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上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不构成抄袭。如果探讨法律意义上什么情况构成抄袭,周叶中案是一个更好的范本。
显然,抄袭还牵涉学术道德层面。这才是讨论汪晖事件的价值所在。批评汪晖抄袭的一方给出了认为汪晖抄袭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证据。而认为汪晖不存在抄袭行为的人则指出了认定学术抄袭的复杂性。并认为仅凭字数认定是荒谬的。这种观点我很赞同。但抄袭就没有认定标准了吗?学术抄袭就无法认定了吗?认为汪晖抄袭的证据及标准其实也并没有仅仅以字数来衡量其是否抄袭。
所谓派系之争,只不过是汪晖事件的副产品,汪是否抄袭才是这个事件的“基础事实”,对于这个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对派系之争的判断。并不是只有自己屁股上没有屎的人才能指出别人的屁股上有屎。如果发现其中一方有屎、或者双方的屁股上都有屎,才能推动以后争取双方的屁股上都没有屎。而不是你屁股上有屎,我屁股上的屎就忽略不计了。
如果学术抄袭的标准因为汪晖、朱学勤的抄袭事件而归于虚无,那真是学术界的悲哀。
派系之争是否存在,这个我不太清楚,批评汪晖的多来自所谓南周系及相关网站,维护汪晖的多来自乌有之乡、西奴这样的网站。这里面的人归什么派系大老粗不太懂,但是,大老粗认为派系之争对于抄袭的标准没有任何影响,如果认为这个标准确实存在的话。那么,如果想讨论的是抄袭,而不是派系之争,就别拿派系来说事。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那么佛手的意思是:小学生的能力还不足以判定汪、朱是否抄袭了?
可惜郭敬明不是学术界的,呵呵。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12-24 11:48
那么佛手的意思是:学术界中人只要死不承认自己抄袭了就可以混过去,而文学创作界的则死不承认也不行?
那么佛手的意思是:学术界中人只要死不承认自己抄袭了就可以混过去,而文学创作界的则死不承认也不行?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4 13:21
如果从法律层面讲,前面我说过,现在再复述一次,我认为汪不构成抄袭。另外,文学界与学术界的抄袭确实存在不同之处。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呵呵。让楼上见笑了。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獨立公正的调查是一切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3日14:26 新民周刊
  不管你地位多高,名声有多大,不管是哪一年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只要被举报了,就会一查到底。即便真的是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如果你还没有忘记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的话,你马上就应该出来做一个解释,为此道歉,而不是期待这个事情悄无声息就过去了。

  撰稿/丁学良

  媒体与学术不端

  “汪晖涉嫌抄袭事件”意外引起一个争论,那就是大众媒体是不是讨论学术不端问题的合适的场所。我认为,如果所有的大众媒体都来讨论学术界的剽窃问题,是不公平的,但要阻止严肃的媒体讨论学术界的剽窃问题,更加不公平。一个国家出现了影响面很大的关于剽窃问题的争论,如果这个国家的严肃媒体不去关注,并且把争论用严肃的方式向这个国家的公民——至少是受过较好教育的公民——进行报道的话,媒体就丧失了公器的基本责任。

  我用英文Media reporting on plagiarism(媒体对抄袭行为的报道)搜索了一下,得到13万多条搜索结果,然后用Media reporting on academic plagiarism(媒体对学术界抄袭行为的报道)进行搜索,至少有140多万条结果,可见在英语世界,媒体报道学术界的抄袭事件非常常见。不仅常见,还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随着信息传播和资料收集的技术手段的进步,抄袭和反抄袭的博弈在增长,导致严肃媒体对此类事件的关注,也有明显的增长。

  当今时代,学术界抄袭行为不但牵涉到知识产权,牵涉到个人荣誉和学术界内部人际关系,还牵涉到公共资源(资助研究活动的政府拨款和私人捐款)的使用是否得当。如果媒体不报道,请问,媒体对这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岂非严重失职?

  把黑箱中的东西曝光出来,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曝光黑箱作业一定会触动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就会出来想尽办法封杀严肃媒体对此的报道。在过去20年里,这种事情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比比皆是。媒体报道让公众有机会利用舆论纠正潜规则,培育公民意识,是媒体发挥公共利益守护者的体现。

  当然,做报道与下结论是两回事。媒体对任何专业领域的事务的报道,不能替代专业人士的专业判断。

  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世纪之交物理学界最大的一次学术丑闻,以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丑闻发生在德国学者J.H. 舍恩(J.H.SCHONE)身上。1998年,他从德国来到美国新泽西州的贝尔实验室,一年后成为博士后研究员,研究超薄塑料的超导性能。接下来的几年,他在《自然》和《科学》上发表了好几篇重量级的论文,影响极大,被认为世纪之交物理学界最大的明星,极有可能获得诺贝尔奖。但过了一段时间,很多科学家开始报告,根据舍恩论文中发表的实验过程,无法得到同样的结果。贝尔实验室作为全世界最重要的应用物理实验室,曾经出过6位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得到报告之后,马上成立内部调查委员会,调查舍恩在实验中是否存在不端行为。贝尔实验室还深怕内部调查不公正,不具备权威性,又在2002年召集了一个外部调查委员会,其成员都不是贝尔实验室的成员。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舍恩确实存在严重的多次欺诈行为。报告公布之后,成为爆炸性的丑闻。对这样一个非常专业的学术领域内的不轨行为,全世界媒体的报道大概有几十万条。

  贝尔实验室处理此事的流程是一个标准。他们先是组织了内部调查,接着又组织了外部调查,为什么中国学术界,包括清华大学,至今没有采取这两个步骤中的任何一个?如果清华大学采取了这两个步骤,还会有今天的争论吗?

  所以,学术界自己进行的及时、公正、透明的调查,是最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一直不出现,说明学术界存在根深蒂固的制度性黑洞。

  如果学术界或教育界出现有关抄袭的争议,学术界和教育界作为专业团体又不去采取即时措施,进行公正、及时、有效的调查,媒体的高度关注就显得更加必要。因为专业团体已经失职,向它们持续施加压力,防止情况又被封锁在黑箱里,是媒体的义务。

  如果反过来指责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以及人们对此事的评论,难道要把此事变成下一个三鹿奶粉吗?

  蹊跷的沉默

  区分抄袭和不规范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学术界的常识,抄袭是学术不规范中的严重行为。学术不规范描述的是一种普遍现象。只有对具体的案例进行调查,我们才能够做出判断,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普遍现象。

  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大谈抄袭与不规范的区别,没有价值,反而容易搅浑水、扰乱视听、误导非专业人士和公众,使得独立、有效、公正的调查变成不可能。

  如果把证据交给一个有公信力的调查委员会,判断有没有抄袭并不困难,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对照,就能够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当然,如果委员会本身没有公信力,那什么都有可能发生。几年前,也有一个学术界的评奖委员会,把所评的奖项授给了自己。有这样的先例的话,我们就知道,独立和有公信力的委员会在中国是多么的难。(指2000年的“长江读书奖”事件。李嘉诚出资、《读书》杂志承办了首届“长江读书奖”,汪晖当时任《读书》杂志主编,是评奖委员会的成员,他的著作《汪晖自选集》是得奖著作之一,引起了很大争议。——编者)

  为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而召集起来的调查委员会,负有更大的责任。通过他们的判例,公众可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对抄袭和剽窃行为的警觉。调查本身就是学术界和全社会进步的必要的台阶。这也是舍恩和黄禹锡的不端行为被揭穿之后受到严厉处罚的原因。

  如果有人指控一位学者行为不端,他有沉默的权利吗?当然有。在调查结果还没有公布之前,他当然可以对公众和媒体保持沉默。

  但他不能对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保持沉默。而且,一旦调查结论公布,结果对他不利,他就没有权利继续沉默下去。韩国的功勋科学家黄禹锡,在造假指控被证实之后,最后不是向韩国民众道歉了吗?

  法律是一回事,职业伦理又是另一回事。当一个学者被指控抄袭,如果他具有普通水平的职业道德,在此事成为公众事件之后,通常会主动出来有个交待;如果他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感特别强,即便别人对他的指控还没有被公众知晓,他也会主动出来解释。只有那些完全不尊重专业和职业道德的人,才会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我读书的时候,哈佛大学心理学系有个著名的讲座教授,同时又是哈佛商学院的教授。他是美国心理学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负责哈佛非常著名的心理学研究中心。当年有人举报,说他多年以前的一篇论文有抄袭行为。他马上主动承认,进行道歉,同时为自己辩护说,那不是有意的,而是个疏忽。他继续留在哈佛当教授,但辞去了所有学术机构的领导职务。这要得益于他的教授职务是很多成果累积起来的,而那篇论文是唯一被举报的案例。换句话说,假设他的教授的职务主要是依赖这篇论文的话,连教授的位置也保不住。

  这个案例给学生的教育是很深的。不管你地位多高,名声有多大,不管是哪一年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只要被举报了,就会一查到底。学术界的规章制度如此严厉而有效,每个经历此事的人,都终身不会忘记。

  即便真的是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如果你还没有忘记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的话,你马上就应该出来做一个解释,为此道歉,而不是期待这个事情悄无声息就过去了。只有把职业道德和学术规矩完全不当一回事的人,才会死猪不怕开水烫。

  而那些学术头衔——包括中国的国务院特殊津贴——是一种额外附加的荣誉,一经查出当事人有抄袭剽窃的行为,必须取消。这种头衔绝对不能和不端行为有关联,不然就是鼓励更多的学术不端行为。

  有人有这样的顾虑:如果学者面对任何指控,都必须自证清白,会不会鼓励恶意的攻击行为,从而干扰正常的学术工作?

  我们把防止剽窃和抄袭作为一个优先的价值对待,确实可能引来各种麻烦。但由此带来的不便,是我们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而不得不忍受的代价。

  如果通过调查,发现举报人是有意陷害,可以对他采取法律手段。但这些事情都要以独立、公正、透明、有效的调查为前提。首先是要弄清事实。弄清事实之后,才能对争议牵涉到的各方的行为,做一个公正的判别,然后根据规章制度,进行激励或惩罚。

  这就像有人举报餐馆用“地沟油”,如果有人举报医院里用过期药品,第一步要做的事情都是调查,调查举报是否属实。如果你拒绝调查,还要指责举报者,那是非对错就完全颠倒了。

  80年代的遗留问题

  在中国,抄袭行为的确曾经比较普遍。它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治的原因。中国古代独尊儒术,社会上不再把知识创新、学术创新、思想创新和观念创新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学术界、知识界、教育界能做的就是为圣人做注释。注释做久了,哪一点是这个人的成就,哪一点是那个人的成就,其间的界限慢慢就淡化了。这是历史原因。1979年之前的30年里,学术界、知识界的自由越来越少,主要工作是为领袖著作做注释,更加谈不上独创性。这是政治原因。

  这两个原因导致学术界对抄袭的意识非常淡漠。所以才有些80年代的过来人,喜欢强调80年代的学术规范和如今不一样,让人觉得,用现在的学术标准去衡量80年代的作品,不够公平。

  恰好我也是个过来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验,中国对学术规范的强调,恰恰是从80年代开始的。80年代初,我在上海读书的时候,看过于光远先生的一个讲话,他提议创办一个社会科学研究刊物,就像《中国科学》一样,有中英文两个版,体例跟国际一致,引用、注释都要遵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这说明80年代已经开始强调学术规范了。

  这本由于光远倡议创办的刊物就是《中国社会科学》,这本杂志一开始对体例的要求就已经相当的严格。对此我印象非常深刻。我有一篇论文投过去以后,匿名评审通过了,但字数超出了很多,编辑部喊我过去,要求我压缩。我说,正文已经是从80000字压过来的,没有办法再压了,唯一能压的,就是把大量的注释给压掉。几位资深的老编审商量了半天,说注释不能压掉,现在做社会科学,就是要有这样的一种体例。你引用了别人的东西,一定要有根据、有来源。

  在80年代初期,学术规范虽然不能说是普遍共识,但已经在大声呼吁地这样做了。历史有案可查。说学术规范没有人提、没有人强调、没有人推动,错了!那个时候已经是非常强调。黑格尔说,天黑以后,所有的牛都是黑的。那个时候天已经不黑了。有些人提到这个问题,目的是把水搅浑,不但要把水搅浑,而且要身边所有的人都拖进去,涂得人人都是黑牛。把所有人都涂成黑牛,他就安全了。

  还有人认为,写一本书很不容易,但要举报这本书不规范是很容易的,同样是搅浑水的说法。我赞成对学术不端进行举报,尤其赞成实名举报。但对举报而言,关键不是实名,而是有没有实据。举报抄袭和举报性骚扰有很大不同,举报他人抄袭一定会有白纸黑字的证据。相比起来,抄袭最容易核实,也不难处理。

  处理抄袭行为,有几个原则可以把握。比如,抄袭行为发生的时间越早,也就是越靠近70年代末,处理上就要轻微一点。前提是抄袭者必须道歉。中国的法律说坦白从宽,你不能不坦白就要从宽。

  第二,如果抄袭行为发生时间很早,还要看抄袭者有没有对抄袭行为进行更正。如果著作再版加印的时候还是老样子,说明你延续了抄袭行为,处理应该从重。

  第三,如果抄袭行为发生的时间很早,抄袭者并没有从抄袭行为中间获得任何的好处,也可以从轻处理。

  这是三个政策标准,非常合理。如果举报过于夸大,你自己认为只是一个疏忽,也不能什么都不做,不道歉,不吭声,不纠正著作,就是要求全国人民忘掉这件事,然后继续享受特殊待遇,还要对举报人进行追究。这不是混淆是非吗?这不是颠倒黑白吗?(本文根据丁学良教授口述整理。未经作者本人审阅。本刊实习记者陈静茜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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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12-24 17:09 编辑
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上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不构成抄袭。如果探讨法律意义上什么情况构成抄袭,周叶中案是一个更好的范本。
显然,抄袭还牵涉学术道德层面。这才是讨论汪晖事件的价值所在。批评汪 ...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12-24 12:20
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构成抄袭。如果探讨法律意义上什么情况构成抄袭,周叶中案不是一个正确的范本,正如关于认定故意杀人罪,决不应该参考佘祥林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请教有刀:老童我能否以读者的身份就抄袭这件事把汪晖和朱学勤告上法庭?或者什么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可以把他们告上法庭?同时,法院会否受理此案?
佛手瓜转贴于215楼的丁学良的文章,前半部分我完全赞同。但后面“80年代的遗留问题”这一部分,与我的印象有出入。我记得当时流行一句话,叫“天下文章一大抄”。我是从99年从开始写学术论文的,现在有时也需要查找90年代以前学术期刊上的文章。就我所见而言,期刊论文逐步规范化,应该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当然我的印象只对本专业而言,而且是个人印象。
哲学就是教育
我的印象也跟丁先生的说法出入很大。其实他举《中国社会科学》的例子恰恰说明了当时“不规范”情况的普遍。
汪晖事件,最不思议的就是到现在没有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出面组织调查。首先是究竟有没有问题,其次是如果有问题的话,哪些问题汪晖负有不推卸的责任。这两个问题应当由调查委员会来审查、判定并向公众做出解释和澄清。
哲学就是教育
调查并查实而给出结论,将很费工夫的,经费谁出?
这个国家要调查的东西实在太多了。比如丁文中提到的地沟油,过期药品等。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国家有多混乱。表面上看,什么机构、组织都有,进一步看,什么乱七八糟的事情都有。
哲学就是教育
蝈蝈:“我记得当时流行一句话,叫“天下文章一大抄”。”
——这句话流行很久了,虽然我不知出处,但大致敢说,这句话一直存在着深刻的误读。
仔细想来,这句话的真实意思,类似“阳光底下无新事”,仿佛在说,无论你自以为说出了什么,到头来都只是在重复前人。
把意思直白地理解成写作者彼此都在抄袭,肯定是不通的,因为不符合事实。即使所谓的剽窃之徒,大多也只是部分抄袭,“小抄”而非“大抄”,而“天下文章一大抄”却是个蛮横的全称判断。
一些缺乏智慧含量的格言,却得到人们再三引用。有时,人们引用某些话,往往不是因为它正确或深刻,而是因为其中存在某种见鬼的因素。
楼上老周对于“天下文章一大抄”的解说,自创部分过多。那句话固然说得消极,也与事实距离过大,但它确实说的就是“抄来抄去”的意思,“误读”仅仅在于,有人以为有此说垫底就可以面无愧色、放心大胆地抄了。
请教有刀:老童我能否以读者的身份就抄袭这件事把汪晖和朱学勤告上法庭?或者什么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可以把他们告上法庭?同时,法院会否受理此案?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4 18:20
有刀不在,我来回答你吧。以读者的身份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被抄袭的权利人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会受理的。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回老童:依我的说法,这条格言至少还残存些引用价值,有望咸鱼翻身;而依老童的理解,你等于把这条格言废掉了。是否消极倒无所谓,“与事实差距过大”是致命的,那等于宣布,它不配成为一条格言。
就此而言,我不反对老童的理解。即使按我的理解,这条格言也是愚蠢的。只是愚蠢度不高罢了。
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构成抄袭。如果探讨法律意义上什么情况构成抄袭,周叶中案不是一个正确的范本,正如关于认定故意杀人罪,决不应该参考佘祥林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4 17:05
呵呵,看来我前面没说清楚。我提到的周叶中案,是针对童志刚提到的郭敬明抄袭案说的。我以为文艺领域的抄袭与学术领域的抄袭是有区别的。至于周叶中案件的审理结果,我与有刀的看法相同,那实在是一个非常恶劣的判例。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老周:当时确实有很多人,用“天下文章一大抄,”形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论文的写作。当然不是每个人都这样,总有一些人是自律的。我个人的感觉是,这方面史学研究的一些老学辈们尤其令人敬佩,他们对当时的学术风气是很不满的。我想这和不同学术领域所因循的传统有关。有些领域确实比较混乱,尤其是在一些急于推陈出新的领域。另外丁文中提到的《中国社会科学》,在规范方面是有较早建树的。这也是现在《中国社会科学》成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权威的期刊的原因。
哲学就是教育
有刀不在,我来回答你吧。以读者的身份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被抄袭的权利人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会受理的。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12-24 23:29
问题正在这里。我起诉是不行了,被指被抄袭的李泽厚们会“以原告身份起诉”吗?谁都知道,这简直没有丝毫可能。然后呢,然后就意味着这个事情将无法获得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那么有刀所谓“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构成抄袭”的认定又从何说起呢?难道咱们民间也能够给出一个“法律层面”的“结论”?如果有人(可以假设是老童我)说:“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构成抄袭。”那么谁有权利或资格“仅从法律层面”来剥夺这个“”字呢?
老周:当时确实有很多人,用“天下文章一大抄,”形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论文的写作。当然不是每个人都这样,总有一些人是自律的。我个人的感觉是,这方面史学研究的一些老学辈们尤其令人敬佩,他们对当时的学术风气是很不满的。我想这和不同学术领域所因循的传统有关。有些领域确实比较混乱,尤其是在一些急于推陈出新的领域。另外丁文中提到的《中国社会科学》,在规范方面是有较早建树的。这也是现在《中国社会科学》成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权威的期刊的原因。
蝈蝈 发表于 2010-12-25 08:57
回蝈蝈兄:我只是解释“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可能释义。依我之前的猜测,这句话虽不高明,但勉强说得通。参照老童的解释,这句话更加荒谬,完全失去了引用价值。
做个替换练习,写作中的抄袭者,比例上肯定不及病患中的糖尿病患者,因此,把这句话类比成“百病无非糖尿病”,应该没有冤枉它。想想,谁会认为“百病无非糖尿病”是一个真知灼见呢?也许,只有真正的糖尿病患者,如果他同时还患有理性缺失病,最倾向于认同这句话,因为这会给他带来些许安慰。同理,我敢说,没有一位具有自尊的作家或学者,愿意认同“天下文章一大抄”,喜欢这么形容的人,要么是浅薄的愤世嫉俗者,要么是颓废的虚无主义者,要么是胆怯的抄袭爱好者,后者需要用这句话来壮胆。我强调的是,这句话在事实描述方面丧失了起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它根本不配被引用,更不值得重视。
至于学术失范会导致抄袭,我一直认为,这是一个被强行虚构出来的观点,虚构者一次也没有提供靠谱的证据。如果蝈蝈兄能够提供,我洗耳恭听。
要想证明中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有过大规模抄袭的学术现象,必须现行证明,那时的中国存在某种学术共产主义的特点,那时的中国倾向于不承认个体劳作,学术著作的署名权及版权收益遭到全面忽视。别说百废正在复兴的八十年代,百业萧条的文革时期,也不曾有过这种事。在文革时期,有人把浩然的作品窃为己有,难道是允许的?在姚文元批评吴晗的所谓恶霸式文章里,引用都是相当规范的。
另外,汪晖的文章属于文学评论,即使有些领域存在特别混乱之处(我不了解),我也得说,文学作为对原创性最为重视同时对抄袭最为警惕的领域,并不是这样的。如果认为文学领域也是如此,空说无凭,那也得提供证明。文学与其他领域的本质区别是:虽然文学写作也需要某种专家素养,文学阅读却不存在类似要求,因此,对文学作品的监督,一直是最广泛的。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10-12-25 11:04 编辑

呵呵,关于“天下文章一大抄”,感觉我和老周说的不是同一件事。暂且搁置吧。
     我不了解文学领域的情况。以一个门外汉的眼光来看,我一直把文学分为两种:一种文学创作,一种是文学理论或文学评论。汪晖的专业应该属于后一个阵营的吧。具体到汪晖被指抄袭的那本书,虽然我没看过,但从被揭露抄袭的那些内容来看,感觉应属于思想史方面的研究吧。
    老周指出文学领域对原创性的要求更高,这一点我很赞同。以前我提过,曾经有一位史学界的老先生说:史学研究最讲事实和证据,所以一篇历史学论文,如果给人的感觉是其中所说的事情从来没见过或从没听说过,那就等于怀疑作者是在编造了。而文学领域更注重原创性,一篇文学理论或文学评论的文章,如果给人的感觉是在哪个地方见过或听说过,那就等于怀疑作者是在抄袭了。我个人理解,史料学派的史学研究在规范方面是更为严格的。
哲学就是教育
问题正在这里。我起诉是不行了,被指被抄袭的李泽厚们会“以原告身份起诉”吗?谁都知道,这简直没有丝毫可能。然后呢,然后就意味着这个事情将无法获得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那么有刀所谓“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讨论汪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5 09:43
呵呵,这个观点不敢苟同。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把李四打了,李四忍气吞声把被张三打掉的牙齿和血而吞了,没有声张,更没有到法院去起诉,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上侵权仍然是成立的。并不因为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而将侵权的事实蒸发。从法律层面上并不是指从“法院层面”上。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并不是只有自己屁股上没有屎的人才能指出别人的屁股上有屎。如果发现其中一方有屎、或者双方的屁股上都有屎,才能推动以后争取双方的屁股上都没有屎。而不是你屁股上有屎,我屁股上的屎就忽略不计了。”
     佛手兄可能误解了我前面所说的“资格”问题。我的意思不是指,批评别人的人得是一个道德上的完人,即你说的“屁股上没有屎”。我的意思是,对于不道德行为,不公正的批评将会失去道德谴责本应具有的力量。这句话反过来说的意思就是,为了使我们的批评具有道德谴责的力量,我们需要确保批评的公正性。
哲学就是教育
呵呵,这个观点不敢苟同。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把李四打了,李四忍气吞声把被张三打掉的牙齿和血而吞了,没有声张,更没有到法院去起诉,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上侵权仍然是成立的。并不因为权利人没有主张权 ...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12-25 11:38
呵呵,有人说是李四把张三打了,张三也没声张,也没起诉。那就是说,你对我的如下说法是认同的喽。
如果有人(可以假设是老童我)说:“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讨论汪晖抄袭,结论应该是明确的,汪晖构成抄袭。”
没来得及回老童的提问帖,佛手瓜替我回了,老童后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佛手瓜也继续答了。

谢谢佛手瓜兄,你在225楼、227楼和232楼发表的观点,有刀都赞同。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没来得及回老童的提问帖,佛手瓜替我回了,老童后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佛手瓜也继续答了。

谢谢佛手瓜兄,你在225楼、227楼和232楼发表的观点,有刀都赞同。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5 13:49
顺着说一句,事关学者剽窃,如有法院介入,当然不错;即使司法缺席,也关系不大。法院的判决不是必须的,更不是判定抄袭的必要条件。
在欧美,剽窃事件很少闹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会避免介入。在他们的体制下,会有相关学术委员会出面解释,无需仰仗法院。
在我们这里,法院沉默着——这可以理解;相关学术机构也可耻地沉默着——这无法理解,假如这竟然意味着民间力量和舆论介入的多余、竟然意味着“沉默等于无辜”,那么,无论动机如何,结果一定是抄袭嫌疑人最喜闻乐见的。
在继续发表意见之前,我要先确定佛手在214楼说的:“如果从法律层面讲,前面我说过,现在再复述一次,我认为汪不构成抄袭。”还再坚持不?
蝈蝈:“……我的意思是,对于不道德行为,不公正的批评将会失去道德谴责本应具有的力量。这句话反过来说的意思就是,为了使我们的批评具有道德谴责的力量,我们需要确保批评的公正性。”
——如何才能“确保批评的公正性”呢?这是颇有难度的事。
自认公正肯定不能说明问题,因为你的对手同样自认公正。双方竞相以公正自居,同时竞相指责对方不公正,批评顿时沦为吵架。
实际上,人类关于公正的伟大思想,大多奠基于某种假设,罗尔斯也是如此。我们只能尝试制订一些原则和标准,借以判断公正。这也是说来容易做来难的事。
我以为,当批评是有理有据的,同时最大程度地追求具体和精确,就走在了通往公正的道路上。因为,如果你的批评出现问题,对方可以依据这份理据,与你商榷,对精确性的追求也会避免批评走向汗漫无边,使批评得以逐渐缩小并锁定目标,从而渐渐接近公正。
在这个过程中,假设一方对公正的理解存在偏颇,也有望得到纠正。
以汪晖事件为例,老实说,我不清楚汪晖的批评者在哪些地方损害了公正。
法院沉默着——这只能理解,因为前面研究过了,是因为没人告他们,老童不能告,老李不会告,没人告,沉默就是唯一选择了;相关学术机构也可耻地沉默着——这也只能理解,因为他们一直都比较可耻或说非常可耻,这回事涉两大派的两个头面人物,他们想不可耻都难;民间力量和舆论介入已经进行了半年多,最近没以前那么热烈了,乃是因为他们还有更多热点要去关心和炒作。

清华大学拒不参与,实在可耻;复旦大学不是已经接受了朱学勤的复查申请了吗?什么时候出结果呀?
在继续发表意见之前,我要先确定佛手在214楼说的:“如果从法律层面讲,前面我说过,现在再复述一次,我认为汪不构成抄袭。”还再坚持不?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5 16:07
学着汪晖或者清华“沉默”一次,呵呵。童志刚别见怪。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