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 冷眼观潮

胡子按:平素喜欢涂鸦,除了发表些文章外,难免,会做做出书梦。2001年11月,这个梦也就成真了,在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卫生法学专著《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记得,大概是在一个科普书稿的组稿会上,与张编辑聊起这个构思,立即就得到她的响应,回去一报题,就成了。接下来,就是设计书的结构,分配撰写任务。封面设计,我也提了些建议,那古拙的“望”字,还是我从自用的一册钟鼎文字帖里“抠”出来的。
在一片出书难的感叹声中,这本书,似乎没有费周折,就面世了。没有花钱,无需包销,还颇有些稿酬。首功,当然在于东大出版社及张编辑“抬爱”,没有轻忽一个“外行人”的梦想和点滴实践成果。其次,与书稿设计得比较特别,和内容本身具有前瞻性,观点新颖、论证扎实,也有关系。
现在回过头来看,可以明显看出,无论是总论部分,还是各论部分,新颖的观点都是站得住脚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啦。说它是新医改思路的前导,大概,也还是可以的。反正,白纸黑字放在哪里,可以随时查稽。
除却内容不说,本书的《自序》和《后记》,也是本人敝帚自珍的俩小品,自以为还是有些别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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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

主编:胡晓翔、姜柏生
参编:张赞宁、史 蓓、殷 文、杨忠雍、
刘春生、赖仁胜、顾德宁、毕晓红、王泽红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自  序

* 这不是一本集传统观点(主流观点)之大成的教科书,未对卫生法学做面面俱到的浮泛式简介。
  * 本书未搞法律法规汇编。
  * 人类学术史昭示我们:学术价值与文章或专著的篇幅并无必然联系--许多学科的创生,许多理论的确立,往往只是缘于一篇简短的论文、一次精彩的发言……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只用了一篇短短的论文阐述,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的载体--《语法结构》一书,仅是百十页的小册子。
   学术价值靠文章或专著的内涵来体现。
   本书不追求篇幅。
  * 本书针对现阶段社会亟需解决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有创造性的探讨。
  * 作者的追求,是使本书--
      闪耀出思考的光辉,言之成理,务求创新;
      体现出严谨的学风,持之有故,力戒轻率。
  * 尊重他人的学术成就,引用观点必列出处。
  * 本书参编人员的观点也不勉强求统一,相反,鼓励充分而残酷无情地论战。
  * 学术并不等于枯燥乏味。
   优美的文辞是深刻见解的翅膀,生动的描述使推理、论证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
   笔者一向认为,“论文”不但要有“论”,而且应当要有“文”。一篇论文、一部论著在数据可靠、推理精当、论证周密的基础上,再文彩斐然、富于灵性,岂不更引人入胜?因此,本书行文中恢复了不少单篇发表时曾经被杂志编辑删削掉了的“文学性语句”,它们同样是本书不可缺少的组成成份。
   论文不该“板脸”,严谨之外还应当具有散文的平实、诗歌的魅力。

                            --胡晓翔*梅坞


后  记


* 不研究“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学者,就不是真正的卫生法学研究者。
  * 不涉及“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这个基本问题的卫生法学专著,就不具有任何学术价值。
  * 不兼具“医学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与“公共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这双重专业背景的人,就卫生法学问题发表见解,有时是十分有害的。
  * 法制(法治)是一柄双刃剑,良法之制(治)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恶法之制(治)还不如无法可依。
  * 何谓“良法”,何谓“恶法”,一言难尽。但是,无视医学科学内在规律以及特殊伦理规范的“卫生法”,肯定不是良法。
  * 修改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因为对此应进行的理论准备还远不够周全: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是建立卫生领域“良法之制(治)”必须先予解决的根本问题。此问题经过笔者八年来的呼吁,现在终于引起理论界的研讨热潮,但暂时尚无一个相对集中的观点,此时若匆匆出台新的《办法》,会打击此问题研究的积极性,错过中国当代卫生法学研究的一个大提高的机会。
   举证责任的配置规则尚不明晰。
   现行鉴定理念存在一些有待斟酌之处。如,对事实判断的绝对化就不太符合鉴定实际,是否应考虑以事实判断的相对化替代之?
  * 卫生立法,固然不能完全无视市场机制的要求,但是,更不能忽视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的规范。
  * 真正具有蓬勃旺盛生命力的中国卫生法制体系,只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为准绳,以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深入透彻分析、研究为基础,创造出的具有新(契合发展、富于创见)、特(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灵(切合需要、行之有效)特色的卫生法制体系。
  * 本书第四编第六章第四节的观点,笔者在《论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评价--不可滥用<民法通则>》一文中即已埋下伏笔。苦苦构思了5年,也准备了大量素材,促使笔者立即动笔的契机,来自于5月26日在安徽潜山县梅城镇的一次“淘书之旅”,在县新华书店购得皮纯协、冯军主编的《国家赔偿法释论》,当晚展读,喜、忧交加。喜者,笔者近八年来孤单地极力鼓吹的“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得到了确凿无疑的支持;忧者,本以为系笔者独创的观点,看来在全球范围内而言,实属老生常谈、平淡无奇。不过,一个位卑言轻的人,能在群情汹涌、一条声地错误的反对声中,独自坚持这国内仅为笔者一人所“悟”的“老生常谈的真理”,那么,似乎也该承认:笔者还算是一个具有真知灼见的“思索者”!那么,集中系统地论述笔者观点的本书,依然当之无愧地是一本“闪耀出思考的光辉,体现出严谨的学风”的好书。
  * 尽管笔者非常注重“论据”、“推理”,遵崇“有术无数,莫谈学术”的范式,但是,笔者同样清楚,社会科学的不同观点、理念,是很难仅靠哪一派的“论据”、“推理”、“数据”来明证是非的。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明层次,必然固守不同的是非曲直标准。跨时代、跨文明层次的“论战”,就学术研究而言,往往是劳而无功之举。
   比如“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是个讨论得“一塌糊涂”的课题。“废除死刑”尽管是“对生命权的逻辑性的扩展”(拉尔斯·亚当·里霍夫),这也不影响很多“雅爱”死刑的学者对“死刑制度的合理性”的鼓吹。
   “X射线是一个骗局。”--这是开尔文勋爵1880年的话。
   “用打碎原子的办法产生能量是希望十分渺茫的事情,任何人期望从原子的嬗变获取能量是荒唐的臆想。”--这是物理学家卢瑟福1930年的预测。
   明代思想家李贽说:“学人不疑,是谓大病。唯其疑而屡破,故破疑即是悟。”明代学者陈献章说:“前辈谓学贵知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疑”与“悟”多建基于“直觉”而非“推理”,这更是与“学术论战”无关的事。
   但就“新民”而论,这种“无意义的学术论战”功莫大焉!一旦人们迟滞僵固的思维跃上一个新台阶,则许多“学术论战”就会自然偃旗息鼓,社会整体的文明层次就提升一格。因此,“学术论战”的意义不在于最终谁说服了谁(因为没有谁的观点、理念是完全没有理由的),而在于谁建构的观点、理念更符合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的规范,这种观点、理念一旦被“迟滞僵固”的旧学术圈吸纳,则许多论争就成为多余,“学术层次”也就“一番觉悟,一番长进”了。
   这就是说,“学术论战”不应当是为了争胜求赢而战,“论战者”应当奉献出“思想”,这人世间最宝贵的东西,这人世间“最美丽的花朵”。
   庄子在《逍遥游》中说:“瞽者无以与乎文章之观,聋者无以与乎钟鼓之声。岂唯形骸有聋盲哉?夫知亦有之!”不以“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的规范”为终极关怀的“卫生法学研究者”,是没有“思想”的匠工,实乃当代“知”领域的“瞽者”、“聋者”,何足与乎“文章之观”、“钟鼓之声”!
  * 世界上有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法系具体理念、规则不尽相同。
   “美式陪审团制度”不能说不好,但是也未必就必须、可以全球普及。同样,德意志人、法兰西人的灿烂法律文明,也未被英吉利人、美利坚人照单全收。极具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尽管屡被留洋者诟病,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它实在是万万少不了的。
   不同法系的不同理念与规则,脱离了其生长、发育的人文环境,就无所谓谁优谁劣。盲目崇奉某一法系的一种理念与规则,侈谈其先进性,惊呼要引进它,往往是仅得皮毛的“游学者”的作派。近年吾国去美国或者澳国转一转的学人、官人颇多,往往是自以为“收获最大”的学者,一踏上故土,就迫不急待地抨击“旧体制”一番,简单化地作些形式层面的比较,继之疾呼除旧布新,忙不迭地要继受、移植。殊不知,任何法系的一种理念、规则的活力,都受制于周围一系列其他理念、规则,它们相互化合为一个整体,才能有其活力。单取一种理念、规则来贩卖,不过是分割胴体按部位卖肉的屠夫,而绝非动物学家!
   例如,目前国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争论,全盘否定原规则者,大多就更像是卖肉的!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胡晓翔*梅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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