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各深圳乞丐捐105元赢得所有人尊重,因为他的所得是合法,属于弱者被赠对象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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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开乞讨是合法的吗?那城管凭什么驱赶小贩?他们还凭自己劳动挣钱,比乞讨更有尊严。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5-29 14:09 发表
那各深圳乞丐捐105元赢得所有人尊重,因为他的所得是合法,属于弱者被赠对象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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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开乞讨是合法的吗?那城管凭什么驱赶小贩?他们还凭自己劳动挣钱,比乞讨更有尊严。
这我有点不同看法了。要说小姐们因为是劳动,所以比乞讨更有尊严,我是不同意的。
尊严是涉及人格的评价,只有在受到歧视的时候,面对歧视方,我会说她们是有尊严的。但是正因为人格都是平等的,以劳动的性质比较来比较尊严的有无,这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
通常人们不将“乞讨”看成一个职业,因为认为那不是劳动。但是乞丐的最初产生是因为别无选择,否则生存不下去。卖淫的最初动机也先假设是因为别无选择的原因,所以也可以免予社会批评。

但是积极主动地卖淫和乞丐------即将其作为职业来考虑,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存在积极实现好逸恶劳目的的倾向。两种职业的性质都很容易实现上述目的。只是卖淫属于典型的好逸恶劳,乞丐更加接近于不劳而获。
劳动之所以受到赞美,就是因为从性格上来说属于诚实,从本质上来说符合正义原则。而卖淫和乞讨,作为职业来说,都在远离劳动的内在美德。

但是合理的批评不能泛滥成无序的人格歧视。例如前面我提到的“脏”的概念。记得羊脂球也被法国人这么认为过,可见这是一个人类社会普遍容易产生的概念-----但是,却是毫无道理的。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5-29 14:09 发表
那各深圳乞丐捐105元赢得所有人尊重,因为他的所得是合法,属于弱者被赠对象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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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开乞讨是合法的吗?那城管凭什么驱赶小贩?他们还凭自己劳动挣钱,比乞讨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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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大陆公开乞讨并不禁止,这是基本人权吧。但可能因为各地对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而不准在特定区域行乞。另外,在公共场所行乞不能强行乞讨等。
2、城管驱赶小贩,凭的法律很多。这种事情很容易引起大家愤怒,但有个问题得将心比心一下:管的应该是无证摊贩的占用街路行为,如果不加管理,那些在规定区域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的小贩们是否因此而遭受不公?如果不加管理,那些购买了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们如何去寻找那些马路游击队员?如何去索赔?其实,我们真正要防止的是城管滥用职权粗暴侵犯人权。至于你说的驱赶,我认为不没收仅仅驱赶,已经算和谐了 。当然,并不见得所有的小贩都得固定场所,流动小贩在世界上都有,如何处理,似乎也有利有弊。
3、我认为,不能笼统地说小贩比乞讨更有尊严。如果我们把乞讨视为一种职业的话,纯粹的乞讨者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他们也付出了 劳动、时间、精力,和一定的营销。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回32楼

迅弟儿误会啦,其实我的观点和你基本一致。
因为兮兮之前拿小姐和乞丐比较,在强调小姐的收入不合法的同时,却认为乞丐的收入是合法的,那潜在的逻辑就是在中国乞讨是合法的,做小姐才非法。而事实是2者都不合法,只不过看执法者心情处理不处理。我挑出他的“硬伤”将他一记。呵呵。
从自然法的角度,小姐和乞丐的收入都是合法的。我从不歧视他们。
不论从经济来源的方式还是捐款的数量,我觉得,我们除了尊重她们(也包括那几位乞丐)以外,不必再有其他意思。
施MM:
你根本将不到我,关于乞丐问题,我早在5、6年前就研究过。当时杭州市率先想出台不准在公共场所行乞的地方条例,结果引起很多反对,一帮子朋友甚至周日不上班时假扮一日乞丐以示声援。
前面回复里我已经说过,行乞在法律上不算非法,因为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则可为。但合法层面乃一种静止状态的权利,不代表在行使权利时动态层面就不违法,因为权利不能滥用,比如强行行乞、比如破坏环境等等,这实际是作为乞丐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我想很容易明白,如同你写作是一种天然合法的权利,但剽窃就是侵权,就是得受法律制裁一样。
但小姐,则是当前制度层面下一直违法行为,呵呵,但不犯罪,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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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声明,我不歧视小姐,我是卖淫合法化理论的支持者。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网事兄:
从绝对意义上当然尊重小姐们的选择权利。但我哦仍然认为她们此举不妥。简单而言:
1、她们企图以捐款数目大小,以金钱来衡量捐款荣誉的大小,这思路不对。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按照小姐的逻辑,那解放军收入根本无法捐多少,那他们的荣誉何来呢?当然不是金钱数量;
2、她们企图以和明星比较,来证明她们应该得到和明星一样的荣誉,这一点思路不对。我已经说过,现场捐款打出捐款人名字属于统一程序无论多少都有字幕,而场外捐款则统一是按照捐款汇总单位不分具体捐款人了,也就是说小姐如果在现场捐款也将上电视名单 ;明星捐款不能单看数目,还带来社会影响力,影响力也是财富,也是一种奉献,不能不记入功劳簿,小姐们就缺这个,相反,还多少冲淡了捐款的严肃性。
3、她们使用的方法有些愚笨。既然军人出力,画家捐作品,明星义演,领导讲话作秀,小姐们则应该身体力行,搞裸奔或是宣告:凡是捐款100万者可以免费义务服务一次云云,造成轰动,~~她们用辛苦血汗自己的钱去直接捐,太让人心酸了 ,也没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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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兄,我明白你的想法,只是太严苛了些。我到觉得西西兄最后一句大有可取之处:“她们用辛苦血汗自己的钱去直接捐,太让人心酸了”。

所以,还是表达一下适当的敬意为好。很多事,不是不能在话语上深入,而是深入了也没什么意思,她们生活的很不易,能这样做,更不易。至于法律,有时候也是此一时彼一时的——我还觉得这个的法律本身缺乏人性呢,违反一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此,我觉得讨论一下她们该不该捐款、该不该捐100万要比讨论她们的收入是否合法可能更有些意味。
我看了兮兮的帖子,觉得最完美的是兮兮组织她们裸奔(大律师如果献身一下一起裸奔效果更好),为灾区筹款的同时呼吁卖淫合法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她们和灾民一样都是需要关心的弱势群体。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无论她们的捐献是出于名誉还是人性的善良,或者两者相挟杂。如果她们真的需要名誉,就应该成人之美、掏钱,总归是付出。
虽然她们的行为不合“法”,但执法者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通人就没必要去强调了。何况还知道她们的行为合乎自然法。
邹峰:
你40楼的话很捉狭。
我劝她们改变方式基于各尽所能的社会角色,发挥各自最大资源和效能。
基于此,小姐裸奔是她们最大效能,明星露脸是他们的最大效能,领导作秀是他们的最大效能,士兵用命是他们的最大效能,知识分子发问反思是他们的最大效能,轮到百无一用的我,稍微能够做点的是,适当参与点抗震救灾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本周六俺就参与个讨论会。
但邹峰你很阴险地把我的效能想象成裸奔,完全可以揣测到你的偷笑。不过话说回来,俺已经没把裸奔当成什么要命的事情,如果俺的身体真的值钱,如能为灾区裸奔,俺是眼也不眨的 。不知道成全你的伟大计划了吗?
至于卖淫合法化,那本来就是俺一如既往的观点,但我丝毫未在帖子里高调提倡卖淫合法化,并值得我为之如何如何。既然邹峰你认为呼吁卖淫合法值得裸奔,那你何不垂范在先呢?你不是自由主义者吗,自由主义者应该严以对己宽以对人你不知道啊。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提醒吓各位,八位夜总会女郎并没有说自己是“卖淫女”,乱指控可是诽谤啊。
1. 我先代表自由主义向兮兮道歉,如果需要的话我可以删掉我的帖子
2. 我有玩笑的成分,但是没有到阴险的程度。捉狭,可能有一点,如果这个词就是“开玩笑”的话。
3. 支持裸奔抗灾和卖淫合法化都是兮兮提出来的,我只不过做了组合。
4. 如果你真的实施,通知我一下,我至少愿意声援。垂范在先,好像没这个勇气,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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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星球和网事一样,道理虽然不错,但有一点错了:
“讨论一下她们该不该捐款、该不该捐100万要比讨论她们的收入是否合法可能更有些意味。”“虽然她们的行为不合“法”,但执法者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通人就没必要去强调了。”
她们该不该捐款,该不该捐100万,谁都没必要去讨论,这是她们自己的选择;她们收入是否合法,更无需讨论。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她们该不该捐了 100万就有权要求和明星等量齐观上电视榜?就这个问题。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原帖由 兮兮 于 2008-5-26 19:10 发表
“也许有些是曾经的客人,也许有些是未来的客人,但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不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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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捐款,和明星捐款,和所有的人捐款,这时候都是心意,没有身份之别。错在小姐以为通过捐款就把金钱来源合法化了 。那如此而言,全国的男人去找你们几个玩乐,也就是为国贡献了?那一个亿万贪官捐出一个亿就是可以扬眉吐气说话了 ?
也就是说,小姐捐款,类似范美忠事件,可以做,但别说,别意气风发理直气壮地说,最多是对自身心理的一种解脱,但无改于金钱所代表的事实本身。
法学教授:“婚姻就好比卖淫。婚姻是双方相互出卖性器官的一种交易行为。婚姻和卖淫唯一的区别是卖淫是租借性质,而婚姻则是一次性买断。”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5-30 00:45 发表 [img]http://w[img]http://w[/img][/img]


法学教授:“婚姻就好比卖淫。婚姻是双方相互出卖性器官的一种交易行为。婚姻和卖淫唯一的区别是卖淫是租借性质,而婚姻则是一次性买断。”
这个观点不仅法学教授说,周星驰也说过是零售和批发的关系。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其实我们本不要求报道,自己职业是不光彩的,现在收入好些,能尽力就行!何况还是家乡有难!但媒体把最好的称赞给了那些最有钱又最吝啬的所谓明星,我们佩服倪萍,她捐了100万,和她同样有能力捐100万的明星有的才捐几万,中央电视台还拼命给采访她们,称赞她们,让我们学习她们,难道董卿的收入比我们还低,她的钱比我们出卖身体难赚,但她捐了3万,可能就是一套化i妆品或者一件好衣服的钱,而我们却是背井离乡,用青春与肉体服侍富人换来的血汗钱,请问谁应该报道,谁应该学习!
  我们联名要求各大媒体与网站报道我们!请网友顶起!也许有些是曾经的客人,也许有些是未来的客人,但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不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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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星球:
知道你最近精于研究词性,那请你注意,上面的话都是小姐们自己说道。
我在本帖中一直使用小姐。
请欲加之罪之前把眼睛睁大。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原帖由 兮兮 于 2008-5-30 00:44 发表
章星球和网事一样,道理虽然不错,但有一点错了:
“讨论一下她们该不该捐款、该不该捐100万要比讨论她们的收入是否合法可能更有些意味。”“虽然她们的行为不合“法”,但执法者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通人就没必要去强调了。”
她们该不该捐款,该不该捐100万,谁都没必要去讨论,这是她们自己的选择;她们收入是否合法,更无需讨论。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她们该不该捐了 100万就有权要求和明星等量齐观上电视榜?就这个问题。
这样就更简单了,当然有权要求。答不答应是媒体的权利,提出要求是她们的权利,媒体有不答应的权利,老百姓有有批评媒体的权利。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5-30 00:45 发表


法学教授:“婚姻就好比卖淫。婚姻是双方相互出卖性器官的一种交易行为。婚姻和卖淫唯一的区别是卖淫是租借性质,而婚姻则是一次性买断。”
星球兄:能告诉我,是哪位法学教授说的吗?
如果是一位法学教授说的,那么,这位法学教授就涉嫌剽窃了。
回泽雄,不知道哪位,网上流传,N次打眼了。纯属插科打诨,别当真。

回49楼

既然小姐们的意思只是如章星球所言的 ,只是提一提权利而已,那我也赞同,谁都有权,所有捐款者都有权--提这个权而已~~既然大家都有权,实际上不存在这个权了。因为这个权实在有限,不可能给所有人。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回兮兮,出卖身体、“用青春、肉体服侍富人”不是法律术语,还不能在和你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卖淫”划等号,仍然有一定辩解空间。

好象法律上对“卖淫”的定义本身也一头雾水吧?
出卖身体、“用青春、肉体服侍富人”不是法律术语,还不能在和你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卖淫”划等号,仍然有一定辩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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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老说得太对了 ,这些小姐还兼差当二奶是吧?
那您怎么这时候就不知道夜总会女郎是零售还是批发了呢?!
是你对”卖淫“在法律上的定义一头雾水,法律本身对此没有一头雾水。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你先把法律亮一下先。

看到别的论坛几个回帖

屏幕上的鸡婆真不如你们。为了表示我对你的敬意,我愿光顾你们。请留个联系方式吧。


我一直对她们没有偏见,偶尔还帮衬她们,她们也不容易啊!


还是郭老师说的好:"那些明星今天和这个导演睡,明天和那个导演睡;你看人家妓女,不想接的客人人家都不接。谁是演员?谁是妓女?”


支持你们!!!明星卖弄风骚给钱就上越来越像妓女,妓女楚楚动人明码标价越来越像明星!!!!

风尘侠女,向你们致敬!!!

赠人玫瑰,手有留香。捐款无罪,卖淫有罪。

只要心不坏,妓女也可爱!

虽然你们从事的行业不是很光彩,但你们的行为却是光彩的,非常感谢你们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