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十亿有二十亿人都认为警察和国家有权给人判罪?我是有点搞不懂了。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0-7-23 09:05
哈哈。这个确实是理性人无法理解的,我也不能理解。你看秀艺兄对英美了解的也很多了,你看看他楼上的话,你觉得有什么问题吗?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82# kemingqian  
应该这样理解,游街是警察的事情,判别人的罪行是国家公权力的事情。
showcraft 发表于 2010-7-23 08:58
在中国日本都游过街。

在日本游街时,本人负责去警察署申请许可。有正当理由,交上游行路线,警察同意,就行了。(需提前一星期申请)。游行时,警察派人负责维持治安。这是闲话。

可是,国家公权力有权对人判罪吗?
89# WIND
我说的这样理解,是揣摩张耀杰的意思。因为显然警察虽然是公权力一种,但公权力分类不同,越俎代庖,警察能判别人罪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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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我们的理解和张耀杰的不一样,即警察、国家公权力无权给人判罪。
在中国日本都游过街。

在日本游街时,本人负责去警察署申请许可。有正当理由,交上游行路线,警察同意,就行了。(需提前一星期申请)。游行时,警察派人负责维持治安。这是闲话。

可是,国家公权力有权对 ...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0-7-23 09:12
克明兄,日本宪法是在美国的帮助下写的,国民有和平集会的权利,这是美国宪法,日本宪法里应该也有吧?警察是维持和平的力量,而不是侵犯国民和平集会权利的力量。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国家公权力,或者把公字去掉,一样的。普遍的不是三权分立吗?司法也是公权力。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92# kemingqian
这牵涉到法律的本职了。公权力中的特定一种,比如法律系统,在契约体系中代表国民群体意志,确实有权判罪,也许不能达到实体正义,但至少要追求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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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别人的罪行是国家公权力的事情。
——————
我的看法是:审判团和法官才有权力判罪。
而审判团和和法官和司法分支似乎又是有区别的,美国的司法系统毫无疑问是国家权力的分支,但司法系统应当是一个在宪法精神下保护每个公民司法权益的机构,他是为法官、检察官、审判团、其他公民的司法活动提供条件。
如果说“国家公权力有权判罪。”这句话成立的话,那么只能把“公权”的“公”理解包含为“国民契约”之“公”,“公权”的含义是公民通过选举和妥协的方法,委托出的司法审判权。但事实上,这种委托权终究还是要落实到某个(些)个体的头上,这些法官常说这样一句话,“凭借着对上帝的信仰和自己的良知来进行审判。”
你有权保持不沉默,但我们很快会让你沉默的。
判别人的罪行是国家公权力的事情。
——————
我的看法是:审判团和法官才有权力判罪。
而审判团和和法官和司法分支似乎又是有区别的,美国的司法系统毫无疑问是国家权力的分支,但司法系统应当是一个在宪法精 ...
竹南 发表于 2010-7-23 09:47
竹南兄说得对。一定要追问权力的正当性,一定要追问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你们都有点扯远了吧,张耀杰的意思是学生不该直接去抓“卖国贼”来打。抓人是警察的事,起诉犯罪是检察官的事,判决是法院的事。学生把这些全包了,而且立即执行。

打人是私刑,是最要不得的东西,哪怕是以爱国主义的名义---流氓最后的庇护所。
你们都有点扯远了吧,张耀杰的意思是学生不该直接去抓“卖国贼”来打。抓人是警察的事,起诉犯罪是检察官的事,判决是法院的事。学生把这些全包了,而且立即执行。

打人是私刑,是最要不得的东西,哪怕是以爱国主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7-23 12:33
zoufeng兄说的是对的。不过我不是针对主贴说。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抄一段林达的文章:

罗家伦后来去了海峡的另一边,他当时也在场。他非常中性仔细地描述了当时发生的事情。章宗祥先被群众痛打一顿,“忽然有人说‘打错了’。大家便一哄而散。”章已经不能起来,对一个被认为错打重伤的无辜者,在场学生无人救助。而是由在场的一个日本人和一个佣人把他抬出曹府抬到一个杂货店。“群众中忽然有人叫‘刚才并没有打错’”,就“重新把章宗祥拖进曹宅来,”唯有那个日本人冒死试图保护他,学生们“拆散了一张铁床,拿铁床的棍子来打,所以章宗祥当时确是遍体鳞伤,大家以为他已经死过去了。......我还亲眼看到江绍原拿了一床红绸的被子,拖在地上,撕了一块红绸,拿在手里,乱晃几下,说是‘胜利了!胜利了!’”

让我无限感慨的是那个冒死保护章宗祥的日本人。
92# kemingqian  
这牵涉到法律的本职了。公权力中的特定一种,比如法律系统,在契约体系中代表国民群体意志,确实有权判罪,也许不能达到实体正义,但至少要追求程序正义。
showcraft 发表于 2010-7-23 09:18
我看重的,是加在公权力前面的“国家”二字。
何萍早上好。回来后忙得晕头转向,还没有来得及向大家致谢。

没想到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警察和国家有权给人判罪。各种主义说了这么多,对什么是专制主义恐怕反倒淡忘了。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0-7-23 08:34
早上回了帖子后去了崇明,没有看到克明兄的问候。多谢!

克明兄说得对,警察肯定是无权给人判罪的,定罪量刑权专属于法院。
国家公权力有很多方面,司法、行政、立法等等,所以说国家公权力给人判罪也是不确切的。我是如此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