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没什么难度吧,有什么好争的,ys1937已经说了,看他们是怎么处理的就知道了,很简单的事。而扯什么公权私权的,以我朝的特色,这些称之为私权的行径怎么可能不涉及公权呢?
以我朝的特色,这些称之为私权的行径怎么可能不涉及公权呢?
左右左 发表于 2012-8-15 08:20
认同。
即便个人。也无聚众淫乱的权利。
莫不是有的人想为自己留条后路?
你就是例子啊!瞧你在77楼的《原创》:“何婷婷,哪里逃!”,你抓何婷婷多兴奋!鄙视你的人品!
金秋 发表于 2012-8-15 08:16
周老虎 于 2012/8/14 17:35:53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是无知?还是装嫩?我不鄙视你了,改成可怜你,行不?
这就是律师的水平?简直是小丑啊!
    这就是……的水平?简直是……啊!
半醉汉 发表于 2012-8-15 17:20
**

    老醉,有理说理,不赞成你这样的人生(错一字)攻击。
**

    老醉,有理说理,不赞成你这样的人生(错一字)攻击。
ys1937 发表于 2012-8-15 17:40
老兄言之有理。我是反感人身攻击的。
问题是金秋在89楼说:“你就是例子啊!瞧你在77楼的《原创》:“何婷婷,哪里逃!”,你抓何婷婷多兴奋!鄙视你的人品!”这话有根据吗?


77楼的帖子《何婷婷,哪里逃?!》明明下面转帖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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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个回复
周老虎 于 2012/8/14 17:35:53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怎么就变成我的原创了?

就因为前面有系统自动生成括号里的原创二字吗?我可以断言,除了无知和白痴,都能看出这个帖子是周老虎 于 2012/8/14 17:35:53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的,怎么就是我半醉汉的原创了?作为一个律师,这种推论很可怕。我说她是小丑已经很客气了,她简直就是明知在狡辩,也知道别人知道她在狡辩,但她依然还要狡辩。这叫什么?嘿嘿,告诉老兄,这就叫无赖。

认同。
即便个人。也无聚众淫乱的权利。
莫不是有的人想为自己留条后路?
半醉汉 发表于 2012-8-15 17:00
我替聚众淫乱申辩了两句,就是想为自己留条后路?你这种垃圾以前也只有在骂李银河老师的博客里才找得到,现在居然燕坛里也有了,真是世风日下啊。
俺是灭绝师太
97# 金秋
醉汉喜欢攻击具体的个人,这个习惯很不好,批评或者讨论一种现象就可以了,不必牵连无关的人或者假想的人。
就因为前面有系统自动生成括号里的原创二字吗?我可以断言,除了无知和白痴,都能看出这个帖子是周老虎 于 2012/8/14 17:35:53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的,怎么就是我半醉汉的原创了?作为一个律师,这种推论很可怕。我说她是小丑已经很客气了,她简直就是明知在狡辩,也知道别人知道她在狡辩,但她依然还要狡辩。这叫什么?嘿嘿,告诉老兄,这就叫无赖。


半醉汉 发表于 2012-8-15 20:39
明明是转帖你干嘛要写上“原创”二字?你看见这篇文章觉得兴奋试图剽窃还是怎的?被别人抓住把柄了才赶紧申明是转的,真是可笑啊!我到是想问问,你为啥极力申辩这篇文章不是你写的而是转的呢?你是不是也觉得这篇文章很无耻啊?你如果真这么觉得,那我觉得你还有救,我也没白骂你一回。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李苗 于 2012-8-15 21:59 编辑
怎么回复半醉汉的,到头来又点我的名。

克林顿没有被弹劾掉,反而美国人民觉得提出弹劾的特别检察官浪费了太多纳税人的钱,最后国会投票废除了特别检察官这个职位。

在美国人眼里,克林顿在调查时撒谎比搞女人要严重得多。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8-15 03:24
别人在回复他人的帖子里,也经常点我的名。
克林顿的那个事情比较轻,只有2P,而且没有强迫,只涉及到是否有权益交换,可是毕竟还是丑闻,要不人家也不会给全国人民道歉。
现在这个事件,有5P,有公职人员参与,事情就要严重得多,比起强奸幼女一类的事情当然要轻一些。
引用一段:

国民党拆烂污,被曝光后,障眼法有一大堆。其中最时髦的,就是推说这是"个人行为"或"私人行为",用来阻挡公论。不错,的确有些行为是"个人行为"、是"私人行为"但这要视当事人的身份而定、也要视当事人有无利用权势伤害别人或影响公众权益而定。 ~~~~~~~大权在握的人,不把屌严加管束,轻则以公努付遮羞、奉公产以赠一人;重则串连起生殖器关系的王朝,天下不归于贤囊而归于肾囊,则也就离败亡不远。当然他们的败亡不足惜,但是百姓何辜,受了他们大头之害以后,何能再受他们小头(屌)之害?所以,揭发他们"个人行为"、"私人行为"的障眼法,挖出绊闻丑闻,也是大家义不容辞的事。要知道凡属可受公评的事,就决非"个人行为"或"私人行为",我们不要给他们骗了。


怎么样,同意么,呵呵。
有点看不下去了,呵呵。
有几个问题搅和在一起,有必要理一下.

1. 换妻群P犯不犯罪?是否需要法律的惩罚?

犯罪的重要特征是必须有受害人,如果群p中的某个人,或者某对夫妇,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胁迫别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参加这个游戏,比如某个官员胁迫下属,某个老师胁迫学生,某个经理胁迫员工,那么就涉嫌犯罪了,如果参加者都是自愿的,那就没有受害者,没有犯罪。

所以即使参加者是官员,只要他没有利用官员身份胁迫别人,也没有犯罪。

2. 有人说换偶群P没有受害人,但是他们伤害的是社会风气,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所以也是犯罪。请持这个观点的想一下100年前,未婚性行为,男女自由恋爱,甚至未婚男女在一起说说笑笑,都是“伤风败俗”的事情。

3. 还有人说他们肯定是官员,官员包宾馆房间肯定是用公款,所以还是犯罪行为。首先这是一种没i有证据的猜测。其次,包个宾馆自娱自乐,即使开张发票报销,也就几百块钱,相比公款吃喝一瓶洋酒上万块,实在是微不足道。所以相比那些大吃大喝,用公款包小姐二奶的干爹官员,他们实在是一群廉洁的好官员。

4. 所有津津有味看了照片的人,都肯定不是受害者,相反是从中得到了娱乐。自己娱乐完了,脸一拉说你们这些不要脸的流氓,要把你们一个个揪出来。吼吼,我看这样的人更流氓。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别人在回复他人的帖子里,也经常点我的名。
克林顿的那个事情比较轻,只有2P,而且没有强迫,只涉及到是否有权益交换,可是毕竟还是丑闻,要不人家也不会给全国人民道歉。
现在这个事件,有5P,有公职人员参与, ...
李苗 发表于 2012-8-15 21:57
你就别在这里搞障眼法了,你确定他们是县委官员了吗?
俺是灭绝师太
所有津津有味看了照片的人,都肯定不是受害者,相反是从中得到了娱乐。自己娱乐完了,脸一拉说你们这些不要脸的流氓,要把你们一个个揪出来。吼吼,我看这样的人更流氓。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8-15 22:09
没错呀!尤其那些抓住何婷婷这样的女性死不撒手的,不是流氓还能是什么?包括从别处如获至宝般兴冲冲转帖到这里来的流氓醉汉。
俺是灭绝师太
101# zoufeng_1234 对你这一二三是有点看不下去了,提不起来反驳的兴趣,那就这样吧。惟愿有人愿意花时间奉陪。
    再表示一下,论坛上对话和交流首先要倾向于善意,用意不善的对话就失去意义了,不如不说。
有点看不下去了,呵呵。
1. 换妻群P犯不犯罪?是否需要法律的惩罚?

犯罪的重要特征是必须有受害人,如果群p中的某个人,或者某对夫妇,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胁迫别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参加这个游戏,比如某个官员胁迫下属,某个老师胁迫学生,某个经理胁迫员工,那么就涉嫌犯罪了,如果参加者都是自愿的,那就没有受害者,没有犯罪。

所以即使参加者是官员,只要他没有利用官员身份胁迫别人,也没有犯罪。

2. 有人说换偶群P没有受害人,但是他们伤害的是社会风气,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所以也是犯罪。请持这个观点的想一下100年前,未婚性行为,男女自由恋爱,甚至未婚男女在一起说说笑笑,都是“伤风败俗”的事情。

3. 还有人说他们肯定是官员,官员包宾馆房间肯定是用公款,所以还是犯罪行为。首先这是一种没i有证据的猜测。其次,包个宾馆自娱自乐,即使开张发票报销,也就几百块钱,相比公款吃喝一瓶洋酒上万块,实在是微不足道。所以相比那些大吃大喝,用公款包小姐二奶的干爹官员,他们实在是一群廉洁的好官员。

4. 所有津津有味看了照片的人,都肯定不是受害者,相反是从中得到了娱乐。自己娱乐完了,脸一拉说你们这些不要脸的流氓,要把你们一个个揪出来。吼吼,我看这样的人更流氓。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8-15 22:09
1,换妻群P犯不犯罪?这个要看时间和地点,比如说在400年前的欧洲和现在某些伊斯兰国家,是要判极刑的,比死刑还重。这个事件发生在现在的中国,当然不会有那么严重,可是也是违法的,已经有人因为这个被判刑。这个事件有官员参与,如果对于这个事件例外,就是对法制的破坏——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2,这个问题扯远了,说不定有一天,法律规定杀人者无罪,可是这并不能赦免当今的杀人犯。
3,这个辩护太幼稚,就好像说,有些官员贪污好几个亿,他们只贪污几个万,所以他们是好官员。
4,吼吼,如果不是这些好管闲事的网民,事件早就结束,不就是昆明三对夫妻搞群P嘛。可是现在,王昱夫妻被处分,何婷婷也快了,就等着最大的那条鱼被捞出来,说不定背后还能挖出一些重大腐败案——很多落马官员就是这样被挖出来的。
希望他们都是用自己的钱在玩乐。
那样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2-8-16 07:46 编辑

105# 李苗

不需要到400年前,1984年,一对工程师夫妇组织在家里玩换偶游戏,被严打了,男的死刑,女的无期。2009年,索马里一个男子因为在法庭供认通奸后被众人用石头砸死了,女的因为怀孕暂时没有处理,据说生下孩子后还是要被处死。

难道你愿意回到那样的年代?愿意生活在索马里?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本帖最后由 ys1937 于 2012-8-16 07:36 编辑
、  
    平心而论这个30年还是进步了很多。现在这对夫妇只是被开除了工作。难道你愿意回到那样的年代?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8-16 07:12
**

    邹峰似乎是在“非此即彼”里过日子。
    不是那种“淫乱即毙”,难道就只有“5P不犯法”了?
    克林顿因为‘死鸡’的事,差点丢官,尽管‘死鸡’是自愿的,尽管‘民不告,官不究’,但民意机构还是“究”了(因为老克是‘官’),后来的撤消特别检查官并不等于民意机构“究”错了。
    此案并不是简单的“5P”问题,而是涉及到了“官涉5P事”或“诽谤‘官涉5P事’”的了。
    如果“官涉5P事”,那么邹峰以为该不该以“5P不犯法”结案?
    如果“官未涉5P事”,那么,诽谤者该不该追究法律责任?
官涉5P没有立案,不存在该不该结案。

是否追究毁谤,要看当事人是否想追究。

我们不要一会想象自己被官员胁迫群P了去追究官员,一会儿又想象自己是被冤枉的官员去追究毁谤者。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

    邹老弟故然是一根筋,话说得有些急不择言了,有意在歪曲我的话了。
明明是转帖你干嘛要写上“原创”二字?你看见这篇文章觉得兴奋试图剽窃还是怎的?被别人抓住把柄了才赶紧申明是转的,真是可笑啊!我到是想问问,你为啥极力申辩这篇文章不是你写的而是转的呢?你是不是也觉得这 ...
金秋 发表于 2012-8-15 21:47
跟你这种能将历史记录片当成低级凶杀片的律师,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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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老弟故然是一根筋,话说得有些急不择言了,有意在歪曲我的话了。
ys1937 发表于 2012-8-16 07:59
我总的意思是:涉P也好,毁谤也罢。核心问题都是要有具体的受害人,犯罪事件要由受害人来向加害人提起诉讼。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我总的意思是:涉P也好,毁谤也罢。核心问题都是要有具体的受害人,犯罪事件要由受害人来向加害人提起诉讼。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8-16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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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几十年前的旧案,加害人、受害人都上天了,民间就说不得道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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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几十年前的旧案,加害人、受害人都上天了,民间就说不得道不得了?
ys1937 发表于 2012-8-16 08:14
可以说啊,我也说了一个1984年“聚众淫乱”的旧案,组织换偶游戏的人被判处了死刑,其余的参加者也被判了15年左右的重刑。这个案子没有受害人,也没有加害人,参加者的行为只是伤害了一些卫道者脆弱的小神经。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庐江的群交诱发了坛子上的群架。

中国的事情就是这么非线性的有趣。
大树就是个广济寺旁穷扫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