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郭建老师中外名著中的法文化讲座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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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建老师中外名著中的法文化讲座笔记                        2014-09-16 18:00:53   
   
            2014年9月13日下午,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郭建老师专程来到了奉贤图书馆为奉贤的读者观众做了中外名著中的法文化的讲座,之后也有一些高质量的讨论互动。很高兴能听到郭老师十分精彩的讲座,让我获益良多。我觉得有必要写点讲座笔记,当然记得比较简单线条也比较粗,不少妙趣横生的段子也不提了(版权归郭老师所有,就不剧透了)。没法子,笔记写的再详细,和郭老师现场的讲座效果也是差了好几条马路的,有兴趣的朋友还是直接请教郭老师,或者网上搜索郭老师的文章与视频吧:)
首先,郭老师关注了中外名著中的窃贼形象,主要是《水浒传》中的时迁与《雾都孤儿》中的费根。郭老师指出,时迁很早就上了梁山,也立下了不少大功,最突出的如盗甲赚徐宁,火烧大名府。然而时迁在梁山的地位却不高,只排倒数第二。郭老师认为梁山社会与当时的世俗社会价值观是相反的,好比纳投名状,在世俗社会中犯的罪越大,除了一起招安歪就越不可能重回世俗社会,因此其人在梁山的地位也就越高。像时迁这样偷鸡摸狗的行为算不上不可饶恕的大罪,因而地位也就高不到哪里去。但不管如何,时迁总算是跻身于梁山108将之中,不算无名之辈。引申开来,可以发现中国古典小说,文学作品中盗贼的形象一般都还比较正面,比如除时迁以外,还有南宋临安城里的“我来也”,明代苏州的“一枝梅”等。历史上中国古代历朝律法对于窃贼也没有死罪,对于因贫穷或孝心而实施的偷窃行为从文化到律法一般也都不予深究,甚至网开一面。
然后郭老师又将视线放到了西方文化上,谈到了狄更斯的《雾都孤儿》。主人公奥列佛实际上是一个有一笔遗产可以继承的小男孩,被同父异母的哥哥算计陷入了贼窝,窃贼首领老犹太费根想法设法要让奥列佛沾上偷窃的恶习从而丧失继承遗产的资格。有意思的是,狄更斯小心翼翼的铺陈情节,不让奥列佛沾染上一点盗窃行为,仅有的两次盗窃尝试反倒是奥列佛命运转折的好机会。故事的结局中,贼窝里凡是有过偷窃行为的人全都没有好下场,除了没有过偷窃行为的奥列佛。郭老师随后也引申出去,指出西方文化史与法律史中小偷面临的一向是千夫所指与严刑峻法,西方文学作品中也几乎找不到正面形象的小偷,知道雨果的《悲惨世界》中的主人公冉阿让才稍有改观。可以说,中西方文化与法律对小偷窃贼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
随后郭老师还介绍了与窃贼类似的乞丐形象。他提到了《喻世明言》中的“金玉奴棒打薄情郎”,连城璧中“乞儿行好事,皇帝做媒人”这两个故事,指出古代有倡优吏卒四类贱民,但乞丐却不在贱民之列。然后又提到了《巴黎圣母院》中乞丐的“奇迹王朝”,以及西方法律对乞丐的严厉约束,比如对乞丐持有可犯罪工具或一定数目无法说明来历的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公开乞讨等行为都要施以相应的惩罚。
最后郭老师对整个讲座的内容作了一个精炼的总结。他认为以上中西方对窃贼、乞丐等一者相对宽容、一者相对严厉的区别现象有其内在深层次的因素。法律和文化两者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密切关系,(以下为直接引用)法律的理念,法律的规定,作者以及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很自然的会反映到文艺作品中去。同时,文艺作品又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读者、观众对于法律的看法和态度。这种互动的发展演化,是各个民族特有法律文化体系的重要侧面。中西文学名著中对于盗贼、契约、欠债不还、乞丐境遇的不同观念,反映的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根本性差别。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以维护私有制为中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深入人心。由此实现社会既得利益分子的“泛化”,人人有可能得到私有财产,都具有实现“既得利益”,从而法律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成为经久不衰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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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还有“复仇”和“正义”观念在东西文学中的差异。我们惯于将二者混为一谈。
我知道什么?
当今中国出现了专偷官员的反腐小偷,只要偷到贪官网上一片喝彩(我也不反对)。
如果拿现在到中国行窃的洋贼看,奥利佛这样道德贼几乎已经全盘中国化、时迁化矣!
小偷其实可恨!偷贪官的能有几个,大多数是偷穷人。我对于被盗的几次经历都印象很深,对小偷真是恨之入骨。
这种比较没什么意义

《雾都孤儿》和《巴黎圣母院》不能作为“西方文化”的代表。


“西方”一样有所谓"social bandit”的传统。
老木匠讲的这些内容一定是绘声绘色,妙趣横生。我若是在上海一定会去听的。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4-9-21 08:27 编辑
这种比较没什么意义

《雾都孤儿》和《巴黎圣母院》不能作为“西方文化”的代表。


“西方”一样有所谓"social bandit”的传统。
三苗 发表于 2014-9-18 11:00
谁说《雾都孤儿》和《巴黎圣母院》是西方文化的代表了?拿来举个例就是代表?我看你这又是寻衅滋事。
俺是灭绝师太
如果说雨果与狄更斯的小说不是过去西方社会、文化的反映(代表),难道是理想国、乌托邦那些空谈之书?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4-9-21 09:32 编辑

欧洲故事里还有《罗宾汉》和《亚森 罗宾》。虽然中西对法律法制的观念有差距,但侠盗的概念,在他们的文学作品里也并非为零。
我知道什么?
这两天看BBC纪录片世界历史,也提到18世纪英国很多犯了很小偷窃罪行的人都被流放到澳大利亚开荒去了,由此可见英国法律对于侵犯私产的行为容忍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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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秋 "然后郭老师又将视线放到了西方文化上,谈到了狄更斯的《雾都孤儿》。"

你读帖很不认真啊,这样不好。
本帖最后由 年华 于 2014-9-22 22:09 编辑
http://www.douban.com/note/423986326/

历史上中国古代历朝律法对于窃贼也没有死罪,对于因贫穷或孝心而实施的偷窃行为从文化到律法一般也都不予深究,甚至网开一面。 ...
showcraft 发表于 2014-9-17 00:18

“宋代法律严酷,《宋刑统》中规定,偷盗满五贯足钱的就要判死罪,当时最小的县令每月俸禄是十贯,就是说偷了一个县令半月工资就要判死罪了。”
                                                                          ——无斋主人 (闲话水浒系列之--时迁)
                                                                                                                                                                                    
(网上搜的,只是转载,至于无斋主人说的对不对?我也不知道。 无斋主人写的这本还没看过。 以前看过 十年砍柴写的《闲话水浒》,觉得写的不错。)
本帖最后由 年华 于 2014-9-25 19:52 编辑
“宋代法律严酷,《宋刑统》中规定,偷盗满五贯足钱的就要判死罪,当时最小的县令每月俸禄是十贯,就是说偷了一个县令半月工资就要判死罪了。”
                                                             ...
年华 发表于 2014-9-22 22:03
转载搜到的学术文章节选
“……三、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云:“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不满十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满二二周年偷盗者,一准凡人断遣。”
当时的法律处罚原则是,依附关系越强烈,家庭关系越亲近,则处罚比起常人来,就越轻。敕文对伏事主人满二年的随身及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规定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而一般外人赃满五贯文足陌,便处以死刑。显然对前者的量刑处分要轻得多,其量刑赃物是后者的两倍。同时敕文还规定在主人身边服务未满两周年的,则以凡人论处。……”

——戴建国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无斋主人的这句,对了解《水浒》这部作品挺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