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抽签在耶鲁

抽签在耶鲁
编者按:冯建妹(Feng Jianmei)女士,2001年到2002年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攻读LLM20028月至200512月,任通用电气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总监。现任通用电气(中国)公共政策高级法律顾问,兼任美国国际工商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副主席。

2年前的秋天,我来到美国的第一个周末,朋友问想去哪里玩。当然先去看耶鲁,那是我心仪多年的地方。在耶鲁开车绕了一圈,最后在一个看起来极其古老的长方形城堡前停下来。这座城堡,四面的建筑都不到4层,可是中间的却是教堂式的14层尖塔,石头的柱子,红砖砌的墙壁,椭圆的窗户和门廊,窗户玻璃上雕刻的都是各具特色的人物和风景,院子里是嫩绿的草坪和古老的大树。新英格兰地区的秋天本来就是惊人的美丽,而这个城堡,在斜阳西照里是说不出的高贵、雅致、神秘和幽静。我在古城堡溜达了半天也没有搞清楚这到底是教堂还是图书馆。2年以后的秋天,我再来耶鲁,万分惊讶地发现2年前我流连忘返的城堡竟然是耶鲁最好的一个研究生宿舍,而我,作为耶鲁法学院的研究生,竟然被分到城堡高塔的一个套间里面。我的书桌面对的正是那片嫩绿的草坪,而那棵大树的绿叶正随着微风在我窗前摇曳。后来才知道,法学院在这个研究生宿舍就分到2个房间,而法学院有26个研究生。谁有权利住到这个离法学院只有1分种路程的城堡?法学院用Lot tery(抽签)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难题。一开始,我并没有去思考这个抽签有什么意义,我只觉得自己是个幸运的中签者。
慢慢地,我发现抽签竟是耶鲁最常用的管理手段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1105日,耶鲁大学300年校庆,以克林顿演讲作为闭幕式,消息刚发到网上2个小时就有几千人订票,怎么办,校长办公室通告说,抽签。
斯坦福大学LarryLessig教授来耶鲁法学院做讲座,邀请12个学生参加接待晚宴,院长秘书把邀请函发到所有学生的信箱,让学生自由报名。如果想参加的人超过12个就通过Lottery决定由谁参加。
耶鲁法学院还有一种管理机制和抽签相似,同样功效。法学院的每一个研究生都有一个小书房。在开学前的培训里我发现有5个书房是小房间,有门,躲在里面是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世界,没有人看到你,你也看不到别人。其他书房都是敞开的,一个连着一个,没有门,像很多中国办公室一样,每人一张桌子,你在干什么,别人都能看见。大家心里肯定都是想要有门的小房间。我正在替耶鲁操心他们怎么分配这些书房时,每个人的书房号码已经放在我们的信箱里。书房是按照姓的字母顺序来分的,我的姓总是排在最前面的,所以分到了小房间。大家都很开心。因为,没有人被歧视,无论你是黑皮肤,黄皮肤,白皮肤。
1031日,法学院招聘各种委员会的委员。选拔办法又是极其简单的Lottery。我决定应聘研究生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录取程序方面的事务。我们班有3个中国研究生,在来自17个不同国家的26个学生中,中国人是比例最大的,我想中国学生应该参加耶鲁的管理。113日,我就看到我的名字已经在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名单里面了。
其实,如果要竞争我有自知之明,首先语言就无法和我的欧洲同学比,他们大部分可以说45种语言,写出来的英文论文我甘拜下风。我只能说中文和英文,虽然1986年认真学了一年德语,现在全忘了。能荣幸地被选进耶鲁法学院研究生委员会完全是由于这里的平等机制。这样的机制,走后门根本没门。
Lottery,一个简单的单词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法,背后蕴涵了这样一个前提:每一个学生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很多时候,抽签反而是最公正的。
呵呵,很多时候,抽签不能解决问题。比如升大学、做公务员等等,都不能用抽签的方式。
查找了一下资料,我觉得下面这个说法挺有道理的。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构筑他的正义理论体系时,是以程序倾向为特色的。在他看来,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罗尔斯把程序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加以类型分析,并根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即纯粹的、完善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一)纯粹的程序公正?
所谓纯粹的程序公正(pureproceduraljustice),指的是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其典型事例是赌博,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赌客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认为是公正的。换言之,在纯粹的程序公正的场合,只要程序规则不有利于某个特定的参加者,是否合乎正义就只取决于程序而不取决于结果。据此,罗尔斯指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因此,“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

(二)完善的程序公正?
所谓完善的程序公正(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且同时也存在着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这样的情况。在完善的程序公正的场合,虽然存在关于结果是否正当的独立标准,但是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其典型事例是蛋糕等分问题,只要设定了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应得的一份这样的程序,就能够保证均分结果的实现。罗尔斯指出,完善的程序公正有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可见,完善的程序公正具有两个关键要素,即独立的结果公正标准和保证结果公正的程序。?

(三)不完善的程序公正?
所谓不完善的程序公正(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是指“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在不完善的程序公正的场合,程序未必一定能导致正当的结果,程序之外的评价标准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典型例子为刑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程序要件规定得非常完备,也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错误结果的发生。民事诉讼也是如此。在这类案件中,错判所导致的“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因此,罗尔斯说,不完善的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为了弥补不完善的程序公正的场合有能确保正当结果的问题,便需要借助于程序公正的正当化作用,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法律拟制,即通过追加一种所谓半纯粹的程序公正使结果正当化,常见的有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保障等措施。具体说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当事人诉讼上和解,可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以及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和民诉中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程序,都是在“客观真实”不易达到时所采取的拟制规定。在这里,理论上是不完善的程序公正,在制度上却作为完善的或纯粹的程序公正而发挥了作用。?
罗尔斯关于程序公正的上述三种分类较为恰切地反映了程序公正的性质。尽管程序公正总是被与通过程序而达到的结果公正联系起来考察,但是真正有意义的还是纯粹的程序公正。罗尔斯的理论对人们的深刻启示在于,“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为了实现程序或者过程本身的正当性,把现实生活中不完全的程序公正通过一定的程序技术装置转换或拟制为纯粹的程序公正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谢谢何萍,你的跟帖我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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