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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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的话

    这是一本关于产权与制度变迁理论的论文集,由译者根据50年代以后兴起的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浩繁文献选编而成。论文选取的基本考虑是:(1)所选文章在该学派中的经典性,尤其是它被引用的次数,它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在学派发展中的重要性;(2)通过这些论文所组成的文集能基本反映这两个学派的分析特征、重要假说和政策意义。我们期望它有助于促进国内关心我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人们对产权和制度问题有立足于经济学意义的理解。

1

    本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进展大多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的一些不现实假定的批评与修正中取得的。首先,现代经济分析尽管仍然假定人是理性的,但它已用效用最大化替代了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假定,理性被理解为人能根据自己所面对的约束来作出反映一系列欲望、期望与偏好的选择,且所作出的选择宁愿更多,而不是更少。

    第二,按照传统理论,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组织最好依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不受干预地发生作用。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根据价格信号作出决策,并能实现最有利的结果,资源能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分析逻辑下,其他一些协调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则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仅仅是作为保护私有产权和完全自由竞争的工具,企业和家庭则仅仅是一部部计算机器,它们的功能就是将最大化方案投入价格/数量矩阵中去,人们在市场中的交易过程则被过滤为单纯的价格机制的操作。这样,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过程,且人们为达成交易而搜寻信息的费用也不存在了。但事实上,撇开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我们就很难理解交易的过程本身。因为任何一项经济交易的达成,都需要进行合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要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等。这些费用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一些用于降低这些费用的不同制度安排。

    第三,在完全竞争模型中,完全界定的私产制度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或至少认为它是最为有效的。因而,在非私产制度以及私产受到限制的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往往被屏蔽于经济学的分析之外。但事实上,完全界定的私有产权只不过是一种理论期望,而非一种现实的存在。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考察,一个国家或一个时期的产权结构往往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不仅如此,从动态来看,它还会发生权利的重组和产权安排的变迁。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这一时期兴起的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接受个人效用最大化假定,在给定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企图揭示在经济活动中产权、制度的功能,以及它们对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

2

    产权学派的研究,正如配杰威齐和菲吕博滕所概括的,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尤其探讨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也给予了突出的关注。读者将会从收入本文集的几篇文章中体会到这一分析特征。科斯的长篇论文“社会费用问题”被公认为这一领域的经典之作,它的主要思想被总结成著名的科斯定理,以后许多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这篇文章的影响。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几篇文章则有助于我们对产权的定义与功能,不同产权结构与效率的关系,以及诱致产权结构与安排变迁的因素,企业的产权结构等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张五常的两篇文章则将产权方法应用于一个重要的领域——土地租约安排的分析。配杰威齐和菲吕博滕的文章“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回顾”对这一学派的主要思想作了较全面的评述,它有助于我们对没有收入本文集的其他一些学者的思想有一个了解。下面我们对这一学派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个简单概括。

    科斯的文章“社会费用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即庇古认为的外部性)这类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应该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无外乎要么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他课税,或者干脆要他停止工作。这些办法都不尽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

    为了阐述他的命题,科斯举了在两块相邻的地上,因养牛人的牛跑到农场主的地上去吃农作物而引起纠纷的例子。首先,他在市场的运作充分完好(即零交易费用)的假定下,分别讨论了养牛人对农场主的损失负责赔偿(即养牛人无权让牛群去吃农场主的作物),以及养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赔偿(即牛群有吃麦的权利)时的情形。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两种情形的结果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因为在有对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亦即是说,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更进一步讲,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以他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大于它的运作所带来的费用而定。

    继科斯的大作发表之后,阿尔钦、登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的研究又大大推进了产权领域的发展,可以说,他们的许多研究成果为形成一个严密的产权经济学分析框架做了铺垫。

    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

    有了上面这些规定后,所谓的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实质上是将上述权利界定给了一个不同的行动团体。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缚着了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他也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共有产权则意味着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它排除了国家和共同体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而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拥有,它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极大的。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当然,从理论上或在一个社会被证明为比较有效的产权结构,在另一个社会未必就有效,或一定会被采纳。因此,一个社会产权结构的选择,以及从一种结构向另一种结构的变迁,除了上面讨论的产权的经济功能外,它还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一个政府对所有制的偏好,而这一偏好又主要以它所能给政治家带来的收益而定;(2)一个社会群体对一种产权结构或一项具体产权安排的接受程度;(3)能促进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技术状况和技术创新;(4)在面对新的获利动机时,原有产权结构下的受益者和受损者所可能作出的反应。

    在对产权的基本内涵作了基本了解之后,就可以用它来分析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经济活动和制度特征。产权方法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正如科斯所正确认识到的,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种产生了企业这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但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又使经济生产与交易的权利结构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经济理论所赞美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在进行权利的组合与交换后,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是,尽管企业已成为支配现代经济增长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它所带来的权利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作为追求规模经济结果的现代股份公司的创新,使许多人产生对资本主义制度特征的争论。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分析得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制和纪律约束等权利,它本质上仍是一种合约结构。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必须进行合作生产,由合作生产的总产品要大于他们分别进行生产所得出的产出之和,这样,每个参与合作生产的人的报酬也比分生产时更高。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致命的问题,即在合作生产中,对每个成员生产努力的监察和报酬的计量会发生困难。由于成员之间对行为的监察是有费用的,合作成员中的某些成员就会偷懒,或选择更多的休闲,因为他这样做的所有成本中可能有一部分会强加给其他的人,由此会降低合作组织的效率。为了减少偷懒,合作成员之间宁愿达成一个协议,即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成员的投入绩效。而且为了使监督者施行更有效的监督,合作成员会同意他获取高于规定数额的残余,并授予他对合作成员的净收入和其他投入支付报偿的权利。因此,企业的权利结构是:由拥有私产的单个所有者所组成的合作生产和一个专门作为监察合作成员行为的团体所构成,这个团体拥有获取残余的权利,并有权在独立于其他合作成员的情况下,与其中某些合作成员进行再谈判,它也可以将这些权利出售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有了对企业本质的了解后,就为探讨其他企业类型(如公司,利润分享企业,管制性企业,社会主义企业)提供了方便。阿尔钦、登姆塞茨、配杰威齐等人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较多研究。不过,对于每一企业类型的研究,还有待于对它们的实际结构有更加具体的揭示,以及对导致每一企业类型偏离于古典企业特征的因素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本书后面的英文书目索引,来进一步了解产权学派在企业研究中的进展。

    产权方法的另一个应用领域是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长期以来,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所感兴趣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一般结论是,分成制同固定租约和所有者自种相比,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于向他征一笔税一样,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低。张五常的文章“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以及“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农业合约的选择”,则是对这一教条的反驳。他应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方法得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合约同固定租约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地主和佃农就会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谈判,因而租金率的高低,佃农在租约期内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都是由双方通过协议议定的。地主可以通过佃农的劳动力市场来对佃农的投入进行约束,佃农也能根据不同地主所规定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的激励减低问题。对于在私有产权下,不同的农作区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合约形式,他认为主要是由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不同合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所致。分成合约要求地主和佃农之间达成合约条款,而在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耕作者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不过,工资合约要对雇工的劳动予以监督,固定租约要支付对所拥有的资产和土地的维持费用。一般而言,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后两种。但是,分成合约的收成是在地主和佃农间分配的,因而风险是由双方来分担的,而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对农业生产的风险则分别主要由佃农和地主承担,因而分成合约下的风险要低于后两种。由此得出,不同地区的农业合约到底选择哪一种形式,是由每一合约的交易费用和它分担风险的能力来决定的。

    总而言之,产权方法在将产权变量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后,已展示了一些让人称道的分析前景。但是,由于这一学派的许多观点被模型化的困难很大,大量的研究仍只能采用经验分析,使它们的传播受到限制。这对于已高度数学化了的经济学领域来说,研究产权的学者必须要为此而付出努力。另一方面。大量的产权研究仍然集中于对私产制度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要使这一学派具有更大的分析价值,还必须将视野扩展到那些不是以私产与市场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

3

    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制度变量中,产权的功能极其重要,但它毕竟只是其中的一个。除它以外的其他一些变量也在对上述方面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一个比产权更广的制度内涵中来考虑这些问题。收入本文集下篇的几篇论文则基本上代表了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这些论文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在这一逻辑下,他们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在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

    T·W·舒尔茨的文章“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这篇文章对于用现代经济方法来分析制度作出了较早的尝试。在文中,他将制度定义为管柬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一定义为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他认为,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他将制度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的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由于对每一类这样的服务都有需求,因而可以用供给需求方法来分析。舒尔茨还联系现代经济增长的事实得出,对制度的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

    要对制度变迁理论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就必须花精力去了解诺思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他们在解释历史时,一方面感到传统理论的解释力很弱,但又不满足于历史学家和经济史家仅仅对历史事件的描迷,因此,他们的企图是,一方面,将影响历史进程的一些重要变量(尤其是制度)扩充到已有模型中去,另一方面,又用这些扩充了的变量来解释历史事实。他们的这类研究被称为“新”经济史学派。这方面的优秀著作有,诺思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年版),他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6年版)以及我们后面还将要提到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1983年版)。

    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他们为了探讨美国经济制度结构的进程,构建了一个比较成形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本文集所选的这两篇文章基本上代表了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为了理论陈述的方便,他们作出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区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单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自愿合作者,或政府性安排。

    他们认为,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厌恶风险,市场失败,以及政治压力等原因,而使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从而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有制度安排)的形成。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被作出。因此,尽管在历史上可能存在许多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但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制度创新:(1)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2)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对于第一种情形,比较明显的有,市场规模的变化会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收益和费用;技术变迁会使得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有利可图;一个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的预期会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收益与费用作出重新评价。对于第二种情形,如一种安排的组织成本已由另一种安排所支付,则这一安排创新的成本会显著降低;技术革新不仅能改变制度安排的收益,而且也能减少某些安排的运作成本;信息的传播与有利于安排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会使某些安排创新的成本降低等等。

    制度安排的创新到底会选择哪一种形式,这取决于每一形式的成本与收益,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和非市场力量。一般地,个人的安排不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也不要支付强制成本,但收入的增长只限于一个人,因而制度创新的外部收益不大。而自愿安排则是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因此,它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而政府性安排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而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不过,由于它在作出决定时不需要有一致的同意,只要符合相互认可的组织程序即可,它要支付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为了选出一种最有利的安排,决策者将会比较各种可选形式的净现值,并从中选出一个最大净现值的安排形式。

    戴维斯和诺思还讨论了对潜在利润的认识与新安排的创新之间存在的时滞。他们将这之间的时滞分为:(1)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最初创新团体所需要的时间;(2)发明一种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技术所需要的时间;(3)从各种可选安排中选出一个最能满足创新者利润最大化的安排所需要的时间;(4)从可选择的最佳安排到实际经营之间所需要的时间。

    诺思等人的研究引起了很大反响,并在许多方面得到更系统的阐述和深化。收入本文集的V.W.拉坦的论文“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我们从他与宾斯旺格合编的《诱敌性创新:技术、制度与发展》中选取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对这些研究的综合,同时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这篇文章中,拉坦应用他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和诺思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由舒尔茨和诺思讨论的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而且也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以及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的进步会使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与商业、法律、社会服务、计划等方面的知识进步,也会使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而且这些方面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此外,拉坦还讨论了经济和政治市场对制度创新的潜在需求与供给转变为制度组织与运行的实际变迁方式的作用,这里他尤其关注了近年来为经济学家所发展了的关于官僚主义行为和集体行动问题。

    林毅夫的文章“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变迁”被舒尔茨誉为在制度研究的范围与内容方面的杰出之作。作者对制度的功能,制度不均衡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区分,并吸收经济学家近年来对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研究,强调了这两方面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作者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作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西,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

    作者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由政府法令引致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又可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需要得到受它所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因此,它的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与精力去与其他人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与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对此,可由制度企业家来分割潜在的利润。意识形态也是一种常被用来减少这类费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在近几年已引起了经济学家的注意。诺思在他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对此有详细论述。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能克服搭便车问题。它必须足够灵活,使它不仅能赢得新的团体成员的信赖,而且也能保持老团体成员的团结。林毅夫在他的文中提出,成功的意识形态执行这些功能的机制是通过给个人提供选择性激励来实现的。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因此,意识形态信念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但是,无论是制度企业家,还是意识形态,都不可能使这些方面消除。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就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国家干预可以补救制度供给的不足。但是国家在怎样的情况下才具有这种激励呢?在本文中,作者把国家看作是通过国家统治者的行为未完成的过程。他和其他人一样,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个人效用最大化。他只有在下面情况下才会提供制度供给的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期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的预期边际费用。因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国家也可能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不均衡。维持一种无效的制度安排与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都属于政策失败。作者探讨了政策失败的几种可能原因: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本文集的第1、13篇由胡庄君翻译;第5、6、9篇由陈剑波翻译;第11篇由邱继成翻译;其余各篇由刘守英翻译。在出版过程中,我们得到杜鹰、李国都等同志的大力帮助,我们尤其要感谢上海三联书店的陈昕和虞虹同志。由于我们的语言水平所限,译文中一定有许多缺点和不当之处,请读者指正。

1990年5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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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owcraft 于 2012-9-27 15:51 编辑

01、社会成本问题

有待分析的问题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

谷物年损失

每增加一头牛所 造成的谷物损失

(头)

(吨)

(吨)

1

1

1

2

3

2

3

6

3

4

10

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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