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

吴钩: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1220

[摘要]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答案是,有的。
皇帝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
目前的主流史学界与历史教科书,似乎仍将宋朝描述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期”,如周宝珠、陈振编著的《简明宋史》认为,宋朝的制度“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历史学者程念祺提出,“从宋朝开始,的确可以说,历史已为专制和大一统铺平了道路”;高中历史教材则这样概括宋代的政制:“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并将这一课程的“教学目的”确定为“了解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与帝王权力逐步强化”。宋朝是一个皇权专制王朝,好像已经盖棺定论了。
然而,如果我们深入了解宋代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便会发现所谓的“皇权专制”只是后人的成见,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在展开论证前,我想先讲几个小故事,看看宋朝君主能否专制得起来——
故事一:北宋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衔)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诏书。
故事二:神宗朝,一次因为陕西用兵失利,神宗震怒,批示将一名转运使斩了。次日,宰相蔡確奏事,神宗问:“昨日批出斩某人,今已行否?”蔡確说:“方欲奏知,皇上要杀他,臣以为不妥。”神宗说:“此人何疑?”蔡確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开始破例。”神宗沉吟半晌,说:“那就刺面配远恶处吧。”这时,门下侍郎(副宰相)章惇说:“如此,不若杀之。”神宗问:“何故?”章惇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毫不客气地回敬了皇上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故事三:宋孝宗是个围棋爱好者,“万机余暇,留神棋局”。内廷中供养着一名叫做赵鄂的国手。赵鄂自恃得宠,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说:“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也不忍心拒绝老棋友的请托,又给赵鄂出了个主意:“卿与外廷官员有相识否?”赵鄂说:“葛中书是臣之恩家,我找他说说看。”便前往拜见葛中书,但葛中书不客气地说:“伎术官向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赵鄂又跑去向孝宗诉苦:“臣去见了葛中书,他坚执不从。”孝宗也不敢私自给他封官,只好安慰老棋友:“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
故事四:南宋光宗朝,皇帝左右的近臣、私臣每每向光宗请求“恩泽”(即请皇帝恩赐个大一点的官做),光宗总说:“朕倒好说,只恐谢给事有不可耳!”谢给事是时任给事中的谢深甫,曾多次抵制光宗提拔请托的私旨。楼钥当中书舍人时,也直接告诉光宗:对不合法度的私旨,“缴奏无所回避”。光宗很是顾忌,遇到禁中私请,只能推掉:“楼舍人朕也惮也,不如且已。”宋光宗并不是一个具有优良君主品质的皇帝,却不能不尊重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封驳皇帝私旨的权力。
上面列举的几名赵宋君主,既有明君也有昏君,可见在宋朝,无论君主贤明还是昏庸,恐怕都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皇帝一旦露出滥权、专断的苗头,立即会受到文官集团的抗议与抵制。强势如宋神宗,也只能感叹一声:“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我们评判一个政体是否为“皇权专制”,可以看看皇帝在这个政体中掌握着怎样的权力,是否受到制度性的约束与制衡。下面我们就来考察宋代君主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组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及其运行情况。
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
毫无疑问,跟其他王朝一样,宋朝君主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拥有至尊的地位和最高的世俗权威。但按照宋人的政治理念,君主的“最高权威”应当是象征性的,而不是表现为实体性的执政权。这一点,跟后来标榜“乾纲独断”的明清政体很不一样。
北宋大理学家程颐解《周易》,提出:“进居其位者,舜、禹也;进行其道者,伊(伊尹)、傅(傅说)也。”意为:天子(舜禹)只是天下的主权者(进居其位),宰相(伊傅)才是天下的治理者(进行其道)。余英时先生认为:“程颐理想中的君主只是一个以德居位而任贤的象征性元首;通过‘无为而治’的观念,他所向往的其实是重建一种虚君制度,一切‘行道’之事都在贤士大夫之手。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他一个人的想法,而代表了理学家的一种共识。”
确实如此。如北宋名臣富弼告诫宋神宗,现在政务“多出亲批,若事事皆中,亦非为君之道。脱十中七八,积日累月,所失亦多。”显然,富弼反对君主“亲批”政务,即便是皇帝天纵英明。南宋大理学家陆九渊也说:“人主高拱于上,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不维制之以区区之绳约,使其臣无掣肘之患,然后可以责其成功。”表达的也是“虚君”的意思。
君主既然“垂拱而治”,那国家应该由谁来治理呢?宋人认为,是宰相。用程颐的话来说,“天下治乱系宰相”。宰相是政府的首脑,《宋史·职官志》这样概括宋代宰相的职权:“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会要·职官》也说宰相“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
许多治史的学者(包括钱穆先生)都认为,与汉唐相比,宋代君权更为集中,而相权被削弱了。其中的理由是,宰相的权力被多个机构分割,比如宋代军权由枢密院执掌,中书省管不着军事;又设三司,将财政大权从宰相身上分走。但这种推断不是很准确,因为宋代宰相所统率的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力跟汉唐宰相机构并无不同,只不过宰相个人的权力没那么集中了。而且宋代宰相机构的权力,比之前之后的任何王朝的相权都要稳固,基本上不受帝王及其非正式代理人(如宦官)的侵夺。
当然,宋朝所有的诏书都以君主的名义发出。那么宰相的执政大权如何体现呢?首先,诏书的起草,原则上都需经宰相所辖的中书舍人之手,诏书表达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见,皇帝只是照例批准而已。更重要的是,一道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书,必须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为朝廷的正式政令。诏书若无宰相之副署,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北宋初,因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皇帝差点连任命状都签发不了。
根据“天下治乱系宰相”的原则,宰相之责任不可谓不重,宰相之权力不可谓不大。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防范宰相擅权、滥权?答案是:台谏。
宋代是历代最重台谏的一个王朝,甚至“以立国之纪纲”寄于台谏,君主与宰相颁行的诏书、法令,台谏有权追缴回来。与其他王朝的监察系统相比,宋代台谏的权力更大,可以“风闻言事”,即使弹劾出错,也不用负责任;宋代台谏的独立性也更强,汉唐时,台谏只是宰相的属官,宋代的台谏系统与政府系统则是平行结构,不归宰相统率。
因此,宋代台谏对宰相领导的政府构成了强有力的制衡。苏轼说,台谏“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按照宋朝的惯例,宰相一旦受到台谏弹劾,即应暂停职权,“待罪”家中,等候裁决。而裁决的结果,很可能是宰相辞职。北宋侍御史刘挚对此也有描述:“伏见祖宗以来,执政臣僚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其所弹击,又不过一二小事,或发其阴私隐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盖去留大臣,一切付之公议,虽人主不得以私意加也。”此论虽略有夸张,但在台谏系统运转正常的时期,如宋仁宗朝,宰相因为被台谏弹劾而去职的情况十分常见。据学者统计,从明道初至嘉祐末二十余年间,因台谏论列而罢免的宰执,即有二十三人之多。
说到这里,我们便明白了,宋朝的政体实际上包含了双重的“二权分立”:首先是君权与相权的分立。政权归于君主,治理权归于宰相,用宋人的话来说是:“权归人主,政出中书,天下未有不治。”君主的权责是任命宰相(论一相),宰相的权责是组阁(论百官),治理天下。君主与宰相“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君主若是侵夺宰相之职权,则属违制,将受到群臣抗议。
其次是政府与台谏的分立。宋人经常将“执政”与“台谏”对举,可以看出他们有着非常明确的分权意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虽元老名儒上所眷礼者,亦称病而赐罢”;君主则居于超然地位,“常使两者(执政与台谏)之势适平,足以相制,而不足以相胜”,如是,“人主可以弁冕端委而无所事”。 君主不要专制,是作为宋朝的一项宪则惯例传承下来的。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精妙的政体结构,体现了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之美——谁说传统政治中没有优良制度呢?
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
宋代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惯例与文件,宋人称为“祖宗法”;一是全体臣民均需遵守的一般性法律,宋朝最常见的便是“编敕”。
先来看“祖宗法”。历代,当以宋明二朝最重“祖宗法”,不过其形成机制又有很大差别。明代的“祖宗法”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亲手订立、颁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孙永世遵守;宋代的“祖宗法”却不是哪一个皇帝制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习惯法、惯例、故典组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故典与惯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体来完成。士大夫在筛选、阐释“祖宗法”的过程中,毫无疑问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说是哪一位赵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体塑造出来、经过漫长时间形成的非成文宪章。
“祖宗法”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正式提出来是在宋仁宗朝。仁宗是一位资质平庸的仁厚之君,逝世后,则被士大夫塑造成垂范后世的仁圣君主。仁宗朝的一部分惯例也被整理成祖宗法的典范,宋人说:“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最深,宜专法仁宗。盖汉唐而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宋朝士大夫将一位已经去世的君主树立为圣君,当然不是为了歌颂皇帝,而是想给在位的君主立一个标准,以此来规范皇帝的行为(这与清代理学家将在位之君吹捧为圣君,完全是两码事)。
宋朝的“祖宗法”内容庞杂,外延模糊,也缺乏系统性的成文解释,但我们化繁为简,还是可以对其作一个界定——“祖宗法”乃是宋王朝的宪法性惯例与文件,旨在约束君主行为、规范政治构架,这一点跟限制士民的一般性法律有着本质的差异。当现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为时,士大夫集团往往就会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让步。
宋朝的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既然叫做“敕”,当然表示所有的敕条均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天下。但哪些规则可以成为“敕”,却不是皇帝说了算的。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我们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
当然,中国古代还没有出现一个诸如议会那样的民选立法机构,不过,宋朝有专门负责修订、汇编法律的机关,叫做“详定编敕所”(又称“修敕局”、“编修敕令所”等)。编敕所由提举、同提举、详定官、删定官及若干文吏组成,在编敕过程中,每个立法官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但提举与详定官拥有对法律草案定稿的权力。
这里还想探讨一个问题: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答案是,有的。也许您想不到,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修敕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这里的“众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自来”二字,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
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凡立法建议被采纳之人,“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其次,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朝廷决定修敕,便命令各州县政府“出榜晓示”,征求意见,“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州县政府收集后用“急脚递”(宋代的加急快递系统)送达京师进奏院,再由进奏院交给“详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议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
最后,法典经皇帝批准,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朝廷批准了详定编敕所提出的一项动议:“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当时尽管没有立法议员,但如果一项立法受到的非议很多,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
我们不能说宋代已经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宋朝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并不是特别明确。不过,若说宋朝已经出现了“法治的意识”,则是没有问题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当法律制订出来后,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宋人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这其实是中华法系的古老传统了。为深入理解这一传统,笔者在此插播一则故事:张释之是汉朝的首席大法官(廷尉),一日,汉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时,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拉皇舆的马受惊,文帝也差点受了伤。于是皇帝命令侍卫将那人擒住,交给张释之审讯。经讯问,原来那人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因为听到开路禁行的喝道声,便躲到桥下,过了许久,以为皇帝的乘舆车骑已过,便跑了出来,谁知就冲撞了皇舆(在当时,这叫做“犯跸”)。
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汉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我身为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宋代的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南宋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陆九渊的答案是:也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在这里,陆九渊阐发了他对“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法官,不仅要据法决断,也当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审查法条。这些法理蕴含于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记录于古老的法典中,由饱学的法官给予发现、阐述。显然,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先于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义制订出来的法条,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为善法。这样,既能够保持司法之独立,也可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
在具体一起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宋朝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这套制度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外力(包括皇帝的意志)可以监督,可以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二、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州县不得承受,一面依条施行”;三、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四、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中书咨禀”。
另一方面,宋代的法律也指出:“如监司见得(州县法院)果有情弊及情理未尽,即别行按劾。”上级法司与监察部门可以紧紧盯着司法,发现法官有不法情事或错判,可以弹劾,但不可以指挥法官如何审判。
今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无形障碍,殊不知这些都是深深的误会。
通过考察宋朝行政、立法与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的制度形态,我们实在很难认同诸如“宋代君主专制得到强化”的论断。可以明确地说,宋朝并不是一个皇权专制的王朝。这并不是笔者的创见,知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老早就说了:“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若论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1941年,主持复性书院的马一浮邀请钱穆前往书院讲演,钱穆的演讲主题便是反驳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的成见:“国人竞诟中国传统政治,自秦以来二千年,皆帝皇专制。余窃欲辨其诬。”马一浮听后,大为赞赏,说:“自梁任公以来,未闻此论。”笔者的论证,无他,只是向钱穆等前辈致敬而已
这都能附会得出来,我彻底地服了。
春天过去了,但幸福还会再来。
吴钩: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

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中国的司法,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你会如何评价呢?你是觉得它很优良,还是很糟糕?不管你怎么看,我想先说明,我上面所述的,其实并不是什么假设,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当然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你若不信,请听我细说——

鞫谳分司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宋朝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推司、法司两套平行的系统。我们前面说了,中央的大理寺分设“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为贯彻“鞫谳分司”的司法原则,“左断刑”又切分为断司(推司)与议司(法司);“右治狱”也分为左右推(推司)与检法案(法司)。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有些小州没有分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但对任何一起刑案的审判,同样必须执行“鞫谳分司”的原则,推勘官与检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担任。宋代县一级的司法人员配置不是那么完备,但还是设了推吏协助鞫狱、编录司协助检法。

在一起刑案的审判过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做“据状鞫狱”。确立“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自然是为了限制推勘官的权力,防止法官罗织罪名、陷害无辜。惟盗贼杀人重案不受“据状鞫狱”的限制,允许穷究。

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官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来说,宋代立法频繁,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观而详览”法条,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可能准确地援法定罪。

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司法实践中,独立的检法官设置,确实为维系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线。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录问
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则可以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

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所以宋人坚持在庭审之后、检法之前插入了一道“录问”的程序。刑案未经录问,便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论处。宋哲宗年间,开封府右军巡院审理一起涉及侮辱宋神宗的案子,案子审结后上奏哲宗,哲宗“诏特处死”。因为结案时未经录问程序,所以有大臣提出抗议:“不惟中有疑惑,兼恐异时挟情鞫狱,以逃省寺讥察,非钦恤用刑之意。请今后狱具,并须依条差官审录。”最后,哲宗只好下诏,重申录问的程序不可省略,今后司法机关如审判不走录问程序,以违制论。

以宋代的惯例,对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是“聚录”,即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有些重案实在是事关重大,在聚录一次之后,往往还要从邻州选官,再录问一次,如真宗朝的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狱具,请邻州通判、幕职官一人再录问讫。”

在录问时,若发现案情存在疑点,被告人可能含冤,录问官有责任驳正,否则要负连带责任:“诸置司鞫狱不当,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即出现错案之后,录问官按比推勘官罪减一等的原则问责。如果录问官能够及时驳正错案,则可获得奖励:“录问官如能驳正死罪一人者,命官减磨勘两年(免两年考核),吏人转一资(升职);二人者,命官转一官(升官),吏人转二资;……如驳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给赏。”古人相信人命关天,因而驳正死刑判决,获得的奖赏最厚。

不论古今中外,在刑事审判中,多设一道把关的程序,嫌疑人便减少几分受冤屈的危险。我们无法统计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为录问程序而免于冤死,但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录问的意义:北宋前期曾于京师设“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专门监察司法的机构,李宥担任纠察官时,有一次录问开封府审讯的一个死刑犯,发现“囚有疑罪,法不当死”,却被开封府尹往死里整。李宥即给予驳正,并对开封府尹提出弹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职。

同“鞫谳分司”制度一样,录问的司法程序,在宋亡后也被遗弃了。

判决
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拟判。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但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子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各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当然,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这样的“同职犯公坐”机制,可以促使每一个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谨慎对待他经手的判决,从而最大可能减少出现错判。宋太宗时,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在所有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断由”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全部推倒重来,案子回到起点,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这叫做“翻异别勘”,——又是一个随着宋亡而消失的优良司法制度。

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宋人在诸州均设置两三个法院的意义,这时候便显示出来了),这叫做“移司别勘”;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这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又由于宋朝对大辟案的判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也有一部分案子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翻异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从轻发落,免于阿梁一死。

——说到这里,我想补充一句: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如果被告人没有在录问、宣判与临刑喊冤翻异呢?是不是就从此失去申诉的机会?不是的。被告人或其亲属还可以在判决后的法定时效之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上诉后,即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法庭复审,严禁原审法院插手。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受理上诉,而是将案子踢回原审法院呢?人民可以越诉,监察部门可以提出弹劾:“率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在内令御史台弹纠,外路监司互察以闻。”

即便犯人没有翻异或上诉,复审的机制还是会自动开启——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县法院对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决是不能生效的,必须在审结拟判之后申解州法院复审;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报提刑司复核,提刑司若发现问题,有权将州府审结的案子推倒重审;最后,疑案还须奏报中央大理寺裁决。

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

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中国的司法,也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什么?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如何“制”,宋人将审判过程切分为无数个环节,推勘、录问、检法、拟判、连署判决书、宣判、翻异别勘、上诉复审、复核、疑狱奏谳……环节环环相扣,又彼此独立,相互制衡。其设计之精巧,足以令人叹为观止,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

难怪民国的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要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

(作者为宋史研究者)
这种思路是挺新颖的,但历史需要足够的原始档案。实际上欧洲一千年的中世纪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并不是指这一千年有多混乱,而是说缺乏足够的历史档案来研究。
我觉得一点都不新颖,不知有多少人想从中国历史里翻出什么宪政、民主之类的东西来呢。这种看见一丝鸡毛,就把它说成有一群凤凰在飞的事,除了把自己蒙得半夜三更撒尿都能飞起来之外,还有什么用?如果是个神经病干的,倒也情有可原。打着“历史研究”的幌子,那就qnmgb了。
春天过去了,但幸福还会再来。
你看他用的全是现代的时髦概念,说实话,与宋代同时期的英格兰,被诺曼底征服之后诞生了个大宪章,这些现代的时髦概念都没有几个用得上。
吴钩的文章多是发在报纸上的,为了通欲易懂,自己声明用现代概念来演绎。
粗读了一下,费了很大的劲。作者真的是太新潮了,但这真的不是搞历史的方法。
为什么说同时期的英格兰不是专制,而中国却是呢?英格兰国王在教会和贵族的逼迫之下签订了大宪章,这和民主没有半点关系,也和三权分立也没有多大的关系,那时候的三权分立理论还没出来,民主理论也没有。就那份大宪章,也是在经过半个世纪的反复之后,从13世纪初到这个世纪快结束时国王和贵族才彼此正式接受这份契约。那么大宪章阻止国王专制的法宝在哪里呢?就是39条: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这条后来也衍生出了陪审团制度,在当时最大的作用是国王看哪个贵族不顺眼的话,他只能建立一个法庭,由贵族组成的陪审团来定罪,这样在制度上保证了整个贵族对国王的制约。相反,当时的宋代就没有这种保证,不但缺乏一个贵族阶层,而且也没有法律来保证哪个群体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帝王的意志形成约束,这时候就只能诉诸于帝王的仁,就是儒家那套了,但实际上人性根本不是这样,有时候帝王想搞女人,手下若在这时抵触一下都可能构成以后被弄死的原因。
山民有点壮怀激烈哈~~~

我倒是觉得天朝不乏理想主义的忠厚子民,犯上死谏之臣,秉持公正之判,甚至从善如流之君都时有涌现,但他们最终都是些非主流,单调的官农二元社会,贫乏的思想文化最终决定了他们无法超越皇权道统。


我认为吴钩阐述的都是史实,并强调很多做法独有宋朝,宋之后都废了。如果各位不认可,可以史实说话,至于定性的东西,民主不民主、法治不法治,不是最重要的,因为你怎么定性都不能否定这些做法证明了宋朝君主制度的理性化倾向,而法治的本质就是制度理性化的结果。
我认为吴钩阐述的都是史实,并强调很多做法独有宋朝,宋之后都废了。如果各位不认可,可以史实说话,至于定性的东西,民主不民主、法治不法治,不是最重要的,因为你怎么定性都不能否定这些做法证明了宋朝君主制度的 ...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4 21:51
那我问你宋代到底如何约束皇帝的意志?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就更简单了,未经国会同意国王的意志根本不能变成法律,相反国王约束国会的权力几乎丧失了,美国则有所改进,总统对国会的决议还有否决权,并且最高法院还有违宪审查权。
那我问你宋代到底如何约束皇帝的意志?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就更简单了,未经国会同意国王的意志根本不能变成法律,相反国王约束国会的权力几乎丧失了,美国则有所改进,总统对国会的决议还有否决权,并且最高法院还有 ...
george.h 发表于 2014-6-24 22:00
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吴钩文章已经论述了。至于拿来和近代英美相比,我认为确实不如近代的法治成熟,毕竟时间也早了几百年。但毫无疑问的是宋朝的努力是代表制度理性化的方向,即使是专业的历史学者在反驳吴钩时也是这么说的。不幸的是宋朝——中国近千年唯一个认真践行儒学的王朝在军事上失利了,历史是具有偶然性的,往后的历史建立在错误的总结基础上,把宋朝看作一个失败的教训,制度理性化或法治化的(注意是说法治化而不是法治)努力也一并被否定了。
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吴钩文章已经论述了。至于拿来和近代英美相比,我认为确实不如近代的法治成熟,毕竟时间也早了几百年。但毫无疑问的是宋朝的努力是代表制度理性化的方向,即使是专业的历史学者在反驳吴钩时也是这么 ...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4 22:12
他的文章我看得挺吃力的,只是粗略看了一下。我问你的问题不是拿来和现代英美比,而是与同时期的英格兰相比,英格兰约束国王专职意志的方式我已经说了。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14-6-24 22:33 编辑

13# george.h 如果要拿宋和同时期的英国相比,会是一项不小的工程,你我可能做不到。但我想可以大致比一比两国普通民众的权利状况。比如:教育权利、土地权利、政治权利。你可以选一个年度,比如1000年,我们看都能找到什么样的信息。
13# george.h 如果要拿宋和同时期的英国相比,会是一项不小的工程,你我可能做不到。但我想可以大致比一比两国普通民众的权利状况。比如:教育权利、土地权利、政治权利。你可以选一个年度,比如1000年,我们看都能找 ...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4 22:32
你出的这个题目其实在我看来比我那个问题要复杂得多。我的问题很简单,辨别皇权是不是一种专职权力,主要是看它有没有受到约束,当然关键是看有没有受到有效地约束。你转贴的文章也说到一些下属的劝诫,但这种约束很有限,就像你给某老板打工,通常你只能顺着他的意思说,只有两个实力相当的股东之间才有约束的可能,根本不能与英格兰贵族对国王的约束相比,而且当时还有教会的约束。
15# george.h
如果你认为平民的权利不是最好的比较对象而只想看君权是否被有效约束的话,你可以考虑针对宋朝皇帝滥用君权的例子作一个统计,看和其它王朝横向纵向比较一下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说同时期的英格兰不是专制,而中国却是呢?英格兰国王在教会和贵族的逼迫之下签订了大宪章,这和民主没有半点关系,也和三权分立也没有多大的关系,那时候的三权分立理论还没出来,民主理论也没有。就那份大宪章,也是在经过半个世纪的反复之后,从13世纪初到这个世纪快结束时国王和贵族才彼此正式接受这份契约。那么大宪章阻止国王专制的法宝在哪里呢?就是39条: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这条后来也衍生出了陪审团制度,在当时最大的作用是国王看哪个贵族不顺眼的话,他只能建立一个法庭,由贵族组成的陪审团来定罪,这样在制度上保证了整个贵族对国王的制约。相反,当时的宋代就没有这种保证,不但缺乏一个贵族阶层,而且也没有法律来保证哪个群体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帝王的意志形成约束,这时候就只能诉诸于帝王的仁,就是儒家那套了,但实际上人性根本不是这样,有时候帝王想搞女人,手下若在这时抵触一下都可能构成以后被弄死的原因。 ...
george.h 发表于 2014-6-24 21:37
嗯嗯,说的真好,我觉得说到点子上了。古代中国的问题就是皇帝无限权力,英格兰陪审团制度把他制约了。吴钩从传统中发掘一点与宪政可以对接的东西来,其实是历史学者的当务之事,不算走偏锋。他的博文去年读了不少。至于儒家那一套,真还是专做心的工作,太道德理想主义了。
讨论很好看。诸位都是深藏不露啊。
15# george.h  
如果你认为平民的权利不是最好的比较对象而只想看君权是否被有效约束的话,你可以考虑针对宋朝皇帝滥用君权的例子作一个统计,看和其它王朝横向纵向比较一下有什么区别。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4 23:12
滥用君权要做什么统计?君权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就一定会遭到滥用。
如果你要比较平民权利也可以,问题是象英格兰,即便它是走在全世界前列,但一千年前保障平民权利的法律体系还在一点一滴的积累之中,直到18世纪才有比较系统的法律理论出来。我也不相信宋代就弄出了什么保障平民的法律体系出来。那时候的关键问题是约束皇权。
吹笛兄,你搞错了。george.h 的这段话你要看因果,其实george.h 自己也点出来了,宋代缺乏一个贵族阶层,这是因,英国是贵族有势力使得制约君权成为可能。所以单从君权的约束维度来看,宋朝有可能不如同时期的英国。但一个东西一定是有利有弊的,英国有贵族阶层,就可能意味着普通民众的权利状况不一定会比宋朝好,教育权利政治权利,识字水平可能低于宋朝,也可能一个乡镇干部都必须贵族血统。儒家有一种平等的诉求,将相王候宁有种乎,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慢慢就搞出了科举制,农夫也可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宋朝农民的政治权利肯定好过英国农奴。儒家入世修齐治平,公务员群体就是搞治理的,怎么成了专做心的工作呢?
认真看了星球兄转的文章,写得很棒。也纠正了我以前的许多偏见。难能可贵的是,吴钩用史实说话,要反驳他的观点,也得用史实说话,否则是武断的。用英格兰去贬宋朝,可能是因为太爱英格兰了。人有点偏爱是正常的。不过偏爱也可能向偏私发展,这是需要警惕的。
吹笛兄,你搞错了。george.h 的这段话你要看因果,其实george.h 自己也点出来了,宋代缺乏一个贵族阶层,这是因,英国是贵族有势力使得制约君权成为可能。所以单从君权的约束维度来看,宋朝有可能不如同时期的英国。但一个东西一定是有利有弊的,英国有贵族阶层,就可能意味着普通民众的权利状况不一定会比宋朝好,教育权利政治权利,识字水平可能低于宋朝,也可能一个乡镇干部都必须贵族血统。儒家有一种平等的诉求,将相王候宁有种乎,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慢慢就搞出了科举制,农夫也可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宋朝农民的政治权利肯定好过英国农奴。儒家入世修齐治平,公务员群体就是搞治理的,怎么成了专做心的工作呢?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4 23:35
我大致看清了你的一些观念。
其实普通民众的权利并不是靠千分之一的几率成为统治者而得到保障的,确实那时候的英国靠这种制度性的机会来个大翻身的机会几乎是不存在的,圣经箴言中说仆人做王大地也要震动。一个最底层的人有朝一日突然掌握了权力,在中国通常的情况就是贪,报复,根本不会去保护他人的权利。再说识字水平,说英国低于宋朝我不知道你的根据在哪里?当时的英格兰,大宪章签订之后在教堂广为宣讲,这样的识字能力就算今天的中国都望尘莫及。最后说至为关键的,如果不能约束君权,那么君权的无限膨胀就是平民个人权利的完全丧失。
本帖最后由 吹笛在湖北 于 2014-6-25 00:14 编辑
吹笛兄,你搞错了。george.h 的这段话你要看因果,其实george.h 自己也点出来了,宋代缺乏一个贵族阶层,这是因,英国是贵族有势力使得制约君权成为可能。所以单从君权的约束维度来看,宋朝有可能不如同时期的英国。 ...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4 23:35
对对。是这样。贵族是根本性的。中国秦以后没有贵族了。我后来意识到,历朝所拼命销蚀的诸侯王,其实都有可能成为贵族的。但削平诸王成为历朝历代的惯性,贵族无法发展起来了。不知道是不是这个道理。

儒家入世修齐治平,公务员群体就是搞治理的,怎么成了专做心的工作呢?——是说做帝王师。我说的没有涉及到治理老百姓,尽管比较多的也似乎是重教化,轻治理。
我支持章星球的观点,宋朝是那个时期制度最优秀的国家。
一下子建了很高的楼了,看来燕谈思辨精神不死。
参加交流
george.h 我大致看清了你的一些观念。
其实普通民众的权利并不是靠千分之一的几率成为统治者而得到保障的,确实那时候的英国靠这种制度性的机会来个大翻身的机会几乎是不存在的,圣经箴言中说仆人做王大地也要震动。一个最底层的人有朝一日突然掌握了权力,在中国通常的情况就是贪,报复,根本不会去保护他人的权利。再说识字水平,说英国低于宋朝我不知道你的根据在哪里?当时的英格兰,大宪章签订之后在教堂广为宣讲,这样的识字能力就算今天的中国都望尘莫及。最后说至为关键的,如果不能约束君权,那么君权的无限膨胀就是平民个人权利的完全丧失。
我是这么看的,我认为宋朝的平民权利是好过同时期英国平民的,并且因此构成宋朝经济领先世界的核心优势,这个观点我在10年前已经表达过——《漫谈中国古代的先发优势》,文章虽然有点网络式春秋笔法,但有些观点也许经得起史实的考验。而宋朝平民普遍的权利提升,并不是所谓千分之一,科举是制度性的设计,权利是向绝大多数民众开放的,成功的“几率”不能与普遍性的“权利”划了等号。毕竟宋朝官员的晋升之道确实是普遍依托于科举,而不是由贵族血统决定,并且宋朝还有奖掖孤寒、平抑势家的做法。所以还有这样的例子官家子弟和农民子弟考状元,官家子弟考一名,农民子弟考二名,皇帝认为农家子弟受家境影响潜能发挥不如考拿第一的官家子弟,其潜在的才华可能更高,反而让农家子弟中了状元。

再追溯一下宋人权利原因。宋朝之所以较早重视平民权利,我觉得还是与儒家尤其孟子公天下的理想、易经的革命正当性、陈胜吴广等历代革命者在践行的“王候将相宁有种乎”有关,这些元素对一个社会形成贵族集团有冲击,尽管“一个最底层的人有朝一日突然掌握了权力,通常的情况就是贪,报复,根本不会去保护他人的权利。”,但凡事利弊相生,反过来就构成对贵族社会的冲击与平民社会建构的动力。要避免社会不断遭到这样的冲击就必须考虑制度化路径,科举的作用就是把革命的诉求制度化、非暴力化。如果我们把制度的理性化看作法治社会的核心因素的话,科举就是一个制度理性化的举措,是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标志。

圣经箴言中说仆人做王大地也要震动。这确实是构成中西社会差异的重要原因。但得失对错则值得商榷。反对革命的基督教与认为王候将相宁有种乎而赋予革命一定程度正当性的儒教之间的优劣不易判断。然而,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如果没有希腊文明对基督教的改造,基督教文明就是一种彻底的奴才文化,不具备和儒家对话的资格。儒家的大不幸是距离希腊远矣,而今天儒家要重构义理,已经不得不假道于耶教及其所演绎的现代西方文明。耶教是捡了希腊罗马的大便宜。希腊美女其实最好的夫家是宋朝,遗憾嫁错夫家给了耶教,正如吹笛帖子所说,娶一个好太太旺三代,欧美文明旺了上百代。

美女还可再嫁乎?这将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的努力了。
我觉得,与其做英格兰与宋朝的比较,不如讨论宋的制度为什么没有延续、发展下去,以及为什么会衰败。这样讨论不是也有能看出宋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利与弊吗?比较也需要证据。没有证据的比较难免不情绪化。
对对。是这样。贵族是根本性的。中国秦以后没有贵族了。我后来意识到,历朝所拼命销蚀的诸侯王,其实都有可能成为贵族的。但削平诸王成为历朝历代的惯性,贵族无法发展起来了。不知道是不是这个道理。
儒家入世修齐治平,公务员群体就是搞治理的,怎么成了专做心的工作呢?——是说做帝王师。我说的没有涉及到治理老百姓,尽管比较多的也似乎是重教化,轻治理。
回吹笛兄,我认为对贵族的态度是决定中西社会两种不同走向的关键之一,这其实是两种权利平等化路径。而不管西方近代有没有向东方学习,启蒙思想家有没有关注东方平民权利状况,近代都是两种路径的合一。西方的路径是权利先在贵族之间普及,在市场社会形成后再向平民和奴隶普及。中国的方式是抑制贵族,发展平民权利(就农民经济权利而言我们现在都落后于宋朝,如农民的地权”。所以哪怕是皇帝后代也是逐代削减特权,出五服变成平民,由科举上来的官家后代就更不用说了。这两种路径很难比较优劣,确实是各有短长的。
但这两种路径差异不足以构成中方大幅落后于西方社会经济的原因,恰恰相反,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后者比前者更有利于市场经济成长,当然最好的是现代西方,权利更为彻底的平民化。导致中西社会根本区别的还是希腊理性精神,毕竟古代中国周边也有很多贵族社会发展到了近代。因为没有希腊理性的注入,就无法形成系统的治理理论,无论中国平民社会还是西方贵族社会,其制度理性都会遭遇天花板。宋的经验无法被明清吸收就可以证明。至于你说儒家“重教化轻治理”,这个判断是不准确的,儒家应该是教化与治理并重,教化是个社会建设的事,治理是政治建设的事,孔子当初确是放弃了政治建设去搞社会建设了。但后世儒家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治理是任何社会存续都必须面对的实际需求,任何治理主体想不重视都是不可能的。但儒家的治理理论发展还是我前面的判断,是遭遇了天花板的。儒家的国家理论与社会理论都需要重新借助逻辑理性进行重构。
我觉得,与其做英格兰与宋朝的比较,不如讨论宋的制度为什么没有延续、发展下去,以及为什么会衰败。这样讨论不是也有能看出宋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利与弊吗?比较也需要证据。没有证据的比较难免不情绪化。
棋子 发表于 2014-6-25 10:38
我的结论就是缺少希腊式逻辑理性支撑,使得宋朝的经验总结遭遇天花板无法上升为系统的理论,宋的军事失败使后来的明清没有认真总结其失败的原因,没有分析式思维的过滤,把本该留下来的金子一起淘掉了。
嗯,星球兄给出了一个思考的方向。我也提供一点个人看法。
      这个问题也许可以从两方面来研究:
      首先是制度史研究。这是可以实证的。吴钩的研究是以史实为基础的,是实证的路子。但还有没有其它的或相反的史实,能够证明吴钩的结论是有偏颇或主观臆断成份的?这是需要专业史学家来研究的课题。举一个例子来说,怎么看岳飞?他在军事上的某些做法是不是已经触犯了宋的制衡理念?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人提出,我原来是比较反感的。现在看来有必要再讨论。
      其次是思想史研究。星球兄提到“宋人缺乏希腊式的逻辑理性支撑”。我觉得视为待征的理论假设可能更好。吴钩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引用了一些理学家的说法。是否全面?宋人的制衡理念是如何形成的?除了儒士引用典故、传统或“自然法”外,是否还有某些客观因素?比如,怎么看赵匡胤在军事上的人事制度设计?与宋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制衡理念是否有某种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