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节选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节选
王希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9·11与全球化时代的“爱国主义”




9·11

2001年9月11日是一个极为寻常的秋日,美国东部地区艳阳高照,风和日丽。上午8时左右,美利坚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和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的四架班机分别从波士顿、华盛顿和纽瓦克的机场起飞,飞往西海岸的洛杉矶和旧金山。四架飞机起飞后不久,均遭到基地组织成员的劫持。8点46分左右,被劫持的第一架飞机出现在纽约市曼哈顿岛上空,不等人们反应过来,飞机便以每小时500英里的速度撞入位于曼哈顿下城的世界贸易大厦双子楼北楼。飞机随即发生爆炸,机上的乘客、机组成员与劫机者当场死亡,满载的航空汽油倾泻而出,北楼内从上到下顷刻之间燃起熊熊大火。17分钟后,被劫持的第二架飞机径直飞入双子楼的南楼,发生了同样的爆炸,并引发了南楼内部的燃烧。9点59分,北楼在足足燃烧了一个多小时后轰然倒塌。29分钟后,南楼倒塌。两座摩天大楼倒塌时,尘土四起,吞没了半个曼哈顿岛,给人一种世界末日来临的感觉,全世界数以亿计的电视观众目睹了这一悲剧的发生。然而,灾难并不就此止步。9点37分,第三架被劫持的飞机出现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上空,几秒钟后撞入美国国防部所在的五角大楼西南角,当场导致125人死亡和多人受伤。正在飞往华盛顿的第四架飞机意图攻击白宫,但机上乘客在得知地面发生的情况后与劫机分子展开了搏斗,飞机于10点零3分在宾夕法尼亚州中部的萨默赛特县坠毁,机上所有人无一生还。

9·11事件发生两年之后,美国政府公布了9·11恐怖主义袭击调查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Terrorist Attacks on the United States)的最终报告。根据这一报告,9·11事件是位于阿富汗的极端主义组织(al-Qaida,基地组织)经过精心策划和长期准备之后对美国本土发动的一次恐怖主义袭击事件。报告指出,参与劫持飞机的19名基地组织成员多为年轻、激进的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分子;他们当中只有4人接受过专门的飞行训练,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不会讲流利的英文;然而他们仅凭随身携带的小刀、毒气罐和辣椒喷雾剂等不起眼的武器,就劫持了四架载满航空汽油的商业客机,将其变成了致命的攻击性武器,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几乎是天衣无缝地执行了由基地组织领导人奥萨马·本拉登(Asama bin Laden)策划的恐怖主义活动,导致来自几十个国家近3000人的死亡,制造了美国历史上伤亡最大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

9·11的历史影响是多重的。当天死亡的人数超过了1941年的“珍珠港事件”,成为美国历史上人员伤亡最为惨重的一天。9·11也是自1812年战争以来外部势力对美国大陆国土的第一次武力袭击。袭击发生之后,美国人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地理安全感顿时消失殆尽。9·11给美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万亿美元。袭击发生之后,曼哈顿区有10万人立即失去了工作,另外23万从事旅游业及相关业务的人在随后5个月中也面临失业。然而,9·11给美国造成的伤害远不止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是精神打击。世界贸易大厦、五角大楼以及最后一架飞机意图攻击的白宫都是美国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的象征,此刻悉数遭到公然的袭击,这一事实极大地震撼了美国人的心理安全防线。19名年轻基地组织成员的自杀行为更是令无数美国人反复追问:“这是为什么?” “他们为什么这样恨我们?”




9·11与政府重组

9·11事件调查报告对美国国土安全状况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袭击事件发生前,情报部门曾接到情报,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袭击发生时,全国处于一种毫无戒备的状态之中。当第一架飞机撞入世贸大厦北楼时,布什总统正在佛罗里达州的一所小学观摩教学,他随即被特工人员带走,送上飞机,在天上来回转悠好长时间,不断被转移到不同的地方,但在转移过程中,他乘坐的总统专机竟然接收不到准确的卫星电视讯号。全国航空防卫系统的反应也非常迟缓,直到第四架被劫持的飞机在宾夕法尼亚州坠毁之后,空军才接到起飞拦截和击落被劫持飞机的命令,而且军事打击的命令也没有被准确及时地传达给飞行员。调查报告指出,基地组织为实施9·11袭击经过了长时间的准备和预谋,但联邦政府的情报和安全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和迅速地分享信息,事件发生后,政府也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指挥和协调。

这样,从“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9·11事件给布什总统带来了一个在上任前不曾想象过的大规模重组政府的机会。在美国历史上,只有内战时期的林肯、新政和二战时期的罗斯福与冷战时期的杜鲁门获得过这样的机会。对于布什总统来说,这个机会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他在2001年1月的就任是最高法院对陷入计票困局的2000年总统大选进行司法干预的结果,因此他需要一个机会,来摆脱富有争议的大选的阴影,树立自己作为国家领袖的形象,并推动共和党人的政治方案。9·11正是这样一个意外的机会。9·11当晚,在对全国的演讲中,布什将袭击事件称为是一种对无辜民众的“大规模的谋杀行为”,随后又在对国会的讲话中将9·11事件定性为“自由的敌人”对美国发起的一种“战争行动”。在捍卫国土安全的名义下,布什指示他的国家安全团队,设计和实施了一次自二战以来关于美国国内安全的最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并通过随后发动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将美国拽入了后冷战的反恐战争状态之中。

9·11事件发生几天之后,布什宣布组建一个“国土安全办公室” (Office of Homeland Security),负责协调有关国土安全紧急情况的处理,要求其制定一个“综合性国家安全战略计划”,确保美国不再受恐怖主义的威胁与袭击。宾夕法尼亚州州长汤姆·里奇(Tom Ridge)被任命为国土安全办公室的主任,直接向总统报告,成为总统在国土安全事务方面的主要助手。2002年3月,布什在国土安全总统指令中指示,为应对未来的恐怖主义袭击,美国需要建立一个国土安全的顾问和咨询体系,以全面、有效的方式在联邦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分享和传播信息,该体系将整合现存相关部门,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威胁的性质,“创造一种通用的词汇、语境和结构”,描述不同程度的“威胁状况”,并提出应对措施。2002年11月25日,布什正式签署了《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任命里奇为国土安全部部长。2003年1月,国土安全部正式开始运转。它整合了现存20多个联邦部门机构,拥有将近18万联邦雇员,成为举足轻重的一个大部门,国土安全部部长也升为总统内阁的正式成员。

新的国土安全战略目标被定义为六个方面:情报与预警;国界和交通安全;国内反恐活动的协调;保护关键的国家机构与财产;防止灾难性恐怖主义的发生;紧急状态的准备与回应。国土安全部的组建是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的国土安全的问题。9·11恐怖主义袭击调查委员会曾指出美国国内安全体制方面一系列缺陷和漏洞,包括应对机制的陈旧、部门之间情报分享的体制壁垒、航空管理反应能力的迟缓、统一协调和指挥中心的缺乏等。该委员会还指出了情报部门的经费严重不足、部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竞争以及国会对跨国犯罪打击不力等问题。由此可见,布什组建国土安全部的目的是要对国土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机构改造,重新认识和定义国家安全的概念。布什政府的迅速反应也表现出在国家遭遇危机的时刻行政部门有能力做出迅速的调整,而国会在这个方面也给予了有力的配合,印证了政治社会学家查尔斯·蒂里关于“战争制造国家”的论述。





《爱国者法》的制定

与此同时,在布什政府的要求下,国会以异常迅速的速度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USA Patriot Act)的立法提案。该提案由威斯康星州共和党众议员提出,但真正的起草者是联邦司法部。9·11事件发生一周之后,司法部起草了立法提案,直接送交国会两院讨论。众议院在听取了司法部长阿什克拉夫特(John Ashcroft)的唯一听证之后,以337—79票通过了提案。参议院也打破了常规,提案没有经过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讨论,而是由行政部门官员与两党领袖闭门讨论之后,直接送交全院表决,并以96—1票的压倒多数获得通过。提案于10月26日经布什签署而生效。从国会的议事程序来看,《爱国者法》的通过极不寻常。该提案长达400页,总共修订了15部现行联邦法律,但从起草到生效前后只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提案的内容之多,涉及的范围之广,远远超出议员们的想象。许多议员根本甚至没有时间来通读全文,就被迫参与了投票表决。一位众议员称,当众议院开始投票时,提案才刚刚送到他的案头,甚至还带有复印机的余温。在9·11事件的巨大压力之下,事实上也没有多少议员敢于站出来质疑该提案的合宪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参议员布莱德(Robert Bryd)曾警告说,这部立法提案将会导致执法部门篡夺许多国会的权力,但在该院表决的时候,只有来自威斯康星州的民主党人范戈德(Russ Feingold)投了反对票。在众议院表决时,曾有议员提出需要对提案进行辩论,但众议院议长居然直接予以否定,推动全院直接进行表决。这种违反议事程序的做法事后被批评者称为是一种“高层政治的游戏”。

《爱国者法》共分10个部分,覆盖与国土安全和打击国内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领域,包括执法部门之间的情报分享、提高刑法效率、监控潜在恐怖主义分子、防止国际洗钱活动、加强国界的保护、加强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为9·11袭击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等。核心条款是为联邦执法部门在打击和调查恐怖主义活动时提供法律上的正当性,放松或解除先前的限制,赋予执法部门——如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足够的执法权力和空间,使它们能够及时、广泛、尽可能不受限制地搜集和分享相关信息,并对嫌疑人展开必要的、迅速的拘捕。该法案还增加了对恐怖主义分子和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使用核武器、生化武器、炸毁政府财产、劫持航空器、放火、杀害联邦官员、袭击通讯设施等——的惩罚力度,并严禁任何人隐藏、辅助和资助恐怖主义分子。

从字面上看,《爱国者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控制,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情报部门的监控能力,但实际上该法对“国土安全”做了重新的定义:恐怖主义行为不再只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威胁美国安全的战争行为;政府的反恐活动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从制止犯罪活动提高到进行战争。在新的逻辑下,恐怖主义者不再被视为普通的罪犯,而变成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敌人,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爱国者法》将国家安全置于最重要的位置,与国家的存亡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就变成是有条件的了。联邦法律从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转移到对国家生存的考虑。“自由”和“权利”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公民权,而变成了一种由政府来决定谁可以享有和何时可以享有的“特权”。

《爱国者法》也将美国的反恐策略从回应危机的反应式策略,转换为先发制人式的预防式策略,即政府应将重心放在阻止和防止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而不再是在恐怖主义袭击发生之后对犯罪分子进行侦办和起诉。因此,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升级为对敌对分子情报的搜集,原先处于隔绝状态的联邦调查局与中央情报局需要分享情报,两者的关系将从竞争变为合作,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需融为一体,通盘考虑。这种认知是全球化时代美国政府对国土安全问题思考的一个重要转向。



《爱国者法》的实施

《爱国者法》极大地扩大了执法部门在几个方面的权力。在监测方面,《爱国者法》赋予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所有可以使用的监测权,扩大了联邦调查局的活动空间,减少了对该局行动的法律限制。《爱国者法》第505条规定,联邦调查局可无需经过联邦法院的许可,直接从互联网经营商处获取用户的私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号码、银行账号、交易记录、对互联网的使用情况(包括用户访问的网址和访问时段等)。获取这些信息的理由被笼统地包括在“国家安全需要”的名义之下。也就是说,只要联邦调查局认为被调查对象与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或秘密情报的监控有关,就可以对其进行监控和获取相关情报,无需经司法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这项看似平淡无奇的规定实际上牵涉到范围广泛的机构和行业,包括了所有提供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也包括所有提供互联网设施和服务终端的图书馆、学校、公司、企业等。在《爱国者法》的庇护下,联邦调查局的执法人员可以任意搜查和获取电脑使用者的信息,可以向任何图书馆索取使用者的图书查询记录或网页浏览记录,可以向任何旅馆等场所发出提供客人信息的要求。以这些方式获取的涉及个人权利和隐私的信息如何得到监控和管理,则完全处于公众和司法机关的监控之外。联邦政府执法人员可以十分便捷地获得法院命令,搜集任何值得或受到怀疑的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在内)的私人信息。法案也给予执法人员以无需法院搜查命令而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

在《爱国者法》的允许下,国防部下属的“北部指挥系统”(Northern Command)新建了两个国内情报收集中心,国防部也批准了反情报体系的建立,负责搜集和分析从司法部门、军方和情报系统获取的情报。国防情报系统等机构开始对互联网的行动进行扫描。全国地理空间情报局(National Geospatial-Intelligence Agency)开始在133个城市搜集情报,并具备了获知每一户居民的详细信息——包括居住者的家庭人数、关系及背景,他们的政治倾向以及原始国籍(如果是新移民的话)——等情报的能力。除国防部外,其他的联邦机构,如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财政部、交通部也都创造了情报监测和搜集系统。《爱国者法》还对1978年《外国情报监测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FISA)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外国情报监测法》原先准允联邦执法部门使用秘密监测的手段对外国势力进行监视,但其实施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严格限制,执法部门需要出具足够的理由,并征得法院的同意后才能实施;《爱国者法》则将这项法律的适用范围开放到对国内情报的监测,允许执法部门只需说明外国情报构成其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目的”之后,就可以对怀疑对象实施搜查和监测,包括获取电脑存储的信息。按照联邦司法部长阿什克拉夫特的说法,只要政府监测的目的与普通的犯罪相关,该法都可以实施。这等于打通了联邦调查局的刑事检控与情报搜集两个领域之间的障碍。在《爱国者法》的规定下,联邦司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任意界定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搜查的理由,只要与反恐有关,个人电脑中的信息可以随时被搜查与监控,无需通过审查程序、申报和司法批准。这意味着,那些与外国政府毫无关系、不担任外国政府代理人的公民或在美国居住的人,只要被执法部门怀疑与恐怖主义活动有联系,其个人电脑的讯息可以处于政府的监控之下。这些规定大大扩展了《外国情报监测法》的实施范围,而在这之前,该法只是秘密地在有限的范围内实施。

除此之外,司法部还建立了自己的监控系统。2002年1月,司法部建立了恐怖主义信息与预防体制(Terrorism Information and Prevention System, TIPS)项目,即“一种对犯罪嫌疑活动的全国性报告体系”(a national system for concerned workers to report suspicious activity),目标是招募数百万美国卡车司机、邮递员、火车检票员、轮船船长、公用设施管理者等作为司法部的线人(informant),随时向政府报告任何不同寻常和值得怀疑的行动。这项计划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国会的极大愤怒,国会要求司法部立即关闭类似的项目。一家澳大利亚的报纸称,如果这个项目得以实施的话,“美国将拥有比前东德更高的线人公民的比例”。

在住宅搜查方面,《爱国者法》也放宽了原有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原有的法律程序,对公民住宅实施搜查,需要从法院获得搜查许可令(search warrant),而获得搜查许可令本身需经过严格的申报和批准程序;在搜查时,必须采用“敲门与通报”(knock and announce)的程序。但在《爱国者法》的规定下,只要执法人员事先向法院通告,执法人员就可以在不通知嫌疑人的情况下,对嫌疑人住宅进行所谓“隐秘式搜查”(sneak and peek)。虽然这种被称为“延迟通报”(delayed notice)的住宅搜查以前也曾为法院所允许,但《爱国者法》允许执法部门无期限地这样做,并将这种针对个人住宅的无通报式的搜查变成了一种政府的合法行动。令人感到尤其不安的是,这种做法可以被用于几乎任何形式的犯罪调查过程。连联邦司法部都承认,在153桩类似的搜查事件中,只有12%的搜查与反恐有关。2006年《爱国者法》获得延期之后,国会开始要求司法部门须在“延迟通报”式搜查发生后的30天内向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Courts)通报与搜查申报程序和搜查本身相关的情况。




《爱国者法》与公民自由

布什总统在回忆录中曾认为,他当时采取的一些措施,包括推动和实施《爱国者法》,使美国避免遭受新的恐怖主义袭击,是他在9·11事件之后最值称道的政绩之一。然而,《爱国者法》的实施很快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关于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度的辩论。布什政府的支持者声称,9·11事件之后,自由与安全是相对立的,不可能做到两全,为保证国土安全,美国人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但反对者则认为,《爱国者法》及相关的反恐法律扩大了执法部门的权力,打破了联邦政府三权之间的制衡,国会(立法机构)和州政府原本拥有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被大大削弱。更令人担心的是,《爱国者法》允许执法部门对“恐怖主义”行为和活动做符合自己意愿的宽泛解释,为其监测、搜查、拘捕行动提供法律上的方便,其结果必然是执法部门将根据自己的标准来界定和管制公民的政治、经济、商业和社会生活,对美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带来实际上无处不在的联邦管制。

9·11袭击之后,国会对于执法部门给予的迅速配合是可以预料的。在9·11袭击发生之后的3个月内,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95%以上都与反恐有关,两院提出的400多部提案中有30多部在4个月内变成了法律。这样的立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但国会并不心甘情愿将属于自己的权力转移给执法部门,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讨论《爱国者法》时,众议院提出将16条充满争议的“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s,即受时间限制的、并非永久性的条款)置于法律之中,以便国会届时有权修订。许多赞成《爱国者法》的国会议员相信,在国家遭遇危机的时刻,立法部门可以赋予总统一些处理危机的任意性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转让”不是永久性的,而只是暂时性的,并最终要为立法部门所收回。然而,事实证明,这只是国会的一厢情愿。恐怖主义袭击在一个相对自由和开放的社会中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只要这类袭击不终结,执法部门的权力就不可能为国会所收回。更令相当一部分美国公民担忧的是,执法部门会利用这种任意性权力在“国土安全”的名义下推动自己的政治计划,威胁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事实上,一份国会的报告称,执法部门通过《爱国者法》而从事的许多案件与恐怖主义活动并没有关系。

《爱国者法》的实施反映出美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政治模式:即在国家遭遇威胁时,执法部门总是借机以“国家安全”为名,扩大部门权力。执法部门的权力得到增强的同时,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就会相对减弱,甚至消失。政府部门掌握的任意性权力隐含着巨大的威胁,因为它可以被用来打击恐怖主义,也可以被用来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实施社会控制,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并不是没有先例的。如前面各章所提到的,18世纪末的亚当斯政府曾通过《外侨与惩治煽动叛乱法》来压制杰斐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人,内战时期的林肯也曾准允联邦军队利用军事法庭审判那些公然破坏内战的反对派势力,一战期间的联邦司法部曾在《反间谍法》的掩盖下抓捕亲苏俄的激进分子,冷战时期的杜鲁门政府也通过联邦忠诚计划要求所有联邦雇员宣誓效忠美国。在整个20世纪,美国政府对从事激进活动的人一直采取了严格的监测措施,包括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工运以及“三K党”等活动都在联邦政府的长期监控之下。

对于生活在21世纪的美国人来说,《爱国者法》让他们回忆起这些早期的言论限制。唯一对《爱国者法》投反对票的参议员范戈德说:战争状态会对我们的《权利法案》的适用性带来“最大的考验”:“当然,如果我们是生活在一个警察国家,抓捕恐怖主义分子可能会相对容易一些……但是,我们可能并不希望生活在那样一种国度之中……我们之所以进行这场新的反恐战争,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牺牲美国人民的自由,我们将在未发一枪的情况下输掉这场战争。”范戈德认为,《爱国者法》赋予了联邦执法人员过多、过大的调查任何罪行的权力,包括任意搜查住宅、强行获取公民的商业和银行信息,以及准允联邦政府任意关押非法移民。他认为,这种松散的、不准确的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可以将许多其他无辜的活动包括在内。

《爱国者法》也对美国大学奉行的“学术自由”传统再次带来了直接和明显的限制。外国留学生在获取签证方面受到了限制,“关键的研究领域”对某些国家的学生和学者实行关闭,敏感的研究领域及其成果将受到政府的监控。1990年代早期,联邦司法部曾启用了用于跟踪非法移民的“学生与交换学者情报体系”(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 SEVIS),要求各大学报告来访外国学者的行踪,遭到许多大学的反对后,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爱国者法》重新启用这种跟踪计划。联邦调查局也将工作重点从先前的检控和起诉转移到“预防”。司法部在2001年底向来自中东地区的数千人发出信件,要求他们向联邦调查局报到,分别进行面谈,目的是获取与反恐相关的信息。如果有人拒绝自愿前来参加面谈,则有可能被怀疑为与恐怖主义有联系。




容忍政治异见的限度

9·11袭击发生之前,布什总统并没有拿出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施政纲领,9·11的发生为他提供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机会,帮助他迅速界定了任内的政治目标与计划,并利用应对危机的机会,将“善恶之争”的思维方式带入对国土安全和反恐战略的制定与诠释之中。他抓住9·11之后美国民众的“恐惧+愤怒”的复杂心理,以反恐和国家安全为名,从国会获得了巨大的权力。应该说,布什成功地运用了9·11带来的“恐惧文化”(culture of fear)的效应,来争取民众和国会的支持。2001年《爱国者法》在国会获得如此迅速的通过和如此众多的支持,在当时的震撼和情绪之下,也许是可以理解的。但该法在2006年延期时,仍然得到众多国会议员的支持,充分说明了“恐惧文化”的效力。布什也许并没有意识到,9·11袭击也宣布了“公民自由”黄金时代的终结。《爱国者法》使美国的“开放”与“自由”变成是有限制的,有条件的。美国也从一个曾经无比自信的、对世界张开双臂的国家,加入到那些它曾经批评和鄙视过的国家的行列,为了国内安全,对外界充满警惕,对内强调绝对忠诚和一致。

《爱国者法》的实施给美国社会带来一种明显的政治压力。“爱国主义”成为衡量公民思想、言论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言论自由”的尺度和内容被置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判断之下。《爱国者法》在赋予执法部门监测和获取公民信息的权力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爱国者法》第411条禁止宣传和鼓吹恐怖主义,也禁止那些利用其显赫地位在美国之外鼓吹恐怖主义的个人进入美国。同条还扩大了将外国人递解出境的范围,即便是人道主义机构或慈善组织,一旦被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相关人员会以恐怖主义分子之名遭到拘捕和递解出境,定性和拘捕由联邦司法部所掌握的行政任意性权力来决定。

然而,“爱国主义”的内涵是什么,对政府的批评(包括对某一届政府的某项具体政策的批评)是否可被视为一种“不爱国的”言论,“不爱国”是否就等同于“恐怖主义”并要受到《爱国者法》的管制,这些问题充满了争议。在白宫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布什政府的发言人曾笼统地将批评布什政府的政策的言论视为“不爱国的”,要求媒体“管住自己的嘴巴”。司法部长阿什克拉夫特则警告那些质疑《爱国者法》的国会议员不要用“丧失自由的惊悚言论”来恐吓“热爱自由的人们”,因为这种做法“只会给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帮助……腐蚀我们的国家团结,化解我们的决心……给美国的敌人提供弹药,令我们的盟友感到不知所措”,并且会“鼓励那些善良的人在面对邪恶时保持沉默”。

与此同时,保守派思想库在2001年11月出版了名为《捍卫我们的文明:我们的大学如何导致美国走向失败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的长篇报告,其中摘编了100多段美国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公开发表的“不爱国”的言论。该报告称这些言论“不具备足够的爱国主义……充满了(对美国的)自我谴责”。显然,在布什政府的反恐活动中,美国国内政治激进主义或批评政府活动的成本增高,风险增大,以争取社会正义为目的的活动有可能被界定为“恐怖主义”活动,以公开抗争方式(包括公民不服从运动、非暴力抵抗运动)来争取权利的运动也可被视为是潜在的不爱国运动,而政府则可以凭借《爱国者法》公开收集针对政治异见分子的情报。

如前所述,9·11带给布什政府一个难得的机会来整合利益、扫清执政的障碍。凭借总统的战争权力,布什利用反恐战争在国际上重新界定了美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国内则以“爱国主义”重组政治联盟和重新界定“国家利益”。9·11之后,布什的行动曾一度使他的民意支持率飙升到90%,而那些敢于对布什政府提出批评的人则受到了打击。任何要求美国人进行反思的言论都被视为是大逆不道和违背民意的。一个名曰“美国人争取反恐怖主义胜利”(Americans for Victory over Terrorism)的组织还公布了那些“谴责美国的”的立法者、作家和专栏作者的名单。前总统卡特对布什总统的“邪恶轴心”之说提出批评后,他的名字也被列到这个“不爱国”的名单之中。




关于《爱国者法》的辩论

《爱国者法》似乎迫使美国人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做出选择:为了安全,人们需要放弃或牺牲自由。但问题在于,所谓的“安全”是谁给予的、由谁来界定?提供“安全”的政府是否经由真正民主的程序产生?其权力是否受到人民的监管?如果没有了必要的言论自由,人们也就无法去质疑政府及其政策的正当性,并将失去更多的自由。在批评者眼中,《爱国者法》同时在几个方面挑战了美国宪政的传统和公民自由。该法允许政府在无需出示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和搜查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不允许公民将此事告知他人(包括自己的亲属和律师);允许司法部秘密拘留和关押被视为敌人的外国人,并剥夺他们获取律师和法律援助的权利,所有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权利法案》。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特里博(Laurence H. Tribe)在对《爱国者法》表示支持的同时,担心联邦执法机构会滥用职权和情报。他不无深意地提醒《华尔街日报》的读者注意20世纪60年代联邦调查局对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打击。为了破坏金的反战活动,联邦调查局将窃听到的私人电话录音公诸于众,打击金的道德形象。特里博也反对给予行政部门过于广泛的权力来拘捕和关押外国人,并认为在《爱国者法》下遭到拘捕和关押的嫌疑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他反对联邦政府任意将某些组织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因为这将给予联邦政府拘捕和关押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权力。如果这些人参加或支持反对堕胎的组织,他们有可能被递解出境,这样的话,“政治结社的自由”就会“遭到威胁并受到极大的限制”。他强调说,宪法是以“我们人民”的名义制定的,即便“将宪法弃之不用的诱惑看似达到了无法抵御的地步,我们仍须坚持遵从宪法的责任”;不管历史上或目前的美国是否存在“一个坚定地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最高法院”,每个公民“必须紧紧跟随自己心中那枚指向宪法真谛的指南”。特里博的担忧在于,如果行政部门可以在宪法的名义之下,任意剥夺公民的自由,而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此保持容忍,公民就会失去对自由的信任,而这种信任一旦失去,很难再得到恢复。特里博的这种担忧,让人想起曾经担任联邦法官的韩德(Learned Hand)在1944年写下的关于自由的话:“自由珍藏于男人和女人们的心中,当人们心中的自由死亡之时,没有任何宪法,没有任何法律,没有任何法院,可以拯救自由。”

联邦法院法官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对特里博的担忧则不以为然。他认为,那种将现行的“公民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权利)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看法是彻底错误的,误区在于将“自由”与“安全”本末倒置。他认为,公民自由不是凭空而来的,美国公民享有的公民自由是经过宪法和其他法律而变成法律权利的;宪法的制定者在大部分针对公民权利的宪法条款中采用了模糊不清的用语,将这些权利的具体界定交由法院来裁决,所以,公民权利是通过宪法文本和司法解释在不同的、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妥协和平衡的结果。所以,在“公共安全利益”(public safety interest)和“自由利益”(liberty interest)之间,“没有哪一种利益占有优先权,两者都很重要,它们各自的相对重要性因时因地而异。当国家感到安全时,法官会比较偏向于保护权利,当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会采用更强烈的措施来制止反国家的行为,即便需要以牺牲某些自由为代价。这种流动的方式是众所周知的。” 波斯纳指出,林肯在内战期间曾实施过违宪的法律,但他这样做是为了保存美国的其他基本价值。“不错,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波斯纳宣称,“但我们首先必须是一个国家。” 在他看来,法律的本质不是僵硬的,而是可塑的,具有现实关怀的:“法律不是绝对的,所谓如果违反法律将天下大乱的说法是十分危险的胡说八道。”在某种意义上,波斯纳成为复活20世纪初法律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言人:“法律是人为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什么神圣的恩赐,它是推动社会福利的工具,而不是一种神秘莫测之物;如果支撑社会福利的条件变化了,法律也必须改变。”

《爱国者法》呈现了一种难局:即人们需要牺牲某些“自由”以便保护另外一些“自由”。在逻辑上,这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些相似:为了保护自己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人们必须将管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政府”被或公开或隐秘的方式转换成了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表时,政府(或它所代表的特殊利益集团)也就会堂而皇之地以 “国家安全”为名来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了。

2013年6月,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的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J. Snowden)将美国政府实施的全球电话监听和网络信息监测计划公诸于众,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斯诺登声称,他泄露这一信息的唯一目的是告诉公众:政府“借用他们的名义”,但所做的事情是“针对他们”。斯诺登泄密事件也引起了联邦法院的关注。2013年12月16日,在克莱曼诉奥巴马案的备忘录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理查德·里昂(Richard J. Leon)宣布,斯诺登所揭露的国家安全局的电话监测规模令人震惊,这种“几乎等于奥威尔式的技术”(almost-Orwellian technology)的使用允许联邦政府“储存和分析在美国打的每一通电话”,这种情形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言外之意,类似的事情过去只出现在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于1948年发表的讽刺极权主义政治的小说《1984》之中)。里昂法官认为,国家安全局的做法“几乎可以确定是违反了(美国公民)对隐私权的期望”。但10天之后,纽约联邦地区法官威廉·保利(William H. Pauley III)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克拉珀案中宣布,斯诺登的非法泄密引发了公众对于政府电话监测计划的辩论,但他认为联邦政府的监测行为是“合法的”(lawful),是否应该继续实施下去的问题应该由立法和执法部门来决定。这两个相互冲突的联邦地区法院意见进一步凸显了美国社会在寻求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上面临的困境,也迫使本不愿插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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