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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邹啸鸣:税是一种交易 [打印本页]

作者: 周雪川    时间: 2007-4-30 20:47     标题: [转帖]邹啸鸣:税是一种交易

文/邹啸鸣

一、年入12万,光荣

媒体报道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多数人未主动申报,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比如有税务专家根据长期观察分析后认定,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估计其中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如果以该数字为基准,最后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5左右。

为此,有些地方的税务官员提醒这些光荣的纳税人注意:“自行纳税申报不应心存侥幸”,而且具体指出了《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更有学者希望纳税人跟国际接轨,他们介绍说美国人积极报税的原因,除了税务局会按申报情况退还多缴税款这样优厚的待遇外,更凶险的是,不报税的处罚非常之严厉。不是说会罚没家产或者是被控入狱那样的严厉,而是除了法律制裁外,偷税漏税者会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这并不是夸张的说法,当然,这是得益于美国信息体系的全面。

年收入达到12万者,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说法,属于“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经济学上认为,一般而言,人们的收入水平由主要其能力决定,这些人能达到12万的年收入,倒过来看,是因为他们属于能力较强,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人群。他们代表着中国目前最先进的生产力,光荣属于这个人群。但同时,他们早就被税务总局盯上了,因为税务总局声称已掌握大多数高收入者信息。

二、听不到嘘嘘声的光荣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一项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激励和处罚的程度。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述,就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力度决定征税的效率。于是问题就来了:胡萝卜和大棒都非常鲜明,为什么对4/5却没有起到预想中的效果? 

绝大部分中国人对于税的概念,包括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和纳税人,耳熟能详的就是“取之与民,用之与民”以及“税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无偿性”。马克思对此就有深刻的阐述:“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来源,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来源。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当然,我们今天的社会结构根本不同于当年马克思所批评的封建专制社会,也不是政府与民间的压迫与被压迫的对立社会。而且税负的社会意义早就超越了养活官僚阶级层面,而是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公共品。

十七世纪,曾经担任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的柯尔伯特说:“征税就像拔鹅毛:你想以最少量的反对的嘘嘘声来得到最大数量的鹅毛”。这可能点破了1/5VS4/5的尴尬局面的原因。只要我们听不到纳税人发出“反对的嘘嘘声”,那么他们就只能用沉默与装憨来回应。正说明这种知识结构急须升级。

三、纳税人需要知道的几个为什么

税务官员希望纳税人的“主动纳税”能跟国际接轨,这种期待没有什么错。倒过来,纳税人也希望政治制度能跟国际接轨。这两种期待如果能形成交集,那么问题就会好办的多。否则,就容易形成目前这样各自打着自己的小算盘的局面,

作为纳税人,让他们心服口服地“主动申报纳税”,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所谓的“美国信息体系的全面”这样的技术层面,而是存在于政治制度带来的稳定预期。

作为纳税人,公民需要知道的内容很多:

1、为什么要开征这种税?是为了公平还是为了效率?
2、政府钱不够化了?通过什么来断定政府是否节约了?作为纳税人,我能通过什么办法来约束政府的浪费行为?
3、我已经缴纳了多少税?分别是通过什么渠道缴纳的?
4、为什么是我而不是别人要缴纳这种税?我被纳入纳税人的行列,到底是根据“受益原则”还是根据“能力原则”?
5、与此相关的,是政府考虑了“横向公平”原则以及“纵向公平”原则没有。
6、最重要的是:作为公民,通过缴税,自己获得了那些公共品?这种付出与获得对称吗?

以上这一连串的疑问,都是政府必须先交代清楚的部分。只有消除了思想上的疑虑,公民才会心甘情愿地缴纳各种税收。更简单地说,只有当“税”能够被看成是一种交易:公民付出税的代价,能够获得满意的公共品服务,公民才会心平气和地缴税,否则,就会更有动力逃税和避税。

四:我所理解的这几个为什么

1、以前个人所得税是由各单位和公司“代扣代缴”的。但是由于现在中国人获取收入的途径已经开始多次化和多元化,税务局因此产生了两个担忧,一是各单位是否足额完成“代扣代缴”任务,所以要求纳税人自己再申报一遍,这样可以将双方共同置于“囚徒困境”,以免遗漏。二是每代扣代缴一次,就会有一个免除额。而当作年金收入,则只能综合起来扣除一次免除额。当然,更准确的解释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夏杰长研究员所阐述的:是为了向“分类综合所得税”转轨。其主要的优点在于,它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综合所得税的优点所在),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所在)。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的优点。如果说考虑了效率,也只是考虑了税务部门的效率,纳税人为此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2、政府的钱是否“够花”不容易判断。1999年、2003年、2005年,中国税收收入先后突破1万亿元、2万亿元、和3万亿元。在过去的五年间,我国税收步入快速增长期,年均递增17.7%,远高于现期GDP的接近10%的年递增速度。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GDP被政府拿走。只要没受到有效约束,政府的钱永远“不够花”。

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每个人/组织,在花钱的时候是否会节约,取决于花谁的钱,办谁的事情。效率最高的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效率最低的是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情。而政府花钱就属于最后这种。并不是没有监督,而是只有上级监督下级,当地居民监督当地政府的财政开支,目前还缺乏渠道。虽然有人大审核政府预算和决算的形式,但也仅仅停留在这个形式上。由于人大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核时间都很成问题,因此他们能否看懂财政收支表格都值得怀疑。是否有能力,有压力完成“监督”之责?

3、每个人已经缴纳了多少税的问题,实际上连税务局都弄不明白。因为我国的税制实在太复杂了,有接近50种税种。有的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比如增殖税;有的则在利润产生的环节征收,比如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在形成个人收入的环节征收,比如目前正要开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还有的在消费环节征收,比如消费税。而且还准备开征物业税。因为中国人开始买房子了。

所以,每个中国人都已经交纳了一定程度的税,都光荣。只是我们不清楚我们已经交纳的税有多少,因为我们的税和价格是混在一起的,而不像美国是将二者分开的。不知道这个“价、税分开”什么时候跟美国接轨,让普通消费者也增加一下光荣的质感?

4、你的收入水平进入了税务局的视线范围,所以你必须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这不是根据“受益原则”——既多受益多纳税;也未必是根据“能力原则”——既根据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负担。因为税务局目前还没有区分每个家庭的人口结构、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只要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12万元,即使你的爱人没有工作;或者你们夫妻生了双胞胎;或者你比较孝敬老人,要给他们与你的孝心相对称的养老金;甚至,你不听政府的劝告,不买小房子,而买了大房子,是一个沉重的“房奴”;所有这些都是你自己的不幸。只有等将来是按照家庭所得征税的时候,这些问题才能解决。


5、“横向公平原则”既相似收入水平的人缴纳相似程度的税。做到这点的成本很高,税务局未必感兴趣。天津大学的首席经济学家李炜光教授说提醒我们关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才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仍由其单位等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不必自行申报,这会给收入来源并不透明的高收入者留下逃税提供逃税的漏洞,他们仍有机会隐瞒应税额度,偷逃税款。他没有说明那些行业属于“收入来源并不透明”,我们可以参考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者。

“纵向公平原则”既不同收入能力的人缴纳不同水平的税负。税务局发言人称,他们已经掌握了高收入者的收入分布和结构,但是没有公开,所以,纳税人之间并不掌握该信息。因此,到底是否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的情况,只有税务局才知道。这种主动权可以变成税务局的“精确制导导弹”,而且被击中者无法采用“纵向公平原则”为自己辩护。

6、个人所得税就名称而言,“个人所得”在前,“税”在后。这就说明个人所得是个人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资源、冒险精神等所获得的回报,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人们之所以愿意纳税,是期望支付一部分私有财产而获得(政府)对其他私有财产的保护。杰出的哲学家洛克认为:政府既然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就必须按照人民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行事。为此他成为坚定的立宪体制的拥护者。他最早提出了分权学说,强调任何人不得凭借自己的权势,擅自向人民客税。这就强调了由选举产生的下院控制国家财政的权力。没有有效的税权约束,政府就会变成“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利维坦”。议会的产生和定期的选举也正是出自保护财产权和控制税权的需要。

如果将公民获得的公共品与所交纳的税完全隔离,一味强调税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无偿性”,他们在过高速公路的时候要缴费、在看病的时候要缴费;孩子上学要缴费,同时没有看到自己缴的税是否被用在其他无力缴费的人身上;他们就想知道:自己所缴的税,到底被用到那里去了。他们担忧,税如果取之于民,却被用之于官,应该怎么办?如果他们无法知道答案,他们就会觉得失望,感觉自己就像田野里的韭菜,被割了一茬又一茬。

五、历史告诉我们如何长治久安

目前这种将纳税人当小偷看待的税务宣传,我不赞同。原因很简单,他们应该去学习一点历史知识。历史上著名的三次影响历史进程的革命,都是因税而起。

比如著名的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导火索是苏格兰人反对国王查理将英国圣公会教义强加于自己而起义,但是国王要镇压,就需要国会批准征税,国会就乘机提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要求。历时近半个世纪,以1689年通过著名的“权利法案”为标志,“光荣革命”胜利结束。该法案规定:国王不能终止法律;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和保持军队;若没有法律手续,不可逮捕和拘留臣民。

导致美国革命的也是一连串的原因,但是最能将这些被殖民的人群团结起来的力量,是由英国政府提供的,那就是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系列苛捐杂税,包括“糖税法”、“印花税法”和“汤森税法”。革命的结果,按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的概括,“并不是因为它创立了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是因为它创造了一个新的,不同类型的国家”。《独立宣言》已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立宪制度也得因革命而得到加强。

导致法国革命的根源,就跟财政危机更加直接相关。当时法国财政危机的根源是:有负担能力的人有权不承担税负,因为他们是教士和贵族,甚至,他们认为纳税是有失其身份的。故而导致无负担能力的人税负特别沉重。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却仅拥有30%的土地,他们与城市工匠一起承担主要的税负。在1789年“八月的日子里”,通过了废除一切封建税、免税特权、教会征收什一税的权利以及贵族担任公职的专有权的法规。并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减少了过去的不确定性。但是这面镜子本身是被动的,它不会要求人们主动了解它。那些不懂得历史的人,就容易在同一个水坑里跌倒N次。

天津大学的首席经济学家李炜光教授说:税收历来都是被视为工具,用于收税、筹款,筹集财政收入,支出也并不是宪政的性质,都是政府自己安排,自己说了算,预算也是政府编制,财政只有一个民主的形式,实质并没有。

这种现象急待改变。而改变就必须从观念开始双方都必须树立税的交易概念,公民只有在知道自己的税的用途、知道了自己到底已经缴了多少税、知道了其他人已经缴了多少税,才能比较出是否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知道如何有效约束政府,才会心平气和、心甘情愿地纳税。政府和公民间就会成为一个合作博弈的局面出现,社会就会长治久安。


作者: 周雪川    时间: 2007-5-1 21:17

   既然是交易,它的前提是公开,公平,公正!而在中国,要想做到个人和国家机器交易之间的公开,公平,公正,这无异于缘木求鱼!至少在我的目力范围之内,这是可望不可及的!因此,与其纳税,不如施舍给贫穷无助者,这样至少还能收获一分感激!

   这样,期望税收来得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不可能的事情!至少在中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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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介个套    时间: 2007-5-1 21:49

太远,勉强,这样说事别憋出个事
作者: xufong    时间: 2007-5-4 07:58

在政治哲学的角度,根据古典政治哲学的观点,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重要内容就是人民让度一部分自有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接受这些让度来的权利用来形式国家职能,为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为公民的正常生活创造条件。在公民让渡的这些权利里,有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人身生命权的让渡构成国家执行死刑的基础,人身自由权的让渡构成国家行使刑事徒刑权和行政拘留权的基础,个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权的让渡构成国家行使经济规制和经济调控权的基础。而财产权却构成国家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财产权的让渡,国家就不会有经济基础去行使任何职能。公民财产权的让渡有多种形式,如罚款、罚金、税收等等,在这些财产让渡的形式里,税收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形式。税收构成国家一切活动开展的最主要的经济基础。

  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9]”洛克也指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10]”

  这样来看,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一个契约,在达成这个契约的过程当中,税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税收,这样一个公民让渡权力、然后获得保护的社会契约就没办法达成。在整个社会契约的形成和运转过程中,税收是一根不可缺少的纽带。

  现代宪政的建立基本上就是在社会契约学说里找到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社会契约思想为宪政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运行机制: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个契约就是由各种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税收是社会契约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也就是宪政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


作者: xufong    时间: 2007-5-4 07:59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税收构成宪政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产品,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我们使用消费的物品大部分属于这类产品。这类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生产和交换。另一类是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或者说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例如国防、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效用只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某人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并不排斥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其享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不论某人是否为公共产品支付费用,都可以从中受益。公共产品的这种特点使其的没有办法从私人市场获得,而只能有政府提供。面对这种情况,哈耶克就说:“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6]”这样一来,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也可以说国家公共产品的提供建立在纳税人税收的基础上。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用税收债务关系来描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7]。这样一种关系在任何政治形态和社会形态里都存在,而在现代宪政里,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就更加体现得经济化和对价化。这样,宪政和税收的关系就显得非同一般,没有税收,国家就不可能也不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宪政的物质载体的很大一部分就是一个国家的公共产品,离开公共产品的存在,宪政也就没有了依托。可以说,没有税收,也就没有宪政,税收是宪政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不仅如此,在现代经济下,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国家不仅仅要提供传统的公共产品,还要提供一种特别的公共产品,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刘剑文老师就说,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对于私人生活必需而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由国家(政府)来提供,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便是公共财政,而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8]。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公共产品是宪政的不可缺少物质载体,从而,税收就是宪政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税收就没有宪政。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在现代经济条件和现代宪政环境下,由于出现了民主的进一步化和经济上的市场失灵现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是朝对价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在现代宪政社会和现代经济里,我们更加可以说,税收就是文明的对价,更是宪政的对价,税收就是宪政的物质基础。


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5-4 15:20

邹啸鸣和XUFONG关于税收的论述都不错,XUFONG的论述尤其深刻,转万科周刊供老邹的同党们鸭子等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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