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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连载] 我要打一起公益官司! [打印本页]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8-4-15 12:28     标题: 我要打一起公益官司!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周熙

男,197010月生,汉族

职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电话:02158879631
手机:13916355102
邮编:200120


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7
法定代表人:杨原平
电话:6875565968751717

邮编:20033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车内广告或改装多媒体设备,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4 6日上午10时许,原告自浦东新区东绣路乘坐被告车号为沪D·N0015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原告上车后就座于车辆右后座,被告出租车司机按下计价器后,前座后靠背上镶嵌的多媒体显示屏旋即启动,播放多媒体节目。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在半个多小时车程里,原告被迫忍受该出租车内重复播放的各类节目,包含流行音乐、旅游推介及多宗广告(如化妆品、摩托车、药品等)。该车于1040分左右到达浦东机场,原告支付车资人民币108元。
据悉,被告在所属不同车内除张贴有如丰胸美容、康复器械、桑拿洗浴等广告牌外,还统一安装有多媒体显示屏。该多媒体设备对乘客具有多种潜在危害性如噪音、近距离辐射、晃动收看影响视力、紧急刹车时后座乘客头部容易碰触液晶屏幕而受伤等等,被告未能尽到应给乘客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之法律义务。尤其是,被告利用乘客的乘车时段,让乘客被动接受车内各种广告,从一上车就自动播放多媒体节目且无法停止直到乘客下车,实行强制收视的霸王式服务,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强迫消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多媒体节目里含有相当的广告内容,被告因此而获得广告收入,这种受商业利益驱使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被告出租车内赫然张贴的“全国令消费者满意企业”标识形象相去甚远。
原告认为,出租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车体,在乘客付费的车程时段,乘客在车内有一定私人空间,不受外界干扰,享有较在一般公交车辆内更多的消费自主权。乘客在合理范围内有权选择是否开空调、是否开车窗、是否收听电台节目等等,理所当然也包括有权选择不收看车内广告。被告应充分尊重乘客接受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拆除车内各种广告(包括广告牌和多媒体),至少应改装车内多媒体设备,设置有乘客可以选择关闭屏幕播放的装置。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无处不在的信息骚扰,还市民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熙


2008415

附:
1、诉状副本1份;
2、被告出租车内广告牌照片复印件2张、多媒体节目照片复印件4张、当值车辆照片复印件1张、驾驶员证照片复印件1张;及含有上述照片及视频的光盘1张。
3、原告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8-4-15 12:31

4月 1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核时,认为他们不能受理;我认为必须说明理由,并给我书面裁定,我好进一步上诉。他们同意7日内裁定。
在我要求下,立案庭开具了接受诉状材料收据。
作者: 猪头猪智慧    时间: 2008-4-15 12:43

支持阿厚!
作者: 丙辰龙    时间: 2008-4-15 12:46

声援兮兮大哥
这类事情是应该有人站出来说句话的,广州出租车也存在这种现象,无孔不入的信息垃圾!
作者: 人约黄昏后    时间: 2008-4-15 13:07

支持一哈
作者: emmer    时间: 2008-4-15 13:44

。。。。。。。。。。。。。。。。
作者: emmer    时间: 2008-4-15 13:49

通报给以前的同事了,近期也许可能有记者打电话。
没骗你。。。。
作者: 小讨厌    时间: 2008-4-15 13:57

支持
作者: 何毓玲    时间: 2008-4-15 14:15     标题: 回复 6楼 的帖子

支持,支持,铺天盖地的广告无可逃遁!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4-15 14:36

希望随时通报官司进展。
作者: oversee    时间: 2008-4-15 15:23

作为曾经的法律从业者,坚决的支持下兮兮;虽然诉讼有时实在劳心伤肺
作者: 傻瓜也快乐    时间: 2008-4-15 15:54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8-4-15 16:13

严重支持,每天北京地铁里也都是奥运广告,审美严重疲劳。
作者: 菜农    时间: 2008-4-15 18:00     标题: 不支持也不反对

我乘坐过一辆有广告的出租车,里面好笑的动画片让我渡过了寂寞的时间,广告也看了,欣赏了里面的美女和诉求构思,但是做什么产品已经忘记了。
作者: 梅茗    时间: 2008-4-15 18:08

非常关注结果。为兮兮的投入叫好。平时人们常常也会遇到很多类似反感事,但有几人能想到要去较劲?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4-15 18:22

原帖由 菜农 于 2008-4-15 18:00 发表
我乘坐过一辆有广告的出租车,里面好笑的动画片让我渡过了寂寞的时间,广告也看了,欣赏了里面的美女和诉求构思,但是做什么产品已经忘记了。
菜农思路不对。
上海类似出租车还是蛮多的,有些是手摸屏互动设计,操控权完全掌握在乘客手上,就没有问题。有几回俺和我小外甥一起坐车,他就乐不可支,一路上操纵不停。兮兮质疑的关键,在于那是一种强制性设计,对乘客具有骚扰性。如果菜农自己想看,那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当你菜农不想看的时候。而兮兮显然不想看,他可能想睡一会儿,或思考一下燕谈上的掐架问题,却苦于没法子关掉它,于是,权益就被侵犯了。
作者: 花间对影    时间: 2008-4-15 18:39

广告扰人,该告。
作者: 鲁阿丁    时间: 2008-4-15 19:43

支持!
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8-4-15 20:39

支持熙熙为乘客争取操控权。
作者: 人约黄昏后    时间: 2008-4-15 21:42

我想当初安装这个多媒体显示屏的初衷肯定不是为了播放广告,好像是和公交车的移动电视的功能差不多。我记得05年我陪教育部财政司的同行坐大众去科技馆,当时播放的是上海文艺频道的节目,广告很少。同行还夸上海出租在这方面的服务很人性化,比北京好。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就全部变成了广告,而且几乎都是扰人的垃圾广告。
作者: 小船悠悠    时间: 2008-4-17 09:50

支持兮兮!
广告现在是无孔不入,太泛滥。
跟垃圾短信一样,该治治了。
作者: 刘彦昆    时间: 2008-4-17 10:18

对于认真的人,我除了敬佩之外,还有内心无限的支持。
事情就是从小事做起,文明也就一点点进步。
严重支持。。。
不过一直以为“兮兮”是为MM,今天方知,原来是位老大哥。。。
作者: 采采    时间: 2008-4-17 23:50

支持支持!!!!!!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8-4-26 23:15

23日收到浦东新区立案庭4月21日的一份不算正式裁定的信:
周熙:
你要求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拆除车内广告或改装多媒体设备的诉状收悉。经审查,我院认为,广告的设置及其内容的发布,属行政管理的范围,不属法院主管。至于你对出租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锦江出租车公司提出。现将诉状等材料一并退回,查收。

我认为,法院这次不受理基本属于合理。我上次诉请确有贪功之嫌,想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没有集中一点先受理再说为好。

所以,我这次改变策略,诉请只说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1元,理由中不针对广告,而是多媒体节目播放方式,也就是说,即便广告是经过审批的,但这种播放方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我考虑过根本不提广告,就是对节目比方方式不满。
但立案庭窗口马上示意我去办公室找领导,庭长不在,一个很帅像刘德华的年轻法官接待我,和颜悦色。我在赞同前次他们的不受理合理前提下,谈了上述观点。他只是微笑说,从来没碰到过你这样的案子,新情况,肯定得商量下,庭长出差下周一回来,一周内肯定给你答复。我要求他给收据,他指着桌上一撂诉状说从来没有打过收据,不过你放心不会故意漏掉。他给我写了电话纸条。看他真诚的笑容,我没有为难帅哥。不过,这次如果还不受理,我真要上诉了。
昨天的诉状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周熙      男,1970年10月生,汉族
职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
电话:021-58879631  手机:13916355102   邮编:200120

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杨原平
电话:021-68755659,68751717     邮编:200336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 6日上午10时许,原告自浦东新区东绣路乘坐被告车号为沪D•N0015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原告上车后就座于车辆右后座,被告出租车司机按下计价器后,前座后靠背上镶嵌的多媒体显示屏旋即启动,播放多媒体节目。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在半个多小时车程里,原告被迫忍受该出租车内重复播放的各类节目,包含流行音乐、旅游推介及多宗广告(如化妆品、摩托车、药品等)。该车于10时40分左右到达浦东机场,原告支付车资人民币108元。
被告利用乘客的乘车时段,让乘客被动接受车内各种节目播放,从一上车就自动播放多媒体节目且无法停止直到乘客下车,实行强制收视的霸王式服务,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强迫消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多媒体节目里含有相当的广告内容,被告因此而获得广告收入,这种受商业利益驱使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被告出租车内赫然张贴的“全国令消费者满意企业”标识形象相去甚远。
鉴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消费自主选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元。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无处不在的信息骚扰,还市民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4月25日

附:
1、诉状副本1份;
2、被告出租车内多媒体节目照片复印件4张、当值车辆照片复印件1张、驾驶员证照片复印件1张。
3、原告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作者: 铁矿石    时间: 2008-4-27 09:53

一如既往做兮兮的粉丝,不过面对这个险象环生的世界,要经得住之乎也者的磨损.
作者: 梅茗    时间: 2008-4-27 10:00

原帖由 铁矿石 于 2008-4-27 09:53 发表
一如既往做兮兮的粉丝,不过面对这个险象环生的世界,要经得住之乎也者的磨损.
铁矿石变成粉丝,那是铁丝。

世态万象,能奈铁心何?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08-4-27 13:33

支持兮兮,但兮兮似乎状告的对象有问题。应当状告出租司机,并将其公司和广告公司作为连带被告。因为你支付了乘车费,但司机却将你部分享用权益卖给了广告商。而设备的设置却又不得自由关闭,所以就要扯进其公司和广告公司。

再或者,下次乘车现拒付,然后一并去派出所之类的地方,做下笔录并要求派出所出具强制支付决定。据此,向法院起诉。当然,这样做比较麻烦,费一些精力了。
作者: 歪弟    时间: 2008-4-27 16:38

大苗恶毒哇,俺觉得应该先求得广泛民意,强势出击,名利双收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8-4-27 22:15

大苗:
司机是没有责任的,他是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司机也未因此获得任何收益。广告公司每月支付出租车公司20元,节目由终端控制,司机没办法。
广告公司设置广告,八成是经过工商局备案审批了 ,如果我告它就先要行政诉讼工商局,成本大了点。
关于拒付车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不是合同之诉。出租车公司履行客运合同并没有问题,安全将我送达目的地。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08-4-28 02:37

这里有个技术小问题,兮兮关于广告公司设置广告,八成是经过工商局备案审批了一说与前面“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相呼应,这就意味着兮兮如果要把八成证明成十成,还是需要一个证人的。平白无故要司机作证人,肯定不会有人愿意为了作证,而与自己的饭碗头开玩笑。怎么办?大苗的拒付车钱的毒计还是可以达到取证的目的,试想梗着脖子五斤恨过六斤地吵到派出所,就可以让司机对这警眼子说出广告不是他能掌握的冤屈。兮兮这边呢,要的就是这份司机的冤屈写进笔录,然后付账,要求警眼子给以笔录复印件,那时,八成就变成了十成了。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8-5-11 09:42

5月5日收到浦东法院立案庭信,说理由上次已经说过不再重复望谅解。
打电话给庭长,说这次诉状根本不同上次,没有提出拆除,甚至与广告无光,仅针对播放方式。
但还是坚持,口气里认为我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或出租车公司反映才是善意的。
言外之意,我是恶意的。
问是否算书面裁定,说不是,属于民诉法受理审查的告知,也就是说我就此还不能上诉。
谁说我们的法律有漏洞?简直式铜墙铁壁嘛。
想想,那我就向出租车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写信吧,还会有啥劳什子?!
怀着游戏的心情,按照朱学勤说的“平静的坏心情”去做事,否则还活什么!5

[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08-5-11 11:26 编辑 ]
作者: 采采卷耳    时间: 2008-5-11 09:57

不打了!

作者: 吹笛在湖北    时间: 2008-5-11 10:06

原帖由 兮兮 于 2008-5-11 09:42 发表
怀着游戏的心情,按照朱学勤说的“平静的坏心情”去做事,否则还活什么!
国家行政,铜墙铁壁,个人对抗集团,非死即残。此类公益官司想来极难。维权从身边做起,个人做起,严重支持兮兮。最后出一本书来。
作者: 菜农    时间: 2008-5-11 10:10

前面不支持不反对,不过看到这个结果,很同情兮兮,我觉得采取诉讼的方法表达意见最文明了,此路不通,难道真的只有上街堵商场的大门?
不过,对这类法律还是不懂不懂,只是乱说。
作者: emmer    时间: 2008-5-11 13:43

不要难过。。。再接再厉
作者: 梅茗    时间: 2008-5-11 15:17

唉。
作者: 人约黄昏后    时间: 2008-5-11 18:06

支持兮兮的执着
作者: 歪弟    时间: 2008-5-11 18:17

不支持执着,支持老鼠业余乌搞老猫。
作者: 周熙    时间: 2008-7-2 16:14     标题: 行政投诉结果

本人向四个部门投诉去信:锦江出租车公司董事长杨原平、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长汤玉萍女士、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女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周淮副局长。其中,行业协会很早来信告知我向交管局客运处投诉。我说已经同时向主管局长投诉了。
前几日收到信访来信,言及打算整顿出租车厢广告,并改造我所投诉的播放器装置。信里可见是奥运世博的政治气候所然。此事,也算有了眉目。




接下来,我准备碰触机动车安全检测乱收费这个潜规则区域。上海私车不下50万辆,如果平均每辆每年被乱收100元,这个黑洞可就惊人了 。
作者: 一张肚皮    时间: 2008-7-2 17:54

晚到的支持。
此事确实讨厌!
作者: LS640604    时间: 2008-7-3 21:45

看来还是法官看法不错:(此事)“属行政管理的范围,不属法院主管”。
作者: 阿吕    时间: 2008-7-3 23:01

首先对兮兮的公益精神表达一下支持和敬意!

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侵犯了其“消费自主选择权”,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自主选择权指的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消费其不需要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就本事件而言,如果出租车上播放乘车人无法拒绝的广告或非广告类视频(比如电影或电视剧),还要乘客为此额外付费,那就符合侵权特征了。

所以出租车公司目前的做法,实际是侵犯了乘客要求一种舒适的乘车环境的权利。而对舒适的乘车环境的权利的侵犯非出租车为烈,上海大部分公交车都有这类现象。窃以为,要改变这种状况,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似乎还找不到合适的依据。兮兮的诉讼起了个好头,其意义在于起诉本身而非结果,接下来要做的其实是通过更多民众的呼吁,推动相关的出租车及公交车的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限制其强行播放的做法。

数年前,我所里的律师就起草过关于电信账单夹寄楼盘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诉状,后因对究竟侵的何种权利莫衷一是,最后不了了之。看兮兮今日的境遇,想起当时,真可谓是可忍孰可忍也。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9-4-5 09:30     标题: 总算有好消息了

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3日消息:今后,新增出租车车厢内不得设置和发布车载信息视频广告。出租汽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外的广告清理工作于6月底前结束。近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出租汽车车厢内的广告设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条幅广告。而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现有合同期满后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现有合同期内不得新增加发布广告的车辆,不得延长合同期限。经营者应当将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合同情况报市或者相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此外,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广告除车载信息视频外,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设置和发布广告。除了以上位置,出租汽车车厢内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时,车载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作者: 兮兮    时间: 2009-4-5 09:33

上海出租车内视频系统,其实是某知名风险投资商几千万美金的得意之作,在上海第一财经频道播出,作为成功案例之一。但其社会效益被人诟病,终于到此为止了。
作者: 水笺    时间: 2009-4-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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