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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汪晖回答本报(注: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 [打印本页]

作者: 三苗    时间: 2010-8-2 10:35     标题: 汪晖回答本报(注: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

汪晖回答本报记者:“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

(2010-08-02)

早报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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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抄袭门”话题   问:您自己如何回应关于“抄袭”的批评?为什么至今不公开回应?   答: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   坦白地说,我在阅读了王彬彬文章后,的确感到很惊讶。根据研究,王文对于《反抗绝望》的指控共计十条,其中六条原著提供了注释,但他忽略或掩盖这些注释,或者将所谓参见式注释曲解为抄袭。这些做法只要稍加核查就可以发现。有两处原著提供注释,但重版时由于编辑分段,而将原注释与分段后的引文脱节,但注释仍然存在,属于技术性的失误。另外的例子则用完全不能成立的‘偷意’概念来指控,有很强的随意性。   我对《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的主要意见是: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反抗绝望》是22年前的著作,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   如果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批评,我不但愿意接受,而且一定持欢迎态度,并在再版时吸纳这些意见。但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刻意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用莫须有的定义对早期作品进行攻击和构陷,就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   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   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作者个人可以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由于这些指控涉及20多年前的著述,也需要从当时的学术规范出发研究相关的例证,才能全面客观地说明问题。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http://www.zaobao.com/zg/zg100802_004.shtml








问:您如何看待学术规范问题?
答:学术规范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其实也有其复杂性,离开历史的脉络和学科格局的发展,按照现在的规范对以往的论著加以判断往往会造成很大问题。以注释的体例而言,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引注的严格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历史条件的约束和一些出版惯例。八十年代当然是有学术规范的,但由于时代氛围不同,整个学术风格与今天不一样。这只要拿当时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与今天的著作做个对比就很容易了解。   中国对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始于20年前《学人》丛刊创刊之际。我是这场讨论的亲历者和推动者之一。在倡导学术史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我和我周围的朋友们曾对我们自己在八十年代的学术方式做过深入的自我批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从不拒绝批判和自我批判——但这个批判应该是真正的学术批判,也应该是从历史的观点展开的学术批评。 问:您对这次争论的评价? 答:在今天中国社会的大转变中,有争论是好事情,但如果为了达到打倒论敌而采取捏造证据、向国内或国外大规模寄送匿名信等方式,这样的争论就会走向反面。如果媒体以学术规范的名义展开批评,那么至少自己也应该遵守基本规范;如果媒体工作者一面发表单方面的观点,另一面又参与组织针对某个作者的社会动员,你就很难信任这样的媒体。   林毓生先生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是很好的事情,但他不做核查,以不实的例证作为指控的根据,就不合乎规范。他对我的思想观点展开批评,我也很欢迎,但他既没有引证,也没有上下文的关联,近于无的放矢。以这种方式在大众传媒中发言除了起到“动员”作用外,很难引起有意义的争论。


http://www.zaobao.com/zg/zg100802_004_1.shtml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2 11:00

这是最简单的办法,把所有的反对者一股脑儿贬低个遍,自己再把好话揽尽。
用最高调的言词来掩饰最胆怯的居心,真是可怜。
作者: 灵枢    时间: 2010-8-2 12:48

本帖最后由 灵枢 于 2010-8-2 12:49 编辑

在其他地方看到的一个回帖,引用过来。
我擅自(给这篇访谈)起了一个名字,叫“汪晖表态了”,因为这篇访谈确实是“表态”,仍然不是正面回应。汪晖指责林毓生的以下几句话,放在他自己身上是完全合适的,比如汪晖在这篇访谈里也没有“核查”,没有“引证”,没有“上下文的关联”。
引用:
林毓生先生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是很好的事情,但他不做核查,以不实的例证作为指控的根据,就不合乎规范。他对我的思想观点展开批评,我也很欢迎,但他既没有引证,也没有上下文的关联,近于无的放矢。以这种方式在大众传媒中发言除了起到“动员”作用外,很难引起有意义的争论。
没有正面回应,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这篇访谈中汪晖有两个转移:第一,断言王彬彬的“批判”不是“真正的学术批判”;第二,把矛头指向“媒体”去了。
作者: 姚宏越    时间: 2010-8-2 13:11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
----------------------
汪把他是否抄袭寄托于规章和法律,换一种简单的说法便是,如果他抄袭的字数没达到一些规章和法律所要求的比例,他就可以声称自己没抄袭。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2 15:42

...
没有正面回应,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这篇访谈中汪晖有两个转移:第一,断言王彬彬的“批判”不是“真正的学术批判”;第二,把矛头指向“媒体”去了。
灵枢 发表于 2010-8-2 12:48
呵呵,同意灵枢兄的看法,不过更准确点说,汪晖还没到“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的程度,只是“妄图模仿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罢了。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2 15:48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8-2 15:49 编辑
...汪把他是否抄袭寄托于规章和法律,换一种简单的说法便是,如果他抄袭的字数没达到一些规章和法律所要求的比例,他就可以声称自己没抄袭。
姚宏越 发表于 2010-8-2 13:11
姚兄,汪晖是先自己不说到底算不算抄袭了,请搞法律的人帮着技术性地挡一把,看能不能找出些理由来论证不算抄袭,论证成功了。其实抄袭不抄袭的,真要搅进了法律这个大酱缸里头,说不定就有了争议。汪晖说中国学术界分裂了,其实中国法学界比学术界厉害,一直分裂着。

比方说有一首诗,全文四行:“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俺哪怕斗胆把作者写成有刀,还是不构成抄袭的,因为谁信啊!
作者: 老残油记    时间: 2010-8-2 16:09

基本上吧,小汪的套路就是,关于"读书人窃书算不算偷"的问题,先得拎拎清楚,什么叫做"偷",刑法是如何界定的,这种界定是否考虑了对于"偷"的概念的历史演变,如"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合理性,然后,才可以讨论,"读书人窃书算不算偷"的问题,哈哈!
作者: yuanzhigao_0    时间: 2010-8-2 17:39

唉 我们指责一个人 说他是盗窃嫌疑犯 隔了四个月 这个嫌疑犯说:你们应该要在法律上认定什么是盗窃行为,还有我哪些行为属于道歉 你们的行为才算正确。——难道这几个月来倒汪派搜集的各种材料“不属于指证盗窃行为”吗?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2 20:33

【答: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

——需要记者查实,什么机构在做“专门的调查报告”。
——北大认定抄袭,是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的,这首先是学术道德问题。认定学术不端,对于汪晖,应该可以适用《诚实做学业》一书的三个原则。按照这三个原则,汪晖已经被揭露的情况,属于严重违背。至于三原则,除了书之外,也可以网上查到。
——汪晖律师以律师函形式向豆瓣施加压力(律师函其实根本可以不管),正在删除重要抄袭证据的帖子。好在有人已经都备份了。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2 20:36

让人感叹的是,运动的弦繃得比谁都紧,动不动就假设别人是“有组织的”。有证据吗?如果具有学者的起码素养,如此说话是需要严格证据支撑的。
但看来他什么都不需要,只要声称对方是在社会动员,自己就可以无辜到底了。
仅据我凑巧知道的一些事,我至少可以部分证明:事情正好相反。汪晖关于社会动员的说词,只是他运动神经过度发达的臆测。看来,汪晖做学问虽然丢人现眼,“讲政治”却无师自通,天然一把好手。还是弃学从政为好,反正在中国为官不需要选民同意,“讲政治”即可。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2 20:41

我对《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的主要意见是: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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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的整人套路,已经臭名昭著了。方舟子拿到了证据,又能怎样?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2 20:50

媒体为什么要整他?他抄袭了,被揭露了,还不承认。不引起公愤才怪呢! 11# 天边外
作者: 游游yoyo    时间: 2010-8-2 21:13

现在还把抄袭当“整人”的差不多无药可救了。
另外,抄袭家汪晖虽然装大师地摆谱“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但又唆使人在豆瓣大肆删帖,把“不利于”他的批判帖全部删了,呵呵,这种“不拒绝”的姿态真是高~~~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2 21:55

奇怪,他有什么权力让人删帖呢?
总有一些丑闻,让人大惊失色。阳光底下,还是有点新事的。
作者: 游游yoyo    时间: 2010-8-2 22:10

据说是他的律师要求豆瓣的管理员删的,把揭露他抄袭的N多帖子全删了。
作者: 李大兴    时间: 2010-8-2 22:20

题目可以改为,汪晖回答本报记者: 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抄袭!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2 22:21

不懂,不懂。俺太落伍了。律师有这个权力吗?这是律师还是中宣部大员?
本坛的法律达人,请有以教之。
当然,为了保留一点残存的信心,我还是希望,这是不实的传闻。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2 22:29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10-8-2 22:32 编辑

偶刚刚学习了新《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估计律师动用了这一法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李大兴    时间: 2010-8-2 22:38

不是靠法律,而是靠压力和咋呼,把豆瓣吓住了。豆瓣在乎的是它自己的利益,为此是不在乎删帖的。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2 22:50

偶刚刚学习了新《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估计律师动用了这一法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 ...
何萍 发表于 2010-8-2 22:29
何萍真专业啊,佩服。
当然,具体到这条法规,我完全看不懂,因为,我没有看到限制条件:谁有资格判定侵权?谁有权力勒令停止侵权?
假如,只要具有“被侵权人”这个条件就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可以想见的后果是:世上将不存在批评和揭露。任何人在遭到批评和揭露时,只要祭出“被侵权人”的身份,就可以追杀批评和揭露了。
我相信,实情肯定不会是这样的。
作者: 游游yoyo    时间: 2010-8-2 23:10

社区管理员 删除了小组话题“请各位给wangiarism的MediaWiki站提意见”的回应“目前《反抗绝望》一书已经发现的抄袭例证是40个,那么大略估计,全书剽窃的地方也许不下100处,可谓洋洋大...”,作者 vivo 。
附注:因汪晖的律师认定该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故作删除处理。

社区管理员 删除了小组话题“到底谁该举报汪晖涉嫌抄袭?”的回应“调查委员会成立不了,学风委员会摆摆样子,司法途径,大家又怕进法院,真是无语。 难道就让汪、朱这样的学...”,作者 民防卫士 。
附注:因汪晖的律师认定该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故作删除处理。

社区管理员 删除了小组话题“汪晖抄袭的一些恐怖新证据(转帖)”的回应“一个彻头彻尾的抄袭大师,无耻小人”,作者 哲学农民 。
附注:因汪晖的律师认定该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故作删除处理。

…………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2 23:14

媒体为什么要整他?他抄袭了,被揭露了,还不承认。不引起公愤才怪呢! 11# 天边外
心岳 发表于 2010-8-2 20:50
媒体“整人”,是破坏程序正义在先,借口目的正义在后。

你该问的是,为何要耍整人的套路?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2 23:35

22# 天边外

《联合早报》除了采访汪晖,还采访了其他人,下面是郑也夫和李小磊的,你的问题部分可以解答:

-------------
来源:联合早报2010-08-02
郑也夫:联署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这是了断争议的最好方法"
(2010-08-02)
● 韩咏红
"汪晖抄袭门"话题
"汪晖抄袭门"成为中国内外学术界与舆论界的争议课题,两个阵营的专家学者各执一词,本报也采访了支持清华大学进行调查,并参与联署要求清华大学成立学术调查委员会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
对于海外学者将"抄袭门"视为"媒体攻击"、政治迫害,郑也夫有截然不同的意见。
他说:"参加联署的有些海外学者看不懂中文,他们解释联署的理由时说:怀疑中国发生了政治迫害。我不认为迫害行动会选择诬陷剽窃这样最难得逞的领域。而王彬彬的文章是个体行为,是突发的。"
他说,这些天他的朋友与若干签名者有过沟通,其中一些不赞同给清华校长的这封信公开,另一些态度已经有变。
"媒体是公平的,他们只是提供平台,上面基本是学者的文章,两派都有。钱理群、靳大成、杨念群、舒炜、李陀等'挺汪'的言论一点不少。《南方周末》原计划发表舒炜的长文,是他自己撤稿转投别处。我驳斥了舒炜文章中对王彬彬证据的驳斥,他未答复。且不止一家媒体联系采访汪晖而未果。"
受访时,郑也夫也对汪晖四个月来不接受中国媒体采访,第一次发声却选择境外媒体表示"很不理解"。
他认为,涉嫌人所在学术单位组织调查是了断"抄袭门"争议的最好方式。
"今天是这样,以后应该成为学界的常规,事情发生了,不经外界敦促就自动履行。国内名牌大学中多有相关机构,但他们常常拖延、无作为。我们是在事发后三个月清华大学和社科院毫无作为的情况下,搞出了致两机构的63人签名信。"
事实上,面对着官办机构的无作为,一些关心此事的学界中人也议论过成立民间学术机构来裁定此事的可能性,但郑也夫认为这是下策,可能惹起更多争议。
他说:"我邀请公开挺汪的几个朋友(也是我的朋友)签名,因为我认为,涉嫌剽窃事件最终要通过当事人所在的学术机构裁决。很遗憾,他们拒绝了,他们认为学术机构开始受理就意味着汪晖有问题。这很荒诞,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啊。我们63人签名信是中性的,没有对汪晖剽窃与否表态,没有攻击,自然也就不是'有组织的攻击'。相反,我觉得90余海外学者的签名信是'有组织的包庇',不懂中文就参与辩护。"
他对比了汪晖和上海学者朱学勤(不久前也被惹上抄袭争议)。两个人都认为自己没有剽窃,但是在态度和处理方式上天差地别。汪晖面对实名人揭发,四个月不答复。朱学勤遭到匿名揭发后,在第一时间主动找复旦大学,要求审理,甚至上交学位证书。郑也夫认为,汪晖、朱学勤都各有不少"粉丝"(支持者),但两件事的态势大不相同,围绕汪晖的争论甚嚣尘上,"汪粉"们一直在抱怨媒体;而朱学勤的事情迅速走入学术调查机构,过程要平静许多,两种不同的演变方式,恐怕与二人的态度相关。
郑也夫认为,事情的症结还在于需要对"抄袭"问题调查清楚,对此,他寄望清华大学以及汪晖本人对此也有积极的表态。
他说:"我对清华和社科院(汪晖博士论文的授予单位)总体上很失望,但对清华还抱希望。明年是清华百年校庆,庭院打扫干净才能迎接海内外的宾客吧。我觉得作为当事人,汪晖的态度可以促进清华开始审理,他们的态度将是这件事接下来如何发展的变量。"
反之,郑也夫说,他唯一确定的是:"我知道很多学界朋友的态度是坚定的:此事不可以不了了之。"
《南方周末》编辑刘小磊的回应
(2010-08-02)
"汪晖抄袭门"话题
针对汪晖对《南方周末》的批评,该报编辑刘小磊在回答本报求证时说,在直接联系汪晖以前,他曾经通过多个渠道试图间接联系汪晖请他回应未果。
刘小磊也表示,除了王彬彬的文章,该报也刊登了批评王彬彬的项义华文章,他相信这体现出公共话题在大众媒体中的被讨论接着自我修正的过程。
刘小磊澄清说,他并没有表示要等两周才刊登舒炜文章,但最终因为字数关系舒文转投了《北京青年报》。
至于群发邮件清华大学公示获政府特殊津贴名单,刘小磊说,那是官方的公开文件,他认为可以转发给朋友当中关心此事的人。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2 23:50

本帖最后由 天边外 于 2010-8-2 23:51 编辑

23# 心岳

实际上,汪晖是否抄袭的话题?作为读者之一,俺的兴趣不大。但俺感兴趣的是汪晖以学术立足如何政治作为?这比读韦伯所著《学术与政治》更有价值。
作者: 李大兴    时间: 2010-8-2 23:57

汪晖学问很成问题,但确实是会搞政治的人。一方面歌颂国党、在西/藏问题上帮闲,另一方面挟海外学者和媒体自重,深谙大多数国人拜权崇洋之心。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3 00:05

25# 李大兴

以前有个传统,说这人会“搞政治”,就是会做官,会整人。

但是,汪晖的文章给俺的第一印象,比较有震撼的,是其以书生意气卷入政治风云之势,这点比较令人佩服。要知道,坛子里多的是清谈家,文以娱己娱人而已。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3 00:05

24# 天边外

真正的学者,与现实政治保持距离。西语politics和political会有区分。

真正研究政治的哲人,对一个社会的自我解释会持批评态度,但不是要用理性的解释去取代那种自我解释(self-interpretation),而是补充。

汪晖式研究政治,可以归到自我解释一类,不属于理性解释(noetic interpretation)。这是沃格林的观点。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3 00:09

27# 心岳

俺并不反对你的认识,尤其是拿西方学者对照的例子。

但是,就俺所了解的现实而言,中国的学者能否传承士大夫意识而零距离占有政治地位,从而理性的实践政治,即便是对与错的结果可能性,都该是一种值得称道的生存抉择。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3 00:14

说句题外的话,中国的现状一直欠缺的是“创造性”,“道德”不是问题,但“知识”总是问题。所以,看到秀才点兵,总赛过流氓与无赖把握兵权的历史俗套。

这也是俺欣赏汪晖的一面。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3 08:45

何萍真专业啊,佩服。
当然,具体到这条法规,我完全看不懂,因为,我没有看到限制条件:谁有资格判定侵权?谁有权力勒令停止侵权?
假如,只要具有“被侵权人”这个条件就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可以想见的后果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2 22:50
学习到这个法条时,我的确想到了燕谈。
我认为摆事实不会出问题,但是如果有明显的侮辱言辞的话,恐怕有麻烦。
虽然判断是否侵权最后得由法官判定,但是,真的被判侵权的话,就有损失了。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有关删帖要求后可能会比较迁就。
作者: 姚宏越    时间: 2010-8-3 08:59

6# 心中有刀

谢谢有刀,受教了。对于法律真是不太了解。被汪抄袭的多为国外或已故学者著作,想来不会有被抄袭者来告汪,那么是不是就缺少一个原告,如果走法律没有原告该如何?另外一旦书稿走法律程序后被认为抄袭,那么那些著作全部要下架收回吧?三联也不会那么轻易让汪输掉官司。总之感觉走法律程序判定汪抄袭太难了。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3 09:56

31# 姚宏越

还是法学专家冯象明白,汪晖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北大判定抄袭的机构,叫做“学术道德委员会”。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4 08:56

31# 姚宏越  

还是法学专家冯象明白,汪晖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北大判定抄袭的机构,叫做“学术道德委员会”。
心岳 发表于 2010-8-3 09:56
心岳兄,其实汪晖抄袭门会不会演变成法律事件,并不绝对。如果汪晖愤而起诉王彬彬或某家媒体了,到底构不构成抄袭,也就成了与汪晖名誉权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只是笔墨杖打来打去,那就还只是道德争议。
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0-8-4 09:12

这个问题首先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荣誉和脸面问题。

一个人如果自己糟蹋自己,既不犯法,也不存在道德问题。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4 11:12

心岳兄,其实汪晖抄袭门会不会演变成法律事件,并不绝对。如果汪晖愤而起诉王彬彬或某家媒体了,到底构不构成抄袭,也就成了与汪晖名誉权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只是笔墨杖打来打去,那就还只是道德争议。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8-4 08:56
我看,王彬彬绝对不怕汪晖起诉,而且王彬彬坚信,若起诉,汪必败。不妨参考今天华商报采访王彬彬的报道:

【沉寂近5月汪晖终露面

http://hsb.hsw.cn 2010年08月04日 02:30:05


3月10日,南京大学学者王彬彬在《文艺研究》上刊发文章《汪晖的学风问题——以〈反抗绝望〉为例》,质疑清华大学教授汪晖涉嫌抄袭。3月25日,《南方周末》全文刊载了这篇文章。在近5个月的时间里,学界与媒体纷纷针对此事展开讨论,但当事人汪晖始终沉默,8月2日,汪晖终于打破沉默,接受了采访——

“抄袭门”大事记

●3月25日,汪晖给媒体记者回复短信:“我很希望此事由学术界自己来澄清。”

●3月25日,网上出现钟彪《学术“私律”与“莫须有”》一文,批驳王彬彬。该文称:根据“偷意”这样一个极不严格的概念,几乎所有不做注的地方都可以戴上“偷意”的帽子,则所有学术文体都会崩溃。

●4月28日,王彬彬在媒体发表《读汪晖 〈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 仅限于第十二章第四节》一文,再次批评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有涉嫌抄袭内容。

●6月8日,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教授林毓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尽快调查汪晖“抄袭门”事件,汪晖抄袭如不处理,清华校长应该下台!

●7月6日,包括汪丁丁、郑也夫、张鸣等在内的63位国内外学者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7月9日,80多位海外学者联署签名信寄给了清华大学校长,力挺汪晖,称通过学者举证发现任何剽窃都不存在。 综合

首次回应涉嫌抄袭事件

“汪晖涉嫌抄袭事件”持续了4个多月后,汪晖8月2日最终还是通过媒体回应了这场风波,尽管选择的是境外媒体采访。

■针对抄袭

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

在境外媒体报道中,汪晖首先表态,“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汪晖不认为自己的不回应是在逃避,他表示,“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作者个人可以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由于这些指控涉及20多年前的著述,也需要从当时的学术规范出发研究相关的例证,才能全面客观地说明问题。回国后,我会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针对批评

“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对于来自很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汪晖也并不回避,甚至予以一定的反驳。在接受采访时,他表示,“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

对于挑起论争的媒体,他也毫不回避地指责,“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此外,汪晖也以不点名的方式批评了国内某些媒体,“如果媒体工作者一面发表单方面的观点,另一面又参与组织针对某个作者的社会动员,你就很难信任这样的媒体。”这里所指的“社会动员”,其中之一就是“就汪晖涉嫌剽窃问题给中国社科院和清华大学的公开信”,该信被许多人认为是出自某媒体编辑的动员。

■针对学术规范

“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

在接受采访中,汪晖重点表达了跟自己有关的所谓学术规范问题。汪晖认为,判定自己是否涉嫌抄袭,“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对于引出涉嫌抄袭一事的博士论文《反抗绝望》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汪晖辩护说,“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他认为,“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对“抄袭门”在学术界产生的观点分裂,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学术规范问题。汪晖认为,离开历史的脉络和学科格局的发展,按照现在的规范对以往的论著加以判断往往会造成很大问题。“以注释的体例而言,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引注的严格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历史条件的约束和一些出版惯例。(上世纪)80年代当然是有学术规范的,但由于时代不同,整个学术风格与今天不一样。这只要拿当时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与今天的著作做个对比就很容易了解。”

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特别是人文社科界就有关于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讨论,汪晖也提到,中国对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始于20年前《学人》丛刊创刊之际,而他本人也是那场讨论的亲历者和推动者。 据《东方早报》

针对汪晖回应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对于汪晖的回应,批评的始作俑者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彬彬应该是最关注、同时也最了解的当事人。昨日下午,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对于汪晖的态度,王彬彬用“令人失望”来形容;对于汪所说将要采取的做法,他则用“啼笑皆非”来表达自己的心情。

■针对汪晖回应

“这么晚居然做出的是这种反应”

记者:您对汪晖这么晚才做出反应有什么看法?

王彬彬:这么晚才做出反应让人失望!更让人失望的,是这么晚居然做出的是这种反应。

■针对汪晖的解决方式

“‘法律机构’如果证明汪晖没有抄袭,一定会信誉扫地”

记者:在汪的解释中,提出要通过学术共同体来澄清,并称会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这种方法符合正常的学术规范吗?

王彬彬:这种做法让人啼笑皆非。汪晖是清华大学教授,有资格对其被指控抄袭一事做出结论的,是清华大学的有关机构。当然,汪晖如果起诉指控者,法院也有资格做出裁决。那个汪晖委托的“法律机构”不知是个什么“单位”。但有一点很明确:这个“法律机构”的调查结果,如果证明汪晖没有抄袭,那这机构一定会信誉扫地。

■针对汪晖解释

“不能偷钱包说成捡钱包”

记者:汪晖称,著作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您所点出的他的相关著作是因为疏失,还是确为抄袭,这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何处?

王彬彬:一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疏失”而顺手牵羊,却不能把自己的入室盗窃解释成一时“疏失”,不能把自己到他人家中偷钱包说成捡钱包。

记者:汪晖称,“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这一论点是否成立。时代不同了,学术要求也不同吗?

王彬彬:纯技术性的规范,当然会有时代的差异。但不得剽窃、抄袭,却并不是纯技术性的规范。再说,汪晖的抄袭,并不限于写于二十几年前的《反抗绝望》。1997年出版的《汪晖自选集》和2004年出版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都已被指控抄袭,这些也可在“汪袭网”【汪袭网:http://jflycn.com/wangiarism。——转载者vivo注】查到。

■针对汪晖批评媒体

“对汪晖的批评,总体上是很严肃,很有建设性的”

记者:汪晖说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 “严肃批评”,您认为近5个月来对汪晖的批评是否严肃,是否有建设性?

王彬彬:近五个月来对汪晖的批评,总体上是很严肃,很有建设性的。网络上有一些嬉笑怒骂,那也很正常。

记者:这段时间,很多观点认为对汪晖的批评是“有组织”的,而汪也称包括“公开信”也是来自某媒体编辑的动员,您怎么看这一“社会动员”观点?

王彬彬:关键的问题是汪晖到底抄袭没有,以及抄袭程度如何。至于在这一过程中的种种方式,只要不违法,都不必计较。关键的问题是抄没抄、抄了多少。再说,时至今日,我的指控已不重要,广大网友和其他学者揭发的证据,已多得惊人。本报记者 狄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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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sb.hsw.cn/gb/newsdzb/2010-08/04/content_7816729.htm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4 11:30

记者:汪晖说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 “严肃批评”,……
——当年余秋雨被揭硬伤时,也是这样硬顶的,声称自己没有见到一篇真正意义上的批评。
众所周知,这是卖大力丸的招数。
实际上,如此下三滥的抄袭,提一次“学术”都是对学术本身的侮辱。
作者: 三苗    时间: 2010-8-4 11:30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4 11:33 编辑

王彬彬能把“资本主义文化”、“西学”、“新民”这些说成李泽厚的专有物(其它问题也基本上都有不同的说法)?恐怕李泽厚本人都不敢吧。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4 11:37

王彬彬如果能把“资本主义文化”、“西学”、“新民”这些说成李泽厚的专有物?恐怕李泽厚本人都不敢吧。
三苗 发表于 2010-8-4 11:30
实际上王彬彬不会这么傻,把别人想像成暴傻族,固然方便自己批评,但那方便出来的批评,也就太掉价了。
抄袭的单位,通常不是以词为单位,而是以短语和句子为单位。
想起来,吴洪森当初在窃取我为真名草拟的十六字时,所持的理由倒是与三苗兄一致:因为周泽雄那十六个字,词典里都能找到,所以谁都可以用。——关键不是词,而是词语的个性化排列。这难道不是常识?
作者: 三苗    时间: 2010-8-4 11:47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4 12:12 编辑

38# 周泽雄 哦,这么说周先生是准备指控李泽厚抄袭汤志钧、翦伯赞、范文澜、郭沫若,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的诸位参与者,陈翰笙……了?是不是还要加上王凡西,郑超麟等托派人士?我想稍有常识者都知道,被拿出来作为抄袭证据的那些说法在1949年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几乎所有写作者共同使用的套路。



另,“李龙牧”的问题我认为是《参考资料》,理由很简单,认为汪晖会去查找一份将近30年前的非专业杂志,我认为这是在表扬汪的勤奋。
作者: 三苗    时间: 2010-8-4 11:56

还有,按照周先生的逻辑,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的各个“自由民主党”是不是也要(上国际法院?)互相指控对方抄袭呢?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4 12:10

还有,按照周先生的逻辑,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的各个“自由民主党”是不是也要(上国际法院?)互相指控对方抄袭呢?
三苗 发表于 2010-8-4 11:56
天可怜见,这都哪来的“周先生的逻辑”。
再说一遍,批评的力度和射击一样,来自对目标的锁定。相反,胡搅蛮缠的表征,往往源于目标的跳出。“日本”以下,即为明证。
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0-8-4 12:17

另,“李龙牧”的问题我认为是《参考资料》,理由很简单,认为汪晖会去查找一份将近30年前的非专业杂志,我认为这是在表扬汪的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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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踩点往往也是很辛苦,很勤奋的。
作者: 三苗    时间: 2010-8-4 12:23

41# 周泽雄


不是么?周先生不是为吴版真名的相同“排列组合”耿耿于怀么?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4 12:38

本帖最后由 天边外 于 2010-8-4 12:40 编辑

43# 三苗

三苗同学,如果你想指出对方的错误,就列出对方的犯错清单,这是“逻辑问题”;如果你想让对方认错,这是“心理问题”。

何必与一位死不认错,看人认错的对手纠缠呢?除非你想锻炼口才。


想逞能,不妨学习对手的“壮胆”游戏——“抄袭14字切手指”的赌注?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4 12:48

41# 周泽雄  


不是么?周先生不是为吴版真名的相同“排列组合”耿耿于怀么?
三苗 发表于 2010-8-4 12:23
咳,我明明说的是个性化排列组合。三苗兄连如此浅显的常识都再三再四地弄不明白,你不寒,我替你寒一个,如何?
干脆,好人做到底,再示范一下普通排列组合与个性化排列组合的区别(燕谈大概真需要另设幼托版):
普通排列组合:北京、上海、天津等地……
个性化排列组合:崇尚争鸣、倡导理性、认同多元、鼓励宽容。
在搜索引擎时代,最简单的检验法是:个性化排列组合方式,你只能搜出寥寥几条,且基本上指向特定文本,普通排列组合,一搜就是成千上万。
示例如下:在百度上输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找到相关网页约23,700,000篇
在百度上输入“崇尚争鸣、倡导理性、认同多元、鼓励宽容”,“找到相关网页约27,800篇”,后面多为失真网页,而首页显示的,无不与燕谈、真名有关。
耿耿于怀?很正常呀,假如我视这种偷儿行径为正常,那才叫堕落呢。莫非,三苗兄还在“正常”中?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4 12:56

43# 三苗

三苗同学,如果你想指出对方的错误,就列出对方的犯错清单,这是“逻辑问题”;如果你想让对方认错,这是“心理问题”。

何必与一位死不认错,看人认错的对手纠缠呢?除非你想锻炼口才。

...
天边外 发表于 2010-8-4 12:38
活到你这种份上,也算是境界了。别人抽你都嫌掉价,你就无往不胜了。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4 14:29

46# 周泽雄

手术后套上“金手指”,就不掉价了。还可以摆阔。

一直不明白,为何假文人扮酷劲——抄袭治罪,要自切手指呢?难道效仿壮士断腕?可是汪晖再空闲怎么会回眸这类小丑的自我表演呢? 又不是“钓鱼门”!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4 14:49

46# 周泽雄  

手术后套上“金手指”,就不掉价了。还可以摆阔。

一直不明白,为何假文人扮酷劲——抄袭治罪,要自切手指呢?难道效仿壮士断腕?可是汪晖再空闲怎么会回眸这类小丑的自我表演呢?1 ...
天边外 发表于 2010-8-4 14:29
你这种人,不用理。狗腿子都不如。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5 17:19

当朱学勤表态,能对他有无抄袭做出鉴定的只能是学术机构时,他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学术抄袭的鉴定标准不是“常识”。根据常识,如果两本书中的相同文字达到一定的数量,且一本书的出版时间早于另一本,就可以认定出版在后的抄袭了出版在前的。
  所谓的“常识”标准,其实并不常识。例如这种情况也是常识:两本书的相同文字达到了一定数量,但两本书的出版时间是相同的或相近的,且两位作者都不了解对方的工作。
  当然,这么说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包括先前在汪晖事件上积极主张采用常识标准的人。这些人中有一部分会因此对朱学勤感到失望。为了维护常识标准,他们不得不在声讨汪晖的同时,也对朱学勤的“抄袭行为”表示不屑(打引号是因为目前有鉴定权威的学术机构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不过,无法改变的是,最终鉴定汪朱二人有无抄袭的仍将是学术机构,不是媒体和网络,也不是法院。
  如果最终的调查结果是汪朱二人没有抄袭,坚持常识标准的人将把怀疑和批判的矛头对向负责鉴定的学术机构。已有人对葛剑雄的两次表态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结果是:最终判朱学勤没有抄袭的可能性将会更大一些。还有人因此对整个中国学术界的诚信和公正展开质疑和批判。当然他们也是有质疑和批判的理由的。例如:(1)中国没有学术界,只有学术官僚和利益集团;(2)中国没有真正的学者,所谓的中国学者其实都是四五流货色,并且由于水平低,所以只能靠拉帮结派充门面、壮声势;(3)中国没有学术研究,只有生产学术垃圾的教授、博导、硕导以及博士和硕士。所以必然要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袒护汪朱。
  显然不能说这些怀疑和批判没有道理,因为显然不能说,这些怀疑和批判所针对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尤其是,中国学术环境的糟糕是明摆着的。但是,为什么没有人对自己所坚持的那种标准——常识标准,产生哪怕只有一次的微弱的怀疑呢?他们从哪里获得这种“自信”的力量呢?
  可能是因为人多吧。中国本来就人多。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18:47

“所谓的“常识”标准,其实并不常识。例如这种情况也是常识:两本书的相同文字达到了一定数量,但两本书的出版时间是相同的或相近的,且两位作者都不了解对方的工作。”
——我很好奇,蝈蝈兄是否熟悉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根据你这句话,我有理由怀疑,因为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一条也不符合你的假设。
实际上,针对汪晖抄袭的揭露,管见所及,还没有出现绝世高人,人们指出的内容,都是汪晖有过说明的,我还没看到一条揭露,来自汪晖未曾提及的某本书。就是说,针对汪晖的抄袭指控,目前完全是按图索骥地进行的。你想必同意,并非一个人只要在书中某页提及《资本论》,他在书中另一页上对《资本论》的大段脱注摘抄,就都算不得抄袭了。是不?
如果你确实没有了解过汪晖抄袭的内容,你关于常识的说法,恕我直言,就得承受不切实际之讥了。
常识是很有用的,摆脱常识是需要非常理由的,由于汪晖被指抄袭的大量内容,属于简单的抄袭,根本不劳专家大人,所以,在这当儿呼吁专家,很不恰当。
好比说,你明明已经凭可靠的常识知道今天是高温天气了,却偏要相信专家,专家不出面播报,你就嘲笑别人穿T恤。这又何必呢?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惹眼程度并不亚于人们感受高温天气。
一般说来,只有涉及学术原创力方面的内容,才需要专家,判断低级的抄袭,常识就已足够。认为普通读者缺乏辨别低级抄袭的能力,对专家过于谄媚,对读者过于蔑视,对实情也过于忽视,实不足采。
如果你没有了解汪晖抄袭的内容,麻烦了解一下再发表高论。这里有个汪袭网(http://jflycn.com/wangiarism/),烦请移驾。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5 21:03

老周:
  你的形容词过多了,例如“对专家过于谄媚,对读者过于蔑视,对实情也过于忽视,实不足采”。我认为这些词可以增强你观点的色彩,但并不足以增强你观点的可信度。
  我所说的常识标准,正是你所说的,人们根据汪晖书中提到的参考文献,就可以按图索骥地找到抄袭证据的线索。你说“常识是很有用的,摆脱常识是需要非常理由的”。对此我想说的是,“非常”也是一个不必要的形容词。因为用来说服人的理由,并没有非常和不非常之分,只有正确与谬误、可信与不可信之分。一个理由如果是正确的,它就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而一个理由如果是可信的、可以接受的,它就迟早会成为常识。所以,并不是有了非常的理由才能有保留地否定一个常识,而是有了正确的、可信的理由,就可以改变一种常识。
  你说:“由于汪晖被指抄袭的大量内容,属于简单的抄袭,根本不劳专家大人,所以,在这当儿呼吁专家,很不恰当。”对此我想说的是,“属于简单抄袭”是你根据常识标准得出的结论,但还有完全不同于你的结论的看法。而我认同的是与你不同的观点。因为我认为,他们提供的理由比常识标准更可信。
  你推荐的汪袭网,我就不看了。因为更让我感兴趣的,不是汪晖有无抄袭,而是人们如何鉴定抄袭。在燕谈上,我已经看到指控汪晖抄袭的鉴定标准——常识标准。如果有人告诉我,还有不同于这个标准的标准,同样也证明汪晖抄袭了,我会去关注的。
作者: 心岳    时间: 2010-8-5 21:25

汪晖不是国际学者吗,我就推荐国际上公认的准则。这也是我们推荐朱学勤教授学习的。

【学术诚实三原则

学术诚实 , 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而有效的原则:

当你声称自己做了某项工作时 , 你确实是做了。
当你仰赖了别人的工作, 你要引注它。你用他们的话时 , 一定要公开而精确地加以引注, 引用的时候 , 也必须公开而精确。
当你要介绍研究资料时, 你应该公正而真实地介绍它们。无论是对 于研究所涉及的数据、文献,还是别的学者的著作,都该如此。

这些是最低限度的原则 , 很容易记住且遵照执行。它们适用于你所有的课堂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和考试。它们也适用于大学里从新生到教授的每一个人。它们不仅仅是针对学生,也是针对整个大学的学术诚实原则。 】

如何运用这些原则?请读《诚实做学问》:下面的链接可以读到免费电子版: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2630404/

此书我在六年前就公开建议教育部给每位教授发一本。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21:26

蝈蝈兄:
抄袭首先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只有当我们先确认存在哪些事实,然后才谈得上适用正确的观点。我的前帖,无论是否存在过多的形容词,首先提醒你注意的,是对事实的关注。因为,假如你连汪晖到底是如何抄袭的都不甚了了,你自称的观点,又如何落脚呢?你又凭什么去认同别的观点呢?
截至目前,你似乎根本不知道汪晖是如何抄袭的。对此,我没有看到有力的反证,相反,你告诉我,你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缺乏兴趣。缺乏兴趣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一边声称对事实缺乏兴趣,一边却要告诫别人如何看待抄袭,还要在脱离事实的基础上侈谈观点和标准,我就不清楚你“自信的力量”来自何处了。
回到事实吧,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与你不同的是,当我谈论汪晖抄袭时,我脑海里立刻能浮现至少十来个具体的抄袭证据,它们每一个都符合抄袭的定义。请问,你能浮现出几个?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5 21:43

周兄:
  事实是不能争议的,能争议的只是观点,也包括人们从他们自认为掌握的事实中所得出的结论。如果争论中有人敢于声称自己不承认事实,那就没什么可争的了。如果有人拒绝说符合事实的话,那他就是在欺骗。这个道理我对有刀也说过,但很遗憾,他好象把我的意思理解到别处去了。
  我知道,从你脑海中浮现出来的有关汪晖抄袭的至少十来个具体的证据,全是你所看到的事实——你坚信它们是事实。但是很遗憾,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像你一样,当脑海中浮现出与你曾经看到的相同的画面时,立刻断定那是汪晖抄袭的证据,是事实。而我所关注的事实是:在汪晖、朱学勤有无抄袭的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而且,双方都认为自己掌握了事实,因此也都认为自己的看法是对的。
  你说我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缺乏兴趣。我不得不说,这不是事实。事实是,我对你称之为事实的东西,有不同于你的看法。我的自信就来源于,我清楚地知道在对立的双方中,也包括我和你的对立观点中,各自的理由是什么,也包括我的理由和你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21:49

蝈蝈兄喜欢谈论汪晖抄袭,但不愿面对汪晖如何抄袭。这个,别人也奈何他不得。
当别人谈论汪晖抄袭时,是先看到了若干抄袭事实,再根据自己的学识或常识,认为它们符合自己对抄袭的定义。蝈蝈兄反之,先认定存在一个区别于普通常识的特殊认定法,再来认为别人对汪晖的指责不成立。至于汪晖到底是如何抄袭的,蝈蝈兄反而认为(我实在不敢确定,因为这违背“常识”)是不重要的。而那个蝈蝈强烈认为存在且无比重要的专家组,到底会对抄袭持何种认定标准,截至目前,我没有听蝈蝈兄说及。看上去,好像那是一个由远古祭司所掌握的核心机密,深藏在某个学术约柜里。
这么说,蝈蝈兄可能又要说我形容词太多了。我奇怪的是,你怎么一次也不愿意问问自己:我能提供的事实,为何这么少呢?
说大话真是太容易了,唯其容易,少说为妙。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21:56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5 22:00 编辑

“你说我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缺乏兴趣。我不得不说,这不是事实。”
——这个事实,是你告诉我的,我请你去汪袭网上核对由网友全新提供的海量事实,你答我一个“你推荐的汪袭网,我就不看了。因为更让我感兴趣的,不是汪晖有无抄袭,而是人们如何鉴定抄袭”。如果你想说,如此回复的意思,乃是表明了你对“进一步核对事实”充满兴趣,我只能怀疑,我们是否在使用同一种语言。
你告诉我,事实是不能争议的,还说有刀曾误会了你的见解。很遗憾,出现在我面前的,正是关于事实的巨大争议。你我刚刚说了一个回合的话,理解竟天差地别。
请问,哪个才是事实?如果不能争议,是否只有一种结果: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哪怕我刚刚看到你表达了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的漠然,也必须随着你“这不是事实”的断语,而随之改口。再则,既然事实是不能争议的,你否定我的表述为“这不是事实”,难道不是在争议事实,而是在争议观点?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5 22:48

老周:
  你的形容词过多了,例如“对专家过于谄媚,对读者过于蔑视,对实情也过于忽视,实不足采”。我认为这些词可以增强你观点的色彩,但并不足以增强你观点的可信度。
  我所说的常识标准,正是你所说的, ...
蝈蝈 发表于 2010-8-5 21:03
“谄媚”、“蔑视”、“忽视”什么时候变成形容词了?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5 22:49

能否从现在开始,把批判的矛头转向另一个“抄袭者”(姑且作个常识判定)——朱学勤?我前面已经略微提到了他们两位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的一致性,除了派别身份想对立之外,那么抄袭的激烈反对者们为什么会坚决追杀一个而忽略另一个?

在本坛,以我的估计,这个“转向”的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老周已经预先提供了一个理由:缺乏挪动枪口的动力。那么其他喜欢认定事实的朋友呢?现在朱学勤也同样是坚决否认抄袭的,而且我还觉得他要求揭露者亮出真实身份同样应该属于“激怒”群众的言行。由于我们对汪的观点不认同,对汪的文字有反感,而对朱则相反就该使用两种态度对待用样的行为?

我知道各位的精力是有限的,但汪晖差不多已经是死猪了,追杀他不如追杀朱学勤更有挑战性不是吗?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5 22:51

如果有朱袭网,我一定去看。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5 22:54

哈,有刀你精力无限啊。我啥网都不看,就看燕谈。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5 22:59

哈,有刀你精力无限啊。我啥网都不看,就看燕谈。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5 22:54
回老童,我平时上的网也不多,除了燕谈,主要还上凤凰网、当当网、卓越网、孔夫子网。

关于朱学勤抄袭,如果有谁具体指出哪篇文章哪段文字,对照文献是什么,我肯定愿意看。汪袭网让人对汪晖的抄袭一目了然,但朱学勤抄袭的证据何在,我的确不清楚。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5 23:03

不清楚还不算了,管他呢。对了,要是闹上法庭,汪晖请有刀你做他的辩护律师,你去不?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23:06

能否从现在开始,把批判的矛头转向另一个“抄袭者”(姑且作个常识判定)——朱学勤?我前面已经略微提到了他们两位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的一致性,除了派别身份想对立之外,那么抄袭的激烈反对者们为什么会坚决追杀一个而忽略另一个?

在本坛,以我的估计,这个“转向”的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老周已经预先提供了一个理由:缺乏挪动枪口的动力。那么其他喜欢认定事实的朋友呢?现在朱学勤也同样是坚决否认抄袭的,而且我还觉得他要求揭露者亮出真实身份同样应该属于“激怒”群众的言行。由于我们对汪的观点不认同,对汪的文字有反感,而对朱则相反就该使用两种态度对待用样的行为?

我知道各位的精力是有限的,但汪晖差不多已经是死猪了,追杀他不如追杀朱学勤更有挑战性不是吗?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5 22:49
俺也期待朱袭网,如果有,也会去看的。
对朱学勤先生要求揭露者亮出真实身份一事,俺也是第一时间就在燕谈表明态度的:反对,反感。找来原帖,复制如下:

“不过朱学勤同时表示,他会在适当的时候作出正式的回应,特别是Isaiah能表明真实身份之后,会和他做学术上的探讨。”
——这句话我看不懂。为什么非要人家表明身份呢?实际上,争论虽然表面上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实际上是通过媒体并交付大众来判断的(如果相关独立机构愿意介入,再好不过),因此,即使一方蒙着面具,也完全不妨碍讨论的继续进行。比如,在南周上撰文揭露林国荣的武仁先生,就是一个笔名,作者是谁我至今都不知道,但又有多大关系呢?假如不想让讨论滞留在动机、门派等无聊领域,我甚至想说,蒙面人还别有可取之处呢。
就此而言,把焦点集中在对方的身份披露上,太像一个借口。批评不是政府行为,且批评的内容源于文本而非人事纷争或市井流言,因此,严格地说,被批评者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真实身份的。

另外,刚才在查找原帖时,顺眼瞄了下当时见到的朱袭段落,确实觉得不算严重。如果哪位网友知道有更翔实的指控,麻烦指引则个。
我会去看,如果程度不严重,多半会沉默。老童说得对,精力有限嘛。如果程度恶劣(比如与汪晖相近),就难说了。
但无论如何,我会尊重一切检举揭发者,无论他动机如何,一概不闻不问。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5 23:12

朱的也严重。如果都认定抄袭,那么有个比喻:汪是抄的李白、韩愈,以为读者是瞎子,够愚蠢;朱是抄的莎士比亚、狄德罗,欺负俺们看不懂洋文,挺阴险。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5 23:16

动机可以不问,或者说就不该问,但动机确实存在,不会因为我们不问就消失了。

本次事件,从汪到朱,左右派别对冲,显而易见。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5 23:21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10-8-5 23:31 编辑

回周兄:
  我还是认为你的形容词过多了。我还认为,如果你坚信你说的就是事实,那是不需要使用那么多形容词的。
  你说我是“先认定存在一个区别于普通常识的特殊认定法”。我觉得“特殊”这个词就是多余的。因为我已经说了:“在汪晖、朱学勤有无抄袭的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当然,你可以不接受不同于你的标准,并称它们是特殊的,但这只是表达了你自己的感受。
  你让我问问自己,为何能提供的事实这么少?对此我的回答是:首先,事实不是用多少来衡量的,事实就是事实,一百个事实并不比一个事实更有力量;其次,我不会用尚未形成共识的标准来断定事实,所以我能提供的事实可能真的是很少很少。
  你还说:“而那个蝈蝈强烈认为存在且无比重要的专家组,到底会对抄袭持何种认定标准,截至目前,我没有听蝈蝈兄说及。”这句话中,我认为“强烈”、“无比重要”,还是形容词。去掉这些形容词,你问我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专家组对抄袭的认定将持何种标准呢?我老实承认,这个我的确不知道,也无法预测。但我不认为这说明我的观点站不住脚。相反,如果我说我知道或我能预测,那我就是在自相矛盾。因为如果我知道或我能预测,那就不需要专家组。
  后面有关事实和观点之间的区别,我们可能真是理解上有天差地别。不过这与抄袭风波无关,暂且存异,你看如何?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23:24

“动机可以不问,或者说就不该问,但动机确实存在,不会因为我们不问就消失了。”
——完全认同。
“本次事件,从汪到朱,左右派别对冲,显而易见。”
——我对王彬彬先生不算了解,仅就我略有所知之处,王彬彬的爱好主要在文学,与学界的左右两派之争,似乎缺乏可见的关联(隐秘的联系,那就天晓得了)。使一桩纯技术的抄袭揭露演变为左右之争,不得不说来自护汪阵营。抓住朱学勤,即是这一派的突出战果。
我不管,谁抄袭都是丢脸,丢脸不分左中右。俺说过:抄袭就是抄袭,抄袭与门户之见无关,抄袭自成一个委琐山头。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5 23:43

蝈蝈兄:形容词云云,就算过多,也无非是表述风格问题,非关大旨。假如论坛聊天也得先行约定语言风格,那也太累了不是。蝈蝈兄把矛头集中于此,似大可不必。当然,好说好说,以后与你讨论,尽量减少使用形容词就是了。俺打从中学时就知道,形容词太多,乃是笔墨能力低下的特征。
知道电影《罗生门》,一般也就不会认定“事实是不能争议的”了,退一步说,知道成语“盲人摸象”,也就知道,存在争议的事实,乃是世之常情。照相机镜头所见的事实,与人眼所见的事实,即大有不同,更别提显微镜与望远镜下的事实差异了。
也许,关于“事实是不能争议的”,蝈蝈兄另有别样角度,对此我姑且尊重。但我们目下涉及的,确实只是明显的事实。比如说,两篇文章具有高度相似(或简直完全相同)的字数达到一定规模(20字或300字不等),且已经有证据证明,其中一篇文章的作者,不仅看过、而且熟悉另一篇文章,同时,读者却没有得到明确暗示,以至若非他人指出,他们只会将其视为原创。尤其重要的是,相似的文字要么具有表达上的独特性,要么具有观点上的新颖性,绝非毫无新意的大话套话。当此之时,拒绝将这种行为视为抄袭,世上还有哪种行为,可以视为抄袭?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6 00:06

回周兄:
  《罗生门》我没有看过,但“盲人摸象”还是知道的。就盲人摸象来说,事实是,他们有的摸到了像扇子一样的东西(严格地说是与触摸扇子相似的触觉),有的摸到了像柱子一样的东西(严格地说是与触摸柱子相似的触觉)。其中能称为事实的,只是不同的触觉,不是扇子或柱子一类的东西。所以,他们并不是在争议事实,而是在争议由各自的触觉所引发的对事实的主观认定。在这个例子中,事实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们正在触摸的是大象身体的不同部位。
  我认为,在我们正在争议的事件中,能够称为事实的,是汪朱二位的早期论著中都出现了某些段落与他人著作中的某些文字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的现象。而我们正在争议的是,这些是否足以证明,汪朱二人抄袭了?换句话说,我们正在争议的是,抄袭是不是事实?由于涉及不同的鉴定标准,所以,这是一个尚未确定的“事实”(打上引号是因为,严格说来,不能确定就不能称为事实,而只能说,它是一个有待确证的事实)。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00:18

“你问我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专家组对抄袭将持何种认标准呢?我老实承认,这个我的确不知道,也无法预测。但我不认为这说明是我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如果我知道或能预测,那就不需要专家组,而我的看法肯定将是自相矛盾的。”
——针对蝈蝈兄的这句话,再说两句。
蝈蝈兄虽然不能确切说明专家组对抄袭将持何种标准,但我们借助逻辑,也是可以打探一下的。既然是专家组,而且还是学术专家,那么,其所持的标准,定然高于而非低于寻常标准,当是不难预见的。另外,我们大概也能达成如下共识:在一切与文字有关的标准中,相对最严格的,一定是学术标准。好比说,我喝到的一种牛奶,如果用较低的标准已经证明为不合格,改用相对更高的标准时,绝不可能反而被说成是合格的。或者说,假如我凭味觉已经喝出某种牛奶变质了,有人换用最严格的标准,反而论证出该种牛奶正处于高品质态中,那一定是荒谬的。
所以,可见的结果是,大量普通读者凭借常识即能看出抄袭的东东,改用相对更严格的学术标准(无论它是什么)检验时,绝不可能得出相反结论。
若以上推理无误,那么,蝈蝈兄是否提供专家组的鉴定标准,就不再重要了。无论它是什么,只会罪加一等,而不可能罪减一等。
注意,我一直强调的,乃是低水准的简单抄袭,并未涉及相对高端的内容。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00:28

回周兄:
  《罗生门》我没有看过,但“盲人摸象”还是知道的。就盲人摸象来说,事实是,他们有的摸到了像扇子一样的东西(严格地说是与触摸扇子相似的触觉),有的摸到了像柱子一样的东西(严格地说是与触摸柱子 ...
蝈蝈 发表于 2010-8-6 00:06
明白了,蝈蝈兄“事实不能争议”的观点,涉及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大象就是大象,不可能是柱子。但要肯定这一点,必须站在大象的立场上,而不是盲人的立场上。可现实是,面对事实的不是大象,而是盲人。我们都是不同程度的盲人。也许,太阳大人可以说,太阳就是太阳,但人类并没有资格这么说,人类对太阳的认识,永远抵达不了太阳本身。
就此而言,蝈蝈兄强调“事实不能争议”,是没有价值的。这句话的价值,只有对全知全能的上帝才能存在,对人类来说(包括你我这样的讨论者),我们谁都难免有人看到扇子,有人看到柱子,我们需要通过种种方法(争论也是一种)逐步接近大象。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6 01:40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10-8-6 02:09 编辑

先回周兄的70楼:
  在鉴定是高级抄袭还是低级抄袭以前,首先要鉴定是不是抄袭。周兄认为专家组的鉴定标准应该是更高、更严格的,所以专家组的鉴定结果只能是罪加一等,这只是周兄的推测。也有可能专家组的鉴定结果是汪朱二人均不构成抄袭。当然,那时周兄仍可坚持认为专家组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或低于周兄的常识标准。但这并不说明,专家组的鉴定标准应该有周兄所期待的那种更高或更严格,因为专家组的标准可能与周兄的标准完全不同,正如现在就有许多学者不认同周兄的标准一样。我也认为,周兄用来推测的逻辑是不恰当的,有要求别人的标准必须与自己一致的嫌疑。
再回周兄的71楼:
  我说事实是不能争议的,并没有说不存在事实,也没有说人类不可能认识任何事实,或人类的认识永远处于不断接近事实的状态(事实不同于真理)。在周兄提到的盲人摸象的例子里,我说过,有的人触摸到了像柱子一样的东西,他产生的这种触觉是一个实际经验上的事实;有的人触摸到了像扇子一样的东西,他产生的这种触觉也是一个实际经验上的事实。但是,他们认为自己触摸的就是扇子或者就是柱子,那却都不是事实。并且,就他们触摸的是同一个东西而言,绝不可能既是扇子又是柱子,这也是一个事实,并且是唯一的事实——在理性范围内、根据矛盾律可以断定的事实。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0-8-6 02:28

朱的也严重。如果都认定抄袭,那么有个比喻:汪是抄的李白、韩愈,以为读者是瞎子,够愚蠢;朱是抄的莎士比亚、狄德罗,欺负俺们看不懂洋文,挺阴险。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5 23:12
铜版,若朱真是抄袭莎士比亚或狄德罗的,那还真不好认定抄袭了呢。且不说汉文与外文有语法上的差异,仅就“活着还是完蛋,都是个问题”这句型,给不给出处,明白的都知道是扭用老沙的名言。
作者: 卓立    时间: 2010-8-6 03:45

一直不关心这话题,以自己体验判断,肯定是都抄了,要做到博士论文等早期作品中引用宏富而精到,特别是理论型的人文方向,每一条引文其实都要求付出远超征引文字数的阅读努力,结果自然多半是注水了之。我见过N多的人,靠着读几本二手观点集录翻版成自己论文中的层层注释。

不过这个时代在中国的学术圈混有点难,想要一点也不湿鞋而又功成名就,要耐的不只是一点的寂寞,还得有些好际遇吧。所以我不觉得汪朱抄袭案是多大的失德。失德或者犯罪其实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它得是反常的情况,而当你的身边全部是小偷甚至体制也在逼良为娼时,它或许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了,这时候,出淤泥而不染是一个要被表彰的标准,而人在水边不得不湿鞋,则只是不值得认同罢了,如果因为此人本身具有一点五十步笑百步的能耐而反被揪出竖为典型,则此种批判的效果上却反而类于“木秀于林而风摧之”了。就此而言,我以为从“绝对”的道德标准看,此二人抄袭失德恐怕错不了,但问题是这种绝对认定又是依赖于“常理”,而如果从常理角度出发,那么也就从相对的角度地讲(常理的角度其实是不可能不相对的,即使用法律条文也弥补不了这个),学术的大气候如此,此二人也不过是个多中之一,成不了引领正面的标杆,但充当儆猴的鸡,又太背了点。

另一方面,我以为泽雄先生从文学作品的道德角度对汪朱抄袭案持以绝对的批判,稍嫌草率。理由如下:

1、文学领域的创作与理论学术领域的创作有区别,前者的创造性或许可以“主要落在文字的组合排列上”,而后者的创造性却是首先体现在观点上。由此导致的是,对于前者,写作“不偷不抢”的文字不难,难的是如何写得高明出彩,对于后者,要写出观点的创造性来却太难,尤其是那些理论型的人文学术作品。抄袭无疑都是可耻的,但由于这种领域上的不同,却形成了对抄袭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直接以文学界的抄袭道德标准批判学术界的抄袭事件,有可能会过于苛刻或粗线条了些。至少,靠抄袭在文学界谋生的,恐怕会是绝无仅有,而靠汪朱式抄袭在学术界谋生甚至功成名就的,乃是主流。那么,以绝对化的抄袭常理对此事进行评判乃至清洗,恐怕与当今官员系统反腐败同理,光彩诚然都是不光彩的,但那倒下的官员,恐怕应该先看成权力斗争的牺牲品,其次才是一个道德罪人。

2、如果学术作品(主要是理论型作品)的创新着重点在于论点,那么文字上的排列组合同是否雷同,便不再是评判的重点。或者这么说吧,如果一个学术文字抄袭者足够耐心高明,是完全可以做到文字的排列组合完全原创,而观点理论完全照搬别人的,这种作品在我看来,如果以理论学术原创的面目名世,也是抄袭(但得鉴定学术细节。而反过来领会,如果一部作品,在细节行文处时不时有别人的语句完全纳入而不明言,但其观点却是真正的原创,那么不但不是抄袭,反而是杰作了,因为一部真正的理论原创著作,对于当今的中国学术甚至这个时代,都是罕见的吧。那也就是说,由于创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了观点的原创性,充当材料的行文引文则成为无所谓的枝节,或者说,一个真正的理论原创者,又何必去抄袭那点文字呢,就算取了不说明,也是因为不值得为说明它费笔墨而已。

3、但这样的原创作品极其罕见,而学术人却得不停地写作,所以工作的着重点就被转移到了对材料、前人论点的研究、疏理以及相应的学术型论点上,于是思想让位于博学,观点让位于材料。这时候,论点与前见的历史,以及对它们的广泛无死角地搜集并诚实的引用注释,就成为关键的工作,衍生出现在的学术规范,由是在这种匠人型的工作中,引而不注的抄袭,就涉及了另一种创作道德。这种抄袭与文学上的抄袭还是有区别的,那就是这种抄袭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了冒充创新,而是为了冒充博学、虚拟学术功力,这是一种空城计式的抄袭性质。我必须说,一旦面临司马懿兵临城下的窘境,几乎所有的中国学术人都会去唱这种空城计,尤其是对于写作早期成名作品时的学者,时间精力上的有限性势必造成相对于写作题材的瓶颈。区别在于,有些人成功地兑取学位之类,然后泯然众人自得其乐去了,有些人靠更多一点的才华或更周到的疑兵之计获得了更大的成功,然后不幸地成为今天被揭出来的汪朱张之流,有些人周到地消灭了所有的痕迹免于文抄公的指责,有些人则迫于进度留下马脚无数……但在我看来,这里体现的学术伦理,应该是是否诚实踏实,是否甘于寂寞,而不是文学式的抄袭。在这里,以无充有是否是窃贼的关键,在于那城墙上端坐的到底是腹中雄兵百万的孔明,还是一个卧槽泥马式的悲剧。关键在于,无论汪张等人,皆不是孔明,或者说绝没写出什么原创型理论大著,所以,只能按匠人的标准来衡量,是不够诚实但或许技艺还算娴熟的匠人。

4、即使是学术上的征引,加不加注也还要分引文著名不著名,而著名不著名,又要看受众的视野区别。比如说吧,我在写作时,引用一下诸如洞穴比喻、回到事实本身、踢石头之类,是肯定不会加注的,否则有故意堆积注释数量之嫌,甚至,能把它们化为只是词组就尽量地化掉,类似古诗用典的处理。而且,以自身为例,在我写作时,由于存在写的是纯西哲,或者说默认的读者是哲学界的专业人士,可答辩时答辩人却可能是来自历史学界的学者这样的错位,一度令我在哪些加注哪些不加注出现尺度麻烦,曾有一稿,将所有我认为并不稀奇或者学理视野精深的哲学学者必定熟悉的语句或公案全部略去引文注释以减少过多的注释,却因此让自己导师读得满腹疑云,问我说到底里面很多观点究竟是我自己的观点,还是别人的,而我也只能告诉他,凡是我没打引号的或有语句说明是某人说的,论述形式说出的,无论如何复杂,都必定只是自己的观点,而不会是引述。但这也说明,在目前,你要是老是间接引语夹着自己的原创论述,多半是要被当成是在转述别人却不注明了……

说到这里,想起以前有次在期刊网反查自己论文时,看到过篇引了自己的论文,倒也在注释里用一条不明显的引文提了下自己的论文,但仔细一看内容,整整后半篇几乎全是自己文章的改写甚至照搬,那情形,不说是抄袭恐怕很难,但也可以用引用不规范搪塞过去,毕竟人家还在某句无关紧要的引文留了个注,已经很客气啦。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6 06:53

铜版,若朱真是抄袭莎士比亚或狄德罗的,那还真不好认定抄袭了呢。且不说汉文与外文有语法上的差异,仅就“活着还是完蛋,都是个问题”这句型,给不给出处,明白的都知道是扭用老沙的名言。
李大苗 发表于 2010-8-6 02:28
所以啊我才用了“阴险”这个词嘛,由于知道“不好认定”所以就抄得特别胆大而且坦然了嘛。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6 08:40

不清楚还不算了,管他呢。对了,要是闹上法庭,汪晖请有刀你做他的辩护律师,你去不?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5 23:03
回老童:

如果汪晖请我辩护,我很可能不接受。关于接案,我个人是有若干原则的,其中一条是当事人让我反感的话,就算他肯出再高的费用我也不受理(反过来,如果当事人让我深感同情,那么即使免费我也愿意相助)。

我不知道汪晖能不能通过简短的交谈打动我、吸引我,所以现在没法作决定。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09:44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6 10:16 编辑
先回周兄的70楼:
  在鉴定是高级抄袭还是低级抄袭以前,首先要鉴定是不是抄袭。周兄认为专家组的鉴定标准应该是更高、更严格的,所以专家组的鉴定结果只能是罪加一等,这只是周兄的推测。也有可能专家组的鉴定结果是汪朱二人均不构成抄袭。当然,那时周兄仍可坚持认为专家组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或低于周兄的常识标准。但这并不说明,专家组的鉴定标准应该有周兄所期待的那种更高或更严格,因为专家组的标准可能与周兄的标准完全不同,正如现在就有许多学者不认同周兄的标准一样。我也认为,周兄用来推测的逻辑是不恰当的,有要求别人的标准必须与自己一致的嫌疑。
再回周兄的71楼:
  我说事实是不能争议的,并没有说不存在事实,也没有说人类不可能认识任何事实,或人类的认识永远处于不断接近事实的状态(事实不同于真理)。在周兄提到的盲人摸象的例子里,我说过,有的人触摸到了像柱子一样的东西,他产生的这种触觉是一个实际经验上的事实;有的人触摸到了像扇子一样的东西,他产生的这种触觉也是一个实际经验上的事实。但是,他们认为自己触摸的就是扇子或者就是柱子,那却都不是事实。并且,就他们触摸的是同一个东西而言,绝不可能既是扇子又是柱子,这也是一个事实,并且是唯一的事实——在理性范围内、根据矛盾律可以断定的事实。
蝈蝈 发表于 2010-8-6 01:40
蝈蝈兄:
我的标准,紧扣抄袭的标准。因为临屏码帖,表述可能不够严谨,欢迎蝈蝈兄补充并使之完善,但要说现在就有许多学者不认同我的标准,我觉得是不可能的,管见所及,只是蝈蝈兄不认同而已。而蝈蝈兄到底持何种标准,我没有看到,别人好像也没有看到。在此情况下,我无法高估这种“不认同”。我的标准,简而言之,就是将他人的作品未经说明地挪为己有,即为剽窃。实际上,那根本不是我的标准,而是抄袭的原始标准、也是抄袭的唯一标准。我说过,面对抄袭之类话题,任何人都无权表述自己的标准,我们能做的,只是参照人类共同的标准。
你关于大象的说法,很不幸,又错得离谱了。矛盾律的常识,是必须出自单一个体,一个人同时夸矛又夸盾,辄自相矛盾,两个人分别夸矛夸盾,又违背哪门子矛盾律呢?两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感知能力,把大象说成任何东西,都不会涉及矛盾律。好比说,若试着把大象置换成月亮,两个人,一个说月亮是广寒宫,一个说月亮是地球的卫星,难道竟违背了矛盾律?在这种小地方出错,就不足以谈论理性了。
另外,我不知道你从哪本书里听说了“事实不能争议”,在我看来,若辅以严格的前提条件,这个说法未必不能成立,但显然,你自己并没有消化这个观点,导致一说就错。自圆其说尚且不能,又遑论说服他人呢。既然你把握不了这个概念,还是暂时放弃为妥。比方说,有人说过“对死人不存在诽谤”,那听上去也是个有趣说法,但人家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若不明就里,想当然地以为其中包含深意,生活中就会碰壁,犯下诽谤罪还不自知呢,宋祖德就是如此(只是联想,与蝈蝈兄毫无关系)。之前在56楼里,我已经指出你的错误了,不多不少,正是自违矛盾律,而看你54楼的意思,你还在敝帚自珍中。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0-8-6 10:03

眼瞅着,继厚黑学之后,一门新学——抄袭学就诞生了,也只有在这门“新学”的大旗之下,汪抄袭公才能使他的标题成立,学术即抄袭,抄袭即学术,抄袭批判也就是“学术批判”了。抄袭学是厚黑学的大发扬,所以,才能脸不红心不跳地指着抄袭谈学术。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10:12

回卓立:我不记得自己曾经从文学角度评价学术抄袭,记得只是顺手一比,但把其中的“文学创作”改成“产品说明书”,也完全成立。
我承认,评价学术抄袭,可以有更高的标准,但更高的标准不可能取消较低的标准。比如说,不能因为他是学者,把李贺的一句诗视为己有,就可以得到原谅。抄袭有共性的部分,也有个性的部分,由于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目前更多地属于共性的部分,所以,适用于文学或产品说明书的标准,也适用于他。相对更高的标准,只有当我们看到内容相对更学术且手段也相对更隐蔽的抄袭方式时,才可以拿来援用。
由于不清楚卓立是否了解过汪晖如何抄袭的,我且从汪袭网上截取一个证据,方便卓立(希望也能方便蝈蝈兄)就事论事。
[attach]34471[/attach]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6 10:57

回老童:

如果汪晖请我辩护,我很可能不接受。关于接案,我个人是有若干原则的,其中一条是当事人让我反感的话,就算他肯出再高的费用我也不受理(反过来,如果当事人让我深感同情,那么即使免费我也愿意相助 ...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8-6 08:40
虽然你表态“犹豫”,但假设中的汪晖(委托人)可以按照有刀兄接受某“贪官”的知名案例,进行推测~~~~~何为“深感同情”的寓意?
作者: 卓立    时间: 2010-8-6 11:02

回泽雄先生,如我帖子的第一句话所言,我从不认为汪氏没抄袭,相反,不看证据,已经猜想他是大胆抄袭了。你举的这个例子,典型的剪刀加浆糊,但我不认为这一个例子可以定性抄袭,因为抄袭需要主观故意,由于学术论著写作与单篇文学作品不同,这种大段雷同仍然可能由失误引起,也就是其作为上的主观故意仍然难以确定。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实际上抄袭者的众多,以及汪案中类似情况并非孤例,所以他抄袭这一定性,我不认为有什么可以开脱的。

我的论点是落在另一处,即,假设少数女子为娼,可能会被放到一个道德品质角度去评价,即使是在娼妓合法的古代。可是如果全体女子为娼,则成为另一个切入角度,即是否这是个另一种社会制度,是否这是个共妻社会?这时候,个人承担的道德谴责则会大为减弱。汪氏的事情,个人的缺乏学术操守是肯定的,但如果在学术界是普遍的现象,则远不是一个写作者的道德自律可以涵盖。

我的另一个论点,是说明由于“原创”的重心转移,文字上如此的大段雷同抄袭在对应文学作品、史料型研究论述和理论型阐述的意义会明显有变化。比如说吧,一个文学意义作者,由于其创作的重心就在码字的全程,甚至每一个字与词的不同,他都会仔细推敲,这种情况下要是出现这种大段雷同文字,完全只能由主观故意来解释,而且也显然是难得一见的,因为文字风格上的落差会注定那是拙劣的作品。而对于一个史料型研究者,一则重要史据的使用却不说明出处,是明显的学术失范,因为史料研究必须言而有据,证据是行文的关键,如果是直接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而不说明,情况也会有所不同:此成果已经面世,多半已经为内行熟悉,不说明出处也构不成剽窃,此成果未面世,倒真是剽窃他人成果,但却变成被剽窃的可能后于剽窃者。对于理论型的论著,则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创作的重心转移到了理论观点本身,行文中的部分段落反而在其次,比如说吧,我自己写作时,内容可能采自十多年来的各路笔记,期间行文语感早已失去连贯性,而是按着内部所及进行索引,有些用word做成的笔记文档,原文与自己的评论交错在一起,虽然有不同的标识(通常是自己的文字标红),但如果哪次错手把原文也给标红了,而在写作时直接采入误以为是自己写的,也实在存在可能性。究其原因,在于这种写作很可能是搭积木式的,你在时间紧急时按索引剪辑编排而成,读之还算流畅,很可能就定稿了,而全部的原创注意力,其实是在整部作品的理论思辨上,那才是是否原创还是抄袭的关键。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0-8-6 11:12

81# 卓立

“但我不认为这一个例子可以定性抄袭,因为抄袭需要主观故意,由于学术论著写作与单篇文学作品不同,这种大段雷同仍然可能由失误引起,也就是其作为上的主观故意仍然难以确定。”————抄袭不看是不是故意,如果过失抄袭不算抄袭,世界上就没有抄袭了,所有的人都可以说自己不知道别人也写过,都可以说自己写得和别人一模一样纯属巧合。


我现在感兴趣的是汪晖2005年以后的作品,如果真是抄袭了,会不会有人替他辩护?我看主贴中汪晖只提到22年前的《反抗绝望》,我觉得他说的很有道理。
作者: 卓立    时间: 2010-8-6 11:15

以前的研究者有做卡片的治学方法,我这种晚生,用的是word,但也大致类似,比较重要的论述,基本会手抄一节,编成索引,至今亦有数万节。每写作专门论述时,会择选若干备用,在这时候,这些节选的段落引言,虽然是整段,其实相当于一个字节,是作为一个整体模块。连同自己已经有过的笔记段落也是一样,只是采用的方式不同,别人的,自然是引用并说明加注,自己的,就连缀成段,适当进行语感上的加工。

我的意思是,在这种写作模式中,雷同的段落文字虽然成片,但恰恰说明它是来自这种操作方式,而且很可能与失误有关,因为它们是整体作为一个模块而已,而真正的抄袭,其实反而是改写一下,那个真正叫作是蓄意的抄袭,比如我曾经看过的十年前张氏一案中仔细对应修改过注释的行为。
作者: 卓立    时间: 2010-8-6 11:25

81# 卓立  

“但我不认为这一个例子可以定性抄袭,因为抄袭需要主观故意,由于学术论著写作与单篇文学作品不同,这种大段雷同仍然可能由失误引起,也就是其作为上的主观故意仍然难以确定。”————抄袭不看是不 ...
金秋 发表于 2010-8-6 11:12
因为文学写作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抄袭的主观故意是完全没有疑义的,而学术论著由于写作方式不同,却未必尽然,存在失误失范可能。

这种情况下,几十字连续相同可以断定抄袭的说法失去支撑点,这个话是对于文学性质的创作合适的。对于学术论著,至少汪氏这种理论型的,可能更合理的是,是否多次、大面积的出现这种情况,以及是否有过蓄意掩盖的技术处理,那么,毫无疑问,一定是主观故意,否则,也至少说明此人治学极不严谨浪得虚名。

我对汪氏是否抄袭没兴趣辩驳,直觉中就认为他是抄袭,但断定的标准,不该是几十字的雷同,而是我上面说的。抄袭就是一种行窃行为,必须以主观故意为前提。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11:34

卓立有点想当然。
你见过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文摘卡吗?哪天我给你看一下,那是当年最普及的文摘卡,也是汪晖最可能用过的文摘卡,分硬纸软纸两种,软纸文摘卡非常便宜。当年我用这种卡摘抄过大量内容,其规范格式是相当严谨的,从中完全得不出“上世纪八十年代学术不规范”的结论。最上面是“标题”,第二栏是“作者”和“译者”,第三栏是“书刊名称”,下面分设“卷”“期”“页”“年”“月”等空格,供摘抄者依次填写。我读大学时,久闻本校中文系主任徐中玉先生的雅号,正是“卡片教授”。更早些时,还曾听说作家姚雪垠擅长做卡片,为了写作《李自成》做了好几抽屉的卡片,分门别类,井井有条。
任何有志于学的人,用这种卡片来摘抄,肯定不会疏漏作者的相关信息。此外,摘抄原文时注明出处,对任何有志于学的人,都是第一本能。虽然,偶尔的失误谁都难免,但如此大规模的脱注摘抄,再以失误看待,就实在说不过去了。
另外,卓立对我所截之图,好像看得不认真,整理者VIVO先生虽然注明抄袭性质是“原文照抄”,但考察红色字体部分,还是存在你在张氏一案中发现的情况的,即并非原文照抄,而是存在改写痕迹。即使按你的认知,那也得算是“真正的抄袭”和“蓄意的抄袭”了。请再去看一下,“在漫长的岁月里”以下,改写的痕迹清晰可辨。
作者: 卓立    时间: 2010-8-6 11:44

呵呵,确实没有仔细看,主要对他没有兴趣,如果他改写了,那抄袭,仅凭这一例,也完全可以定性,事实上,我本来就认为他是在抄袭。
不过这对我的立论没有影响,我的立论是大段的文字雷同对于抄袭的认定意义,在文学作品与理论学术作品中,会有所不同。
至于你说的文摘卡的事,大学时我也做过,没想当然,我只是指在整段摘抄时,整段文字是作为一个模块,其性质不受长度多少左右。
而且就摘抄一事,材料型摘抄与理论文字摘抄其实完全不同的,就我自己来说,很不同意直接摘引理论著作的原文,多数会有语境剥离问题,很多著作中充满前人引文的著作,其实在这一点上是说明研究上的打磨不够。
文学作品的引文,历史研究的引文,理论著作的引文,这三者之间,无论性质用途操作方式,都有不小差别。
另一点,上世纪八十年代学术不规范这个论点,应该和我无关。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11:56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6 11:59 编辑

嗯,卓立确实没有认真看,如果我们是在具体地讨论汪晖抄袭而非抽象地谈论抄袭标准的话,那么,你对材料型摘抄和理论型摘抄的区分,也显得意义不大。我截图所示的部分,均是理论型摘抄。汪晖被人揪出的其它抄袭,同样多为理论型(观点型)摘抄。倒是之前朱学勤先生被人揭出的内容,符合材料型摘抄的说法(仅限于我最初看到的)。
材料,尤其是广为人知的材料,大段雷同也未必构成抄袭,这个没有问题。但与汪晖被揭露出的内容无关。最关乎学者声誉的,乃是观点。而汪晖窃取的,十之八九,正是他人的观点。仅仅抄袭他人观点已属学者的不赦之恶,他竟然还要同时抄袭他人观点的表述形式,那就厮烂到家了。
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0-8-6 12:26

好比一个人,自己种西瓜,有一天拿出一个西瓜来招待客人,其实这是他特地买来的比较甜的西瓜,但是他没有特别说明这是买来的,人家就会以为是他自己种的。

比较恶劣的是,他买了一个西瓜,切开后把里面的瓤换成哈密瓜的瓤,然后拿出来说,这是我精心培育的新品种转基因西瓜。

朱学勤属于前者,汪晖属于后者。
作者: WIND    时间: 2010-8-6 12:46

好比一个人,自己种西瓜,有一天拿出一个西瓜来招待客人,其实这是他特地买来的比较甜的西瓜,但是他没有特别说明这是买来的,人家就会以为是他自己种的。

比较恶劣的是,他买了一个西瓜,切开后把里面的瓤换成哈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6 12:26
zoufeng兄,你有仔细读过他俩的一部完整的著作吗?一篇完整的论文也可以。
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0-8-6 13:00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6 13:03 编辑
zoufeng兄,你有仔细读过他俩的一部完整的著作吗?一篇完整的论文也可以。
WIND 发表于 2010-8-6 12:46
我看过朱学勤的“书斋里的革命”,里面收集了他比较主要的一些作品,有些文章反复看了。我还喜欢听他的演讲,可以说我受他影响很大,说是他粉丝也可以。

汪晖的,没看过,光看他抄袭事件出来后,在燕谈被贴出来的少量文字就知道他的文章没法看,我说他把西瓜瓤换成哈密瓜瓤,是针对他“梁冠鲁戴”,而且好像后来还被人发现他有很多类似做法。

不过我为了“翻译”他的一段话,反复研读了很久,后来“翻译”出来后网导说很准确。其实我是恶搞的。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10-8-6 13:13

好比一个人,自己种西瓜,有一天拿出一个西瓜来招待客人,其实这是他特地买来的比较甜的西瓜,但是他没有特别说明这是买来的,人家就会以为是他自己种的。

比较恶劣的是,他买了一个西瓜,切开后把里面的瓤换成哈密瓜的瓤,然后拿出来说,这是我精心培育的新品种转基因西瓜。

朱学勤属于前者,汪晖属于后者。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6 12:26
你是一直不会打比方的,现在看来依旧还是不会。就你这个比喻来说,你对两个“抄袭者”简直是极尽表扬之能事了:他们这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客人(读者)得到了最大的享受(收获)吗?何恶劣之有呢?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6 13:19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10-8-6 13:30 编辑

回周兄:
  我必须先申明的是,我并没有说汪、朱肯定没有抄袭,正如我并没有说汪、朱肯定抄袭了一样。我说的是:当人们判断汪、朱抄袭是不是事实时,他们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有不同标准的。而我感兴趣的是不同的标准,不是不同的结论。如果因为我对得出“汪、朱抄袭是事实”这一结论的常识标准提出了质疑,就认为我是在为汪、朱抄袭辩护,甚至认为我无耻、智力低下,我只好表示遗憾。同时我觉得,这种态度是武断的、专制的。因为它的本质是,凡是不同于我的意见,都是错误的。并且它不打算通过说理驳斥相反的意见,证明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持这种态度,并不能加强自己的观点,只能引起别人更大的怀疑。
  关于什么是事实,什么是矛盾律,我可以为自己的观点做出申辩。但这与我们现在讨论的主题其实相隔很远。我也很诧异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理解会有如此大的差异。这里我只想说明一点,我并没有提出一个全新的事实概念。人们可以给“事实”一词下各种定义,也可以对事实进行不同的分类,但凡称之为事实的,都必须是确定无疑的,不能确定就不能称之为事实,这不需要引经据典,因为它是常识。同理,人们争论的不是事实,而是对事实的认定。因为如果一个事实是有争议的,那它就不是确定无疑的。而不是确定无疑的,不叫作事实。
  卓立提出了不少很有启发的意见,我认为周兄如果能不带偏见地认真考虑一下这些意见,对完善你的常识标准是有补充或修正的意义的。顺带说一下,我不能同意的是卓立的结论——他对常识标准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看法,却草率地得出“个人认为汪朱肯定抄袭了”的结论。当然我能理解他为什么会这样说。
  我想沿着卓立的思路再做一些补充。当周兄根据常识标准断定汪晖抄袭了的时候,周兄并不仅仅是在说,汪的著作中有许多段落与别人著作中的文字是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在周兄对抄袭的认定中,还包含着“把他人的劳动成果窃为己有”这样的认定。换句话说,在周兄认定为抄袭的事实里,并不仅仅指文字上的相同,还指主观上的故意剽窃。到这里,我是赞同周兄的抄袭定义的。我不赞同的是,在周兄鉴定抄袭的标准里,竟然只有行为上的,没有意图上的;即只看文字上是否相同,不看是否有非主观故意的可能性(即标准中没有对非主观故意的可能性的排除)。我认为,这是不全面的,而且严格说来,周兄所坚持的鉴定抄袭的标准,与周兄对抄袭的定义是不一致的。因为周兄的定义里包含了对故意剽窃的谴责,而标准里却没有对故意和非故意的区分。
  周兄多次建议我去看汪晖抄袭的“事实”,79楼周兄给卓立的回复中还举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可是我看到的却是,这些“事实”都是有争议的。所以我只能给它们打上引号。打上引号的意思是,我不能断定它们不是事实,但我们也同样不能断定它肯定是事实。其中具体细节的讨论,我想对我来说是没有必要的。例如,某些被怀疑是抄袭的段落,是不是当时的学术规范所普遍认可的?用今天的学术规范去衡量二十几年前的论著是否合理?再如,究竟是脱注还是抄袭?究竟是失误还是故意剽窃?我认为这些需要专业人士来判断,同时,我们也不能根据网上摘录式的对比就断定抄袭已是事实,例如我手上就没有汪晖的原著。我无法查证究竟哪一方说的是事实。
  
  
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0-8-6 13:20

你是一直不会打比方的,现在看来依旧还是不会。就你这个比喻来说,你对两个“抄袭者”简直是极尽表扬之能事了:他们这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客人(读者)得到了最大的享受(收获)吗?何恶劣之有呢?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6 13:13
我记得你以前表扬过我会打比方,而且说会打比方在掐架的时候很占便宜。
作者: WIND    时间: 2010-8-6 13:30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8-6 15:49 编辑
我看过朱学勤的“书斋里的革命”,里面收集了他比较主要的一些作品,有些文章反复看了。我还喜欢听他的演讲,可以说我受他影响很大,说是他粉丝也可以。

汪晖的,没看过,光看他抄袭事件出来后,在燕谈被贴出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6 13:00
你的感觉我认同。在看英文原作的过程中,回想起来,我对英文学术规范,有以下一些零碎的认识:
1,比如圣经,每个版本都有清晰的分段标注。其实很多早期的著作,也是有类似的标注的;现在数字存档以后,索引的方式会有所改变,但总体而言,是为了更方便查找来源。
2,汉字学术问题,我总体的感觉是没有学术。读过一些英文之后,再回过头来看汉语,越来越陌生。中国近现代的外文翻译也存在如下重大问题:首先是严重偏食挑食,这主要表现在专挑文学而回避法律,专挑俄罗斯法兰西,而回避英美;其次在少量的英文著作翻译中关键处大量存在误读曲解的现象,这是我的亲身体会。
3,我觉得翻译的关键,是两种文化比较类似,这样的对译还有点价值,两种天壤之别的文化是无法对译的。比如在翻译英国贵族头衔的时候,到古汉语中去找对译的概念,这种思路本身就是很混乱的。
4,汉语一直弄不了自己独立的学术,首先,以前根本就没有弄学术的念头;近现代的学术呢,又严重营养不良,除了怪胎还是怪胎。
5,再举一例,洛克的或孟德斯鸠的三权学说,立法,司法,执行权力;中文将第三种权力译为行政权,其实,通过美国宪法也很容易看到,总统对国内事务插手的机会很少,他的执行权力倒不如说是外交权力。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8-6 14:59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6 15:00 编辑

“回周兄:
  我必须先申明的是,我并没有说汪、朱肯定没有抄袭,正如我并没有说汪、朱肯定抄袭了一样。我说的是:当人们判断汪、朱抄袭是不是事实时,他们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有不同标准的。而我感兴趣的是不同的标准,不是不同的结论。如果因为我对得出“汪、朱抄袭是事实”这一结论的常识标准提出了质疑,就认为我是在为汪、朱抄袭辩护,甚至认为我无耻、智力低下,我只好表示遗憾。同时我觉得,这种态度是武断的、专制的。因为它的本质是,凡是不同于我的意见,都是错误的。并且它不打算通过说理驳斥相反的意见,证明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持这种态度,并不能加强自己的观点,只能引起别人更大的怀疑。”
——蝈蝈兄,你在“回周兄”下面说的这段话,充满训斥意味,但我看不出自己曾犯下你所指责的东西。如果我在哪个帖子里曾经直接或间接暗示你“无耻、智力低下”,请予明示。
如果你不能指出,我只能同样“表示遗憾”,你在使用一种不应提倡的讨论方式:丑化讨论对象。
实际上,两天前,我刚刚在与WING兄讨论时,表达过相反的意思,我说:“一个小小的自我律令是,在涉及他人时,越少使用“无耻”这种字眼,对讨论越有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耻”作为一根大棒,不会有助于彰显勇气,而只会徒滋口水和骂战。”
我可以再补充一下我的表达习惯,通常,我可能会针对某个具体的表述,指出其错误乃至荒谬之处,但不会把矛头指向与我讨论的网友。虽然不能排除例外,但例外里肯定没有蝈蝈兄。
至于我截图显示的部分是否算得抄袭,我当然不会天真到非要蝈蝈兄承认。实际上,我在乎的是,我是否提供了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我确信(至少卓立也已表示认可),我已经提供了。同时,通过汪袭网,我还可以提供更多,这就够了。剩下的事,非人力可为。我只做我能做的。
作者: 蝈蝈    时间: 2010-8-6 15:30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10-8-6 15:32 编辑

回周兄:
  在你转引的、我92楼的这一段文字里,第一句话是:“我必须先申明”,我申明的是我自己的立场和态度,这段文字里并没有提到周兄的名字,也没有提到周兄的某个观点或某个评论。我之所以要先申明一下,是因为我的立场决定我所关心的问题不同于其他人所关心的问题。而我先前已经在这个版块中看到过,这种立场遭到过诸如“无耻”、“智力低下”一类的指责和谩骂。我能感觉到,我再说下去,这种指责和谩骂可能又要重演。所以我在给你的回复中,先申明我的立场和观点。但这并不是针对你的表态,而是针对所有与我持相反立场和观点的网友的表态。如果因为我并没有清楚地说明我的意图而引起周兄不快,那是我的错。在此仅向周兄表示道歉。
  其它问题,我不想再说什么了,因为在基本观点上无法达成共识,说得再多也无济于事。我想周兄可能也有相同的感受。好在,燕谈是以小众论坛定位的,这决定燕谈的舆论只能是说着玩玩,不会影响对汪朱抄袭案的审核与鉴定。也就是说,无论谁对谁错,影响都不大。所以我们都没有必要过于认真。
作者: 宇航    时间: 2010-8-6 16:59

周和蝈蝈两位大哥的交谈中,我看到的所谓那种笔仗官司,这就是官方或者是媒体上常常出现所谓的争议,只要争议在,那么这个“抄袭者”就可以强撑下去。另外在汪说的真正的学术批评,我这这里看到了所谓真正的抄袭。
蝈蝈大哥有的话是是逻辑太高还是意义太深,我看的是云山雾绕的,“标准”、“事实”、“专家”等等字眼频繁的运用,把本来我觉得简单的标准就上升到深处的泥潭之中,也许这些都是为了更深入的讨论。
我个人觉得,比如这句话“燕谈是以小众论坛定位的,这决定燕谈的舆论只能是说着玩玩,不会影响对汪朱抄袭案的审核与鉴定。”,如果被别人一字不少搬到自己的帖子里,也没有任何注释、知识低,可以不看里面的内容的,但是可以道上面的文字排序,应该是最好分别的抄袭了吧!。
至于鉴别“抄袭者”主观抄袭,还是其他的原因,有点类似那些动机说。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10-8-6 17:33

替汪晖找一个“沉默”的借口——汪晖开场就坦言,“抄袭之嫌”接受“学术共同体”的鉴定。这就好比是“凶杀之嫌”接受法庭的调查与审判,与大众舆论及传媒的问答无关。如此,汪晖自然可以在大风大浪中“沉默”偷闲~~~~至于,“学术共同体”是否有效建立与进入鉴定之旅,这肯定非汪晖之责。
作者: 卓立    时间: 2010-8-6 19:21

本帖最后由 卓立 于 2010-8-6 19:44 编辑

我讨论这个话题时是不包含对断定某某是否抄袭的兴趣的,简直一点兴趣也没有,所以我只是谈点和非事实的争执有关的东西,对于事件本身,我直接用猜测代替了。所以,蝈蝈兄对我直接认定汪氏抄袭认为草率,这草率是肯定的,不过,我并不是裁判长,我觉得他是抄袭了,那么这一点在我的感觉中就是一种真正“事实”了,如果有这种感觉的人占绝大多数,他也就是基本无争议地被断定为抄袭,这就是常识之力了,这时候,跑出来一个裁判长来告诉我汪某没有抄袭,这没有用,因为裁判长可以是被贿赂的。对常识的事实的断定更主要地依赖某种“绝大多数”,除非那个裁判长可以发表什么扭转乾坤的宏论让“绝大多数”集体反正。

我以为,蝈蝈兄把这个事件往“事实”的难以断定上引,有点大炮打蚊子之嫌,这可能也是泽雄先生等不能理解之处。基本上,“事实”这个术语,是本世纪相对主义的一个温床,从对“事实”的反省,无论是现象学这条路还是分析哲学这条路,都走到了消灭事实的结论上,这也是我致力于哲学想要有所反击的原因。或者说,如果从这个“事实”理论出发去讨论,那么我们面对的自然是一个没有“事实”的世界,相对主义的一大恶果这时也就凸现出来了:就是基本伦理的沦丧。就此而言,我是这种相对主义的坚定反抗者,具体到汪案上,就是如果此人真的出现大面积的“抄袭”却可以靠这种理论免于道德指控,犹如辛普森这样的杀人者可以继续逍遥过市一样(原因可以是法庭最后判决他没杀人),是难以令人容忍的。我的意思是,可以有技术鉴定上的翻盘流程,但相对主义的理论不合适作为托辞。

也就是说,在此事件中,依靠裁判长、依靠相对主义理论、依靠常识,都有局限之处。相对主义理论动摇了常识判断的绝对地位,并且也包含了对裁判长权威的否决,然而它对于瓦解“常识”的绝对主义立场是有正面意义的,这也是我在第一帖中分析此事件不同的道德语境的用意所在。裁判长作为技术流程的代表,有更大可能超出公众语境的局限,但有前提,一个是他必须受公众的监督,保持与公众语境的透明互动,二是他必须来自扎根于具有公信力的判断力传承中,三是他最后的裁定,必须负起案例式的法律效力的责任,也就是如果他包庇,他必须承受瓦解当前伦理的更高责任。而依靠常识,如我几帖中的说明,有它的局限性,但我也不认为它没有效力,韩日世界杯全世界人都认为是阴谋加黑哨了,那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黑哨,虽然裁判长让韩国人当上了四强,但那是个耻辱的标志。

再回到与泽雄先生的辩论中,我以为,首先我与泽雄先生的“常识”没有发生冲突,我们都认为汪氏抄袭了。其次,我反对以常识性的“连续几十字雷同即为抄袭”作为断定抄袭的标准,泽雄先生似乎也不再反对。其三,我认为指控抄袭必须加上主观故意的断定,在文学创作中是靠“连续几十字雷同”就可以完全断定,可在学术论述中却不是,必须加上更多的分析,这一点,泽雄先生也没反对。其四,我因此区分出文学作品式抄袭、材料式抄袭与理论论著抄袭的区别,泽雄先生也接受了这样的区别,而且这种区别可能可以解决“汪抄袭了,而朱没有抄袭的”这一事实断定中的理论麻烦,因为按“连续几十字雷同”的标准去判断,两者很可能只好一刀切了。鉴于以上,我和泽雄先生实际上大多数地方已经取得了共识。

我们仍然具有分歧的地方在于:
一、泽雄先生不承认他是从文学角度的语境对此事持有绝对的道德评判,认为抄袭具有共性,汪氏一案,靠这种共性与常识来判断就够了。而我的观点是,泽雄先生仍然是从文学语境出发的,至少,在抄袭者在文学界可以是绝少的,当然一旦出现,承受的审判可以是致命性的,而在学术界,“抄袭者”是普遍存在的,那么其承受审判时,承受文学界的审判尺度,不合理。而且,抄袭的“共性”,在常识观点中,犹如脚下的大地,实在性是不用怀疑的,不过我知道,其实这种“共性”默认了的绝对主义设想,早已烟消云散了,因此假如承认我提出的领域语境有区别的话,那么这个抄袭“共性”,就得打个问号了。常识,是永远依赖语境的,导不出绝对来。
二、由于加上了对主观故意的判断,此时判断难度加大,某种程度上,已经类似法律判决了。公众可以对“连续几十字的雷同”或有人被杀了这样的事实依赖常识作出无二致的确认,然后对于是否主观故意,太多技术化,当然我不想继续纠缠于汪某是否主观故意的裁定,我只是以经验来判断,一个合格的学者,一本著作中出现大量这样疑问手,怎么也在失误范围之外,失误可以为孤例或者偶尔几例来开脱,但不合适大面积的情况。
三、更应该被审判的是这个体制,而不是个别人,在陈希同、陈良宇之后,还有更值得被否定和审判的存在。当然,既然你能在这个体制中浮出来当个代表,又试图投机取巧,那么,也别抱怨自己倒霉吧。
四、汪某案例中的抄袭(仅就我看到的这一例证而言),我认为仍然是“材料层面”的(其实是低于材料的),不是理论创作层面,理论论述本来就是由一系列小观点组成的,如果按泽雄先生的说法,每一处脱注就必须承担最重的审判了,而事实上并非如此,理论论述中,更关键的内容并不在语句字面上,在于其理论脉络。那关键性的份属理论原创的观点,主要是与整部作品立论相关的那少数。


总结起来,由于我是个相对主义的敌人,所以我不会认同蝈蝈兄的一些观点,另一方面,我又不持绝对主义,特别是“常识”的绝对主义立场,所以泽雄先生的观点我也试图反驳,这里我不属于非此即彼的其中哪一方。汪氏一案,涉及了这种形上的冲突,有点离谱,不过,在经过了20世纪的理论迷狂后,也很正常。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6 20:25

我讨论这个话题时是不包含对断定某某是否抄袭的兴趣的,简直一点兴趣也没有,所以我只是谈点和非事实的争执有关的东西,对于事件本身,我直接用猜测代替了。所以,蝈蝈兄对我直接认定汪氏抄袭认为草率,这草率是肯定 ...
卓立 发表于 2010-8-6 19:21
在讨论汪晖抄袭事件的过程中不断说对判断汪晖是否抄袭没兴趣,我认为很古怪;说只对抄袭的不同评判标准感兴趣,或者说只对反常识的抄袭评判标准感兴趣,尽管那标准在云深不知处,就更古怪了。

如果事实难以判断是因为对同一事实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那么,进一步的估计是:世界上大概找不到可以确定的事实了,因为永远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假如暂时还没有,造一个出来,不就有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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