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有诚信的口碑,谈资往往也可以成为“口述历史”的一部分。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9-2-25 13:54 发表

什么叫“诚信的口碑”?如何判定?比如,以你施国英为例,你自然认为自己是有“诚信的口碑”了,那么,无论你指责别人什么,都得作数?在李辉揭发文怀沙之前,文怀沙算不算有口碑?
批评不是“口述历史”,不可混为一谈的。批评的严厉性必须与指控的无懈可击性相符,否则,批评与诽谤也就成一回事了。
首先,“诚信的口碑”肯定不是由自己判定的,口碑口碑就是众口皆碑。外界不了解文怀沙,但他在知情者那里早就口碑很差。
批评当然也不是口述历史,但批评是否可以采用口述历史做依据?很多事件当事人未必都留下文字记录,而是口述而已。
原帖由 竹南 于 2009-2-25 14:16 发表
恩,一直很赞成李辉对于文怀沙年龄和入狱原因的质问,但乐见的也是建立在确是的人证或物证的基础之上的质问。
引用故去之人对当时人的评价,无论如何,都有“死无对证”之嫌。
除了故去之人,还有不少在世之人。况且,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如果必须选择相信一方的话,那我通常会倾向于没有说谎记录的那一方。在西方法庭上遇到这种情况时,陪审团也是这样选择的。所以在一个健全的社会,诚信的口碑对一个人的立世非常重要。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9-2-25 14:31 发表

施国英:我强调的是证据的有效性,如果指控无比严厉而证据却可以“而已而已”的,世上谁也免不了受到诽谤。
如果当事人觉得被诽谤,那就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在诽谤。有证据指控的一方肯定不会认为自己在诽谤。谁主张,谁举证。

[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09-2-25 14:57 编辑 ]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9-2-25 15:51 发表

我要说的是,李辉提供的有些证据,根本不具备证据的内核,如果上法庭,法庭根本不会采信。
是否能构成“有效证据”都八字没有一撇,还谈什么“谁主张,谁举证”,早着呐,还是先把你的所谓“主张”弄得像那么回事要紧。
假如这种证据也可以有效,不客气地说,只会为漫天飞舞的随意诽谤大开方便之门。
比方:按照李辉的方式,文怀沙扛出钱钟书来,说钱钟书曾经在某年某月某日当天对他如何云云,请问施国英,你如何处置?你根据哪点来判断,同样一件事,李辉做得,而文怀沙却做不得。
我是就你说的“诽谤”而言。李辉干吗要上法庭,除非老文以“诽谤罪”告他。那老文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所说不实并伤害了他的名誉。我说的“主张”是指如果老文觉得有被诽谤的主张,你完全弄反了。这里有好几位律师,请教他们一下很方便的。
对于像老文这样有撒谎记录的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我对他的言论有权存疑。这么说吧,在一个人被证明说过谎之前,别人是无权怀疑他的诚信度的,可一旦他有撒谎的记录,那别人对他/她所说的话就可以存疑,这就是信誉问题。李辉的信誉比老文好得多吧。
举个例子吧,某人在法庭上当证人,他/她的证词非常有力,足以被法官或陪审团采信,但如果对方的律师可以证明某人以前有过说谎的记录,那某人的证词就很可能被推翻。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9-2-25 17:27 发表
施国英还真敢说,依我看,李辉对文怀沙撒谎的指控还正在进行之中,虽然我也倾向于李辉,但从程序上讲,远远没到结案的时候。而你好像已经看成结案了,把文怀沙撒谎视为已经证明完毕的当然前提了。
还是回到证据的有效性问题上来罢,我质疑的就是这个,而你,好像对“证据的有效性”这个概念缺乏认识。证据的有效性不足,换个说法,那就谈不上是证据。连证据的资格都不具备,还说什么有力无力。
李辉提供的文怀沙的劳教判决书是法律文件,那上面的年龄就是有效证据。退一万步说,就算老文拿出更原始的真凭实据推翻了那个证据,但还是没有改变他有过撒谎记录的事实。因为今天他无论88岁还是98岁,都是他自己造假在先。
作为批评文字的证据和提交法庭的证据是不同等级的。
出生证明是法律文件,老文究竟在何时又回归他自认的真实年龄?无论是最原始的文书证明还是他现在的户口簿,他都没有提供。我不清楚现在的中国法律对年龄造假如何处置,但在西方这是“伪造文书”的刑事罪。
老文的儿子那段父亲为了和结婚对象年龄相当而自改小10岁的说明,那才是既“死无对证”,又不符合生活的逻辑。男方比女方大10岁就要改年龄?以中国的国情,反过来还差不多。
至于老文在现实生活中的撒谎,李辉已经提供的一连串有名有姓的证人证词,连他自己的弟子出示的茅盾的信件都在提供佐证。如果这还不是批评的“有效的证据”,那我真的没什么好说的。
善意的谎言自然比比皆是,恕我眼拙,没有发现老文的众多谎言都是出于善意或情趣。
说实话,如果他不是那么爱撒谎的话,我会蛮喜欢他这样活泼的老人家。
在西方的语境中,一个人只要有过撒谎的前科---当然不包括善意的谎言,那这个人在信誉上就会上黑名单。这不是我个人的喜好和判断,而是任何在西方生活过的人的共同体验。
文怀沙在年龄的问题上上撒过谎,不管出于何等动机,撒谎就是撒谎,所以我有理由怀疑他在年龄这个话题上再次说谎。杀人犯也大都有杀人动机的,比如为家人报仇,我们是否可以因此说他/她是善意的?至少他/她对家人是善意的嘛。不光是西方,如今的中华民国的法律也有“伪造文书罪”。
李辉的指证已经有许多佐证,“孤证不立”的那句话,用在老文身上更合适。
我们是在讨论老文的撒谎,不是在讨论所有的撒谎。更不是讨论我本人是否撒过善意的谎言。
只有相信老文虚报年龄是为了取悦妻子的人,比如老周似乎是这样的,才会判断老文的说谎是善意的。我对老文的那个既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的说辞都严重质疑,我还有必要去区分他的撒谎种类吗?
是的,我说老文“孤证不立”还高抬了他,因为他除了自己的说辞,连一个可以称之为证据的材料都没拿出来过。

[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09-2-26 06:45 编辑 ]
为使媒体同仁和公众有更深入的了解,我有必要将自己为何决定质疑文怀沙的历史缘由、写作动机和文化思考详加叙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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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辉写作此文的目的,他一开始就说得很清楚了。
谢谢迅弟儿的劝架。论坛掐架,每人风格不同,重在娱乐就好。呵呵。
我是在茶楼的一个跑题跑到100多楼的帖子里说那句话的,当时忙着掐架,说话的确不够严谨。
记得好像是在讲大学翘课的事,兮兮问我凭什么翘课,我才说了自己18岁之前把文史哲名著基本读遍了。
兮兮还调侃我这个“基本”用得很安全,并建议在前面加上“当时我能看到”的限词。兮兮的说法其实也是我的本意,我只是觉得这是不言自明的,我无法看到的书自然无从看起。
我并不打算收回这句话,因为我并非无中生有,这是我生命历程的一部分。但我有义务把那句话修正一下,就按兮兮的建议改成“我18岁之前把当时我能看到的文史哲名著基本读遍了”。
以后有谁想引用请以新版本为准。就酱紫了。
回老童,从小学3年级开始,我手里就有2张借书证,一张阅览证,几乎每天出入上海市的一个区级图书馆。每天放学后我去那里的阅览室看书,闭馆时间后在家里看外借的书,或在课堂上偷着看。我还经常去南京路的新华书店和福州路的上海书店买书。
我18岁前阅读的大致数目上次兮兮做过统计,约3千多本。
当然,名著的标准可能见仁见智。甲觉得需要读的名著可达3万本,乙觉得3千本差不多了,丙会认为精选3百本就够了。
原帖由 李大兴 于 2009-2-27 12:01 发表
“新版本严谨多了,下次得具体讨论哪本读过哪本没读过啦。”
施MM新版本的严谨,恰恰在于“当时我能看到”和“基本读遍”的模糊。据我掐算,施MM的十八岁,应该是1983年前后,“当时我能看到”的已经相当广泛,关键就看“基本读遍”怎么定义了。所以我说“下次得具体讨论哪本读过哪本没读过啦。”
记得兮兮有次转贴了一个必须要读的100本名著,我看了一下,我大概读了90多本。
最好有个书目,我才好回答哪本读过哪本没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