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在马路上捡到一只手机或者手提电脑,你会抱着“或许这是权力者的手机电脑耶~”的想法打开手机电脑查看他人的信件吗?
第一步你应该怎么做?


假如你路过一幢豪宅,你会抱着“说不准这是贪官的二奶巢 ...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3 02:30
如果是我,可能直接交给警方,请他们寻找失主。也可能打开手机,看看有什么线索,比如通话记录等,以便自己找到失主。如果我无意中发现手机的主人是官员,还有贪赃枉法的事,你觉得我应该怎么办?

你的潜入豪宅例子和在马路上检到手机没有可比性,前者是入侵私宅。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2-2-23 10:17 编辑
如果你捡到一封信,或者一个钱包,你也会打开来察看试图寻找失主的线索吗?

不管是肉体的居住环境还是精神的居住环境,只要你在没有获得被允许的前提下进入,都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

by the way, 在澳洲,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未经许可把非法占有的手机信息公布于众,不是非法的吗?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3 09:55
如果信封上有地址,那就不用打开了。如果是钱包,很多人还真是打开后才找到失主的,因为钱包里通常会有能证明失主身份的证件。我有朋友在出租车上丢了包包,出租车司机就是打开包后才找到他的。
打开捡到的手机,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头一次听到,请你出具相关法律条文。
在澳洲这样做是非法的。但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那就会被原谅。媒体爆官员的丑闻,不会事先经过官员的许可,只要所爆属实,那就没问题。
当然,非公职人员的涉事人,媒体一般不会透露其姓名。
香港政务司前司长唐英年与"宝贝"调情电邮曝光
丑闻缠身的香港政务司前司长唐英年,在一片要求退选声浪中仍于前天挟378名选举委员提名,正式向香港选举事务处报名参选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香港有媒体昨再爆3封疑似他与“宝贝”调情的英文电邮,信中含蓄描绘在疑似政务司长办公室沙发上激情一幕,唐民调再度应声下跌。

前天香港媒体才踢爆他第4号“唐女郎”新绯闻,指他与香港新界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女儿林颖妍交往逾2年。唐英年于昨澄清,与林是泛泛之交。

唐英年已获4大地产商支持,包括长实集团李嘉诚、恒基兆业李兆基、新鸿基地产郭炳江、新世界郑家纯都挺他。信德集团何超琼、汇丰亚太区行政总裁王冬胜及港星周星驰也都挺他。根据一项新民调,唐评分由54分跌至33分,远低于对手梁振英的57分。

唐英年自宣布欲角逐特首后,绯闻丑闻连环爆,先传与前助理袁莎妮搞不伦,又被爆料从事红酒买卖时,结识“红酒姊妹花”Cherry、Josephine,两女争风吃醋、反目成仇,唐英年与妻子郭妤浅发表声明,坦承感情有缺失,已获妻子谅解。

香港媒体近日报道唐与有“瑞银之花”称号的林颖妍交往逾2年,唐妻郭妤浅忍无可忍,考虑特首选举后离婚。林伟强昨称女儿从未私下与唐见面,对女儿操守有信心。

另昨有3封疑似调情电邮流出,较露骨的一封是2010年1月18日,疑似由唐英年发出,他以“我最亲爱的宝贝”称呼对方。当中描绘前晚两人曾在办公室沙发缠绵,自己早上回办公室,回忆这一刻,“官感被这份刺激充满了”。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2-2-23 14:24 编辑
如果信封上没有地址只有姓名,并且是封口的,你会打开吗?出租车司机有帮助寻找和反还失物的义务,不属于我们的讨论范畴。我说的是个人。

打开捡到的手机,并且有意查看手机内的个人信件,当然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这与任意拆开他人信件偷看是同等的。至于将非法占有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你都承认是非法的,还有什么好说的呢。涉及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原谅,但并不能削弱非法性。


媒体爆官员的丑闻,应该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吧。即使如此,获取丑闻的手段也不能是非法的,第二决不随意暴露其他个人的信息和隐私。这你也承认吧。而且媒体本身就具备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这与上述贵阳的手机信息暴露已经很不相同了。


我不明白我们讨论问题时,为什么你总会分散集中力。比如说“事先经过官员的许可”,与我之前的所述没有一点关系呀。谁也没有说必须事先经过官员的许可呀。我只是在个案上看那个行为有没有侵权的地方。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3 13:39
那种没有地址的封口信我不会去碰。个人在马路上捡到钱包也有权利打开,如果是无主的钱包,个人交给警方后一段时间内无失主来领,那钱还能归捡得者。不打开,如果里面是一堆废纸怎么办?拿一堆废纸上警局录口供,吃饱了撑的。

“打开捡到的手机,并且有意查看手机内的个人信件,当然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你说当然不当然没用,我要你提供法律依据。

如果媒体本身就具备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爆官员丑闻,那个人也有,网络平台是新型媒体,而且符合国情。

具体到讨论的个案,手机失主就是官员,还动用公家资源订房间。曝光非官员的当事人姓名我也觉得不妥。
爆料(传播和阅读)官员的丑闻(不管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人们带来的快感之强烈,仅次于性快感,其诱惑力难以抵御。

但是我们在享受快感的同时,应该慎重的考虑是否会给无辜之人带来不必要的侵害。不然对于个人隐 ...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3 14:07
这叫什么话,我看官员的丑闻不仅不快感,还很厌恶。想偷吃就不要做官,要把天下的便宜都占尽,那才叫没天理。

我不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无辜者受到伤害。但官员的情妇肯定不全是无辜的,很多本身也是权色交易的一方。
打开捡到的手机,并且有意查看手机内的个人信件,当然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这与任意拆开他人信件偷看是同等的。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3 13:39
我给了迅弟儿2次机会让他修正错误,提醒他要找法律依据。可他不愿认错,那我只好出手了。

一个法学博士(在读?),在这里搞不清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也爱想当然。查看别人的手机私信和私拆他人信件,都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不构成违法。只有把私下看到的内容广泛传播,那才构成法律上的侵犯隐私权。
这么珍贵的机会,结果我没有珍惜,让姐姐被迫出手,金石不好意思啊。哈哈哈。

违反了日本《轻犯罪法》第一条第23号,属于窃视罪。窃视罪没有刑事处罚,根据态度,可以被拘留和罚款。
被侵害主体是隐私权。这个行为日语叫不法侵入。所谓“不法”(直译中文是非法,但是内涵稍有不同),有两层意思:广义解释是该行为违背法治宗旨,不被或将不被法律保护;狭义解释就是具体违背了法律。

回顾一下我们的讨论内容,我的重点应该在歪弟转贴的一系列照片上吧。姐姐不是说在澳洲也是违法的吗?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4 16:04
在中国发生的事,不归日本法律管,这个你总明白吧。8过,知道日本的相关法律。也算是收获之一。
对啊,公布他人隐私在澳洲违法,但公布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这才是我们讨论的关键,几乎没有被追究的。因为关于隐私权的诉讼主体不是公诉人,而是被侵犯的个人/官员,属于民不告官不究,官员在丑闻曝光后通常被迫辞职,哪还有脸去起诉呢?就算起诉了,也未必会赢,因为事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实在发达国家,人权团体、法学专家和律师往往是非常令一般民众讨厌的家伙们。
他们这也会侵犯人权、那也会侵犯人权,往往弄得警察和监察举步维艰,想一锅端的搞严打,总是因为有那么些少数人权派的反对声音而不得不罢休。结果为了一个可能存在的无辜,放走很多应该严惩的犯罪分子。

迅弟儿 发表于 2012-2-24 16:19
不顾语境地东拉西扯。发达国家有中国那么多无法无天的官吏吗?如果那些中国官员的情妇觉得隐私权被侵犯,那建议她们起诉,维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