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此文确实会引发口水战。老周要把刑事司法制度上当事人的沉默权与学术上的沉默权区分开来,以说明其间性质的不同。但理由似乎确实不太令人信服。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由 ...
阿吕 发表于 2010-8-8 16:35
阿吕论述得很到位。
我也以为,既然说是沉默权,是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泽雄应当论证的是,汪某具有说明的义务,但是我看不出,此项义务的来源。一般而言,必须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来源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其他的,可能是道义上的义务吧。
谢谢何萍,我也认为阿吕论述得很到位。
关于义务的来源,小文有所涉及,虽然不是用规范的司法表述,但实际强调的,正是你提及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此外,还包括“道义上的义务”。详“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8 17:04
我们一般讲“文责自负”,因此,虽然汪某是名牌大学教授,名牌杂志主编,但是其被指控抄袭的博士论文与其职位、职务等都没有直接关系。可能还是“道义上的义务”说得通一些。
汪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谈米拉达规则中的沉默权。但是,“举重以名轻,举轻以名重”。既然连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享有沉默权,那么对于职业操守有问题的学者为什么就不能享有沉默权呢?其实享有沉默权并不表明就不能认定他的抄袭或者剽窃,只要有事实和证据,依照一定程序,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想谈“汪某不应当沉默”,这是从道德层面上要求的,鉴于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但是我觉得,我们有时过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了,其实,抄袭就是抄袭,管他是谁在抄袭,大学者的抄袭与平凡人的抄袭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想起来,以前媒体会热衷于说“教授嫖娼”,其实在实施嫖娼的是一个男人,教授是他的学术地位,学术与道德本来就不是一家。
呵呵,瞎说的。
呵呵,偶是白字先生。
同意童版的意见。我也认为抄袭是违反学术规范,是学术道德问题,而不是学术能力问题。在道德问题上,区分学术大师和普通教授似乎意义不是很大,这与教授嫖娼与民工嫖娼似乎也类似。虽然大师抄袭与普通教授抄袭在学界产生的震撼效果上的确很不同。学术大师比普通教授更具有道德优越感吗?我不认为这样。
汪某的学术影响力(如果有的话)应该是指其学术能力,而不是学术道德影响力。如果过于强调学术大师的学术道德,言下之意普通教授的学术失范是可以原谅的。其实,在平等社会里,更为强调的是普通大众都应该是诚实信用、平和宽容的,当然优秀人物也一样。
中国社会有很强的精英意识,众望所归的都是塔尖人物,一旦发现“伟大”人物不那么高尚,甚至猥琐的话,民意汹涌,不可收拾。汪某被曝抄袭,泽雄兄认为这对整个学术界都是一个极大的负面影响。我有些纳闷的是,为什么克林顿当初被曝丑闻时,我们并没有对整个美国政界抱有怀疑态度?
因此,我的想法是,汪某如果是抄袭,应该咎由自取,但是不要把这种负面影响无限拔高。
这不是法律问题,不是我的强项。班门弄斧了。
看来泽雄兄是有备而来,引经据典,头头是道,很理性、很哲学啊。很受益,谢谢!
波斯纳将法学这门学科的特征归纳得很好,的确是这样,法律很强调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学总体上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我们经常以美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可以生效数百年而对其肃然起敬的。

旧苗没有必要否定以前的辩论,偶对你的形式逻辑100分印象很深刻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