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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此文确实会引发口水战。老周要把刑事司法制度上当事人的沉默权与学术上的沉默权区分开来,以说明其间性质的不同。但理由似乎确实不太令人信服。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由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后果将对公民的私权利的剥夺产生最严重的后果,从自由权直至生命权,故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也就更为严格。其结果是增加了作为公权力的控方的举证难度。一旦控方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沉默权就没有什么用了。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使沉默权还会带来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
民事诉讼上虽然没有沉默权一说,但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如果你被人告了,不去应诉,其实就是行使沉默权。只是民事裁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不应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一般人不会这么做。
可见,有权利,和是否该行使权利,其实是两回事。
回到本文,汪晖有没有沉默权,我以为是有的,事实上他也行使了。后果则是,如果指控方证据成立,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因为沉默权行使到底,也就是放弃辩护权。 |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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