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此文确实会引发口水战。老周要把刑事司法制度上当事人的沉默权与学术上的沉默权区分开来,以说明其间性质的不同。但理由似乎确实不太令人信服。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由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后果将对公民的私权利的剥夺产生最严重的后果,从自由权直至生命权,故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也就更为严格。其结果是增加了作为公权力的控方的举证难度。一旦控方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沉默权就没有什么用了。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使沉默权还会带来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

民事诉讼上虽然没有沉默权一说,但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如果你被人告了,不去应诉,其实就是行使沉默权。只是民事裁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不应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一般人不会这么做。

可见,有权利,和是否该行使权利,其实是两回事。

回到本文,汪晖有没有沉默权,我以为是有的,事实上他也行使了。后果则是,如果指控方证据成立,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因为沉默权行使到底,也就是放弃辩护权。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谢谢老周的肯定。
不过我以为你并未理解何萍的意思。呵呵。

实际上,沉默权可以视为一种基本人权。即人享有不被迫讲话的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并非总对自己有利。例如你被诬蔑诽谤时。这时,你该行使的是辩驳权而不是沉默权。当然对指控荒唐的,你依然可以选择沉默而放弃辩驳---所谓不值一驳是也。但不能得出结论——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也是司法制度进步的结果。以前认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犯,也应该被剥夺该权利。所以特别规定人犯有沉默权,只是把权利还给他而已,而非增加了其权利。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18# 阿吕  


佩服阿吕兄!你一说,泽兄就欣然接受了,俺就没这个本事,俺如论怎么说,他都是不接受滴。
不过阿吕兄说“民事诉讼上虽然没有沉默权一说,但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如果你被人告了,不去应诉,其实就是 ...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7:30
金秋:
我前面已经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例子。如果被告人选择沉默,就导致对他不利的后果。你是否就此认为被告因此不享有沉默权了?
可见,权利依然存在,只是不当行使权利也会有不利后果罢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考虑到老周文章的影响力,吹毛求疵一下也是应该的。

沉默权的用法是基于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而广为人知的。所以追根溯源,也只适合从犯罪嫌疑人讲起。老周既然声讨剥夺某人沉默权,自然触动我的法律敏感。田兄说的对,题目如果是“沉默的边界”也许会好很多——对此老周也认可。但这改变不了整个文章的立论基础。虽然我可以把文章的意思完全解读为“汪晖不应该行使沉默权”,或者索性把文中的沉默权当做修辞手法。但在一个常识普遍缺乏的社会,准确的表达还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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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觉的梦游人
同意梦兄这个说法。面对铁证,沉默权是没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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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先生就是这个观点,在他看来,我们某某法院又搞了某种司法创新举措,也许短期效果不错,但根本上是背离法律精神的,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