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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12-12-7 04:36 编辑
就微软这个案例,陈志武的解释颇牵强,他的知识背景应该令他知道,成本并不构成商品价格的必然关系。当然,这依旧不能用来诠释微软,也就是盖茨的财富现象。
软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就是卖出的是使用权,但产权依旧由法定的所有人持有,除非法定持有人愿意将知识产权出售或转让给他人。这样,犹如房屋租赁,使用者缴纳租金而取得使用权,所有者收取租金而将房屋使用权出让。当然,差异是,一般说来,房租逐期缴纳,而软件则一次性缴纳而获得永久使用权。但这个永久使用权未必比有期限限制的使用权更有时效之长,比如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期限,若倒推的话,那时刚刚发明计算机,还没有软件这个概念呢。
所以,知识产权类的商品,是靠知识产权保护法来确立起来的交易事项。所有者据有产权,寻求的是获取租金,经济学的说词“寻租”是也。所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立的法律,都是为着设立起“租金”,也即“设租”。在这个意义上的“寻租”活动,激励人们投入资金和智识开发新的产品,有益于人类和社会。
“租金”与物品的成本没有关系,与有否替代性商品的竞争有关系,当然,更与所形成的不可替代的垄断(专有)程度有关系。事实上,就微软而言,它不会将垄断的价格设得过高,而是小心翼翼地向下控制,使得其他潜在的竞争者无趣于狭窄的利润空间,当然还有强烈的技术开发风险等等因素。
基于无限可复制性产品的使用权的租售,与物品所有权转移的销售当然不是一回事。即使这样,微软依旧不是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若不论及内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实物(如IPhone)所有权出售的苹果公司,产品边际成本比微软高得多,显然比前者来得更阔绰。
其实,另一类也颇有意思的是“自然租”,比如京东商城什么的,开在那里的那些“店铺”,绝无空间制约,可以无限度地解析无限个商铺出来,受到的是通入那里的马路(带宽)和收款台(主机)结算速度的限制,可以不受空间限制地收取“店铺”的租金,这是非常典型的对“自然租”的“寻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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