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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岳 于 2010-8-8 19:46 编辑 同意。
小文所谓“权利”,正是围绕学者的职分展开的。至于司法上的沉默权,何劳相告,理应成为文明人的共识和前提。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8 13:09 当我在我的句子中写到“无权沉默”时,与法律上的沉默权毫不相干。“无权”中的权,含义与“沉默权”中权,用法不同。
当一个人在某职位或承担某机构的职分时,他是有相应的“应该”和“要”做的。汪晖可以沉默,但所在机构必须让这位雇员开口,面对质疑,因为这涉及清华的声誉。
汪晖抄袭披露之初,汪晖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万俊人教授以左右之争为由将此事撇在一边,这是严重失职。但随着事件展开,校方学术委员会理应直接面对此案。但遗憾的是,据说由于校方管理层有汪晖的哥们,又受阻拦。
事件发展到今天,清华再也不能让这样的“偶然”左右清华大学的声望了。套用商业术语,若请专门机构评估一下,汪晖事件导致的清华大学(北京)品牌价值上的损失,可能在几亿到几十亿之间。
若清华再不作为,教育部可以出手,直接免除清华大学校长的职务。派驻专门工作组,调查汪晖抄袭得不到处理这件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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