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个论坛上,我希望多看到些超然粉丝心态的理性表达。你可以讨厌、鄙视方舟子,但也要知道,无论你怎么鄙视,公正的司法判决不会也不应该满足你的鄙视,站在司法角度,这种情感洋溢的主观态度,一点用都没有。方舟子就算不懂文学,不懂文学肯定不构成司法上的过失和罪愆;方舟子说过韩寒是“文学白痴”,韩寒不也直言方舟子是病人嘛?方舟子质疑韩寒有个写作团队,韩寒连质疑都省略了,直接声称对方有一个丧心病狂的团伙。在己方存在被对方一击即溃的弱点时,一味强调韩寒的优势,实际效果可能是让韩寒去祭刀。
一个好的律师,不会满足于寻找并陶醉仅仅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么做的结果,只能让你在法庭上付出代价。相反,他更多的注意力是放在对己不利的证据上,想象对方可能会在哪些地方给自己致命一击。因此,在己方并非特别清白之时,一味强调对方的过错,只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安慰,实质也是一种弱者心态。
真想帮韩寒的忙,提醒韩寒注意对方最狠的杀招,提醒韩寒留意己方最大的漏洞,远比整天为韩寒打气、骂方舟子解气来得有效。
对法律人来说,忙着表达爱心是一种业余行为,法律人更高的美德是冷漠。冷漠,使你可以排除情感和主观态度,专注于双方的事实和理据,避免让那个自己素所不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此外,检验言论自由的更高标准,不是看判断结果是否如你所愿,实际上,你不喜欢的方式同样存在自由,这就是霍姆斯大法官那句响遏行云的格言的真谛:“那些为你痛恨的思想,仍然有它的自由”。先试图站在自己不喜欢的一边,自问:自己是否可能仅仅因为不喜欢对方而过度苛求他。一个好的自我检验方式是:假如质疑双方颠倒过来,你的态度有否变化?
韩寒连质疑都省略了,直接声称对方有一个丧心病狂的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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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确实有团队,因为他打假应付官司管理新语丝网站本来就需要助手。所以说方有团队本身不是攻击,但是说韩寒写作靠团队就是攻击了。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1 11:41
看清韩寒的原文再来帮忙,对你、对韩寒都更有好处,原文是:“

为了让大家看看当一个团伙因为发泄私愤,预设立场再有罪推论进行到丧心病狂的时候,他们的表现会多么的拙劣,会闹怎么样的笑话。

”在这个语境里,哪里存在你说的那些人物。只有直接服务于“发泄私愤、预设立场”等目的的“团伙”,才符合韩寒的指认。
邹峰,快回到胡适那边去吧。你的求证竟然比假设还要大胆。
站在司法角度,这种情感洋溢的主观态度,一点用都没有。

韩寒连质疑都省略了,直接声称对方有一个丧心病狂的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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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解释一下为啥我要跟这个引起泽雄兄误解的贴, 因为我根据泽雄兄的前一句话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1 13:05
那是你的错了,至少错在,你不清楚啥叫“小心求证”。在论坛上忙着为韩寒辩护,却连韩寒几篇重要文章都没读过。如果读过,一下就想到了,根本不需要我再替你摘出原文。
另外,你的联想也是不对的,方舟子的团队,在韩寒的攻击半径里,只有当这个团队服务于方舟子针对韩寒的质疑行为,才有意义。平素替他打理网站的人、那些只有在他出现诉讼时才会出现的私人律师,是应该预先排除的。好比说(我也来举个例子),我在这儿强调邹峰有个回帖团队,当邹峰质疑时,我突然说,我指的是邹峰在西湖拍照时有个家庭团队。这还有逻辑可言吗?可见,方舟子在其他无关场合是否有团队(我不知道)根本不重要,甚至不应该被提出(而邹峰却提出了),只有找出那个韩寒特指的团队,韩寒才能免于诽谤的指责。——虽然,这么点轻微诽谤也不值得当真,按我对笔墨官司的了解,这点擦枪走火,裁判最多加以口头警告,初犯时都不值得掏黄牌。
谢谢小苗的认同,当然仅指你认同的部分。
我还是认为,避免将眼前发生的事与文革挂钩,深有必要。这是完全不同的事。在文革,根本不存在双方的质疑对抗,而是一方针对另一方的压倒性批判,并随时辅以公权力的专政。在民间,将自己的讨论对象诬化为文革或红卫兵,快成一种思维习惯了。在我看来,这种套路本来就有点文革。
“所以,尽管俺绝对认同韩寒可以质疑、需要质疑,不能被质疑的只有黑社会和邪教,但俺却不能不感到遗憾,无论麦田、方舟子,就目前所做的质疑工作,实在是太不严谨,太随意,有违科学精神。”
方舟子是否有权质疑,与方舟子的质疑是否成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既然韩寒决意起诉,我只能站在司法角度加以考量。若是撇开法庭,假定两人只是进行文人笔战,我早就说过,方舟子的做法里有值得尊重的地方,也有业余之处,个别地方还有武断之处。是否武断,取决于事实-推理与结论间的百分比。七分事实,三分结论,这叫慎重;五分事实五分结论,这叫适宜;三分事实七分结论,这叫武断;一分事实十分结论,这叫胡闹。
这个意思我想没有问题,问题是冷漠一词是很不恰当的,不如改成公正。法律人并不是没有爱心,也不是漠不关心,至少,先冷静一下,先听听争辩双方的话再说。
WIND 发表于 2012-2-1 14:26
嗯,是这个意见,提到“冷漠”,只是针对那些爱心过剩的网友,临时取个对照效果。站在法律人角度,只有那些距公正最近的态度,才是最可取的。这态度当然就是冷静,而面对一件牵扯他人过多情感的纠纷时,“冷静”极可能被误读成“冷漠”,既然如此,我干脆就写成“冷漠”,也省得他人误解了。“冷漠”当然不是一个学术用语。
谢谢WIND兄的提醒。
“言论自由并非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过度夸张了言论自由,不难推演出言论暴力。”
——这是我极不赞同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再强调也不过分,尤其在我们这个缺乏言论自由传统的国家里,这种强调尤为必要。与中国相比,美国的言论自由不知道要宽松多少,谁能推演出其中充分暴力?认为言论一旦放开就会充满暴力,诚实地说,就是那些没有享受过真正言论自由环境的人的想象,就像一个平时营养不良的人会以为多吃几杯牛奶会坏肚子一样。——抱歉,我只是说理,没有嘲笑小苗的意思。
只要事涉言论自由,我的态度没有改变过。当汪晖受到质疑时试图拿一封律师函来威吓对方时,我反对并不屑(好在他后来识时务地放弃了),当范曾起诉郭庆祥一篇批评文章涉嫌诽谤时,我仍然反对,哪怕法院判决支持范曾,我的态度也不移半寸。对韩寒和方舟子我也一样,假如攻守互换,我的支持也互换。我的立场或轴心,只有一个:永远支持那个有可能扩大言论自由的那一方,反对并优先警惕那个可能缩小我辈言论空间的人。相反,对一些人热衷于强调的“诽谤”,我的警惕心没那么高,也不需要那么高,理由是,让公众人物承受若干名誉损失,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内在要求,我犯不着两眼死盯着那里,除非,出现了重大的诋毁。我尊重方舟子的质疑权利,不等于我对韩寒缺乏同情,我只是觉得,在此时此刻,表达这份同情纯属多余。
就这么简单,持这个态度,韩寒或方舟子就只是两个符号了,符号本身不值得激动,需要留神的只是,我及他人的重大权益,万万不可稀里糊涂地随着自己的沸腾爱心而盲目葬送掉,那可真是遗憾到家了。
提供一点证据,看看方老师的团队有无参与争论。一个作网站的,连一点观点平衡的原则都不顾,全是一面倒的文章,真是无语。
新语丝是事先审核制,任何人的文章非经方舟子批准不能发出。

http://www.xys.org
...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1 16:49
见风就是雨,你知道新语丝是什么性质的网站吗?你这么一忽悠,别人就会以为那是一个凯迪、天涯或燕谈?本来就是一家私人网站,新语丝何时标榜过“客观中立”?与他定位最接近的,可以“陈有西学术网”为代表,你去看看,可曾捍卫过“观点平衡的原则”?不仅少见,陈有西荣获某某优秀共产党员之类的公告,还不时挂着呢,你何不去表达一下“无语”。
作为私人网站,实行事先审查制,那不叫舆论管制,而叫工作负责。真要说,这和韩寒在博客里只转载支持己方的文章,是一个道理。
新语丝网站也转载过我的文章,依你看来,我也成团队成员啦?你咋不先把方尺规说成韩寒团队的呢?
见过立场歪斜的,但没见过这样的。
……事实上,我比你更有超然性,因为我基本不在国内媒体发表文字,而你是写评论文字的,可能担心有一天一不小心也被起诉啥的,所以你支持方我完全可以理解。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1 18:05
这也算质疑?方舟子任何一个质疑,都远在你之上。与你的区别是,方舟子先提供事实,再进行推测,你呢?直接根据别人的职业就悍然推测起来了。
假如我支持韩寒的话,你的施氏逻辑同样成立:我可能担心有一天一不小心也被质疑为“代笔”。
可见,你的质疑虽然有点凶恶,但仍然因逻辑漏洞太大而缺乏杀伤力。
接受小苗的批评,为我之前那个对应关系不够紧密的比喻道歉。
下面探讨正题。言论自由当然是有边界的。公民隐私权(美国人好像还发明过一个独处权)就是一个公认的边界。在现代西方,还有大量与其说是边界不如说是禁忌的东东,特别烦人,通常,就是那些与“政治正确”有关的内容,比如关于种族、性别。你提到戛纳电影节的事,在欧洲,确实有这个现象,有些国家还将此宣布为法律,为纳粹辩护的内容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在美国就没有类似问题。细想下,这并不奇怪,纳粹的铁蹄曾在欧洲践踏,美国虽然是二战的主要参战国,但美国本土毕竟没有成建制的德军出现,同样一件事,由于双方的民族创伤不同,言论的松严度也会有所不同。在针对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批评方面,美国人比中国要宽松得多,但在大量与政治禁忌有关的领域,反而是中国人拥有无所顾忌的自由。
这是一个层面的话题,另一个层面是,同样的权利,不同身份者享有的台阶是不同的。试以美国最高法院挑选大法官时的国会听证程序为例,每一个未来的大法官都得在这里经受“炼狱般的听证”,听证内容近乎无所不包,不仅包含司法观点,还包括个人隐私,那些换了普通公民绝对属严重侵犯私权的问题,在这里却可以公然进行,有时,听证会还要现场直播(印象中,大法官也有权反对直播,但反对者不多。你有权反对,但你行使这项权利也可能让人疑心你心里有鬼)。托马斯大法官曾在听证会上被前任女助手指控性骚扰,萨缪尔•阿利托大法官遭受的现场刁难,曾使他在一边旁听的妻子当场泪流满面。——为什么可以这样做呢?很简单,大法官的判决常常比总统的命令还要深远久远,总统只有四到八年的任期,大法官不仅任期长久(理论上可以工作到鞠躬尽瘁的程度),其司法判决书还可能长久指导成为美国人民的日常生活,既然你的工作如此重要,为了让人民相信自己没有把大法官的职位交给一个混蛋,你有义务接受更严酷的质疑。
大法官的例子告诉我们,机械强调私权不可侵犯,并非对平等的捍卫。人们之所以要求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牺牲若干隐私权、容忍适度的诽谤,实质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平等。因为,在此之前,这两种人物所具备的行政和舆论能量,已经使自己在与他人对抗中获得了更多的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倡导平等,反而是对之前那种不平等的固化和肯定,结果只能更加不平等。也正因此,要求我这个民间人士公布收入情况,是一种野蛮的私权侵犯,要求一个公职人员这么做,则是一种有力的监督。以公众人物为例,他们的权利情况与公职人员不同,他们通常不被理解为使用纳税人的钱,因而无需为自己的隐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在具有公共属性的问题上(比如公共出版物),就应该接受更多的质疑。由于他们是媒体强人或宠儿,较之普通人具有更多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和能量,因而,让他们承受相应更多的指责和批评,不是为了刁难,而是为了在更高的层次上彰显公正。
再补充几句。记得几天前在一个帖子里提到,值得我们珍视的权利并非只有一种,那些我们共同珍视的权利,也未必都能和谐相处,有时,不同权利间也有冲突,需要我们动态权衡,斟酌把握。比如,隐私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就有冲突,把隐私权的位置拔得过高,知情权势必受到损害,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样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机制保障。
之前我提到了布伦南大法官的一个伟大见解(布伦南就是为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撰写经典判词的人,这个判词不知道激动了多少人的心),在这个见解里,结合知情权,他把言论自由的空间大范围拓展了。我再抄一遍他的超前结论:“不同程度的曝光自己,是文明共同体中个人生活的必然伴生品。在一个特别注重言论与出版自由价值的社会中,被曝光的风险成了(普通公民)必不可少的生活的一部分”
    小苗在这件事情上屡屡提到文革的原因,倒不是为了将某一方标签,以方便批判。而是因为真的看到,种种与文革有高度相似基因的迹象在蠢动:有这么多的人跟风翻捡某人的作品,逐条列出“代笔”疑点,逼人解释;还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1 21:59
我还是认为,不要轻易谈论文革,这对参与讨论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不堪承受其重的指责。如果对群众心理学有所了解,类似情况是常见而又正常的,并不单单在中国出现。法国人勒庞在名著《乌合之众》里,对此就有过若干分析。
……公众人物,恐怕会有些定义上的困难吧?……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1 22:21
先说这个。在邻帖正好看到关于韩寒父亲算不算公众人物的讨论,也牵涉到公众人物的定义和分类。
如果百度上能找到,建议小苗去搜索美国一个著名判例:“葛茨对威尔奇出版公司案”(Gertz v. Robert Welch,Inc.),它被公认是继“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后最重要的与诽谤相关的案子,在该案的司法判决书里,美国大法官首次厘定了公众人物的分类,并对公众人物下了定义。概括一下,公众人物被分为三类,全面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和漩涡性公众人物。如果分别在国内寻找代表,韩寒可以是第一种的突出代表,范跑跑可以是第二种的突出代表,南京彭宇案的两位当事人可以是第三种的突出代表。在实际鉴别中,三种类型间也会存在交叉。比如韩父韩仁均,更像是第二种与第三种的结合,即,在他的公众人物成色里,既有自愿的成分,也有被迫置身漩涡中的成分。所谓自愿,是指他曾借着韩寒的光环(这当然符合情理)出版了《儿子韩寒》一书,销量也不坏,在韩寒本次事件中,他也有主动参与的行为,包括在微博里与网友积极互动,还曾对方舟子进行评论(有些是抨击),这使他的自愿性非常明确。只要有自愿性,按照美国大法官的定义,这位公众人物“应该预料到在社会事务中他们将扮演引人注目的角色”。另一方面,哪怕他不这么自愿介入,他与韩寒的特定关系,也可能使他置身漩涡之中,而为了使公众针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最大程度地不受限制,他难免会被裹挟其中,至少,按美国人的理解是这样。不是我言必称美国大法官,而是我无力在中国的司法判例中找到类似的精确概括。
31# 周泽雄  

记得《圣经》里的一则故事,一个丧子的母亲抢夺另一个母亲的婴儿,仲裁者判定将婴儿一分为二,这里岂但不是仁慈,甚至是冷酷。但是其结果却是真正的仁慈,让真正的母亲得到其婴儿。

至于公正,这是裁判和仲裁者最起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12-2-2 01:22
这个故事,就是西方人惯道的“所罗门的智慧”。
公正,是一件需要高度智慧才能接近的东西,可惜,它却经常被喊成一句句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