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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09-8-29 21:39 编辑 回325楼泽雄兄:
迅弟儿的话有些旁顾左右而言他,让人满腹狐疑——确实他自己删了自己的帖,但是因为受到了某种压力而被迫这么做。所以如果要搞清楚的话,首先事实是什么应该确定下来。否则怀疑猜测满天飞。
但是迅弟儿提到的“多数人的暴政”,在言论自由问题上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这实际上无关公权力——但是在民主制度的情况下,多数人意见必然会影响公权力——,却是社会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按照托克维尔和穆勒认为,也是社会平庸化的一个指标,所以这里有必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反过来说,网坛类似是一个同人杂志,自然有其风格和规则,这有些约定俗成的味道,如果某人违反了,那么,要么坚持到底而离开,要么委曲求全。这里也许牵涉社会团体中的成员的共同契约和执行权力的托付问题。在很多众口难调的情况下,版主必须行使一种权力(不是权利),诸如删帖或加精实际上是否也属于一种权力?而且也不可能每次都实施民意测试或投票决定(这太耗费精力和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版主做出某种独断式的处理,也无可厚非。实际上在处理不符基本要求的帖的时候,当事人当然不快,也只能屈从;而且如果觉得即使自己不删,也会被删,那么何不知趣自己删了——但是不满也就于此发生,虽然版主并没有直接删帖。
对此,没有什么研究,只是觉得类似事情可能还会发生,是否有一种妥善之策,既能够干净利落地解决一些不得不处理的问题,又能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借此提出上述问题来请教诸位。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8-29 19:32 陆兄所虑,细密切要。
事件的原委,我自以为还算了解,虽然我没有发表过任何意见。既没有建议改题,更没有建议删帖,用我之前的话说,我对此的判断是“无可无不可”;此外,我坚定地信奉“个人趣味无可争辩”,一旦涉及到趣味,除非能够通过往艺术或学理上挂靠而得出有趣结论,否则,我懒得发表否定性意见。
事后复盘,假如从文章做法上讲,我认为迅弟儿如此定标题,是失败的。因为这根被划归特定部位的毛,在迅弟儿这篇意欲有所阐发的文章里,绝非不可割舍。迅弟儿如此命题,强调得不是地方,容易把读者的视线转向别处,导致自己的真实寓意遭到忽视。——事情的发展也是如此。但我懒得发表意见的原因,之前也已提到,因为迅弟儿这篇文章是发表在茶楼而非作品会馆,更不是清议竹林,所以,我判断迅弟儿也有开个玩笑、乌搞一把的意思,既如此,我就不必过于郑重其事了。
BBS的开放特性,决定了论坛必然会有各色人等,对同一件事,尤其是与性相关的事,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感受,非常正常。有人建议修改,有人在叫好(确实也有叫好的网友)。即使建议修改者,所提意见也无关原则,改成《一根毛》或《一根体毛》,对迅弟儿这篇文章可说秋毫无犯,迅弟儿从善如流,我觉得相当正常。我说过,换了我,也会这样做。反过来,迅弟儿执意不改,并据理驳斥那些要求他修改的网友,亦属正常。论坛本是交流之地,交流往往随分歧而生。有分歧是正常的,见到分歧就强调言论自由受到侵犯,反而反常。
至于“多数人的暴政”,小见以为,这是一个适用于民主架构的概念,比如,一群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不合情理、法理地驱逐某个网友,就适用多数人的暴政了。假如本小区的居民以多数票赞同的方式强迫俺搬离小区,理由仅仅是他们想把寒斋用为会所,也可视为多数人的暴政。再说远点,古希腊人用以对待苏格拉底的表决法(所谓“贝壳制”),也涉嫌“多数人的暴政”。但我坚持认为,在与学术、文学、审美感受或道德品味相关的领域,不应引入“多数人的暴政”概念。且不说艺术之道从来就是强人说了算,一个天才的意见远在芸芸众生之上。迅弟儿的改题和删帖,我宁可视为对社区或俱乐部成员的尊重。由于旁人建议修改的题目,无论怎么升华也上升不到学理和原则的高度,本身亦属“无可无不可”,迅弟儿以“两根肥肘”的精神“从众”一把,本身也像是一种顺水人情。反过来,迅弟儿虽然也可以拒绝,但该拒绝未必可以等同于坚持原则或捍卫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个庄严的词,我们还是别把它落实在这根不堪依附的毛上。就是说,迅弟儿若是拒绝,也只是一种个性化拒绝。倔强,也不妨是一种理由。
平平等网友对迅弟儿确实提出了改题要求,可能口气比较严厉、峻急,但就性质而言,仍然是一种提议。如此提议或令迅弟儿不快,但再怎么说,提议也是网友的权利。这里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除非继之以删帖威胁。
我也担任过多年的版主,从版主操作的角度,嗣后对该帖进行的沉底操作,我是要喝彩的。当时的情况是,迅弟儿删除了主帖,而之前那些针对迅弟儿主帖的批评却还未及删除,处于无所依附状态,这既有碍帖子的观瞻,对迅弟儿也不公正。同时,一一通知其他跟帖网友重新编辑帖子,操作起来也麻烦,版主因此做出沉底操作,实属迅速解决事件的明智之举,也是版主管理智慧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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