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ultra_cat 于 2014-12-13 08:45 编辑

关键在于,饭馆网页上有免责条款,所以饭馆没错。

饭馆错在一开始软了。在老外看来,愿意赔他3元就是认错,于是就按对方错要求赔12元。其实人家给他3元是想息事宁人和气生财,并非认错。这是文化差异造成的。换了老外就会是死不认错。

于是老中想的是俺没错,但愿意给你3元了事。老外想的是,你错了就要按规定罚,赔12元。

所以饭馆一开始愿意给3元息事宁人,是大忌。这个做法在美国一点效果也没有。

如果一开始就把免责条款复印一份给老外发过去,然后说有不同意见请去消费者协会告我,我和你没话。什么事都没有。

至于老外错没错,要看他是否看到了免责条款。如果他没看到,饭馆一开始又似乎认错了,那他认为错了就要按规定赔12元,大概大城市的老外一半会这么想。大城市的人较无人情味倾向于按规定办。小城市根本不会发生这种无聊的纠纷。

根据主贴,饭馆在最后才提到免责条款。所以我们不知道在那之前老外是否知道有免责条款。如果他早先没注意到,那他也没什么大错。但是最后一段,人家已经说了有免责条款他还那么回应,就是耍无赖了。但同时他已心虚了,问对方要律师地址就是准备撤了。
本帖最后由 ultra_cat 于 2014-12-13 12:27 编辑

那种和气生财或者说破财免灾的处理方式,肯定会博取不少同情乃至尊敬。可如果他一开始就请对方与自己的律师联系,那就什么都没有了。既没有同情支持,也没有那些无理要求,干干脆脆就解决了。

鉴于其本意是尽快解决不惹麻烦,后一种方式应该更可取。避开麻烦要好过得体地应对麻烦。
那事实上他省钱了吗?根据12楼,“段冉已经请副教授与自己的律师联系。” 这就叫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既然反正最终要打发对方联系自己的律师,一开始就应该那么做。这样所有的中间环节反应回复都可以省略了,成为一件极简单的小事。当然那些尊敬之类也没有了。

而且,他也不需要请律师,我在14楼说

“如果一开始就把免责条款复印一份给老外发过去,然后说有不同意见请去消费者协会告我,我和你没话。什么事都没有。”
本帖最后由 ultra_cat 于 2014-12-14 01:20 编辑
18# ultra_cat

大概他没你智商高吧。
ironland 发表于 2014-12-13 21:56
看来对事不对人还真是不可能的。

波士顿的事也能和这里某个人的智商联系起来。
20# ultra_cat
如果你不喜欢“智商高”这个形容,那就说你比这位段先生睿智果敢好了。他没有从一开始就想到请律师。

节日愉快。
ironland 发表于 2014-12-19 09:16
这么说你确实做不到就事论事。要么智商,要么性格,总之一定要对着人来上几句。

为什么本话题下的其他人都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