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他人手机,不应该看他人的短信,更不应该公之与众。尊重他人隐私,这是起码的做人条件。发帖人看来一点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一件更加可耻的行为。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歪弟表误解,不是说你。是说拾到手机的那个不道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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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差或优的主观判断,不适合用于对原则的判断滴。除非笛子能推翻这个原则,倡导一套新的原则体系来取代他。你就可以成为革命者。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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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一根鸡毛
迅弟儿的话值得探讨一下。如果这是普通人的手机,毫无疑问不应该公布,如果这是有权力者的公职员,他的个人隐私范围是否也应该受到道德的保护?
qfwfq 发表于 2012-2-22 09:42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普通人的手机与权力者的手机第一眼就能区别出来吗?
是否应该看他人的隐私与应该如何对待权力者或普通人的隐私完全是不同次元的问题吧。

即使是专门针对权力者的专项行动,也应该在公布时把非当事人的姓名隐匿掉吧。

对于肆无忌惮的暴露他人隐私的厌恶已经完全压倒了享受暴露权力者丑闻的快感。
个人的隐私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已经普遍被宪法学所认可。不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如何又能要求自己的自由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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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要监督共产党官员
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燕尾服 发表于 2012-2-22 10:45
既要小心翼翼的保护人权,又要实施有效的监督,不管监督谁,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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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弟儿的话值得探讨一下。如果这是普通人的手机,毫无疑问不应该公布,如果这是有权力者的公职员,他的个人隐私范围是否也应该受到道德的保护?
qfwfq 发表于 2012-2-22 09:42
假如你在马路上捡到一只手机或者手提电脑,你会抱着“或许这是权力者的手机电脑耶~”的想法打开手机电脑查看他人的信件吗?
第一步你应该怎么做?


假如你路过一幢豪宅,你会抱着“说不准这是贪官的二奶巢情人宅耶~”的想法潜入豪宅卧室暗访吗?





都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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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土共也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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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2-2-23 07:58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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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可能直接交给警方,请他们寻找失主。也可能打开手机,看看有什么线索,比如通话记录等,以便自己找到失主。如果我无意中发现手机的主人是官员,还有贪赃枉法的事,你觉得我应该怎么办?

你的潜入豪宅 ...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23 09:31
如果你捡到一封信,或者一个钱包,你也会打开来察看试图寻找失主的线索吗?

不管是肉体的居住环境还是精神的居住环境,只要你在没有获得被允许的前提下进入,都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

by the way, 在澳洲,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未经许可把非法占有的手机信息公布于众,不是非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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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无意中发现手机的主人是官员,还有贪赃枉法的事,你觉得我应该怎么办?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23 09:31
我很好奇,在澳洲,你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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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如果我把贵阳的手机事件说给我的朋友们听,没有人能笑得出来的,大家都会被这种野蛮的暴露手段所震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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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封上有地址,那就不用打开了。如果是钱包,很多人还真是打开后才找到失主的,因为钱包里通常会有能证明失主身份的证件。我有朋友在出租车上丢了包包,出租车司机就是打开包后才找到他的。
打开捡到的手机,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头一次听到,请你出具相关法律条文。
在澳洲这样做是非法的。但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那就会被原谅。媒体爆官员的丑闻,不会事先经过官员的许可,只要所爆属实,那就没问题。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23 10:16
如果信封上没有地址只有姓名,并且是封口的,你会打开吗?出租车司机有帮助寻找和反还失物的义务,不属于我们的讨论范畴。我说的是个人。

打开捡到的手机,并且有意查看手机内的个人信件,当然属于非法入侵他人的空间,这与任意拆开他人信件偷看是同等的。至于将非法占有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你都承认是非法的,还有什么好说的呢。涉及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原谅,但并不能削弱非法性。


媒体爆官员的丑闻,应该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吧。即使如此,获取丑闻的手段也不能是非法的,第二决不随意暴露其他个人的信息和隐私。这你也承认吧。而且媒体本身就具备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这与上述贵阳的手机信息暴露已经很不相同了。


我不明白我们讨论问题时,为什么你总会分散集中力。比如说“事先经过官员的许可”,与我之前的所述没有一点关系呀。谁也没有说必须事先经过官员的许可呀。我只是在个案上看那个行为有没有侵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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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捡到的手机,并且有意查看手机内的个人信件,执行人是个人身份还是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媒体记者身份,对于侵入个人隐私空间的合法性认定解释是不同的。

具有职业资格的法人行为和纯个人行为一定要区分清楚地。一个记者无意中捡到一个手机,并且有意查看手机内的个人信件,在报道前是经过法人同意的。并且法人一定会采取过滤个人隐私的程序。

前面歪弟引用的丑闻报道中,其爆料手段是可以用“肆无忌惮、毫无顾虑”这样的词评价的。一旦对手机中被报个人造成隐私侵害,事后救济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仅仅通过手机中的有限信息,你不能判断当中的涉事女性都是道德败坏和无耻所以需要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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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传播和阅读)官员的丑闻(不管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人们带来的快感之强烈,仅次于性快感,其诱惑力难以抵御。

但是我们在享受快感的同时,应该慎重的考虑是否会给无辜之人带来不必要的侵害。不然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会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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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了迅弟儿2次机会让他修正错误,提醒他要找法律依据。可他不愿认错,那我只好出手了。

一个法学博士(在读?),在这里搞不清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也爱想当然。查看别人的手机私信和私拆他人信件,都属于不道德 ...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24 08:51
这么珍贵的机会,结果我没有珍惜,让姐姐被迫出手,金石不好意思啊。哈哈哈。

违反了日本《轻犯罪法》第一条第23号,属于窃视罪。窃视罪没有刑事处罚,根据态度,可以被拘留和罚款。
被侵害主体是隐私权。这个行为日语叫不法侵入。所谓“不法”(直译中文是非法,但是内涵稍有不同),有两层意思:广义解释是该行为违背法治宗旨,不被或将不被法律保护;狭义解释就是具体违背了法律。

回顾一下我们的讨论内容,我的重点应该在歪弟转贴的一系列照片上吧。姐姐不是说在澳洲也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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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澳洲偷看他人信件可能不是犯罪,在日本属于被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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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无辜者受到伤害。但官员的情妇肯定不全是无辜的,很多本身也是权色交易的一方。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23 15:41
这段话其实挺重要的。呵呵。

其实在发达国家,人权团体、法学专家和律师往往是非常令一般民众讨厌的家伙们。
他们这也会侵犯人权、那也会侵犯人权,往往弄得警察和监察举步维艰,想一锅端的搞严打,总是因为有那么些少数人权派的反对声音而不得不罢休。结果为了一个可能存在的无辜,放走很多应该严惩的犯罪分子。

有时候宁可错杀一些少数,不可放跑多数犯罪,想想也有道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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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垃圾社会里,咱们也没必要假装高度文明了。
qfwfq 发表于 2012-2-23 17:03
对对,先把大多数恶棍搞掉,对于可能被冤枉的个体,咱们假装没看见就行。反正是垃圾社会,即使被冤枉,也干净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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