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心中有刀

谢谢有刀,受教了。对于法律真是不太了解。被汪抄袭的多为国外或已故学者著作,想来不会有被抄袭者来告汪,那么是不是就缺少一个原告,如果走法律没有原告该如何?另外一旦书稿走法律程序后被认为抄袭,那么那些著作全部要下架收回吧?三联也不会那么轻易让汪输掉官司。总之感觉走法律程序判定汪抄袭太难了。
31# 姚宏越

还是法学专家冯象明白,汪晖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北大判定抄袭的机构,叫做“学术道德委员会”。
31# 姚宏越  

还是法学专家冯象明白,汪晖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北大判定抄袭的机构,叫做“学术道德委员会”。
心岳 发表于 2010-8-3 09:56
心岳兄,其实汪晖抄袭门会不会演变成法律事件,并不绝对。如果汪晖愤而起诉王彬彬或某家媒体了,到底构不构成抄袭,也就成了与汪晖名誉权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只是笔墨杖打来打去,那就还只是道德争议。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这个问题首先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荣誉和脸面问题。

一个人如果自己糟蹋自己,既不犯法,也不存在道德问题。
心岳兄,其实汪晖抄袭门会不会演变成法律事件,并不绝对。如果汪晖愤而起诉王彬彬或某家媒体了,到底构不构成抄袭,也就成了与汪晖名誉权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只是笔墨杖打来打去,那就还只是道德争议。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8-4 08:56
我看,王彬彬绝对不怕汪晖起诉,而且王彬彬坚信,若起诉,汪必败。不妨参考今天华商报采访王彬彬的报道:

【沉寂近5月汪晖终露面

http://hsb.hsw.cn 2010年08月04日 02:30:05


3月10日,南京大学学者王彬彬在《文艺研究》上刊发文章《汪晖的学风问题——以〈反抗绝望〉为例》,质疑清华大学教授汪晖涉嫌抄袭。3月25日,《南方周末》全文刊载了这篇文章。在近5个月的时间里,学界与媒体纷纷针对此事展开讨论,但当事人汪晖始终沉默,8月2日,汪晖终于打破沉默,接受了采访——

“抄袭门”大事记

●3月25日,汪晖给媒体记者回复短信:“我很希望此事由学术界自己来澄清。”

●3月25日,网上出现钟彪《学术“私律”与“莫须有”》一文,批驳王彬彬。该文称:根据“偷意”这样一个极不严格的概念,几乎所有不做注的地方都可以戴上“偷意”的帽子,则所有学术文体都会崩溃。

●4月28日,王彬彬在媒体发表《读汪晖 〈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 仅限于第十二章第四节》一文,再次批评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有涉嫌抄袭内容。

●6月8日,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教授林毓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尽快调查汪晖“抄袭门”事件,汪晖抄袭如不处理,清华校长应该下台!

●7月6日,包括汪丁丁、郑也夫、张鸣等在内的63位国内外学者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7月9日,80多位海外学者联署签名信寄给了清华大学校长,力挺汪晖,称通过学者举证发现任何剽窃都不存在。 综合

首次回应涉嫌抄袭事件

“汪晖涉嫌抄袭事件”持续了4个多月后,汪晖8月2日最终还是通过媒体回应了这场风波,尽管选择的是境外媒体采访。

■针对抄袭

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

在境外媒体报道中,汪晖首先表态,“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汪晖不认为自己的不回应是在逃避,他表示,“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作者个人可以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由于这些指控涉及20多年前的著述,也需要从当时的学术规范出发研究相关的例证,才能全面客观地说明问题。回国后,我会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针对批评

“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对于来自很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汪晖也并不回避,甚至予以一定的反驳。在接受采访时,他表示,“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

对于挑起论争的媒体,他也毫不回避地指责,“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此外,汪晖也以不点名的方式批评了国内某些媒体,“如果媒体工作者一面发表单方面的观点,另一面又参与组织针对某个作者的社会动员,你就很难信任这样的媒体。”这里所指的“社会动员”,其中之一就是“就汪晖涉嫌剽窃问题给中国社科院和清华大学的公开信”,该信被许多人认为是出自某媒体编辑的动员。

■针对学术规范

“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

在接受采访中,汪晖重点表达了跟自己有关的所谓学术规范问题。汪晖认为,判定自己是否涉嫌抄袭,“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对于引出涉嫌抄袭一事的博士论文《反抗绝望》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汪晖辩护说,“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他认为,“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对“抄袭门”在学术界产生的观点分裂,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学术规范问题。汪晖认为,离开历史的脉络和学科格局的发展,按照现在的规范对以往的论著加以判断往往会造成很大问题。“以注释的体例而言,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引注的严格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历史条件的约束和一些出版惯例。(上世纪)80年代当然是有学术规范的,但由于时代不同,整个学术风格与今天不一样。这只要拿当时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与今天的著作做个对比就很容易了解。”

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特别是人文社科界就有关于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讨论,汪晖也提到,中国对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始于20年前《学人》丛刊创刊之际,而他本人也是那场讨论的亲历者和推动者。 据《东方早报》

针对汪晖回应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对于汪晖的回应,批评的始作俑者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彬彬应该是最关注、同时也最了解的当事人。昨日下午,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对于汪晖的态度,王彬彬用“令人失望”来形容;对于汪所说将要采取的做法,他则用“啼笑皆非”来表达自己的心情。

■针对汪晖回应

“这么晚居然做出的是这种反应”

记者:您对汪晖这么晚才做出反应有什么看法?

王彬彬:这么晚才做出反应让人失望!更让人失望的,是这么晚居然做出的是这种反应。

■针对汪晖的解决方式

“‘法律机构’如果证明汪晖没有抄袭,一定会信誉扫地”

记者:在汪的解释中,提出要通过学术共同体来澄清,并称会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这种方法符合正常的学术规范吗?

王彬彬:这种做法让人啼笑皆非。汪晖是清华大学教授,有资格对其被指控抄袭一事做出结论的,是清华大学的有关机构。当然,汪晖如果起诉指控者,法院也有资格做出裁决。那个汪晖委托的“法律机构”不知是个什么“单位”。但有一点很明确:这个“法律机构”的调查结果,如果证明汪晖没有抄袭,那这机构一定会信誉扫地。

■针对汪晖解释

“不能偷钱包说成捡钱包”

记者:汪晖称,著作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您所点出的他的相关著作是因为疏失,还是确为抄袭,这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何处?

王彬彬:一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疏失”而顺手牵羊,却不能把自己的入室盗窃解释成一时“疏失”,不能把自己到他人家中偷钱包说成捡钱包。

记者:汪晖称,“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这一论点是否成立。时代不同了,学术要求也不同吗?

王彬彬:纯技术性的规范,当然会有时代的差异。但不得剽窃、抄袭,却并不是纯技术性的规范。再说,汪晖的抄袭,并不限于写于二十几年前的《反抗绝望》。1997年出版的《汪晖自选集》和2004年出版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都已被指控抄袭,这些也可在“汪袭网”【汪袭网:http://jflycn.com/wangiarism。——转载者vivo注】查到。

■针对汪晖批评媒体

“对汪晖的批评,总体上是很严肃,很有建设性的”

记者:汪晖说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 “严肃批评”,您认为近5个月来对汪晖的批评是否严肃,是否有建设性?

王彬彬:近五个月来对汪晖的批评,总体上是很严肃,很有建设性的。网络上有一些嬉笑怒骂,那也很正常。

记者:这段时间,很多观点认为对汪晖的批评是“有组织”的,而汪也称包括“公开信”也是来自某媒体编辑的动员,您怎么看这一“社会动员”观点?

王彬彬:关键的问题是汪晖到底抄袭没有,以及抄袭程度如何。至于在这一过程中的种种方式,只要不违法,都不必计较。关键的问题是抄没抄、抄了多少。再说,时至今日,我的指控已不重要,广大网友和其他学者揭发的证据,已多得惊人。本报记者 狄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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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sb.hsw.cn/gb/newsdzb/2010-08/04/content_7816729.htm
记者:汪晖说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 “严肃批评”,……
——当年余秋雨被揭硬伤时,也是这样硬顶的,声称自己没有见到一篇真正意义上的批评。
众所周知,这是卖大力丸的招数。
实际上,如此下三滥的抄袭,提一次“学术”都是对学术本身的侮辱。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4 11:33 编辑

王彬彬能把“资本主义文化”、“西学”、“新民”这些说成李泽厚的专有物(其它问题也基本上都有不同的说法)?恐怕李泽厚本人都不敢吧。
王彬彬如果能把“资本主义文化”、“西学”、“新民”这些说成李泽厚的专有物?恐怕李泽厚本人都不敢吧。
三苗 发表于 2010-8-4 11:30
实际上王彬彬不会这么傻,把别人想像成暴傻族,固然方便自己批评,但那方便出来的批评,也就太掉价了。
抄袭的单位,通常不是以词为单位,而是以短语和句子为单位。
想起来,吴洪森当初在窃取我为真名草拟的十六字时,所持的理由倒是与三苗兄一致:因为周泽雄那十六个字,词典里都能找到,所以谁都可以用。——关键不是词,而是词语的个性化排列。这难道不是常识?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4 12:12 编辑

38# 周泽雄 哦,这么说周先生是准备指控李泽厚抄袭汤志钧、翦伯赞、范文澜、郭沫若,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的诸位参与者,陈翰笙……了?是不是还要加上王凡西,郑超麟等托派人士?我想稍有常识者都知道,被拿出来作为抄袭证据的那些说法在1949年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几乎所有写作者共同使用的套路。



另,“李龙牧”的问题我认为是《参考资料》,理由很简单,认为汪晖会去查找一份将近30年前的非专业杂志,我认为这是在表扬汪的勤奋。
还有,按照周先生的逻辑,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的各个“自由民主党”是不是也要(上国际法院?)互相指控对方抄袭呢?
还有,按照周先生的逻辑,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的各个“自由民主党”是不是也要(上国际法院?)互相指控对方抄袭呢?
三苗 发表于 2010-8-4 11:56
天可怜见,这都哪来的“周先生的逻辑”。
再说一遍,批评的力度和射击一样,来自对目标的锁定。相反,胡搅蛮缠的表征,往往源于目标的跳出。“日本”以下,即为明证。
另,“李龙牧”的问题我认为是《参考资料》,理由很简单,认为汪晖会去查找一份将近30年前的非专业杂志,我认为这是在表扬汪的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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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踩点往往也是很辛苦,很勤奋的。
41# 周泽雄


不是么?周先生不是为吴版真名的相同“排列组合”耿耿于怀么?
本帖最后由 天边外 于 2010-8-4 12:40 编辑

43# 三苗

三苗同学,如果你想指出对方的错误,就列出对方的犯错清单,这是“逻辑问题”;如果你想让对方认错,这是“心理问题”。

何必与一位死不认错,看人认错的对手纠缠呢?除非你想锻炼口才。


想逞能,不妨学习对手的“壮胆”游戏——“抄袭14字切手指”的赌注?
41# 周泽雄  


不是么?周先生不是为吴版真名的相同“排列组合”耿耿于怀么?
三苗 发表于 2010-8-4 12:23
咳,我明明说的是个性化排列组合。三苗兄连如此浅显的常识都再三再四地弄不明白,你不寒,我替你寒一个,如何?
干脆,好人做到底,再示范一下普通排列组合与个性化排列组合的区别(燕谈大概真需要另设幼托版):
普通排列组合:北京、上海、天津等地……
个性化排列组合:崇尚争鸣、倡导理性、认同多元、鼓励宽容。
在搜索引擎时代,最简单的检验法是:个性化排列组合方式,你只能搜出寥寥几条,且基本上指向特定文本,普通排列组合,一搜就是成千上万。
示例如下:在百度上输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找到相关网页约23,700,000篇
在百度上输入“崇尚争鸣、倡导理性、认同多元、鼓励宽容”,“找到相关网页约27,800篇”,后面多为失真网页,而首页显示的,无不与燕谈、真名有关。
耿耿于怀?很正常呀,假如我视这种偷儿行径为正常,那才叫堕落呢。莫非,三苗兄还在“正常”中?
43# 三苗

三苗同学,如果你想指出对方的错误,就列出对方的犯错清单,这是“逻辑问题”;如果你想让对方认错,这是“心理问题”。

何必与一位死不认错,看人认错的对手纠缠呢?除非你想锻炼口才。

...
天边外 发表于 2010-8-4 12:38
活到你这种份上,也算是境界了。别人抽你都嫌掉价,你就无往不胜了。
46# 周泽雄

手术后套上“金手指”,就不掉价了。还可以摆阔。

一直不明白,为何假文人扮酷劲——抄袭治罪,要自切手指呢?难道效仿壮士断腕?可是汪晖再空闲怎么会回眸这类小丑的自我表演呢? 又不是“钓鱼门”!
46# 周泽雄  

手术后套上“金手指”,就不掉价了。还可以摆阔。

一直不明白,为何假文人扮酷劲——抄袭治罪,要自切手指呢?难道效仿壮士断腕?可是汪晖再空闲怎么会回眸这类小丑的自我表演呢?1 ...
天边外 发表于 2010-8-4 14:29
你这种人,不用理。狗腿子都不如。
当朱学勤表态,能对他有无抄袭做出鉴定的只能是学术机构时,他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学术抄袭的鉴定标准不是“常识”。根据常识,如果两本书中的相同文字达到一定的数量,且一本书的出版时间早于另一本,就可以认定出版在后的抄袭了出版在前的。
  所谓的“常识”标准,其实并不常识。例如这种情况也是常识:两本书的相同文字达到了一定数量,但两本书的出版时间是相同的或相近的,且两位作者都不了解对方的工作。
  当然,这么说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包括先前在汪晖事件上积极主张采用常识标准的人。这些人中有一部分会因此对朱学勤感到失望。为了维护常识标准,他们不得不在声讨汪晖的同时,也对朱学勤的“抄袭行为”表示不屑(打引号是因为目前有鉴定权威的学术机构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不过,无法改变的是,最终鉴定汪朱二人有无抄袭的仍将是学术机构,不是媒体和网络,也不是法院。
  如果最终的调查结果是汪朱二人没有抄袭,坚持常识标准的人将把怀疑和批判的矛头对向负责鉴定的学术机构。已有人对葛剑雄的两次表态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结果是:最终判朱学勤没有抄袭的可能性将会更大一些。还有人因此对整个中国学术界的诚信和公正展开质疑和批判。当然他们也是有质疑和批判的理由的。例如:(1)中国没有学术界,只有学术官僚和利益集团;(2)中国没有真正的学者,所谓的中国学者其实都是四五流货色,并且由于水平低,所以只能靠拉帮结派充门面、壮声势;(3)中国没有学术研究,只有生产学术垃圾的教授、博导、硕导以及博士和硕士。所以必然要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袒护汪朱。
  显然不能说这些怀疑和批判没有道理,因为显然不能说,这些怀疑和批判所针对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尤其是,中国学术环境的糟糕是明摆着的。但是,为什么没有人对自己所坚持的那种标准——常识标准,产生哪怕只有一次的微弱的怀疑呢?他们从哪里获得这种“自信”的力量呢?
  可能是因为人多吧。中国本来就人多。
  
  
“所谓的“常识”标准,其实并不常识。例如这种情况也是常识:两本书的相同文字达到了一定数量,但两本书的出版时间是相同的或相近的,且两位作者都不了解对方的工作。”
——我很好奇,蝈蝈兄是否熟悉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根据你这句话,我有理由怀疑,因为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一条也不符合你的假设。
实际上,针对汪晖抄袭的揭露,管见所及,还没有出现绝世高人,人们指出的内容,都是汪晖有过说明的,我还没看到一条揭露,来自汪晖未曾提及的某本书。就是说,针对汪晖的抄袭指控,目前完全是按图索骥地进行的。你想必同意,并非一个人只要在书中某页提及《资本论》,他在书中另一页上对《资本论》的大段脱注摘抄,就都算不得抄袭了。是不?
如果你确实没有了解过汪晖抄袭的内容,你关于常识的说法,恕我直言,就得承受不切实际之讥了。
常识是很有用的,摆脱常识是需要非常理由的,由于汪晖被指抄袭的大量内容,属于简单的抄袭,根本不劳专家大人,所以,在这当儿呼吁专家,很不恰当。
好比说,你明明已经凭可靠的常识知道今天是高温天气了,却偏要相信专家,专家不出面播报,你就嘲笑别人穿T恤。这又何必呢?汪晖被揭抄袭的内容,惹眼程度并不亚于人们感受高温天气。
一般说来,只有涉及学术原创力方面的内容,才需要专家,判断低级的抄袭,常识就已足够。认为普通读者缺乏辨别低级抄袭的能力,对专家过于谄媚,对读者过于蔑视,对实情也过于忽视,实不足采。
如果你没有了解汪晖抄袭的内容,麻烦了解一下再发表高论。这里有个汪袭网(http://jflycn.com/wangiarism/),烦请移驾。
老周:
  你的形容词过多了,例如“对专家过于谄媚,对读者过于蔑视,对实情也过于忽视,实不足采”。我认为这些词可以增强你观点的色彩,但并不足以增强你观点的可信度。
  我所说的常识标准,正是你所说的,人们根据汪晖书中提到的参考文献,就可以按图索骥地找到抄袭证据的线索。你说“常识是很有用的,摆脱常识是需要非常理由的”。对此我想说的是,“非常”也是一个不必要的形容词。因为用来说服人的理由,并没有非常和不非常之分,只有正确与谬误、可信与不可信之分。一个理由如果是正确的,它就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而一个理由如果是可信的、可以接受的,它就迟早会成为常识。所以,并不是有了非常的理由才能有保留地否定一个常识,而是有了正确的、可信的理由,就可以改变一种常识。
  你说:“由于汪晖被指抄袭的大量内容,属于简单的抄袭,根本不劳专家大人,所以,在这当儿呼吁专家,很不恰当。”对此我想说的是,“属于简单抄袭”是你根据常识标准得出的结论,但还有完全不同于你的结论的看法。而我认同的是与你不同的观点。因为我认为,他们提供的理由比常识标准更可信。
  你推荐的汪袭网,我就不看了。因为更让我感兴趣的,不是汪晖有无抄袭,而是人们如何鉴定抄袭。在燕谈上,我已经看到指控汪晖抄袭的鉴定标准——常识标准。如果有人告诉我,还有不同于这个标准的标准,同样也证明汪晖抄袭了,我会去关注的。
汪晖不是国际学者吗,我就推荐国际上公认的准则。这也是我们推荐朱学勤教授学习的。

【学术诚实三原则

学术诚实 , 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而有效的原则:

当你声称自己做了某项工作时 , 你确实是做了。
当你仰赖了别人的工作, 你要引注它。你用他们的话时 , 一定要公开而精确地加以引注, 引用的时候 , 也必须公开而精确。
当你要介绍研究资料时, 你应该公正而真实地介绍它们。无论是对 于研究所涉及的数据、文献,还是别的学者的著作,都该如此。

这些是最低限度的原则 , 很容易记住且遵照执行。它们适用于你所有的课堂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和考试。它们也适用于大学里从新生到教授的每一个人。它们不仅仅是针对学生,也是针对整个大学的学术诚实原则。 】

如何运用这些原则?请读《诚实做学问》:下面的链接可以读到免费电子版: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2630404/

此书我在六年前就公开建议教育部给每位教授发一本。
蝈蝈兄:
抄袭首先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只有当我们先确认存在哪些事实,然后才谈得上适用正确的观点。我的前帖,无论是否存在过多的形容词,首先提醒你注意的,是对事实的关注。因为,假如你连汪晖到底是如何抄袭的都不甚了了,你自称的观点,又如何落脚呢?你又凭什么去认同别的观点呢?
截至目前,你似乎根本不知道汪晖是如何抄袭的。对此,我没有看到有力的反证,相反,你告诉我,你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缺乏兴趣。缺乏兴趣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一边声称对事实缺乏兴趣,一边却要告诫别人如何看待抄袭,还要在脱离事实的基础上侈谈观点和标准,我就不清楚你“自信的力量”来自何处了。
回到事实吧,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与你不同的是,当我谈论汪晖抄袭时,我脑海里立刻能浮现至少十来个具体的抄袭证据,它们每一个都符合抄袭的定义。请问,你能浮现出几个?
周兄:
  事实是不能争议的,能争议的只是观点,也包括人们从他们自认为掌握的事实中所得出的结论。如果争论中有人敢于声称自己不承认事实,那就没什么可争的了。如果有人拒绝说符合事实的话,那他就是在欺骗。这个道理我对有刀也说过,但很遗憾,他好象把我的意思理解到别处去了。
  我知道,从你脑海中浮现出来的有关汪晖抄袭的至少十来个具体的证据,全是你所看到的事实——你坚信它们是事实。但是很遗憾,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像你一样,当脑海中浮现出与你曾经看到的相同的画面时,立刻断定那是汪晖抄袭的证据,是事实。而我所关注的事实是:在汪晖、朱学勤有无抄袭的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而且,双方都认为自己掌握了事实,因此也都认为自己的看法是对的。
  你说我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缺乏兴趣。我不得不说,这不是事实。事实是,我对你称之为事实的东西,有不同于你的看法。我的自信就来源于,我清楚地知道在对立的双方中,也包括我和你的对立观点中,各自的理由是什么,也包括我的理由和你的理由是什么。
蝈蝈兄喜欢谈论汪晖抄袭,但不愿面对汪晖如何抄袭。这个,别人也奈何他不得。
当别人谈论汪晖抄袭时,是先看到了若干抄袭事实,再根据自己的学识或常识,认为它们符合自己对抄袭的定义。蝈蝈兄反之,先认定存在一个区别于普通常识的特殊认定法,再来认为别人对汪晖的指责不成立。至于汪晖到底是如何抄袭的,蝈蝈兄反而认为(我实在不敢确定,因为这违背“常识”)是不重要的。而那个蝈蝈强烈认为存在且无比重要的专家组,到底会对抄袭持何种认定标准,截至目前,我没有听蝈蝈兄说及。看上去,好像那是一个由远古祭司所掌握的核心机密,深藏在某个学术约柜里。
这么说,蝈蝈兄可能又要说我形容词太多了。我奇怪的是,你怎么一次也不愿意问问自己:我能提供的事实,为何这么少呢?
说大话真是太容易了,唯其容易,少说为妙。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5 22:00 编辑

“你说我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缺乏兴趣。我不得不说,这不是事实。”
——这个事实,是你告诉我的,我请你去汪袭网上核对由网友全新提供的海量事实,你答我一个“你推荐的汪袭网,我就不看了。因为更让我感兴趣的,不是汪晖有无抄袭,而是人们如何鉴定抄袭”。如果你想说,如此回复的意思,乃是表明了你对“进一步核对事实”充满兴趣,我只能怀疑,我们是否在使用同一种语言。
你告诉我,事实是不能争议的,还说有刀曾误会了你的见解。很遗憾,出现在我面前的,正是关于事实的巨大争议。你我刚刚说了一个回合的话,理解竟天差地别。
请问,哪个才是事实?如果不能争议,是否只有一种结果: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哪怕我刚刚看到你表达了对“进一步核对事实”的漠然,也必须随着你“这不是事实”的断语,而随之改口。再则,既然事实是不能争议的,你否定我的表述为“这不是事实”,难道不是在争议事实,而是在争议观点?
老周:
  你的形容词过多了,例如“对专家过于谄媚,对读者过于蔑视,对实情也过于忽视,实不足采”。我认为这些词可以增强你观点的色彩,但并不足以增强你观点的可信度。
  我所说的常识标准,正是你所说的, ...
蝈蝈 发表于 2010-8-5 21:03
“谄媚”、“蔑视”、“忽视”什么时候变成形容词了?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能否从现在开始,把批判的矛头转向另一个“抄袭者”(姑且作个常识判定)——朱学勤?我前面已经略微提到了他们两位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的一致性,除了派别身份想对立之外,那么抄袭的激烈反对者们为什么会坚决追杀一个而忽略另一个?

在本坛,以我的估计,这个“转向”的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老周已经预先提供了一个理由:缺乏挪动枪口的动力。那么其他喜欢认定事实的朋友呢?现在朱学勤也同样是坚决否认抄袭的,而且我还觉得他要求揭露者亮出真实身份同样应该属于“激怒”群众的言行。由于我们对汪的观点不认同,对汪的文字有反感,而对朱则相反就该使用两种态度对待用样的行为?

我知道各位的精力是有限的,但汪晖差不多已经是死猪了,追杀他不如追杀朱学勤更有挑战性不是吗?
如果有朱袭网,我一定去看。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哈,有刀你精力无限啊。我啥网都不看,就看燕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