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老周的肯定。
不过我以为你并未理解何萍的意思。呵呵。

实际上,沉默权可以视为一种基本人权。即人享有不被迫讲话的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并非总对自己有利。例如你被诬蔑诽谤时。这时,你该行使的是辩驳权而不是沉默权。当然对指控荒唐的,你依然可以选择沉默而放弃辩驳---所谓不值一驳是也。但不能得出结论——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也是司法制度进步的结果。以前认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犯,也应该被剥夺该权利。所以特别规定人犯有沉默权,只是把权利还给他而已,而非增加了其权利。
阿吕 发表于 2010-8-8 17:39
阿吕的表述依旧很到位。关于辩驳权的说法,尤其让我受益。
想起田兄的一句话,小文标题如果径直叫“沉默的边界”,就好些了。看来确乎如此,而小文提及“沉默权”,仅仅是顺着小文的引子——易中天先生的博文而来的。
由于阿吕和何萍都有充分的法律敏感,只要表述中出现疑似法律术语的内容,相关条文立即会从大脑里涌现。这是二位法律素养卓越的显现,也是让我频频受教之处,但我检点了自己的文章,发现自己自始至终就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的,就是说,你们的观点让我受到启发,但未必适用于我们正在谈论的内容。事实上,没有人把汪晖事件上升到法律层面,小文没有,小文试图批评的对象,同样没有。易中天先生的博文,也不曾在法律层面展开,他和我一样认为,任何人无权逼迫对方发言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乃是不容置疑的。我所谓的“无权”,也不是试图否认汪晖丧失了基本人权意义上的沉默权。
汪晖事件是一件学术丑闻,由于学术自身的特点及尊严,这要求我们在谈论它时,最好一刻不忘记这个特点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类比式驳难,都不应导致我们淡化乃至取消这份特点和尊严,同样不应淡化的,还包括汪晖的身份地位。一旦淡化了,讨论难免由个论转为泛论。
简单地说,在汪晖事件中,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之类概念,因此,从紧扣题旨的角度,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内容,似乎不必介入,除非事件的性质发生了转变。
汪晖保持沉默,这是他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除非法律要求他必须说话。
俺是灭绝师太
考虑到老周文章的影响力,吹毛求疵一下也是应该的。

沉默权的用法是基于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而广为人知的。所以追根溯源,也只适合从犯罪嫌疑人讲起。老周既然声讨剥夺某人沉默权,自然触动我的法律敏感。田兄说的对,题目如果是“沉默的边界”也许会好很多——对此老周也认可。但这改变不了整个文章的立论基础。虽然我可以把文章的意思完全解读为“汪晖不应该行使沉默权”,或者索性把文中的沉默权当做修辞手法。但在一个常识普遍缺乏的社会,准确的表达还是很重要。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但在一个常识普遍缺乏的社会,准确的表达还是很重要。”
——非常认同,俺的表达不够准确,难辞其咎。
本帖最后由 心岳 于 2010-8-8 19:46 编辑
同意。
小文所谓“权利”,正是围绕学者的职分展开的。至于司法上的沉默权,何劳相告,理应成为文明人的共识和前提。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8 13:09
当我在我的句子中写到“无权沉默”时,与法律上的沉默权毫不相干。“无权”中的权,含义与“沉默权”中权,用法不同。
当一个人在某职位或承担某机构的职分时,他是有相应的“应该”和“要”做的。汪晖可以沉默,但所在机构必须让这位雇员开口,面对质疑,因为这涉及清华的声誉。

汪晖抄袭披露之初,汪晖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万俊人教授以左右之争为由将此事撇在一边,这是严重失职。但随着事件展开,校方学术委员会理应直接面对此案。但遗憾的是,据说由于校方管理层有汪晖的哥们,又受阻拦。

事件发展到今天,清华再也不能让这样的“偶然”左右清华大学的声望了。套用商业术语,若请专门机构评估一下,汪晖事件导致的清华大学(北京)品牌价值上的损失,可能在几亿到几十亿之间。

若清华再不作为,教育部可以出手,直接免除清华大学校长的职务。派驻专门工作组,调查汪晖抄袭得不到处理这件事件。
“套用商业术语,若请专门机构评估一下,汪晖事件导致的清华大学(北京)品牌价值上的损失,可能在几亿到几十亿之间。”

这个也太把汪晖当回事儿了吧。那个小三还是小四什么的被判定抄袭之后,品牌价值不降反升,这个社会很多事情都是出人意料的。左右之争是个借口,汪晖博士学位不是清华所授也算个借口,是不是揭发者还没向清华投诉?如是,那也是个借口。至于你指望教育部会因此罢免校长,这个也太理想化了。
本帖最后由 心岳 于 2010-8-8 21:10 编辑

不是汪晖值什么价,而是汪晖抄袭引发的国际丑闻事件及其整个过程给清华大学带来的名誉上的损失。

汪晖已经不值钱。他的英文水平,给我打工都没资格。

我的词汇中,没有理想这个词。很多可能性都存在。但究竟明天会发生什么,我不知道。

知其不可而为之。
哦。
我想问下各位老师,我们国家法律如何规定沉默权的?
沉默权有被滥用的可能,因为它没有严格对应的法律义务。但是,滥用是极可能不利滥用者的,司法上存在的缺席审判就是这种滥用沉默权不利滥用者的极端例子。王文抄公对自己的谥号一再保持沉默,是一种滥用,就由不得别人对他作的缺席审判了。
今天,我就是高瑜
这个能叫“滥用”?滥用(比如滥用职权之类)损害的首先应该是别人(他方),而这个“滥用”损害的却首先是自己,其间区别不小。
那就改成瞎用,乱用,瞎用、乱用总可以了吧?其实,差别也不大的说,……
今天,我就是高瑜
42# 自觉的梦游人
同意梦兄这个说法。面对铁证,沉默权是没什么用的。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那就改成瞎用,乱用,瞎用、乱用总可以了吧?其实,差别也不大的说,……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0-8-8 23:47
我看可以。现在某人瞎用、乱用(这样说的时候总觉得说的人的口气有点像他的军师在劝他如何如何似的)给自己带来了更加不利的后果,不过我们还是要一起来捍卫他的这个权利,如果他确实有这个权利的话。
同意“在民事领域,汪晖行使沉默权,只能‘意味着他对抄袭的默认。因为任何民事法院都会这样认为,因此会直接判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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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是没得用的,人民的眼睛还睁着呢?有本事把13亿都搞成接待办的瞎子。
哀,“人民的眼睛”睁了一百年了,就这现在这样的结果。
如果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定权利,不是道德权利和职责权利,那么易中天提出的问题,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
哲学就是教育
如果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定权利,不是道德权利和职责权利,那么易中天提出的问题,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
蝈蝈 发表于 2010-8-9 11:42
一路看下来,我觉得现在讨论的是主要道德层面上的权利,当然跟法律上的权利也沾了一点边。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呵呵,那就太惨了。
哲学就是教育
“米兰达法则”说的是,不得强制任何人自证或自认有罪。比照起来,在法律之外情形下就是,有过错与否,不得强制任何人自证或承认,无论过失性的还是故意而为的错误。

这应当是一个普世原则,对任何人或者对任何身份的人。但普世原则是基线,并不区分品行恶劣的人还是道德高尚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名人固守这样的底线并不能将其与与品行歹劣前科之人相区分,不能将学者与剽客作区别。证明自己是学者而不是职业剽客,米兰达法则,就此是不适用的。
汪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谈米拉达规则中的沉默权。但是,“举重以名轻,举轻以名重”。既然连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享有沉默权,那么对于职业操守有问题的学者为什么就不能享有沉默权呢?其实享有沉默权并不表明就不能认定他的抄袭或者剽窃,只要有事实和证据,依照一定程序,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想谈“汪某不应当沉默”,这是从道德层面上要求的,鉴于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但是我觉得,我们有时过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了,其实,抄袭就是抄袭,管他是谁在抄袭,大学者的抄袭与平凡人的抄袭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想起来,以前媒体会热衷于说“教授嫖娼”,其实在实施嫖娼的是一个男人,教授是他的学术地位,学术与道德本来就不是一家。
呵呵,瞎说的。
汪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谈米拉达规则中的沉默权。但是,“举重以名轻,举轻以名重”。既然连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享有沉默权,那么对于职业操守有问题的学者为什么就不能享有沉默权呢?其实享有沉默 ...
何萍 发表于 2010-8-9 17:20
好像应该是“举重以轻,举轻以重”吧?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呵呵,偶是白字先生。
如果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定权利,不是道德权利和职责权利,那么易中天提出的问题,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
蝈蝈 发表于 2010-8-9 11:42
不得不说,至少小文涉及的不是法定权利,易中天先生涉及的,也不像是法定权利,而正是结合了学术自身特点的道德权利和职责权利,也就是必须随着学术道德和职务责任而不得不有所消减的权利。
汪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谈米拉达规则中的沉默权。但是,“举重以名轻,举轻以名重”。既然连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享有沉默权,那么对于职业操守有问题的学者为什么就不能享有沉默权呢?其实享有沉默权并不表明就不能认定他的抄袭或者剽窃,只要有事实和证据,依照一定程序,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想谈“汪某不应当沉默”,这是从道德层面上要求的,鉴于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但是我觉得,我们有时过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了,其实,抄袭就是抄袭,管他是谁在抄袭,大学者的抄袭与平凡人的抄袭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想起来,以前媒体会热衷于说“教授嫖娼”,其实在实施嫖娼的是一个男人,教授是他的学术地位,学术与道德本来就不是一家。
呵呵,瞎说的。
何萍 发表于 2010-8-9 17:20
第一段话,俺很认同,如果指的是由犯罪嫌疑人所延伸的那种沉默权的话。
第二段话俺持不同意见。
揭露名头很大的学者,与揭露一个普通教授,区别也许是程度上的,对学术的影响则可能是本质上的。世界上最清明廉洁的学术界,也不会纯洁得连一个抄袭者都没有,所以,揭露一个普通教授,只是那个教授倒霉,对学术界毫无影响。媒体的揭露不过是告诉大家,其中一个抄袭教授名叫“张三”罢了。就此而言,哪怕另一位李彬彬写出了揭露文章,媒体也未必刊登,他们也许会建议他直接把稿子寄给该教授所在学校的相关学术机构。大学者就不同了,他的身上寄托着人们对学术的挂念和尊重,他的一言一行往往会左右人们对学术界现状的评价。实际上,人们肯定或否定一国的学术界,都是依据大学者而定的,一个时代出现了王国维、陈寅恪这样的学术龙凤,仿佛该时代的所有学者都会与焉有荣,一旦出现了李森科之流,人们很容易认为该国的科学家都不是好东西。虽然拿汪晖与王国维等人相比是不伦不类的,但假设我们发现王国维是个剽窃高手,对学术界的杀伤力该有多大。
所以,意在捍卫学术界声誉并努力阻止其下滑的,大都会把对著名伪学者的揭露批评,视为当然的义务。
“教授嫖娼”与教授抄袭,看上去倒是两个问题。教授抄袭有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他的学术能力,从而取消他的学术资格,教授嫖娼不过反映该教授的学术外道德及里比多水平,与他的学术能力毫不相干。
这次的抄袭风波持续的时间够久的,这么久以来我一直觉得泽雄把“抄袭”二字看得太重。“教授抄袭有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他的学术能力,从而取消他的学术资格。”这句话代表了老周的一个贯穿性的基本观点。但我以为这是不必的——老周说“有可能”,其实是没可能,除非抄袭者的教授证是偷来的,学界内的影响是买来的,或者他干脆就是个跳大神儿的。历史上的教授抄袭例子不少,但因此就被否定了“学术能力”的几乎没有,现实的汪晖和朱学勤也一样,即便常识和专家最后一致认定了抄袭,甚至两人都被取消了博士学位,他们的学术能力仍然是不可以否定的——汪晖可能有点特殊,似乎很多人根本就不认为他有学术能力,那么他抄袭不抄袭也会被否定,所以他的学术能力就又跟抄袭没有关系了——作家叶蔚林曾经有篇小说被明确判定为抄袭,但他的其他作品并不能因此被否定,他的创作能力也不能因此被否定,在这里,他们的情况是一样的。
无需道德判定,学术欺骗行为应该以炒教职为惩罚。这种惩罚机制的缺位,是制度性缺陷、也是学术界腐烂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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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抄袭风波持续的时间够久的,这么久以来我一直觉得泽雄把“抄袭”二字看得太重。“教授抄袭有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他的学术能力,从而取消他的学术资格。”这句话代表了老周的一个贯穿性的基本观点。但我以为这是不必的——老周说“有可能”,其实是没可能,除非抄袭者的教授证是偷来的,学界内的影响是买来的,或者他干脆就是个跳大神儿的。历史上的教授抄袭例子不少,但因此就被否定了“学术能力”的几乎没有,现实的汪晖和朱学勤也一样,即便常识和专家最后一致认定了抄袭,甚至两人都被取消了博士学位,他们的学术能力仍然是不可以否定的——汪晖可能有点特殊,似乎很多人根本就不认为他有学术能力,那么他抄袭不抄袭也会被否定,所以他的学术能力就又跟抄袭没有关系了——作家叶蔚林曾经有篇小说被明确判定为抄袭,但他的其他作品并不能因此被否定,他的创作能力也不能因此被否定,在这里,他们的情况是一样的。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9 23:47
回老童:
诚然,但也正在反思中。
先说诚然。“抄袭”又叫“剽窃”,落脚点在“窃”上。如果我们认为偷邻居东西是可耻的,偷别人的文字,就没有理由减少可耻(除非奉行孔乙己理论)。而在经验上,任何一个具有起码道德感的人,都会把“不偷窃”看成一种自然的行为,我们中大概没有人非要经过艰苦的思想斗争,才能中止对邻居的偷窃。对学者来说,仅仅不偷窃根本算不上一种美德,甚至连恪守底线都谈不上。一个学者竟然会养成剽窃他人的恶习,无论这种现象在中国多么普遍,站在学者的原初身份上考察,永远是卑劣的。
次言反思。我想到了去年批过的林国荣先生,相比较汪晖等人,他被揭抄袭的只是一篇文章(虽然我曾指出他另一篇文章也存在抄袭),不是著作,更不是会直接带来学术身份的博士论文;此外,他确实还很年轻,前途尚可展望。假如我们用相同的标准来对待汪晖和林国荣,汪固然属咎由自取,对林或许就过苛了。汪晖现在被揭抄袭的文字,已经包括他各类著作了,时间跨度也早已不限于八十年代了。
关于抄袭与学术能力的问题,我确实说了个“有可能”,当时想的是,对有些人“有可能”,对另一些人则未必。当时脑子里出现的例子,前者是汪晖,后者是朱学勤。
对汪晖,我从来认为他缺乏学术能力,实际上,我觉得“学术能力”一语用在他身上,都是抬举,他是个连基本语言表达能力都不具备的人,个别地方,他甚至是个语言感知残疾症患者。对此,我很早就有自己的发现,自以为是经得起检验的,只是一直懒得说而已。而朱学勤先生,目前涉嫌抄袭的那本书《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我没有读过,但我读过他的《书斋里的革命》,以我的阅读经验,我不相信那里面的文章存在抄袭,就是说,朱学勤已经向我表明,哪怕他曾经抄袭过,他也可以用不抄袭的方式写出相当漂亮的文章。至于汪晖,无论是否抄袭,都是平庸的,大范围的抄袭只是向别人验证了他的平庸罢了,我本人不需要通过抄袭来判明他的庸劣。他笔下几乎每一个观点,都在追随另一个观点。说实话,西方汉学家的学术水准大抵平庸,他们只是在方法上相当先进,具体的研究则很难向纵深掘进。汪晖竟然连普通西方汉学家的文章都如获至宝地大肆劫掠,只能说明他思想的寒伧陋俗。
同意童版的意见。我也认为抄袭是违反学术规范,是学术道德问题,而不是学术能力问题。在道德问题上,区分学术大师和普通教授似乎意义不是很大,这与教授嫖娼与民工嫖娼似乎也类似。虽然大师抄袭与普通教授抄袭在学界产生的震撼效果上的确很不同。学术大师比普通教授更具有道德优越感吗?我不认为这样。
汪某的学术影响力(如果有的话)应该是指其学术能力,而不是学术道德影响力。如果过于强调学术大师的学术道德,言下之意普通教授的学术失范是可以原谅的。其实,在平等社会里,更为强调的是普通大众都应该是诚实信用、平和宽容的,当然优秀人物也一样。
中国社会有很强的精英意识,众望所归的都是塔尖人物,一旦发现“伟大”人物不那么高尚,甚至猥琐的话,民意汹涌,不可收拾。汪某被曝抄袭,泽雄兄认为这对整个学术界都是一个极大的负面影响。我有些纳闷的是,为什么克林顿当初被曝丑闻时,我们并没有对整个美国政界抱有怀疑态度?
因此,我的想法是,汪某如果是抄袭,应该咎由自取,但是不要把这种负面影响无限拔高。
这不是法律问题,不是我的强项。班门弄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