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有关系吗?
哲学就是教育
和我有关系吗?
蝈蝈 发表于 2010-12-21 18:56
和你没关系吗?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我想,主帖作者就是这样的人之一。至于蝈蝈兄你,要看情况,现在前两条已经符合了(你没读过汪王二人的文字),第三条好像也符合哎。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1 18:55
那是你判断错了。我既没说过“王彬彬揭发汪晖抄袭属于学界派系斗争”,也没有表示过这样的意思。
哲学就是教育
论战双方的大佬级人物纷纷出来表态,公开信都发了,明眼人都看出是属于派系之争。
这样一个技术性问题,质疑的一方偏偏不走程序,而是在媒体上先闹的沸沸扬扬,很难让人不认为是派系之争。
其实关于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抄袭,无论从道德规范来看还是从法律规范来看,我都想不出今天和20年前有什么分别。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1 18:00
我觉得这个“分别”是存在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就是我们现在说的“20年前”),是我们所谓的“知识爆炸”年代,当时各种新知识新观念涌入,写字的人们为追求速度,有的也是为了取巧而投机,在观点、材料甚至表述等方面相互的引用、借用、偷用都并不罕见,由于大家对此并不十分在意,所以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相互纵容或默许的“道德规范”,汪晖作品多年以后才被揭发,从一个方面恰恰说明:曾经被默许的今天已成恶行。这是一个“分别”。从法律上讲——这个有刀肯定比我清楚一万倍——《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则决定了另一个“分别”。
被批抄袭的版本是2008年出版的。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哦。不会2007年写的吧?
汪晖先生说:“此次重印,我对书中的一些语句、标点、个别概念、引文和注释体例做了订正。”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哦,没有说重写,那就还是旧著,估计他也不会错乱到把旧著当新作吧。
汪晖大教授怎么会错乱?只不过订正的时候偷懒了而已。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汪晖的文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他原创的不知所云,另一部分是抄来的一锅乱炖。

这两部分都没法订正。
哦,那偷懒的部分还是“20年前”,跟2008没关系的。
汪晖的文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他原创的不知所云,另一部分是抄来的一锅乱炖。

这两部分都没法订正。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12-21 21:05
先说明,我没读过他的作品,你读过吗?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12-21 21:16 编辑

读得很少,限于抄袭事件后被人贴出来的一部分,其中大量在燕谈和汪袭网。

不过我有幸试图翻译过他不知所云的文字,被老网叫好说翻得很准确。

希望老童不是认为我得把所有的乱炖吃下去才有资格说这是一锅乱炖吧,我认为判断是不是乱炖揭开锅看一眼就可以知道了。
我还真就不能满足你的“希望”。汪的作品你“读得很少”,具体说就是“限于抄袭事件后被人贴出来的一部分”,然后你就下结论说:“汪晖的文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他原创的不知所云,另一部分是抄来的一锅乱炖。”坛子里的朋友们已经一再呼吁了,要先文本再结论,你就那么点文本却整了个那么大的结论,这个方法是不可取的。就算你的结论对了,方法仍不可取,你程序先得正确才行。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12-21 21:40 编辑

旧书再版,与老版如何区别,一般得视作者的说明而异。有些作者讲究原汁原味,除错别字外一字不易,这样,旧版和新版也没啥区别。另一些作者,容不得笔下有丝毫未尽完善之处,一有机会就要大加修订,同时对旧版弃若敝屣。
汪晖在类似再版后记的地方注明“此次重印,我对书中的一些语句、标点、个别概念、引文和注释体例做了订正。”(见佛手瓜98楼帖)传递出的信息是:关于本书的主旨、体例、思想等主体部分,没有变动。不幸的是,他被人逮住的东西,恰巧在理应做出修订的范围内。实际上,抄袭的痕迹(或所谓不规范之处),只要获得修订机会,任何时候都应优先加以处理(相当于偷偷隐瞒赃物)。因此,只要揭露者不是拿汪晖的初版本来对照,80年代这个概念,就很难存在。硬要说,还不如借口疏忽,尽管,几乎每一个抄袭被揭者,在退无可退之时,都会想到拿“疏忽”来抵挡一阵的。这是一个必然会出现的借口。
我还真就不能满足你的“希望”。汪的作品你“读得很少”,具体说就是“限于抄袭事件后被人贴出来的一部分”,然后你就下结论说:“汪晖的文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他原创的不知所云,另一部分是抄来的一锅乱炖。”坛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1 21:29
简单引用一句老话:窥一斑而见全豹。更何况这个结论只代表我个人的结论,不代表任何别人。





诸位的力气还真不小,一起罚到山西黑煤窑挖煤去!!!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我觉得这个“分别”是存在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就是我们现在说的“20年前”),是我们所谓的“知识爆炸”年代,当时各种新知识新观念涌入,写字的人们为追求速度,有的也是为了取巧而投机,在观点、材料甚至表述等方面相互的引用、借用、偷用都并不罕见,由于大家对此并不十分在意,所以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相互纵容或默许的“道德规范”,汪晖作品多年以后才被揭发,从一个方面恰恰说明:曾经被默许的今天已成恶行。这是一个“分别”。从法律上讲——这个有刀肯定比我清楚一万倍——《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则决定了另一个“分别”。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1 19:33
回老童:

你说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有刀是过来人之一,那时候虽然还没有今天的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大学法律院系都开了版权法课程,关于抄袭的界定,真还跟现在没什么分别。至于出版界,好像也没有允许汪晖式抄袭的道德规范吧?老童如果认为像汪晖这么抄在20年前的博士论文中属于被允许的现象,最好能提供些例证出来,否则终归还是欠缺说服力。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那是你判断错了。我既没说过“王彬彬揭发汪晖抄袭属于学界派系斗争”,也没有表示过这样的意思。
蝈蝈 发表于 2010-12-21 19:09
这样啊?那你给有刀的三条解释里,不断提必须考虑派系之争的背景做什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从法律意义上讲,汪晖不存在剽窃问题。现行著作权法是1991年实施的,在此之前的文化部有一个《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但并未向社会公布: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公开发表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7年2月20日)


  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出字〔84〕第849号)以来,许多报刊积极宣传版权知识,报道有关版权纠纷的处理,对在我国普及版权知识和建立版权制度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内部机密文件,文化部在颁发此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目前情况,为避免引起对外版权争议,此件不公开发表,不向外国人透露”。但近来发现一些公开发行的报刊在报道中透露了我国目前已有此保护版权的条例。这给我们处理涉外版权关系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造成了困难。为此,现重申:《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内部文件,不得公开发表,不得向外国人透露。如需要作为依据加以引证时,可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要直接提该文件的名称。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此点亦请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注意掌握。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86年02月20日 (中央法规)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一)“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二)“供本单位内部使用”指供一个机关,一所学校、一个研究所、一个工厂、一家公司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内部使用,而不是供一个系统内部使用。

至于偷意,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认为不属于剽窃。
王天成诉周叶中侵犯著作权案我在燕谈其他帖子里面也提到过,法院最终认定:“经比对,(周叶中、戴激涛的作品)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王天成)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显然,从法律意义上说,指控汪晖抄袭并不成立。

讨论汪晖事件多是在学术道德意义上进行讨论。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回老童:

你说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有刀是过来人之一,那时候虽然还没有今天的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大学法律院系都开了版权法课程,关于抄袭的界定,真还跟现在没什么分别。至于出版 ...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1 21:53
呵呵,怎么可能有允许抄袭的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呢?应该问有没有禁止抄袭的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
有关抄袭问题应该是禁止性规范,而不是授权性规范,没有禁止应当允许吧。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这样啊?那你给有刀的三条解释里,不断提必须考虑派系之争的背景做什么?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1 21:55
公平,公正。
哲学就是教育
汪晖8月份回应的时候提到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咱就拭目以待吧。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回106楼老周:
我没看见过该书版权页,不知道是怎么标识的,不过“重印”与“再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书没有订正现在被指抄袭的部分内容,怎么说也只能属于80年代,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些是他新抄上去的。

他为什么不订正这部分?就像老周比喻的那样“偷偷隐瞒赃物”?是他傻还是他以为别人傻?老周以为呢?
简单引用一句老话:窥一斑而见全豹。更何况这个结论只代表我个人的结论,不代表任何别人。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12-21 21:37
跟瞎子摸象差不多。
回老童:

你说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有刀是过来人之一,那时候虽然还没有今天的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大学法律院系都开了版权法课程,关于抄袭的界定,真还跟现在没什么分别。至于出版 ...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12-21 21:53
举什么例证啊?他的论文就是拿博士学位的论文,而且至今几位评委还在固执己见呢。
本帖最后由 佛手瓜 于 2010-12-21 22: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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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看到了,谢谢。原来这个叫“增订版”。
呵呵,增订是增加与订正之意吧。这个咱大老粗不懂。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