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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8-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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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判决中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媒体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则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侧重保护民众(含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最高法院确立了适用此项原则的两个标准:一是将人区分为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二是看事件是否为公众关注(涉及公共利益)。按照第一标准,总统、部长等政要以及公职官员均属于公众人物,歌星、影星等社会名流也属于公众人物。对他们的隐私权要进行限制,从而加强对媒体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根据上述原则,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即使有出入(或侵犯隐私),除非媒体有“实际恶意”,不必承担责任。并且,媒体的“实际恶意”必须由原告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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