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质疑?——一地鸡毛谓之质疑。呵呵。
这个态度就对了。我说了的,质疑是个技术活更是个体力活。呵呵。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31 00:48
老童以为我是什么态度呢?是质疑难还是诽谤难呢?我分明说了要诽谤老周对我而言有难度,这里是说诽谤而非质疑。这年头怪事多,方舟子自认为不是诽谤的,韩寒硬要说是诽谤;阿吕自认为是质疑的,老童偏说这不是质疑,呵呵。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怎么会呢,我从头到尾都认为你是质疑的啊,而且按照老周的归类把你的质疑放在第一类里面的。
关于质疑,最新的还有这样一种说法:

《“方舟子质疑韩寒应当免责”》
http://news.163.com/12/0131/15/7P3TOC0F000121E2.html
老童,这篇的内容就美国的所谓“沙利文原则”的流变,没有萧翰的那篇介绍的全面。而且他对何为评论,何为陈述也分辨得不够。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哦。萧翰的文章没看。没咋关心什么流变,就是觉得“应当免责”的这个说法应该受到韩寒的质疑——好像人家起诉是无聊了似的。
俺没啥见识,看到“质疑”两字,首先想到的是论文答辩时的场景。 质疑者和被质疑者之间不应该是原告和被告的剑拔弩张吧?   我不相信方舟子会如韩寒所说,“故意抹黑”,也不相信韩寒的拥趸说的方舟子要“搞臭韩寒”。
本帖最后由 test 于 2012-2-1 14:47 编辑

有没有哪一位筒子设想过,将来方舟子和韩寒若有面试对质的场合,就凭英语听写这门功课的测试,韩寒会输的很没面子。(方舟子只要提个小小的要求:将小说《三重门》里面所有曾经被“秀”过的英文段子,逐一“听写”完成即可。韩寒即便开始临时抱佛脚的去背诵英文段子,估计还会出错。什么原因呢,坛子里的大侠们都会明白,能秀英文段子到小说里这般水平的人,应该达到怎样熟稔的运用和记忆程度?)
言论自由不是免于责任的自由,
最简单也是最有名的例子,你在一个漆黑的电影院里,有言论自由去大喊“着火”,可因此造成的骚乱和伤亡责任,你也要负。
质疑和传播你的质疑,当然可以,可如果有人因此受到伤害,你也要负责。
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
言论自由不是免于责任的自由,
最简单也是最有名的例子,你在一个漆黑的电影院里,有言论自由去大喊“着火”,可因此造成的骚乱和伤亡责任,你也要负。
质疑和传播你的质疑,当然可以,可如果有人因此受到伤害,你 ...
阿忙 发表于 2012-2-2 11:23
电影院的例子,是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来的,首先,该例子具有争议,其次,它与方舟子的质疑缺乏关联度。在电影院叫嚷“着火”之所以要负责,是因为会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方舟子在博客上写文章,根本不存在类似危险。
“ 质疑和传播你的质疑,当然可以,可如果有人因此受到伤害,你也要负责。”
——真的吗?先归谬一下:假如有人质疑一个官员收受贿赂,并将疑点公布或举报到相关机构,导致该官员跳楼自杀。质疑者需要负什么责呢?
你说得太马虎了,细分的话,肯定有一些质疑是不能受到鼓励的,如出现不良后果,也应承担责任,但如此泛论“你也要负责”,毫无意义。
好就用你的那个例子回答你,你说的那个官员自杀的例子,家属可以告发布消息的人,如果此人不能证明他的消息的正确性,或者即使不能证明正确起码没有故意扭曲事实的行为,那么这在法律上就不是合理的质疑,而是诽谤了,必须为诽谤的后果负责,也就是官员自杀。
这个在美国法律界已经有判例了,几个女孩利用facebook用语言攻击另外一个女孩,造成她自杀,结果被判有罪。
107# 周泽雄
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
回阿忙兄:你之前举的那个“剧院高叫失火”的例子,已经与方舟子质疑韩寒毫无关系了,现在举facebook上的例子,仍然存在关联度问题。美国司法遵循“逐案原则”(case by case),实际上就是个案处理。相似的个案才会构成一组先例,拿完全不同的例子甲,是说明不了例子乙的。
你要强调方舟子诽谤,前提是,先找出方舟子虚构事实的内容。
你要强调方舟子诽谤,前提是,先找出方舟子虚构事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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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如果方舟子虚构了一个事实,比如出示一份韩寒和代笔人的一份协议,然后根据这个协议说韩寒肯定有代笔。一旦这份协议被证明是假的,那么方舟子就涉嫌毁谤,这个毫无问题。
但是方舟子根据韩寒的文章分析,然后说韩寒的文章肯定是代笔的。他的结论和上一种情况是一样的,他没有伪造证据,也没有“捏造事实”,但是他直接捏造了“代笔”的结论。

这两种情况,区别到底在哪里?
楼上的,你不是去美领馆了吗?滞留时间不够啊。
楼上的,你不是去美领馆了吗?滞留时间不够啊。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2-13 10:52
我用了一下美领馆的无线网络。
好就用你的那个例子回答你,你说的那个官员自杀的例子,家属可以告发布消息的人,如果此人不能证明他的消息的正确性,或者即使不能证明正确起码没有故意扭曲事实的行为,那么这在法律上就不是合理的质疑,而是诽谤了 ...
阿忙 发表于 2012-2-13 07:24
我认为这个例子和结论之间存在问题。这个例子中的少女是官员身份吗?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但是方舟子根据韩寒的文章分析,然后说韩寒的文章肯定是代笔的。他的结论和上一种情况是一样的,他没有伪造证据,也没有“捏造事实”,但是他直接捏造了“代笔”的结论。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13 10:48
捏造结论,这算什么话?
事实具有唯一性,结论具有多元性。事实不等于真相,事实只是真相的基础,一个事实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看法,看法无所谓“捏造”。把看法说成“结论”,只是一种文字戏法,并不能改变“看法”的本质。正如邹峰这句话(“但是他直接捏造了“代笔”的结论。”)也像是一个结论,但实质只是一种看法或观点。
只要对言论自由不抱“叶公好龙”的态度,就应该信奉“思想的自由市场”(霍姆斯语)本身的力量,在这个市场上,不同的观点可以通过争辩、交锋而得到澄清。相信“思想的自由市场”,也就等于同时相信,那个相对更好、更切合真相的观点会在交锋中胜出,而那个相对糟糕或愚蠢的观点,会在交锋中失败。以方舟子为例,假如他的质疑是愚蠢的,最终结果,一定是方舟子灰头土脸,而韩寒经此一劫,反而更加光芒万丈。
邹峰平时似乎信奉一种自由的经济观,为什么在更需要你体现这份素质的言论自由领域,你满怀疑虑,似乎不给言论自由多加几副镣铐,就忿忿不平。
美国大法官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因为言论自由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自由加以纠正。(最初说这句话的,是杰出的大法官布兰代斯)。我以为,每一个信奉言论自由者,都应把这句话视为自己的初始态度,而不是动辄担心“言论太自由啦,要坏事啦”。说狠点,后一种担心,正是这个长期钳制言论自由的国家所带给你的思维病,你的担心越强烈,说明你在精神气质上距真正的民主意识越远。
捏造结论,这算什么话?
事实具有唯一性,结论具有多元性。事实不等于真相,事实只是真相的基础,一个事实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看法,看法无所谓“捏造”。把看法说成“结论”,只是一种文字戏法,并不能改变“看法”的本质。正如邹峰这句话(“但是他直接捏造了“代笔”的结论。”)也像是一个结论,但实质只是一种看法或观点。
只要对言论自由不抱“叶公好龙”的态度,就应该信奉“思想的自由市场”(霍姆斯语)本身的力量,在这个市场上,不同的观点可以通过争辩、交锋而得到澄清。相信“思想的自由市场”,也就等于同时相信,那个相对更好、更切合真相的观点会在交锋中胜出,而那个相对糟糕或愚蠢的观点,会在交锋中失败。以方舟子为例,假如他的质疑是愚蠢的,最终结果,一定是方舟子灰头土脸,而韩寒经此一劫,反而更加光芒万丈。
邹峰平时似乎信奉一种自由的经济观,为什么在更需要你体现这份素质的言论自由领域,你满怀疑虑,似乎不给言论自由多加几副镣铐,就忿忿不平。
美国大法官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因为言论自由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自由加以纠正。(最初说这句话的,是杰出的大法官布兰代斯)。我以为,每一个信奉言论自由者,都应把这句话视为自己的初始态度,而不是动辄担心“言论太自由啦,要坏事啦”。说狠点,后一种担心,正是这个长期钳制言论自由的国家所带给你的思维病,你的担心越强烈,说明你在精神气质上距真正的民主意识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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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这段我以为问题也颇多。

一,“事实不等于真相”,这个语文要让人无语了。

二,“一个事实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看法,看法无所谓“捏造”。”貌似成立,但其前提恰恰是“这个事实无争议”,才谈得上看法可以不同。而这里邹峰的所谓的“捏造”,指的就是前提——如果你因为戴着一副茶色的眼镜看一个透明的玻璃杯,虽然“这是个茶色玻璃杯”是你的“看法”,却依然是对事实的“捏造”。

三,担心“言论太自由啦,要坏事啦”。“正是这个长期钳制言论自由的国家所带给你的思维病”。这个说法也不能赞同,至少把这幅漫画按在邹峰身上是不公正的。还有一种思维病,是因为我们在政治上缺少言论自由,便认为我们在其他方面就不可能“太自由”。其实,我们还真比美国人多很多自由呢!例如我们多了些闯红灯的自由,有卖地沟油的自由,有酒后驾车的自由(最近少点这个自由了),随地扔垃圾、随地吐痰的自由;言论方面,我们有网络上随便骂人的自由(现实生活中其实也有),有言语威胁别人的自由~~,总之,侵犯他人权利而不用承担责任这方面的自由我们要多得多。权利和义务是守恒的,当你的权利大过你的义务(责任)时,你的自由就是多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由于邹峰戴着茶色眼镜,所以他捏造出了“他直接捏造了‘代笔’的结论”的结论。可以起诉邹峰了。
“一,“事实不等于真相”,这个语文要让人无语了。”
——怎么个“无语”法,请阿吕道来。我坚定地认为,我说的只是一个常识。连常识都会弄出那么大的分歧,还“无语”,这就牵涉到我是否该对你“无语”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出具了一只血手套,这是针对辛普森谋杀的事实;真相是,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戴不上。
总之,侵犯他人权利而不用承担责任这方面的自由我们要多得多。
阿吕 发表于 2012-2-13 12:56
俺专程下山来顶阿吕兄的这一句。

俺感觉燕谈的法律界人士比如阿吕和金秋在这件事上比较清醒,不愧是大律师。
我是一颗火星,四季分明,有复杂的地形,有自己的生命,要探测的神秘。
一,“事实不等于真相”,这个语文要让人无语了。”
——怎么个“无语”法,请阿吕道来。我坚定地认为,我说的只是一个常识。连常识都会弄出那么大的分歧,还“无语”,这就牵涉到我是否该对你“无语”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出具了一只血手套,这是针对辛普森谋杀的事实;真相是,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戴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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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不能这样解释吧。即便按你的例子,这里的“真相”和“事实”也是可以互换的。老周是否受了“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真相”一说的影响,就把基本的语文也弄混了?老周真能举出一个“是事实,但不是真相”的情形,那我就真长常识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呵,有点晕了。“事实”和“真相”,怎么可以互换呢?事实,细分的话有很多种,它是客观呈现之物,但它并不同时展现事物因果之理,至于真相,则是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加以寻找、还原并确认的东西。在确认之前,所谓的事实,只具有现象的价值,而现象,可能是假象,可能是伪象,还可能是幻象。后者如太阳的东升西落,只是人们的经验事实或观感事实。
如此简明之理,阿吕还要我举例。好吧,论坛上出现的阿吕回帖,是一个客观事实,该客观事实通常说明,回帖者正是阿吕本人。但真相是,有时小妖怪因为发图权限问题,会借用阿吕的ID发图。因此,仅仅因为发帖者的ID是阿吕就断定发帖人肯定是阿吕,不符合真相。
呵呵,我试着分析你这个例子:小妖怪的回帖显示的是阿吕的ID。这里,真相是小妖怪在回帖,事实也是小妖怪在回帖。显示的假象是阿吕在回帖,而这是另一个事实,是关于“用谁的ID在回帖”这一个事实。这里,用阿吕的ID的回帖是个事实,也是真相。你不能用把这两个事实混为一谈。假象也是一种事实,但不是我们这里用事实这个词的原意——是否符合事实的“事实”——正如我们理解“这是个铁板钉钉的事实”这句话时,不会认为这里的“事实”却包含了“但不符合真相”这层含义。

当然,老周如果要强调,他所讲的事实,仅仅是从现象的角度出发的经验事实或观感事实,未必符合客观事实。那我也理解了。至少避免了一些误解。

这里既然有两个事实,当然不会相等了,呵呵。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2-13 17:50 编辑

阿吕,汉语中的某些概念,确实存在不够精确的毛病,比如,当人们说“事实胜于雄辩”时,这里的“事实”就多半已经包含了“真相”或“真理”的内容,但我前帖预先弥补了这个毛病,我是在与“真相”对应的前提下使用“事实”的。原话是:“事实不等于真相,事实只是真相的基础,一个事实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看法,看法无所谓“捏造”。把看法说成“结论”,只是一种文字戏法,并不能改变“看法”的本质。”——我都预先排除了“两个事实”共存的可能,你偏视而不见,强调事实与真相可以互换,似乎有点无理取闹了。当然,我也可以看成阿吕的游戏心态。但归结起来,这里的“误解”,不得不归之于阿吕的“霸王硬上弓”,若尊重一点辩论规则,哪有什么“误解”。辩论规则之一是:谈论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尊重对方事先对该概念使用范围的约定,除非,你对该范围本身的准确性加以质疑。比如,你之前提及的那些例子(“例如我们多了些闯红灯的自由,有卖地沟油的自由,有酒后驾车的自由(最近少点这个自由了),随地扔垃圾、随地吐痰的自由;言论方面,我们有网络上随便骂人的自由(现实生活中其实也有),有言语威胁别人的自由”),就是不尊重讨论对象、盲目越界的表现,所有这些例子,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都只有一个功能:干扰。
老周,可惜你举的例子都是两个事实共存的。我就难免一路误解。

实际上你在这样的意义上用“事实”,与其将真相想区别,还真没什么意义。邹峰就是说“方舟子捏造结论”而已,这里无关事实和真相之别。我直感这个说法荒谬,就质疑一下而已,从来不会去想你是否意在“干扰”。以及有没有对邹峰的“霸王硬上弓”。

我举的那些例子,是针对你所批评的有人说我们“太自由啦”的所谓思维模式的错误。这些例子说明,我们在很多方面并不缺少自由,当然也包括言论自由,而有这样的自由不是好事。这和我们应该争取其他方面所没有的自由毫不矛盾。如果你认为我的说法站不住脚,可以用你的事实来反驳。但你认为是“不尊重讨论对象、盲目越界的表现,所有这些例子,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都只有一个功能:干扰。”我不得不遗憾地说:那只是你的看法。虽然有这个看法是一个事实,但是否符合事实,就不是你决定的。反正帖子放在那里,可任由评说的。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阿吕说:“……是针对你所批评的有人说我们“太自由啦”的所谓思维模式的错误。”
我前帖说的是:“……而不是动辄担心“言论太自由啦,要坏事啦”。”
你再看看,漏掉了什么?我的“太自由啦”仅指“言论自由”,你却置换了我不容更改的前提,变成了类似“闯红灯的自由,有卖地沟油的自由……”之类怪名堂。我只能说,你对言论自由太不了解了,在你眼里,它与地沟油是可以随意替换的。在我眼里,它从来不是。当我想到“言论自由”时,没有一刻会把它与“闯红灯的自由,有卖地沟油的自由”相混淆。
是啊,帖子放在那里,你是如何略去“言论”的“事实”,也放在那里。至于这说明了什么“真相”,我没说。
你愿意承认这个现象及其原因就可以了。
其他自由上的涝与旱,与言论自由具有同构性。我只是说明这是个普遍现象,而言论自由也在其中。“例如我们多了些闯红灯的自由,有卖地沟油的自由,有酒后驾车的自由(最近少点这个自由了),随地扔垃圾、随地吐痰的自由;言论方面,我们有网络上随便骂人的自由(现实生活中其实也有),有言语威胁别人的自由~”,我避开言论自由了吗?这里关“你对言论自由太不了解了,在你眼里,它与地沟油是可以随意替换的”什么事!
你再看看我125楼的回帖里,多加上你特别看重的引你原话中的“言论”二字,与我的观点有何影响?想多了吧。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阿吕,就这个区别,你略去我的“言论”,你那些“地沟油的自由”,就可以显得不太像是“干扰”了,而保留我的“言论”,“地沟油的自由”就无法立足,徒成干扰。
了解言论自由,一般也应该同时了解,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自由的自由,不同于其他任何权利的权利。言论自由的独特性,决定了它不应该被联想到地沟油。
我想的,就这些。是你联想到了地沟油、闯红灯,不是我。所以,我不应该遭受“想多了吧”的质疑。
好吧,我该不该这样联想,你说了算。你该不该遭受质疑也你说了算。
当然什么是言论自由,更你说了算。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