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何谓质疑

所谓质疑,就是根据有限的疑点,提出有限的诘问。倘若疑点是充分的,那么,他就不再是一位质疑者,而是一名揭露者了。
所谓诽谤,简而言之,就是根据虚假事实得出肯定的负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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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周这个说法稍有不同看法。
当我们谈揭露还是诽谤的时候,其对象都与人品相关联,那么,质疑就不是个可以轻巧一用的词汇。这又不是学术争鸣,可以“根据有限的疑点,提出有限的诘问”。事关人品的质疑,有证据的就叫揭露,没证据的就是诽谤。这里恐怕没有一个没有属性的“质疑”可以存在的余地。
——这是阿吕在“韩寒:正常文章一篇”(http://yantan.cc/bbs/thread-109837-1-1.html)117楼里对我的一个异议。我觉得很有意思,值得另行开帖讨论。
首先,我对阿吕的态度非常欣赏,阿吕的着眼点也值得尊重,即:人品质疑不是小事,对他人人品进行恶意推测,必须慎之又慎。“质疑就不是个可以轻巧一用的词汇”,这里“轻巧一用”下得尤为准确,我非常赞同。
但,再往下的内容,我就难以认同了。
我相信,肯定存在一门“质疑学”,质疑也是一个庞大家族,几乎可以无限细分。在一个分析狂笔下,为“质疑学”写下一部厚达五百页的专著,绝非不可能。说不定类似书籍西方已经有过了。我没有那么大的精力和能力,但也深感兹事浩大。
这会儿,先试着从最小处说起:质疑是个中性词。
从词语上看,“质疑”也可以被不同的词所代替,根据场合、心情、学养、目的及内容的不同,“质疑”可以被冠以如下名目:求教、求证、商榷、质证……
从属性上看(阿吕特地提到了“属性”),质疑的成立条件,仅仅在于疑问是否成立,它并不必然导致结论是否成立,也并不必然限定结论的方向。只要质疑者提供了真实的疑点,而旁观者也同时产生“释疑”“释怀”的心理,质疑即告成立。当然,即使成立,在高明与拙劣之间,肯定还有大量变体。
从结果上看,质疑几乎可以带来各种结果,而且,该结果与质疑者的动机未必存在关联。比如,出于仰慕的求教式质疑,既可能进一步烘托出被质疑者的崇高形象,也可能一不小心让被质疑者露馅丢脸;出于让人出丑目的的质疑,稍不留神也可能反衬出对方的正大光明,同时让自己承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后果。事关人品的质疑,结果很可能无关人品;无关人品的质疑,结果很可能攸关人品。
可见,质疑与人品的关系,阿吕想得过于简单了。
速度沙发,坐等智性的对话~~~
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点亮灯火。
抽象地谈论“不得随意质疑人品”,意思不大。因为,人间并非只有一种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世上存在着很多权利,不同权利间会形成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有时具有相克性。比如,隐私权与知情权,就存在冲突之处,当它们发生冲突时,该把哪个奉为首要,就大费周章了。通常,一个人拥有的公共权力越大,他丧失的私人权利也就愈多。理由是,当他对私权利的捍卫有可能让人对公共安全产生不安时,他就必须出让若干私权利。同样的质疑,对普通公民是一种干涉,对他(假如他是总统或大法官的话)可能是一种正当的质询。
在方舟子博客里看到他对韩寒《三重门》若干疑点的质疑。方舟子发现,与《三重门》相关的不少内容,在韩寒、韩父等人的描述中,存在太多的版本,其中不少版本还具有互斥性。比如,一会儿说《三重门》是韩寒躲着别人、独自偷偷写成的,之前不让任何人看到,一会儿又说《三重门》是韩寒当着同学的面写成的,每写一页都让人看;一会儿说《三重门》都是在课堂上写成的,一会儿又说都是在课堂外写成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就不转述了。看到这些前后相违的内容,总不能否认其中存在疑点吧?
我之前说,质疑的成立条件,首先在于疑点是否成立。当疑点成立之后,还得考虑该疑点是否会让旁观者产生“释疑”或“释怀”之感。假如针对一位普通公民的一桩普通事件,你提出的疑点再充分也没用,因为旁人对此不感兴趣——是否涉嫌侵犯公民隐私还在其次。
《三重门》不符合这个条件。这本书不仅对韩寒本人非常重要,它还具有极大的辐射力和象征力,它可以成为韩寒天才的证据,也可以被人用来质疑中国的中学语文教育,它还可能成为一部分年轻人的励志传说……总之,这本小说虽然被认为文学价值不大(我没有读过,对此不发表意见),但它附带着大量其它意义。既然如此,方舟子根据一部分至少乍看上去矛盾重重的表述,对《三重门》作出基于推理的负面暗示,就顺理成章了。
并非只要有人对你作出负面推测,你的人品就一定会随之倒塌。如果对方的推测不实,实际上更为常见的是,那个对你不怀好意的家伙,反而让你白白获得了一个大赚人品分的良机。在麦田与韩寒的第一回合较量中,如果韩寒处理得高明些,结果就是这样。麦田虽然动机不善,但由于他的手段中含有下作的栽赃成分,韩寒本来可以获得更好的评价。若事情至此为止,我们可能会看到另一种版本的阴谋论,说麦田与韩寒故意唱双簧……
这样,就回到质疑的本分上来了:质疑是否成立,对方的动机如何根本不重要,真正重要的,自始至终只有两样东西:事实和理据。
关于事实或真相,身为资深律师的阿吕肯定知道,越是文明的法庭,越不会把真相大白视为唯一且终极的目标,相反,为了保障其它权利,它有时宁愿牺牲真相。这又是一个不同权利相克的话题。它也告诉我们,真相的至高性,在我们这里具有某种习焉不察的魅惑性,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真相,往往只是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说法罢了。所谓自圆其说,既可能是“事实就是如此”,也可能是对方的圆谎活计做得高明。大量的真相都是沉没的。
再回到韩寒《三重门》里诸多疑点,假如围绕其中每件事都只有一个说法,质疑也就无从产生,人们一般也就视那个单一说法为真正的真相了。至于真相究竟为何,极可能天知道。但你既然提供了那么多说法,人们就有权利要求你解释其中难以自洽之处。如果韩寒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那也可能只是一个解释而已。
所谓质疑,常常就是讨一个说法。
伯林2011:为什么要保护方舟子质疑韩寒的权利?



很多喜欢韩寒的朋友,看到对韩寒的质疑,如果没有仔细看这些质疑的内容,而只是看到韩寒的愤怒,会很容易为韩寒鸣不平,进而指责质疑者,甚至揣测质疑者的用心。而稍微有点思考力的朋友,会说“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除非你证明他有罪!”,还拿出法律上公认的“无罪推定”来辩护,认为除非方舟子们拿出有力证据,否则就是诽谤。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危害言论自由,有兴趣的朋友请往下看。


一 无罪推定的逻辑困境
首先我们看看所谓“诽谤法”里“无罪推定”的逻辑困境。
假定A起诉B有诽谤A的文字,
原则1,如果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A,即原告,那么需要B来证明他对A的指控文字内容是真实的。
原则2,如果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B,即被告,那么需要A来证明B对他的指控文字内容是虚假的。


因此,有人用“无罪推定”来反对方舟子的质疑在逻辑上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同样可以对方舟子进行无罪推定,结论是韩寒需要自证清白。


实际中,如果采用原则1,那么对保护公民的名誉、防止谣言泛滥是有好处的,谁要是写文章指责他人,就应准备好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负面效应是对言论自由有危害,因为新闻报道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真实,作者如果因为害怕受到诽谤指控,对于一些涉及公益的事情就不敢大胆披露和批评,这对于公共利益反而是不利的。如果采用原则2,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则是有好处的。


二 沙利文原则与保护言论自由
如何在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名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有一个具有划时代伟大意义的案例就是1960年代美国纽约时报上诉沙利文案。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判决撤销州法院认定纽约时报的广告构成对警官沙利文诽谤的原判,并且通过此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除了必须证明新闻虚假并且伤害了自己以外,还必须证明对方具有“实际恶意”,所谓“实际恶意”就是明知新闻是虚假的或者毫不顾及是真是假却予以发表。从此,在程序上把证明新闻是真是假和对方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起诉方。


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呢?大法官布伦南在判决书中写道:公共官员对社会福利、人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需要受到人民的监督。错误在自由争论中即新闻媒介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时是绝对无法避免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但有些人以为沙利文原则只适用于公共官员就错了?这项原则渐渐被扩展到适用于所有的公共人物,公众人物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公权力的公众官员,一类则是凭个人能力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如作家、演员、商业领袖等等,韩寒属于此类。公众人物所享有的话语权力和普通人是不对等的,通过话语权力他们能轻易的影响公共意见甚至能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进行严格的监督是有利于公益的。


不过,法律在诽谤问题上,对普通人和公众人物还是区别对待:在普通人起诉媒介的案件中,让媒介来证明自己没有诽谤,而在公众人物起诉媒介的案件中,则要公众人物来证明自己没有媒介所说的问题。这是对普通人的保护,因为普通人相对弱小。


三 韩寒和方舟子之争
具体到韩寒和方舟子、麦田等人的争论来看,韩寒肯定是公众人物,但方舟子和麦田算不算媒介而适用于沙利文原则呢?我觉得适用,在科技发展的影响下,媒体的形式有了迅速的变化,很多新媒体出现了,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上“新媒体”是这样定义的,
Any newspaper, magazine or other periodical, book publisher, news agency, wire service, radio or television station or network, cable or satellite station or network, or audio or audiovisual production company, or any entity that is in the regular business of news gathering and disseminating news or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by any mea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int, broadcast, photographic, mechanical, internet, or electronic distribution;
因此方舟子和麦田通过blog、微博等新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理应受到保护。


另外,质疑韩寒的作品非本人撰写是不是有关公益?我觉得是,韩寒的博客被点击五亿次,图书销量可能达到千万册,已经形成了广泛而持续的关注,那么如果韩寒的作品真的不是韩寒本人撰写,那么对于公众公平吗?公众应享有对此问题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方舟子、麦田(我很遗憾他承受太多压力而被迫道歉)的质疑言论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这些质疑就是诽谤,因为韩寒是公众人物,韩寒若是告方舟子诽谤,想获胜的话,那么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受到“实际伤害”,其次证明方舟子等人有“实际恶意”,证明有“实际恶意”,即证明“方舟子在明知道韩寒的作品都是韩寒自己写的情况下还去污蔑韩寒的作品是他人代笔。”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方舟子根本不可能知道韩寒作品都是他本人撰写的。如果在美国,韩寒告方舟子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然,在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也不知道会怎样,但我们肯定要用一个更公正更合理的法律体系来进行比较和论证吧。


我们常说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为什么有些人在这件事就上就双重标准呢,因为不喜欢方舟子,喜欢韩寒,就要诋毁方舟子的批评么?况且方舟子目前所有的批评,1是没有下武断的结论,都是质疑,2是质疑的证据都是来自媒体的报道、韩寒父子公开的书籍和文字,应该说是负责任的,没有杜撰虚假的论据。为什么有些人对这些就视而不见呢?那么,韩寒在法律上如果很难自证清白,那么韩寒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荣誉呢?在我看看就是光明磊落的站出来,接受采访,直播的那种,直接接受质疑,作为公众人物,他享受了自己的声望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就不能怕这些麻烦,甚至有责任来澄清,这是一种公平。当然如果韩寒不愿意接受质疑,那也可以,写出更好的作品也是回击的办法,为什么就没人质疑钱钟书和鲁迅的作品是不是他本人写的呢?


总之,可以说,方舟子根本没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韩寒作品是被人代笔的,他只需合理质疑即可,不能称质疑就是“诽谤”。即使这种质疑最后被证明是错的,也不应当负有法律责任,如果我们都要为自己非恶意推断的错误负法律责任,那么言论自由还有可能吗?并非一个言论最后被证明是不对的,就要否定一开始说话的权利,再重复一次大法官布伦南的话“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楼上咋那么复杂呢?有这么复杂么?如果公权对法人或自然人含名人,遵从无罪推定,没有质疑一说,没有一定证据不可抓人。如果法人,自然人含名人之间的纠纷,那当然就得从质疑开始,只是有个原则,普通人享完全名誉,名人法人不享完全名誉。针对方韩之争,完全是正常的质疑,没有诽谤之说。
版主和参与者之间讨论的认真、理性以及相互尊重让人钦佩。以下也略述个人若干看法求正。

无论质疑,还是释疑,主要就是依据事实证据,力求获得真相。否则没有事实证据胡乱猜疑,就是胡搅蛮缠甚至可以认为是恶意诽谤了。但是实际上,可能事实真相永远不能大白于天下,此时只有根据蛛丝马迹或鸡毛蒜皮的事证来尽可能地还原真相。而掩盖、歪曲事实真相只能被看作是别有用心。因此,对4楼泽雄兄的说法有些不解。

有了真相,才有意见和评判。真相只有一个,而意见与看法则是每个人的自由。此处只关乎是或不是,有或没有。因此如果泽雄兄的“是非判断”是指“是或不是、有或没有”,那就是事实判断,还不是价值判断。如果是“是非曲直”判断,那就是价值判断了。愚以为价值判断还是第二步,而且也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当然也有舆论的取向或偏好。

就像不能在事实真相尚未明白之前判定质疑者动机不纯、或行为不端一样,也不能此时质疑粉丝的动机不纯、或行为不端。同意泽雄兄所谓人品无关之论,确实,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检举,未必出于公心或善意,许多都是所谓“狗咬狗”的方式完成的,因此要求检举者或举证者都有不错的人品,那就过于奢侈了(当然人品不佳则会受到更多的质疑和批判,那是人品不佳者应该付出的代价)。而且也不好说某人究竟出于什么动机,因为无从证实这类诛心之论。一般社会或者法律的前提就是人首先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行动的,至于是否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则应该由事主举证和控告。

像韩寒与质疑者之间的争讼,具体是否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似乎没有。但是事实真相如何,则是每个人希望了解的。韩寒只有拿出事实证据自己所受质疑之非,才能释众人之疑。名人之受质疑与受追捧应该是成正比的,不被公众审视的名人本身就不成其为名人。无论最后事实如何,此处小韩的反应明显过度,也显得有失风度。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老周认真的娱乐精神,值得配合。客套话就不多说了。
我的意见其实很简单:事关人品的质疑,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合理的推断。正如有网友举例的那样:如果我觉得某公众人物与其父亲长得不像(这完全成立一个合理的推断),就撰文质疑其人之生父应另有其人,那就涉嫌构成诽谤。当然结果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如果最终证实其推断不符事实,推断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涉及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这不是一个“我有质疑的权利”就可以豁免的。

这是人品评价与名誉是否受损直接相关联所导致的对言论自由的一种合理限制。自由从来不是可以建立在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的,质疑的自由也不能例外。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此帖是重磅帖,不留爪就晚了。期待进一步的死掐出现。
大树就是个广济寺旁穷扫地的.
正如有网友举例的那样:如果我觉得某公众人物与其父亲长得不像(这完全成立一个合理的推断),就撰文质疑其人之生父应另有其人,那就涉嫌构成诽谤。阿吕 发表于 2012-1-27 17:53
“这完全成立一个合理的推断”?为什么合理呢?而且还是“完全成立”的“一个合理”?通常的情况是,我们看见某父子或父女俩走在一起,可能会有议论:这姑娘或这儿子长得一点都不像他或她爹。但议论基本到此为止。如果我们进一步地接着作出推断:这姑娘或儿子看来不是他/她爹生的,会吗?会完全合理地继续这样演化吗?这个演化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情,根本就是病态的嘛。隔壁也有朋友把质疑“代笔”与质疑“亲生”挂钩,认为不能质疑亲生所以也就不能质疑代笔,其实,如果两者可以等同而且一质疑就“涉嫌构成诽谤”,那就直接告官不就完了。进一步说,如果某人“觉得某公众人物与其父亲长得不像”,同时还通过关系找到了那父子或父女俩DNA不配的证据,这个时候他的质疑还会“涉嫌构成诽谤”吗?

世界文学史上质疑作品“代笔”或“非亲生”是事件时有发生。比较著名的一个是:肖洛霍夫的《静静的顿河》被质疑另有作者,因为有人认为肖氏那么年轻不足以写出如此深厚的作品,质疑者中最有名也最卖力的一个就是著名的索尔仁尼琴。后来似乎是由于肖氏的手稿的公布才大致平息了争议。索尔仁尼琴“涉嫌构成诽谤”吗?即便构成诽谤,也只能决定于真相为何,而不决定于此事不能质疑,对不?方舟子通过一个个作品的具体对比,推论出部分韩寒署名的作品另有他人。这个质疑方式究竟为什么不可以呢?
“代笔”与“亲生”的类比是有条件的。

倘若是生育竞赛,“亲生”与否就是极其重要的公共事件,不受隐私的权利保护。因为,竞赛的先决条件就是真实。否则,亲生与否就不得受他人议论或猜疑,属于个人与家庭尊严范畴,不得他人冒犯。所以,哪怕苏俄时代,也只是搞到“英雄母亲”这半个幅面里,不去搞什么“英雄父亲”的生育奖励。斯大林主义也知道,一旦人们最后一点脸面都撕破,这个社会就彻底流氓化了。在这个层面里,真实与否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权利和社会伦理准则。

但写作则不同。作品就是让人品头论足的,就是让人鉴赏或质疑的,正是在引诱人们来刨根问底的。署名文作,本身就向社会默示文字是署名者自撰的,不仅是内容观点啥的,包括行文风格和遣词用句都是署名者亲为。实务上的不同在于,未名之人或之时,人们对其这些不大在意,一旦名人闻人起来,就要被真真较真儿的了。再一个呢,挑剔未名之人,功利性的效果不大,甚至遭人厌恶;收拾闻人名人,则功效巨大,收益颇丰。
大苗兄的观点意在用作品代替人品,可惜并没有令人信服地做到割裂。如果说韩寒的文章、小说不是韩寒写的这一宏论虽不属实,但丝毫不影响韩寒的名誉。那么我愿意同意大苗兄的意见。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我也特想知道这个观点对不对。阿吕好像是律师,所以这就是职业观点了。但文中似乎没有考虑到韩寒是公众人物这个因素。

我原来以为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对公众人物的质疑应该是比较宽松。不久前讨论过范曾的案 ...
晓梦 发表于 2012-1-27 22:43
你是真糊涂,我就试着解解惑,若相反,就恕我不奉陪了。

范曾的案子,反映了司法的不公正,这是我的看法。

理由一,正如晓梦兄自己所说的,被告有照片为证,所以并非是无中生有的质疑,而是有证据的揭露,其对人品的臧否有事实的支撑。

理由二,被告文章的主旨是对范曾自我拔高炒作的批评,更多的是文艺价值层面的争鸣,是对画坛不净风气的鞭挞,其性质属于文艺批评,而非事实层面的争执。在这个层面,法律以民事权利被侵害的角度介入反而是对正常言论自由的侵害。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现在还不知道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对韩寒的名誉有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这个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俗话说的“代价”而已;当然也有朋友预先说好了,即便韩寒的文章有人代笔他也不会改变他继续粉韩的态度。如果不属实,那就肯定对韩寒的名誉有正面的影响,原来粉韩的自然继续,原来受骗倒韩的也只能恍然大悟:哦,韩寒不是假天才是真天才啊。所以,无论结果如何我都同意大苗兄的意见。
“这完全成立一个合理的推断”?为什么合理呢?而且还是“完全成立”的“一个合理”?通常的情况是,我们看见某父子或父女俩走在一起,可能会有议论:这姑娘或这儿子长得一点都不像他或她爹。但议论基本到此为止。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27 22:29
老童的说法可以概括为:我骂人可不可以呢?为什么索尔仁尼琴骂了人,没见人家告呢?骂了人最后被证明骂错了,被骂的人不就自然恢复名誉了吗?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现在还不知道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对韩寒的名誉有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这个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俗话说的“代价”而已;当然也有朋友预先说好了,即便韩寒的文章有人代笔他也不会改变他继续粉韩的态度。如果不属实,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27 23:51
很简单的结论:如果方的质疑属实,那就不是诽谤。不属实,那就有涉嫌诽谤的可能,至少是名誉侵权。是不是承担侵权责任,就看韩寒有没有兴趣告了。如果像麦田一样以书面道歉的方式承担自己的责任,估计也不会闹上法庭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估计方不会道歉。上回质疑范增的那人,被法院判了都说不道歉呢,竟然还赢得了网民的广泛声援。就看韩寒到时候敢不敢告了。
老童的说法可以概括为:我骂人可不可以呢?为什么索尔仁尼琴骂了人,没见人家告呢?骂了人最后被证明骂错了,被骂的人不就自然恢复名誉了吗?
阿吕 发表于 2012-1-28 00:00
这个“概括”是你的逻辑。你认为质疑就是骂人,质疑作品代笔就是质疑某人不是某人亲爹。这个确实不是我的逻辑,也不是我的看法,你的“概括”很错误。还是请参看大苗的意见。
回7楼陆东兄:
“无论质疑,还是释疑,主要就是依据事实证据,力求获得真相。否则没有事实证据胡乱猜疑,就是胡搅蛮缠甚至可以认为是恶意诽谤了。但是实际上,可能事实真相永远不能大白于天下,此时只有根据蛛丝马迹或鸡毛蒜皮的事证来尽可能地还原真相。而掩盖、歪曲事实真相只能被看作是别有用心。因此,对4楼泽雄兄的说法有些不解。”
——先向陆东兄拜年。
真相当然是重要的,只要有可能得到、同时获得真相的过程中能避免伤及其他权利,真相就值得人们全力以赴地加以探求。但具体到文字的真相,情况是不同的。事关真相,平素我们都会说“不可听信一面之词”,但作家的文字偏偏就是一面之词,如果我们找不到别种旁证,那就只能“他怎么说,我怎么信”,除了相信他的一面之词,我们无计可施。
综合方舟子提供的若干例证,我们大概可以肯定一点:韩寒(部分包括韩父)在叙述事实时,有看人下牒的毛病,面对不同的人、或身处不同的场合,他就会灵活机动地表述事实。比如,当他觉得需要强调自己落拓不羁的少年风采时,就提供一个符合该形象的版本,当他觉得有必要强调自己少年发奋的形象时,就临时提供另一个版本。
我们再试着假设,假如韩寒出于某种权宜临时杜撰了一种说词后,某个知情者(假设是韩父)发现后加以指出。韩寒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如我们所见,在陈述事实时继续奉行见机行事的策略,并不顾及日后可能被人发现的前后矛盾;另一种选择是:为避免日后授人以柄,尽管第一个说法与事实并不吻合,但也决定把这个说法坚持到底。倘若他选择了后者,在我们的假设情境里,我们已经知道他并不代表事实,但只要他始终咬定这个说法,人们并没有质疑的余地,通常,人们只能对此信以为真。
这也告诉我们,鉴于作家文字的一面之词属性,我们实际上并不具备核实真相的能力,我们所能得到的,只是那些前后不存在矛盾的说法。我们只能相信它,在我们发现其他疑点之前,一个逻辑自洽、叙述一致、情理可信的叙述,足以让我们停止一切质疑。但我们也知道,仅仅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并不等于事实,我们只是无从质疑而已。
“很简单的结论:如果方的质疑属实,那就不是诽谤。不属实,那就有涉嫌诽谤的可能,至少是名誉侵权。”
——连司法起诉都可以驳回,为什么远远够不上司法起诉的“媒体质疑”,非得承受“属实”的结果呢?照此推算,检察官败诉后,恐怕得去坐牢了。
阿吕的思路,好像在哪儿卡住了。
看起来,最大的可能是,韩寒被自己的虚荣心缠住了。

毫无疑问,韩父对韩子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韩寒的文作,从常理判断,在某个时期里,韩父至少是第一个阅读者,甚至还可能是审读,从高度抽象的意念性指导到极度具体的纠字,两个极端之间有着无限的可能。事实上,通过讨论或者对话,都有可能形成文作的基本构架甚至完整的内容。就这样的可能性而言,韩父无需代笔,也无需指导,而是以第一读者的条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就足以左右韩寒的文作终稿。

退一步说,即使是编辑,就其责任和责任心而言,也会对任何作者的文稿提出自己的建议,有些建议甚至极其具体,甚至是实质性地改动。编辑与作者往复不断的互动,通常说来,都会使得文作得到善化。人们也通常不会将之认作“代笔”。

外人无从判断韩父对韩寒的确切作用。对于方舟子的质疑,韩寒本可以用“第一读者”的功用来轻易抵挡,用感谢编辑的方式把自己的父亲赞美一番,就可以把方舟子撂在旱地划船。

至于“的得地”,借用一下老毛的讨嫌“四个副词”,稍加歉意地,就可以闪掉。“三重门”,究竟是念“众”还是“虫”,若要考虑一个十七岁的孩子的知性和获得知识的间接性,是非常可以理解的。倘若还能顺便感谢一下方舟子的挑剔,即可将方置于不义之地。

真正左右韩寒的,不是过往事情如何如何,也不是方舟子的责难,而是自己和自己当下的心态。
质疑:乃对疑问的质问。质疑者本身并不能确定结果的真伪,或者觉得和自己知道不太一样,那么,质疑就带有一种求证的性质。

揭露:揭露者显然知道了事实的真相被对方所掩盖,把真相揭开昭告天下:事实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

诽谤:无中生有、凭空杜撰,都可归入这类。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质疑的成立条件,有外在与内在之别,外在条件在于疑问是否成立,内在条件则需考察质疑的内容及方向。如果暂时以韩寒式的公共人物为例,我以为,内在条件在于质疑的内容是否包含公共性。比如,虽然韩寒是名震中华的公共人物,但那些纯属私事、隐私的内容,并不应该受到滋扰。尽管,一旦受到滋扰,身为公共人物的韩寒,最好也能坦然处之。理由是,只要不把他人想象成一群傻瓜,那么,对方蹩脚的质疑,本身就可能引发众怒,你无需发怒,你的捍卫者就已经把他干掉了。而只要对方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那么,这个质疑就只剩下高明、拙劣之分,质疑本身则不应受到质疑。
首先,文字作品本身就有任人评说的特征,哪怕一位作者毫无名声,只要他的作品公开发表了(发表在博客上也算),他就无从拒绝他人的评说,区别仅在于,对无名小卒的批评,会因公共性不足之故而少人关注。其次,韩寒是一位公共人物,他被质疑的内容,无论是其成名作《三重门》《杯中窥人》还是任何一篇博文,都具有无可争议的公共性。这些作品的公共影响是如此广泛,以致任何针对它们的质疑,都具有相当的正当性。
阿吕再三强调质疑不应首先针对人品。这话,只具有泛泛的正确性。粗略地看,针对人品至少有两种方式,直接针对人品还是间接针对人品。直接针对人品的“漫画式”表现方式是:不是从细节、证据出发,而是从判语出发,用一些你无从证实、对方也无从证伪的道德谴责,向对方进行攻击,比如,强调对方虚伪、伪善、嫉妒等等。这类手法,老实说都是充满中国特色的,也都不是论辩行的可采规矩。至于间接针对人品,就不能轻率否定了。任何质疑都可能导致人品受损,质疑者无需对质疑的走向承担责任。如果连间接质疑人品的方式都加以禁止,那几乎等于否定了批评的存在价值。
阿吕错得有点大,让人意外。大概最近几天喝多了。
“很简单的结论:如果方的质疑属实,那就不是诽谤。不属实,那就有涉嫌诽谤的可能,至少是名誉侵权。”
——连司法起诉都可以驳回,为什么远远够不上司法起诉的“媒体质疑”,非得承受“属实”的结果呢?照此推算,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1-28 00:55
回老周:媒体质疑和司法起诉,为何在你这里是远远够不上的关系呢?在我看来是近的很,一不小心就会滑过界。当然有些过界是恫吓的策略,而有些不过界反倒是度量的宽宏。

而照此推算云云,我没看出是怎么推算出来的。这里我肯定是被你卡住了,呵呵。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质疑的成立条件,有外在与内在之别,外在条件在于疑问是否成立,内在条件则需考察质疑的内容及方向。如果暂时以韩寒式的公共人物为例,我以为,内在条件在于质疑的内容是否包含公共性。比如,虽然韩寒是名震中华的公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1-28 10:34
老周试图用直接人品和间接人品来摆脱人品评价涉及名誉侵权法律责任的困境,是一个好思路。有借鉴的价值。可惜没有一个令人信服地标准来区分它们,那就变成“黄鱼调带鱼”的游戏了。

质疑有没有代价是要看内容的。例如,你可以随便质疑张艺谋花了6个亿的《金陵十三钗》的艺术水准,但不能随便质疑他是否在其中贪污了6000元;你可以随便质疑韩寒有无写作团队,但不能随便质疑韩寒的《杯中窥人》是否是一场交易的骗局。差异仅仅在于是否指向人品,这里只看指向的最后目标,而不看路径是否直接间接。

王羲之喝高了才写出《兰亭集序》,新年里老周不妨喝一点。虽然我读老周的华文常常已有欣赏好的书法作品般的审美体验,呵呵。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质疑:乃对疑问的质问。质疑者本身并不能确定结果的真伪,或者觉得和自己知道不太一样,那么,质疑就带有一种求证的性质。

揭露:揭露者显然知道了事实的真相被对方所掩盖,把真相揭开昭告天下:事实是这样而不是 ...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2-1-28 05:00
老网的辨析我基本是赞同的。

我和老周的分歧其实不在于文义之争,而在于质疑有无边界。

老周似乎认为,只要是真正的质疑,即便关乎人品,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是质疑”。

我以为质疑只是一个对行为的描述,该行为要不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指向的内容。如果内容关乎他人名誉,就需要证据凿凿,瞎质疑就要承担后果。所以法律是可以作为挡箭牌的,但质疑两字没这个功能。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1-28 17:34 编辑

“我和老周的分歧其实不在于文义之争,而在于质疑有无边界。”
——阿吕认为质疑有边界,并将此视为与我的分歧所在。遍查我的所有回帖,都从来没有说过“质疑无边界”。我之前刚刚提到的“公共性”,按你的术语,说的正是边界。
“如果内容关乎他人名誉,就需要证据凿凿……”
——那叫揭露,不叫质疑。都证据凿凿了,你还质什么疑呢?
世上有各种各样的质疑,其中肯定也有可以被定性为“瞎质疑”的东东。但是,回到韩寒,当人们发现他关于《三重门》的写作时间、写作地点、写作方式存在各种矛盾说法时,人们就可以质疑。在这里,凿凿的只是疑点,至于事实(亦即阿吕强调的“后果”),正是需要通过质疑和释疑的过程加以解决的。在事实澄清之前,这些疑点具有各种走向,它既可能通往佳话、误会,也可能通向丑闻。质疑者唯一需要做足的功课,就是提供真实的疑点。
“老周似乎认为,只要是真正的质疑,即便关乎人品,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是质疑”。”
——这里的老周认为,如果补足了我的条件(包括公共人物的特性、质疑内容的公共性及疑点的真实性),那就是这样。在这个条件里,“瞎质疑”已经预先被排除了。“瞎质疑”听上去像是在说诽谤,而在我眼里,诽谤和质疑是不容混淆的。先把他人对“质疑”概念的梳理硬往“诽谤”上挪,再以对待诽谤的态度加以抨击,是要不得的。如果关乎诽谤,阿吕不必担心,我马上和你站在一起,同仇敌忾一把。但只要你不能逻辑地否定方舟子证据中的疑点,提及“诽谤”,就是一种“中国逻辑”。
看来,我和老周在部分内容上已经达成了一致:
一,质疑是有边界的。
二,对非公众人物人品的质疑,质疑不当是要承担责任的。

    剩下的就是对公众人物的质疑的分析了。
这里老周指出了:对公众人物的“那些纯属私事、隐私的内容,并不应该受到滋扰。”除此之外,就不妨质疑了。对此我以为,学界对公众名誉权的保护要不要弱化虽然存在着争议,但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方面的权利应该有所限制倒是相对一致。但这仅仅限于学理的探讨。鉴于对所谓公众人物的界定不像对公职人员那样有较明确的界限,我们的法制现状决定了不可能实现这种理想化的权利的合理差异,即:因为被施加同一个行为(如指责剽窃),由于对象的不同,却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因为阿吕是普通民众,所以质疑阿吕剽窃的不实言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周由于是公众人物,对老周的质疑,即便不实也无妨。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关于事实或真相,身为资深律师的阿吕肯定知道,越是文明的法庭,越不会把真相大白视为唯一且终极的目标,相反,为了保障其它权利,它有时宁愿牺牲真相。这又是一个不同权利相克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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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周以上的论点,阿吕确实不知有这回事。老周能否举个例子?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因为阿吕是普通民众,所以质疑阿吕剽窃的不实言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周由于是公众人物,对老周的质疑,即便不实也无妨。
阿吕 发表于 2012-1-28 21:45
哈哈,这段有趣,阿吕狡猾~~~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