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暂时不方便上网,俺理解,尽管也很失落。想想,俺在真名网和金秋掐过的帖子,论字数说不定在五万字以上呢。 俺找出了金秋上真名网的第一个帖子,在“法庭拍砖记”里,真是精彩: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4-12-01 03:09:00
老残若想翻案,有几个焦点问题还需辩辩清楚: 一、关于肖像的定义问题:肖像应该是自然人真实形象的艺术再现物,具有真实性和特定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只有真实地表现特定人的形象时,才能构成该特定公民的肖像,该公民才能对之享有肖像权。因此,如果画家以某些人的某些动作或某一形象为原型制作画像,但该画像并不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则画家的创作行为也就无需征得谁的同意,不会构成侵权。本案中靓妹的照片完全符合肖像的定义,既是真实的也是特定的,说其不是肖像是站不住脚的。 二、如何把握侵害肖像权与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问题:由于肖像是以作品形式存在的,所以在一副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著作权与肖像权相对抗的权利冲突问题。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靓妹与照相馆之间估计没有约定该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推定由照相馆(受托人)享有该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这时肖像权主体(靓妹)与著作权主体(照相馆)就不可避免发生权利冲突。一方面,肖像权是一种绝对权,禁止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另一方面,肖像作品著作权人根据其享有的著作权,可以将肖像作品在社会上公开发表或作其他形式的使用。对于如何协调此类冲突,我国现行法律未作规定。但鉴于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肖像作品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者出售,否则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不知本案中靓妹与照相馆对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是否有约定,即使有,也是同意照相馆在橱窗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照相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范围,当然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三、设照相馆侵犯了肖像权,那报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使用”该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报社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应该”想到照相馆在行使自己著作权的时候应该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报社与照相馆构成共同侵权。举一个例子:委托广告公司利用肖像设计广告,委托人依合同支付了费用后使用广告的,只要广告公司在使用他人肖像时未经本人同意,委托人也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老残所举拉链的例子,也许对方律师慑于老残的淫威未敢辩驳:专利权人完全可以告销售商。因为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形式有:制造(生产)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等等。如果销售商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的专利产品而销售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专利权人告之销售商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以后,销售者继续销售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老残见谅。 顺便提一句,本人也特爱较真儿,苦于平常没人响应,今天在这里突然遇到这么多爱较真儿的网友,确实如获至宝。 —————— 俺记得很清楚,是因为俺是真名网第一个向金秋问候的人,对此俺一直感到荣幸。俺的第一个回复(也是金秋在真名网得到的第一个回复),是酱紫滴: -- 作者:周泽雄 -- 发布时间:2004-12-01 04:39:00
金秋方过,金秋又到,欢迎欢迎。有金秋加盟,本贴有望成为王牌金贴了。 我突然想,把一个贴子熬成一锅百年老汤,会是何等滋味?不知道,惟有期待,惟有走着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