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 蝈蝈

我只是看到这句话突然想起耶稣说的话,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引用了一下。
你要是真懂那句话,估计不会用在这里。
    我知道你实际想质问的是什么,等你想好了并质问出来的时候,我再回答吧。
    如果你想不出来,我就给你一个简单的答复: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谴责比法律定罪的难度更大。因为道德谴责要求谴责本身是合乎道德的,或者说是公正的。不公正的道德谴责是荒谬的。
哲学就是教育
“关于第二点,如果用抄袭一词,一般理解就是剽窃,那么应该就是侵权,否则不能称之为抄袭。”
——回何萍,你之前提醒我,“是否不可避免地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涅?”我愿意重申一遍,在谈论公共事件时,我从不认为引用自己的标准是可取之举,哪怕自以为该标准非常高明,也不例外。你有高明的见解,最好先交付学术界讨论,而我们面对公共事件时,只应选择具有公认标准的概念。所以,除非我哪儿失控了(如有,请告诉我,我一定检讨),否则,我是不会引用自己的标准的。就是说,我在本帖讨论中提及的若干概念,我没有提供出处只是因为没必要提供出处(帖子嘛,不值得大惊小怪),但他们通常都不是我自订的概念。
同样,剽窃不见得构成侵权,也是这样。它不是我的观点,而是我吸取的权威观点。我提到过一本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教授的专著《论剽窃》,其中就抄袭(或剽窃,两个词大同小异)为什么不等于侵权,有完整的阐述。(在该书51页以下)你需要看,哪天我托快递寄给你。作者的核心观点是,剽窃是一种欺诈性抄袭,是否构成欺诈,才是判断抄袭的门径。至于侵权,则视条件而定,在很多情况下,抄袭者并没有构成民事意义上的侵权。
你说,“如果用抄袭一词,一般理解就是剽窃,那么应该就是侵权,否则不能称之为抄袭。”,我很想听听你的理由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2 14:51
呵呵,首先声明一下,我认为你非常自律,那是我敬重你,没有丝毫贬低的意思。这种印象来自于以前的帖子中,你提到“有14个字相同就应该是剽窃”,你是否更正过这一观点我有点模糊了。你的这种标准让人毛骨悚然。还有你以前提到过恶劣剽窃的人应该把手剁掉(大概意思如此),比刑罚还残酷啊,我觉得你激动得有些失控了,呵呵。

如果抄袭就是剽窃的话,肯定是侵权的,《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5项是“剽窃他人作品的”。波斯纳著作中的“剽窃”正常理解应该是“合理使用”,是否因为是翻译的缘故,用了“剽窃”一词(如果是copy的话,可以理解为“复制”),我不敢肯定。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你要是真懂那句话,估计不会用在这里。
    我知道你实际想质问的是什么,等你想好了并质问出来的时候,我再回答吧。
    如果你想不出来,我就给你一个简单的答复: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谴责比法律定罪的难度更大 ...
蝈蝈 发表于 2010-12-22 19:10
你们中没有罪的,可以用石头砸她。-----------你们这些有罪的人,没有资格去砸这个有罪的女人

上面耶稣这句话引申一下后和:不道德的人是没有资格去谴责别人不道德的,非常相近。所以我就把耶稣的话引用了一下,没有想表达什么观点,更没有要质问什么人。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10-12-22 21:11 编辑

因为你经常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所以我提醒你,砸自己也就算了,误伤自己人就不好了。
哲学就是教育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12-22 21:23 编辑
呵呵,首先声明一下,我认为你非常自律,那是我敬重你,没有丝毫贬低的意思。这种印象来自于以前的帖子中,你提到“有14个字相同就应该是剽窃”,你是否更正过这一观点我有点模糊了。你的这种标准让人毛骨悚然。还有你以前提到过恶劣剽窃的人应该把手剁掉(大概意思如此),比刑罚还残酷啊,我觉得你激动得有些失控了,呵呵。

如果抄袭就是剽窃的话,肯定是侵权的,《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5项是“剽窃他人作品的”。波斯纳著作中的“剽窃”正常理解应该是“合理使用”,是否因为是翻译的缘故,用了“剽窃”一词(如果是copy的话,可以理解为“复制”),我不敢肯定。何萍 发表于 2010-12-22 20:40
不好意思,害何萍白白地毛骨悚然一把。实际上我已解释多次,当我提到14个字和把手剁掉时,我是仅仅针对自己的,我一次也没有想过施诸他人,所以,你与其把它视为一种标准,不如把它看成一种谈资。另外,当我这么说时,类似于说“假如我左手长出第六根手指,我肯定把它剁掉”,那是在我确信自己没有第六根手指时,才这么说的。因此,这里只存在虚拟的“剁”。对于多少具有文字自尊的人来说,尤其,在“个性化表述”的前提下(当时我强调了这个前提),写出14个与他人相同的文字,是不可能的,至少,对我绝无可能。所以,我愿向你坦白,我一点没有激动。再则,中国的抄袭者多如恒河之沙,再敏感的人都已被训练得心如止水,哪还有“激动”的容膝之地。从情感上讲,我最多有点厌憎。
你第二段的解释,只是依凭《著作权法》。如果我们是在探讨剽窃而不是仅仅寻找一个司法解释,我以为,《著作权法》没有太多参考价值,或充其量只具有起点的价值。剽窃或抄袭是一个大类,充满各种变数,《著作权法》上那几个高度概括的律条,不足说明其万一。如果你愿意把剽窃当成一项课题来对待,我相信,你一定会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剽窃不构成侵权。
补充一句:波斯纳提到剽窃时,用的词是plagiarism。
很难想象被定性为剽窃而不构成侵权的,如果不构成侵权,为何不用一个中性词呢?如“复制”、“模仿”、“仿造”、“临写”、“照搬”或者“合理使用”等等,中国词汇那么丰富,为何一定要用“剽窃”一词?
就好象说“盗窃而不侵犯他人财产权”,“诽谤却没有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拘禁但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你觉得通顺么?
词语贫乏的波斯纳先生怎么会被泽雄兄看好的涅?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汪晖涉嫌剽窃案,首先是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到底是抄袭了还是没有抄袭?证据。

在证据完备的基础上才能涉及道德或者法律问题:

1、是否仅仅是道德问题?

2、是否涉及违反法律的问题?

如果是1,那么就应该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或处理;

如果是2,则由法律来进行处置。

如果根本不涉及抄袭,谈什么都是白谈,不仅白谈,简直相当于栽赃给汪晖。问题在于,汪晖的问题可能不涉及法律,但一定不涉及道德吗?

在这道德问题上又产生两种可能,其一,是所谓“学术不规范”造成的;其二,他有超出这个“不规范”的行为。

那么就要对“学术不规范”进行定义,即,什么是“学术不规范”?到底能在多大范围内允许这样的“不规范”?如果汪晖在一部著作中出现三五处,可能还真是“学术不规范”,但如果超出了呢?倘若一部著作中出现三五十处“不规范”,再出现若干处张冠李戴的问题,那么,我的看法是:即便他没有任何道德问题(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了),这样还能做学问吗?这又变成一个能力问题了。

有人或许说,现在比汪晖更恶劣的大有人在,那么80年代呢?是不是在80年代中,汪晖的现象很普遍?不仅汪晖如此,别人也如此?如果在80年代中的学风并非如此,说到底,还是汪晖个人的问题。

具体到“抄袭”这个行为上,不存在什么“派别”问题,左派杀人是杀人,右派杀人还是杀人,这个行为本身没有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但说到汪晖个人的倾向,他作为“新左派”、并且是一个所谓的“领袖”,这是毫无疑义的,对这些“新左派”们我历来是嗤之以鼻的,而不论他抄了还是没抄。

诸位都在小心翼翼的回避“派别”的倾向,我不会回避这个问题,不仅不会回避,我还需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因为,这涉及到我的价值观——只是这一价值观和“抄袭”这个行为无关。在行为上,我尊重事实;在思想上,我不会虚以委蛇地推脱价值中立:价值没有中立,我们永远都会带着某种观念去观察事物。

因此,不妨还是说点具体的行为:汪晖到底是抄了还是没抄?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我还是建议何萍自己去读读这本书,作者对剽窃的系统梳理,有助于你更充分地认识剽窃的复杂性、含混性。
换个角度想想,民事诉讼上的不告不理原则,为什么在剽窃案件中成为例外呢?很多剽窃案的揭露者,均非被剽窃者,他们的行为更接近于见义勇为。
所谓侵权,针对的总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我们只有在法规中找到对应项,才能向法院声张自己的权利。但假如剽窃者抄袭司马迁呢?谁有资格代替司马迁声称自己的权利受损?我们所谓找不到权利受害者,非指找不到笼统的权利受害者(这可以广义地包括每一个读者),而指找不到那个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正当提出索赔要求的特定受害者。有一名哈佛女生剽窃了一部美国法律,而美国专门有一部《制定法》,禁止联邦政府对其制作的文件主张版权。那就是说,这名哈佛女生的抄袭行为,并没有伤害某个特定权利人,我们无法在民事意义上找到侵权对象,但她仍然是剽窃者,她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旦版权过期,也就成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它进入了公共空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复制而免受处罚,因此,假如剽窃者剽窃一本版权过期的作品,他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权利益,但他剽窃者的身份丝毫未改……
何萍运用了很多类比,但这些类比只有在忽视剽窃的特性时,才是成立的。为说明问题,我还可以嫌你的例子不够过瘾,试着把它推得更荒谬些,类似“盗窃反而增加了受害者的财产”,“诽谤反而增加了受害者的名誉”,你觉得通顺吗?更不通顺,但在剽窃案中,却是可能的。一个著名作家剽窃无名作者,一旦东窗事发,反而可能促进无名作者的知名度,并使他的作品获得意料之外的销路。印象中,在郭敬明的剽窃案里,就出现过类似情况。
汪晖到底是抄了还是没抄?

朱学勤到底是抄了还是没抄?

郑也夫到底是抄了还是没抄?

徐友渔到底是抄了还是没抄?

王彬彬到底是抄了还是没抄?

有兴趣关键是有时间还有耐心的人不妨一并研究一下,单元别研究出一个无人不抄的结论来。活活。
网上有个帖子叫〈王彬彬的九大抄袭铁证〉,好像是左派们的重要反击成果,不过看那“具体的行为”也还有点意思。我说有意思不是要说王抄袭了就意味着汪没抄袭的意思哈,我觉得有意思的是,哈还真都不干净啊。
161# 童志刚


倘若王彬彬抄袭具有铁证般的证据,一样鄙视。

在事实面前,“价值观”往往是无效的。所以,汪晖哪怕一个字都没抄过,照样不影响我对他的鄙视。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我还是建议何萍自己去读读这本书,作者对剽窃的系统梳理,有助于你更充分地认识剽窃的复杂性、含混性。
换个角度想想,民事诉讼上的不告不理原则,为什么在剽窃案件中成为例外呢?很多剽窃案的揭露者,均非被剽窃者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2 22:35
1“换个角度想想,民事诉讼上的不告不理原则,为什么在剽窃案件中成为例外呢?很多剽窃案的揭露者,均非被剽窃者,他们的行为更接近于见义勇为。”
——泽雄混淆了程序和实体的问题,是否侵权是实体上的认定,不告不理是程序问题,但不启动程序并不表明剽窃行为不构成侵权。

2“所谓侵权,针对的总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我们只有在法规中找到对应项,才能向法院声张自己的权利。但假如剽窃者抄袭司马迁呢?谁有资格代替司马迁声称自己的权利受损?”
——如果剽窃司马迁的作品,肯定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司马迁的继承人(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起诉侵权,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起诉,并不表明剽窃行为不侵权,只是没有启动程序认定而已。事实上构成犯罪而没有案发被追究的也大量存在,但没有被追究并不表明某人的行为不是犯罪。

3“有一名哈佛女生剽窃了一部美国法律,而美国专门有一部《制定法》,禁止联邦政府对其制作的文件主张版权。那就是说,这名哈佛女生的抄袭行为,并没有伤害某个特定权利人,我们无法在民事意义上找到侵权对象,但她仍然是剽窃者,她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既然剽窃是指将他人作品窃为己有,而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法律”显然不符合“作品”的概念,除了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等,都不是“作品”的范畴,哈佛女生的行为与其说是剽窃,不如说是欺诈。

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旦版权过期,也就成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它进入了公共空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复制而免受处罚,因此,假如剽窃者剽窃一本版权过期的作品,他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权利益,但他剽窃者的身份丝毫未改。”
——泽雄误解了版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问题,保护期限只针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等权利,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时间限制,剽窃是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无论相隔多长时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老网有自己的价值观,这无可厚非。不过老网好象混淆了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的差别。而且老网好象也没有说清楚自己到底要维护什么价值。我指在抄袭这件事上。
哲学就是教育
161# 童志刚  


倘若王彬彬抄袭具有铁证般的证据,一样鄙视。

在事实面前,“价值观”往往是无效的。所以,汪晖哪怕一个字都没抄过,照样不影响我对他的鄙视。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12-22 23:19
你这个就是传说中的“以人(派)取文”啊。呵呵。
1、“换个角度想想,民事诉讼上的不告不理原则,为什么在剽窃案件中成为例外呢?很多剽窃案的揭露者,均非被剽窃者,他们的行为更接近于见义勇为。”
——泽雄混淆了程序和实体的问题,是否侵权是实体上的认定 ...
何萍 发表于 2010-12-22 23:33
何萍,你说的是广义上的侵权,有著作权法在支撑着,总不会错到哪儿去。我感兴趣的是剽窃本身,或者说,是一种类似剽窃学的课题。在这个课题里,单单一个“侵权”,根本无法衡量剽窃的种类及其差别。好比,我们在谈论不同的气候可能给地球或人类带来不同的影响,而你仅仅强调,不管何种气候,它们总是气候。你没有说错,但也没有说准。因为,太笼统,也就失去指向了。
其实,我之前提到的“精神权利”,倒符合你侵权的说法。这表明,我也不反对侵权之说,但应该先弄清楚,这是哪一种侵权。由于我国的司法中并没有引入“精神权利”的概念,在认定时只能有所变通,借用一些现成的概念——比如侵权——以曲折地表达法官的意向。但我们在这里使用“侵权”只是一种术语上的不得已,并不等于侵权构成一种清晰的描述。
《剽窃论》的作者精细地区别了你提到的多种概念,包括合理使用、剽窃、复制、欺诈,有些剽窃同时兼有数项特征,有些则不。而所有这些因素,一般都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即使说到“合理使用”,也需要智力因素的介入分析。
我所见到的汪晖案的讨论,论者对于何谓剽窃,往往掉以轻心,并不以为重要。而我坚持以为,这是一项必要的前期功课。
在试图讨论抄袭之前,讨论者应该拥有这份自信:他对抄袭及相邻概念,都有一定的认识,比如,他知道什么叫合理使用,不仅指合理使用的概念,还包括通常的范围;他还知道什么叫欺诈,同时知道并非所有的欺诈都算剽窃(比如,杜撰是一种欺诈,但不是剽窃),他既知道借鉴与抄袭的区别,也愿意对两者的交叉含混处保持警惕;对于抄袭与字数的关系,他能持有一种动态的观照,既不拘泥,也不忽视,随时打算根据不同的情境进行判断。他还应该对抄袭的难易程度,有基本的把握,最显而易见的抄袭,小学生都可以判断,而最复杂的抄袭,可能需要运用专家组的力量。虽然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传播思想不等于抄袭,但他仍然知道其中的界限:字词上的雷同,是必须禁止的。不同题材,对抄袭的认知也可能完全不同,判断小说与判断学术论文,不可能采用相同的标准。一些无一字雷同的小说,仍然可能被判抄袭,这是因为除了文字之外,小说另有别种抄袭对象,比如故事、人物、结构,我们的审慎度必须随着作者的狡猾度而调整;他还应该多少知道,有些像极了抄袭的作法,却未必是抄袭,假如作者存心采用戏拟手法,抄袭的目的乃是用于讽刺,就不应视为抄袭,这就需要相当的文学鉴赏知识。一段字数达到一定雷同度的文字,并不必然构成抄袭,人们还要斟酌这段文字所起的作用:是背景描述,还是结论综述。判断抄袭有两个标准,通常情况下,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存在,我们才能做出判断。第一是隐匿来源;第二是作者通过隐匿来源获得某种不当利益,即存在欺诈。并非所有隐匿来源都会构成抄袭,但只要是抄袭,必然包含隐匿来源。
拉拉杂杂罗列这些,其中每一项,都可以再单独讨论,并生出庞大的枝节,这就是我所谓的剽窃学。
剽窃学之所以未能发展成一门庞大的学问,主要是价值不大。因此涉及抄袭的案件,规模都太小,即使涉及赔偿,数额也极为有限,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也限制了人们研究它的热诚。但剽窃学本身是存在的,而我们如果打算讨论它,哪怕笼统地对它存有一个框架认识,也是必要的。
实际上,恕我直言,围绕汪晖的讨论之所以会引发那么多的争议,正在于讨论者对剽窃学的漠视,同时对种种题外之旨(比如派系)太热衷了。你愿意深入到剽窃内部,则派系根本无从产生,你会发现,随着你对剽窃本身的专注,派系问题已自然蒸发掉了;倘若拒绝或无力深入剽窃内部,同时又觉得这个题目可议,谈论派系,就是唯一的选择。我尊重那些了解剽窃同时又关心派系的人,对剽窃缺乏认识同时却大谈派系,我只觉其可悲。他们谈论派系是因为他们只会(或只配)谈论派系,他们根本进入不了剽窃本身。
何萍,你说的是广义上的侵权,有著作权法在支撑着,总不会错到哪儿去。我感兴趣的是剽窃本身,或者说,是一种类似剽窃学的课题。在这个课题里,单单一个“侵权”,根本无法衡量剽窃的种类及其差别。好比,我们在谈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3 10:27
嘿嘿,我所谈论的侵权怎么会是广义上的泛泛而指的侵权呢?这个侵权很显然是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一种),当然,著作权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涉及到剽窃行为,主要是侵犯署名权。


我倒是觉得你说的剽窃是广义上剽窃,不仅仅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剽窃。没有侵犯著作权的剽窃可能是另一种无良行为,如哈佛女生的“剽窃法律”是一种欺诈,但的确没有侵犯著作权。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在试图讨论抄袭之前,讨论者应该拥有这份自信:他对抄袭及相邻概念,都有一定的认识,比如,他知道什么叫合理使用,不仅指合理使用的概念,还包括通常的范围;他还知道什么叫欺诈,同时知道并非所有的欺诈都算剽窃(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3 11:08
这段内容说明了认定剽窃或者抄袭总体上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个偶赞同。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我倒是觉得你说的剽窃是广义上剽窃,不仅仅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剽窃。没有侵犯著作权的剽窃可能是另一种无良行为,如哈佛女生的“剽窃法律”是一种欺诈,但的确没有侵犯著作权。



何萍 发表于 2010-12-23 11:56
回何萍:剽窃与侵犯著作权,有时存在重叠,但它们并非一回事。我再给你抄一段波斯纳教授的话:“尽管剽窃和版权侵权有重叠之处,但就它们损害了受害人的不同利益而言,二者又分属两种不同的过错。版权侵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就好像偷别人的汽车去兜风一样,“租”了辆汽车却不付任何租金。它因此减少了被抄袭作品所有人的收入。但是,在学生剽窃或者被剽窃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复制它),或者被剽窃作品——不论它是否是有版权的——与剽窃它的作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就不涉及上述版权侵权那种损害。”
关于哈佛女生,记得我原来在回帖里完整地复述过。她被开除的原因就是因为剽窃,你提到欺诈,我很认同,但你提到欺诈却是为了排除剽窃,则是我不能同意的。理由是,欺诈正是剽窃的内核。倘若找不到欺诈的因素,剽窃本身不会成立。
偶要去看《非诚勿扰2》了,看完后再去上课,晚上再学习你的帖子。呵呵。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这段内容说明了认定剽窃或者抄袭总体上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个偶赞同。
何萍 发表于 2010-12-23 11:58
很高兴得到何萍的认同(不容易啊!),不过,如果你只看到抄袭总体上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那又是我难以认同的。我试图描述的,乃是不同种类的剽窃,致力于强调剽窃作为一种学术研究对象的庞杂性和复杂性,但这决不等于说,任何一项被指认为剽窃的行为,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像汪晖一些被指认为抄袭的行为,在认知上没有难度,小学生都有能力确认。假如我们仅仅因为汪晖的学者身份,就把他犯下的不管何等业余的抄袭都一概郑重其事地视为重大学术课题,那就不仅有失体统,而涉嫌职业歧视,好像一个人只要混到教授头衔,就可以在剽窃时享受某种额外待遇。——不过,后者与何萍无关,那是网上时或会出现的一种论调,我不希望之前的概括,竟然构成对这种论调的支持。这种论调永远是可笑的。
我所见到的汪晖案的讨论,论者对于何谓剽窃,往往掉以轻心,并不以为重要。而我坚持以为,这是一项必要的前期功课。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3 10:27
“何谓剽窃”是否是“一项必要的前期功课”,我觉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可惜没有多少人从这个角度来谈。我倾向于说是,但还没有绝对的把握。

为了说清楚,先澄清两个概论。我注意到周兄用的是“汪晖案”,我的理解“案”是着眼于什么是剽窃以及汪是否剽窃的问题,不知是否与我所说的“汪晖事件”是一样的。如果我们重新定义一个“汪晖事件”,这个“事件”不仅包括王某写文章指控汪晖抄袭,也包括由此引起的一些人发表支持汪的观点,另一些人发表反对汪的观点的现象,甚至还可以包括对这些观点的评价。我以为主帖是在谈“汪晖事件”而不仅仅是在谈“汪晖案”。不知道我这样说把“案”和“事件”解释清楚了没有。

那么,周兄是否仍然坚持认为,在讨论“汪晖事件”时,把什么是剽窃以及汪是否剽窃设为“一项必要的前期功课”呢?

在这种情况下,我仍倾向于说是,但觉得理由不是十分充足。因为“汪晖事件”所包括的内容很多,虽说是从这项“必要的前期功课”出发能够更清晰的把握着问题,但直接从派系斗争的角度来看待“汪晖事件”又有何不可呢?当然前提是要是派系角度来组织证据和论证。这样做的话是否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忽略掉什么是剽窃以及汪是否剽窃的话题了呢?
这段内容说明了认定剽窃或者抄袭总体上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个偶赞同。
何萍 发表于 2010-12-23 11:58
偶也赞同。因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有些人以为很简单地就可认定,那是错的。呵呵。
……像汪晖一些被指认为抄袭的行为,在认知上没有难度,小学生都有能力确认。……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3 12:26
这个偶不能认同。还别说小学生,现在光学者就一大堆不给予“确认”的。
这个偶不能认同。还别说小学生,现在光学者就一大堆不给予“确认”的。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3 16:54
能不能,和给不给,两个概念。
LS兄好!
要讨论这个问题,最好尝试进入若干假设情境。假如,已有权威学术或司法部门就汪晖是否抄袭下了定论,那么,弄清何谓剽窃就不再重要的,就像几乎所有在媒体上谈论三聚氰氨事件的作者都不太了解三聚氰氨一样,但这不妨碍他们挖掘各种意义。
这个假设目前并不成立,接下来的假设大致有二:一,你通过自己的认识已经知道了汪晖是否抄袭,同时你还自以为正确的(本人就大致符合这个条件);二,你不认为弄清汪晖是否抄袭是重要的,你坚持认为,无论汪晖是否抄袭,由汪晖抄袭案所引发的汪晖事件才真正值得关注。
这里,“二”更符合讨论的要求,但这个“二”中,即使不同时考虑朱学勤的抄袭情况,至少也有三种可能:1,汪晖抄袭了;2,汪晖没有抄袭;3,汪晖只是有点不规范。持这三种看法的人,目前都有。
现在就要考虑,在忽略这三种变数的情况下,直接由汪晖案进入汪晖事件,存在哪些理论上的风险性。你所欲给出的结论,是否能克服这三种变数的阻挠,换句话说,你是否有信心,无论最终结论是哪个,都不妨碍你直接进入汪晖事件后所获得的结论?
我以为,这份信心是很难获得的。假如汪晖最终被确认为抄袭,那么,“两大派系的群殴”就站不住脚了。如我之前所说,指鹿为鹿者是无所谓动机的,他们只是说出了一个事实,指鹿为马者才有动机可探。就是说,在这种假设情境下,只存在单方面的派系,即所谓的挺汪一族在单方面地制造摩擦和浑水。另一派只是被动地承受污水。所谓汪晖事件完全是人为制造的,与之配套的可靠看法应该是:根本不存在汪晖事件,只有抄袭者汪晖。
假如情况相反,汪晖根本没有抄袭,则前述情形正好颠倒过来,所谓的挺汪者并非在进行派系斗争,而是在坚守事实、捍卫原则,倒是倒汪一族存有不良动机。就是说,在这种模式下,汪晖案是虚构的,汪晖事件才是核心。
另一种假设情境是:汪晖只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抄袭嫌疑,这些嫌疑尚不足以定性为抄袭。在这个模式里,我们也非常容易看出派系斗争的本质。
假如对上述几种假设模式一概忽略,而直接探讨汪晖事件,虽然不会有文字警察向他出示禁行令,但实际上他所能做的,不过是脚踩西瓜皮而已。他可以讨论,但他的讨论是否有成果,没个定数。
回头来看,假如事先已就汪晖是否抄袭获得了坚定的认识,即使要顺脚趟入汪晖事件,结论也会靠谱得多。
我的初步结论是,在对汪晖是否抄袭茫无所知的情况下强行探讨汪晖事件,那么,这种“探讨”更适合被界定为“抓瞎”。热衷抓瞎虽然不失为一个私人爱好,但它很难被恭维成一项学术权利。
当然,以上假设是相当粗率的,我不过聊以说明“抓瞎”式探讨的风险性和无趣性而已。
偶也赞同。因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有些人以为很简单地就可认定,那是错的。呵呵。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12-23 16:48
可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吧,要不然汪晖8月2日就说会有一份报告出来,三个多月过去了,报告仍尚未出炉,难度颇大啊。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能不能,和给不给,两个概念。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12-23 16:56
那你的意思,俺说“不能认同”是能力问题喽?
本帖最后由 童志刚 于 2010-12-23 17:41 编辑
能不能,和给不给,两个概念。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12-23 16:56
继续说。部分水平应该高于小学生的学者不给予抄袭认定,难道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认定?他们为什么会连小学生都不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