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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 2010-12-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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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第三条解释,你说应该“首先确定汪晖的博士论文有多处符合常规抄袭标准的定义。其次承认在二十多年前中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严格的规范意识,也缺乏严格的学术规范,因此在汪晖博士论文中出现的问题,很可能不只是汪晖一个人的问题;最后,承认不同专业领域有不同的特点,汪晖博士论文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可能与该专业的某些特点有关,为此需要参考同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这无疑是在对汪晖的抄袭行为表示宽容,但这种宽容意义不大。好比律师在法庭上为小偷辩护,固然可以说这个盗窃犯跟许多别的盗窃犯一样法制意识淡薄,可以说当年社会上一度盗窃活动猖獗,并非只有被告人一个犯法——可是这样的辩护真的太没意思了。
我觉得蝈蝈说用现在的学术规范标准去衡量20年前的博士论文并不合适,是因为考虑到规范不得溯及既往,(如果当初没有规范,而现在有规范的话),而不是因为当初的人都在剽窃,因此就法不责众了。
因此,涉及到盗窃的话,如果当初盗窃2000才是犯罪,现在盗窃500就构成犯罪了(呵呵,实际情况刚好相反),那么不能因为当初盗窃了1000,就可以以现在的标准去追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哈哈,在燕谈肯定不存在派系之争,如果说到派系的话,我与泽雄是上海帮,与有刀不但是华政帮,还有师徒情。偶只是看到你们辩论得很精彩,近来凑凑热闹。 |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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