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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楼
发表于 2010-12-23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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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何萍:剽窃与侵犯著作权,有时存在重叠,但它们并非一回事。我再给你抄一段波斯纳教授的话:“尽管剽窃和版权侵权有重叠之处,但就它们损害了受害人的不同利益而言,二者又分属两种不同的过错。版权侵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就好像偷别人的汽车去兜风一样,“租”了辆汽车却不付任何租金。它因此减少了被抄袭作品所有人的收入。但是,在学生剽窃或者被剽窃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复制它),或者被剽窃作品——不论它是否是有版权的——与剽窃它的作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就不涉及上述版权侵权那种损害。”
关于哈佛女生,记得我原来在回帖里完整地复述过。她被开除的原因就是因为剽窃,你提到欺诈,我很认同,但你提到欺诈却是为了排除剽窃,则是我不能同意的。理由是,欺诈正是剽窃的内核。倘若找不到欺诈的因素,剽窃本身不会成立。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12-23 12:18 谢谢泽雄原文摘抄了波斯纳的观点。对于“剽窃”一词,我的确采用了一种狭义的观点,因为我事先限定了“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波斯纳文中的剽窃是广义说,剽窃的“作品”也是广义说,包括法律法规,包括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比如淫秽书刊)等。 |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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