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金瓶梅》里的“租不如典”

武大郎三次租房“蜗居”

《金瓶梅》是讲市井生活的,人住在城市里,就要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武大郎的住房问题解决比较曲折。

小说第一回,讲武大郎“自从兄弟分别之后,因时遭饥馑,搬移在清河县紫石街赁房居住”。这是武大郎第一次租赁房屋。不久妻子过世,“丢下个女孩儿,年方十二岁,名唤迎儿,爷儿两个过活”。

又过了半年,武大郎生意越做越差,“消折了资本,移在大街坊张大户家临街房居住”。这是武大郎第二次租赁房屋。好在这张大户有钱,“有万贯家财,百间房屋”,低价出租房屋算是做善事,再加上武大郎为人本分,张大户家上下都欢喜武大郎,张大户一高兴,“连房钱也不问武大要”。后来张大户“收用”了家里的丫鬟潘金莲,而张大户的妻子妒忌心重,知道张大户收用了潘金莲,整日找茬将潘金莲“百般苦打”。张大户没有办法,索性将潘金莲嫁给武大郎,一分聘礼不要,还倒贴嫁妆。时常还贴补一点银两给武大郎做买卖。只是往往乘着武大郎白天出去卖炊饼的时候,“大户候无人,便踅入房中与金莲厮会”。武大郎有些知觉,也“不敢声言”。不料没多久张大户忽然得病一命呜呼,张家的“主家婆”当家,立刻叫家里的奴仆将武大郎、潘金莲赶出。

武大郎没有办法,带了潘金莲和女儿迎儿,租赁了“紫石街西王皇亲房子,赁内外两间居住”。这就是武大郎第三次租房,只有两间房间,还是蜗居状态。一内一外的门面房子。白天武大郎挑着炊饼一出门,潘金莲在家没事可干,就在门口“帘子下磕瓜子儿,一径把那一对小金莲故露出来,勾引浮浪子弟”,引得一帮无赖老在门口起哄,“弹胡博词,撒谜语,叫唱:‘一块好羊肉,如何落在狗嘴里?’”武大郎又想搬家。

租不如典

武大郎想搬家,不料和潘金莲一商量,却被潘金莲骂了一顿:“贼馄饨不晓事的,你赁人家房住,浅房浅屋,可知有小人罗唣!不如添几两银子,看相应的,典上他两间住,却也气概些,免受人欺侮。”武大郎说:“我那里有钱典房?”潘金莲倒也爽快:“呸!浊才料,你是个男子汉,倒摆布不开,常交老娘受气。没有银子,把我的钗梳凑办了去,有何难处!过后有了再治不迟。”

武大郎就按潘金莲的主意办,“当下凑了十数两银子,典得县门前楼上下两层四间房屋居住。第二层是楼,两个小小院落,甚是干净”。县门前,就是在县衙门大门前的地段,闲杂人等不敢肆意妄为。有了院落,可以隔离街路行人。两上两下,下面会客起居,楼上为卧室。

看来,《金瓶梅》小说作者看来,落魄的市民才租赁房屋居住,供出租的房屋也都是“浅房浅屋”,有点身份的就应该是“典房”居住。

比如第七回薛婆极力介绍孟玉楼给西门庆,很坦白的承认,“我替你老人家说成这亲事,指望典两间房儿住哩”。第七十八回,说西门庆扩大住房,“旁边又典了人家一所房子”,扩大了门面,可以有三开间的客厅摆酒。

最典型的是西门庆的女婿陈敬济的败落经历:由自有住房到典房,然后租房,最后到处流浪。

西门庆死后,陈敬济和潘金莲打得火热,双双被赶出西门家。陈敬济害得西门庆的女儿西门大姐上吊自尽,由此被西门庆的官府吴月娘告到县衙门,吃了一场官司。由一个富家子弟逐步败落。先是“把大房卖了,找了七十两银子,典了一所小房”,这房子坐落在偏僻小巷里。以后没到一个月,坐吃山空,只好又“把小房倒腾了,却去赁房居住”。再下去,“家伙桌椅都变卖了,只落得一贫如洗”,连房钱也付不起了,只好在“冷铺”(原来作为官府治安岗亭及递送公文的交接点)内存身。

“典房”的交易

我们平时知道“典当”,是以物品(法律上称之为“动产”)质押给“典当”铺,获得一笔资金,以后加上利息归还了资金,就可以赎回原来的物品。那么这个“典房”和一般的“典当”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就必须了解一下“典”的原来的字义。

古代典字为“册”置于架子上的象形,原字义当为尊贵、权威的书册,因此后世有“典籍”、“典章”等词语,指重要的书籍文章。典字由“典籍”之意,在古籍中作名词解时又大多指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准则,《左传?昭公十五年》“数典而忘其祖”。《尔雅》将“典”与“彝、法、则、刑、范、秩”等字并列,释为“常也”;又称“典,经也”。后世遂合称“经典”。

作动词解时,古籍中的典字一般指掌管、使用、管理,如《管子?侈靡》:“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因此转而往往成为在表现官职时的前缀字,如《韩非子?二柄》提及有为君主“典衣”之官和“典冠”之官;秦汉以后仍多有以“典”为名的官职,如“典客”、“典属国”、“典膳”、“典御”等等。

古代拿财产质押换钱的,一直是叫“质”。到了唐代中期开始,民间以“典”代“质”就迅速普及。这很有可能是为了避唐高宗李治的音讳。李治于649年登基,683年去世,以后武则天又长期执政至705年,夫妻两人的统治时间长达56年,民间不得使用与“治”同音的字,转而以其他字来表示“质”的交易,经历两代人时间的演变,形成了新的用字习惯。民间逐渐习惯于以“典”作为动词表示财产交易,来表示一方向相对方提交某项财产、并由相对方控制以担保债权的意思,“典”成为与“质”的同义词。

唐代诗人的诗作中,提到提交自己财物换现金的诗句,都是使用“典”,比如杜甫的《曲江二首》之二:“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而白居易《杜陵叟》诗句:“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桑”往往和“桑梓”连称,在古代一般指家宅,可见唐代就已经有了“典房”的交易。

“典房”和“典当”不相同

虽然说起来都叫“典”,可是实际上一般的财物的“典”和房屋的“典”还是有重大的不同点。

首先,“典当”铺“典”的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动产,转移占有不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可是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古代法律对于“典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金瓶梅》故事发生的宋代,出典方要征求亲属及邻居的意见,在同等出价情况下,亲属和邻居有先典的权利;双方要订立“合同契”(有骑缝记号的一式多份交易文书);交易文书要经过本地官府盖印、证明合法性质,并缴纳3%左右的“契税”;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税要转移到典房人这边来承担。明清时期法律没有要求“先问亲邻”以及“合同契”,但是官府盖印、缴纳契税、转移土地税负担还是必须的。总之,“典房”和买房的手续基本相同。

其次,典当财物都是要计算利息的,将来赎回财物的时候要加上利息。可是“典房”是没有利息的,出典的一方在经过约定的“典期”(一般为三到六年)后就可以原来从典房人那里获得资金数额赎回房屋,“原钱还原房”。

第三,典当财物的回赎期是有严格期限的,按照宋朝的法律规定是两年,明清时法律没有规定,但习惯上也是两年“下架”,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可是“典房”不一样,只要书面契约保存完整,出典人在“典期”限满后永远可以原价要求赎回。所谓“一典千年在,卖字不回头”。当然实际上房屋肯定没有千年的寿命,但即便是房屋已不堪使用,出典人还是有权回赎。

第四,“典房”后,“典主”就有经营权利,可以将房屋出租。必要时还可以“转典”,比如前面提到的陈敬济典了小巷里的小房子后又“倒腾”,就是把房子又转典出去换取现金。

“典房”优于买房

为什么《金瓶梅》小说里的人们都热衷“典房”?

很简单的理由是,“典价”一般只是“卖价”的二分之一。这和拿财物到典当铺去典当是一样的,质押财产最多只能得到一半价值的贷款是一样的。这样合算的生意大家都要做。所以在《金瓶梅》里,除了气大财粗的何太监是现金买房,常峙节想从西门庆那里捞好处要西门庆给现金买房外,所有的人都是“典房”。

可是买了房子是自己永远的产业,“典”到的房子万一典期一过,原主要来回赎怎么办?

因为大家都估计到,实际上绝大多数出典房屋的业主,是没有办法再来回赎的。“出典”不过是他们“卖房”的掩护。

那为什么原来的业主要干这赔本的买卖呢?

这就不是简单的经济因素了,而是文化传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家族财产传承的缘故。“败家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句最具有蔑视意义的评语,而出典就可以将收回祖产的希望寄托于下一代、以至于再下一代。子子孙孙是没有穷尽的,有朝一日有能力收赎的希望也是始终存在的。因此尽管出典的经济效果很差,但却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

另外古代立法指导性原则也影响到不动产交易中“典”的频繁。唐宋的法律中,法律并不保护计息债权,另外历代法律也禁止将债务人的房屋土地抵充债务。而“典”就可以逾越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它既没有“卖房还债”,也没有“计息盘剥”。唐以后的历代法律都保护这样的“典房”交易,民间也就习惯以“典”来转移不动产。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典房子,与旧上海所谓顶房子,是不是相近?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典房子,与旧上海所谓顶房子,是不是相近?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8-16 22:36
有点像。“顶”是高额押金换取一个永租权,不还押金不可收回。而且这个永租权具有典权的处分性质,可以出租、转让。

不一样的是,典权是法律正式认可、保护,有正式程序,要向政府交税。“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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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见识,长得结结实实。
感谢版主加精!

这个实际上是一个讲稿,有出版社愿意出,所以整理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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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这个好玩。
受教了。
好看,渗透文化生活,经济生活。
To:ironland 水笺

哈哈,好看肯定是不好看的,好玩大概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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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仁者忒喜欢木匠兄这样好玩耐看又有根基的文儿。
9# 鞍山仁者

惭愧惭愧,一直被人骂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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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中央二台,看见木匠师傅在谈红楼梦里长随身份问题。大概进过学的就只能待他当清客,不好算长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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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中央二台,看见木匠师傅在谈红楼梦里长随身份问题。大概进过学的就只能待他当清客,不好算长随了?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8-19 09:56
秀才身份的怎么可以伺候人,不是师爷、就是清客,至少也是家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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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中央二台,看见木匠师傅在谈红楼梦里长随身份问题。大概进过学的就只能待他当清客,不好算长随了?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8-19 09:56
应该是十二台吧,二台没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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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身份的怎么可以伺候人,不是师爷、就是清客,至少也是家庭教师
老木匠 发表于 2011-8-19 17:09
对对,是十二台。
那你说的某长随,都捐了官照了,怎么仍以长随身份办事?捐了官地位不是高于一般秀才吗?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先长随,再捐官,主要是摆谱用。有了官身,伺候的也都是高级官员。



秀才士大夫,正宗的特权人士,有了这身份,伺候人就不肯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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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长随,再捐官,主要是摆谱用。有了官身,伺候的也都是高级官员。



秀才士大夫,正宗的特权人士,有了这身份,伺候人就不肯干了。
老木匠 发表于 2011-8-19 18:05
哦,谢谢!有个冠冕的说法,叫有辱斯文。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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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典”即是“质”,就是抵押贷款。
幼年曾听说我二祖父败家,走投无路,把分给他的一间屋以两块银元的价格出典给他人,流落异乡,眼看典期将近,房屋就要永久落入他人之手,我祖父等到外出打工的大儿子(我伯父)回家过年,用他打工带回的钱,赶在大年三十晚上代兄长赎回了房屋。
“典屋”一词原是常用词,这些年才变得陌生了,需要专家解释才懂。
受教了。“典”即是“质”,就是抵押贷款。
幼年曾听说我二祖父败家,走投无路,把分给他的一间屋以两块银元的价格出典给他人,流落异乡,眼看典期将近,房屋就要永久落入他人之手,我祖父等到外出打工的大儿子(我伯 ...
chenzhq 发表于 2011-10-13 09:07
木匠兄好文。

在现代民法里,典当和质押的概念还是有重大区别的。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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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值得商榷,典价远低于卖价并非“文化传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原因还是农业社会信用紧缩,拆借困难,与普通典当性质相同。不动产管理维护费用高,典当行消化不掉,故典房交易多为个人对个人。分散个体之间债权契约常常是不完备的,比如在折旧上就大有空子可钻,因此又需要官府提供法律保障。
读完武大郎的典房经历,我突然改变了对他苦逼生涯的一贯看法。其实武大郎是个典型的城镇游民,屡次破产仍不肯回归到宗法组织中。县城里随便给人欺负,他也不愿意典身为奴主动寻求荫庇。居然还敢娶个漂亮老婆!武大郎-潘金莲这个组合,本质上与韩道国-王六儿一样,都是丛林法则下的机会主义者。遇到武二郎之前,武大郎被张大户戴绿帽也从没有捉奸的胆量。武大郎得志猖狂,敢捉西门大官人的奸,不得善终。韩道国一家低眉顺眼,把小人物的生存智慧发挥到极致,韩二捣鬼与嫂嫂终成眷属。

如果非要给这段公案加上一个道德判断,那就是对“永远站在鸡蛋这一边”那种道德诈伪的鄙视。
起个大早,赶个晚集
结论值得商榷,典价远低于卖价并非“文化传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原因还是农业社会信用紧缩,拆借困难,与普通典当性质相同。不动产管理维护费用高,典当行消化不掉,故典房交易多为个人对个人。分散个体之间债权契约常常是不完备的,比如在折旧上就大有空子可钻,因此又需要官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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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这个朋友自己的观点,木匠也不敢苟同,只当他是信口开河罢了

典权的法律规范,是从耕地开始的,唐宋时代成形,元明后才连及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哪里是什么“需要官府法律保障”。典房和“典当”也不是一回事,除了本朝的立法者昏到允许不动产“典当”外,历史上典房和典当从来是两个行当。

债权和典权,典权和质权,在现代法律意义上是不一样的。折旧概念,古代典房从来是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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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典”即是“质”,就是抵押贷款。
幼年曾听说我二祖父败家,走投无路,把分给他的一间屋以两块银元的价格出典给他人,流落异乡,眼看典期将近,房屋就要永久落入他人之手,我祖父等到外出打工的大儿子(我伯 ...
chenzhq 发表于 2011-10-13 09:07
不知道是什么时候?

按照中国传统民间观念,即便典期已过,只要典约尚存,出典人可以随时以原价赎屋,所谓“一典千年在,卖字不回头”,赎回的有效期长达千年。国家法律也是允许的。

不过民国时代先是有一个“不动产典当清理办法”,后来又有民法典否认这项传统,规定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只有两年的赎回期限,两年到期,出典人拿不出典价来赎回的,就只好和典权人商量,将房屋“断卖”给典权人。如果两年到期出典人没有这样做的,过期后典权人就可以到地政部门进行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出典人丧失赎回的权利。

因此陈医生的二祖父这件事情,应该是在民国时期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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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老木匠
多谢木匠老师指正!
起个大早,赶个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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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值得商榷,典价远低于卖价并非“文化传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原因还是农业社会信用紧缩,拆借困难,与普通典当性质相同。不动产管理维护费用高,典当行消化不掉,故典房交易多为个人对个人。分散个体之间债权契约常常是不完备的,比如在折旧上就大有空子可钻,因此又需要官府提供法律保障。
读完武大郎的典房经历,我突然改变了对他苦逼生涯的一贯看法。其实武大郎是个典型的城镇游民,屡次破产仍不肯回归到宗法组织中。县城里随便给人欺负,他也不愿意典身为奴主动寻求荫庇。居然还敢娶个漂亮老婆!武大郎-潘金莲这个组合,本质上与韩道国-王六儿一样,都是丛林法则下的机会主义者。遇到武二郎之前,武大郎被张大户戴绿帽也从没有捉奸的胆量。武大郎得志猖狂,敢捉西门大官人的奸,不得善终。韩道国一家低眉顺眼,把小人物的生存智慧发挥到极致,韩二捣鬼与嫂嫂终成眷属。

如果非要给这段公案加上一个道德判断,那就是对“永远站在鸡蛋这一边”那种道德诈伪的鄙视。.
谢源卿 发表于 2011-10-13 18:05
此文有若干出乌搞。

典价,通常说来,即使现在,也比卖价低。很简单,卖价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完成的交易行为,按照以往的惯例,只要没有欺诈,就不可反悔。而典当则不同,典当是一个不打算即时完成的交易,必须把日后的风险包含进典价,又因为可以赎回,所以,风险则有收典方担当。当然也就会比现价交易要开价低。农耕时代的社会狭窄,对熟悉的商家,倘若还有其他信用保障,比如望族或豪商,典当不过是解决临时的现金周转,店家甚至封包不看,不估价,不论质,不判真伪,就收典放钱。

就官家而言,民不举官不究,只要不动用暴力强制,官家才不管这七七八八的事情。

折旧是西方会计制度的要务,西方会计制度未进入中国之前,中国根本没有折旧一说。而且,折旧也只是资本经营的财务范畴的事,与民事交易无关,也与任何商业交易无关,哪怕资本物品的交易也无关。有些东西旧了不值钱,有些东西,越旧越值钱。谁管你劳什子的折旧啥的。脑袋长葱了吧。

鸡蛋不鸡蛋的典故出自关乎政府公权力,和民事以及民世无关,无关于道德,关乎于政治。说别人“诈伪”,大概是自己诈头了。
学习了。木匠师读书细,角度新,术有专攻,小细节中见学问。似乎轻轻拈来,便成就一篇妙文。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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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值得商榷,典价远低于卖价并非“文化传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原因还是农业社会信用紧缩,拆借困难,与普通典当性质相同。不动产管理维护费用高,典当行消化不掉,故典房交易多 ...
谢源卿 发表于 2011-10-13 18:05
谢兄:

关于典价为何会低于卖价,老木匠解说得十分明白,我也觉得很在理,倒是你那位提异议的朋友说得不清楚。

“信用紧缩,拆借困难”针对的是钱吧?但典房跟借钱没有关系啊。你看,武大郎出钱典房是为了住,不是向房东提供借款,而房东把房子典给武大郎也不是为了融资,从目的上说是为了获得收益,实与卖房或收租类似。至于管理维护费用,即使在典当方式之下,要么由出典人负责,要么有典当人负责,不可能由办手续的典当行来负担吧?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