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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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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金瓶梅》里的“租不如典”
武大郎三次租房“蜗居”
《金瓶梅》是讲市井生活的,人住在城市里,就要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武大郎的住房问题解决比较曲折。
小说第一回,讲武大郎“自从兄弟分别之后,因时遭饥馑,搬移在清河县紫石街赁房居住”。这是武大郎第一次租赁房屋。不久妻子过世,“丢下个女孩儿,年方十二岁,名唤迎儿,爷儿两个过活”。
又过了半年,武大郎生意越做越差,“消折了资本,移在大街坊张大户家临街房居住”。这是武大郎第二次租赁房屋。好在这张大户有钱,“有万贯家财,百间房屋”,低价出租房屋算是做善事,再加上武大郎为人本分,张大户家上下都欢喜武大郎,张大户一高兴,“连房钱也不问武大要”。后来张大户“收用”了家里的丫鬟潘金莲,而张大户的妻子妒忌心重,知道张大户收用了潘金莲,整日找茬将潘金莲“百般苦打”。张大户没有办法,索性将潘金莲嫁给武大郎,一分聘礼不要,还倒贴嫁妆。时常还贴补一点银两给武大郎做买卖。只是往往乘着武大郎白天出去卖炊饼的时候,“大户候无人,便踅入房中与金莲厮会”。武大郎有些知觉,也“不敢声言”。不料没多久张大户忽然得病一命呜呼,张家的“主家婆”当家,立刻叫家里的奴仆将武大郎、潘金莲赶出。
武大郎没有办法,带了潘金莲和女儿迎儿,租赁了“紫石街西王皇亲房子,赁内外两间居住”。这就是武大郎第三次租房,只有两间房间,还是蜗居状态。一内一外的门面房子。白天武大郎挑着炊饼一出门,潘金莲在家没事可干,就在门口“帘子下磕瓜子儿,一径把那一对小金莲故露出来,勾引浮浪子弟”,引得一帮无赖老在门口起哄,“弹胡博词,撒谜语,叫唱:‘一块好羊肉,如何落在狗嘴里?’”武大郎又想搬家。
租不如典
武大郎想搬家,不料和潘金莲一商量,却被潘金莲骂了一顿:“贼馄饨不晓事的,你赁人家房住,浅房浅屋,可知有小人罗唣!不如添几两银子,看相应的,典上他两间住,却也气概些,免受人欺侮。”武大郎说:“我那里有钱典房?”潘金莲倒也爽快:“呸!浊才料,你是个男子汉,倒摆布不开,常交老娘受气。没有银子,把我的钗梳凑办了去,有何难处!过后有了再治不迟。”
武大郎就按潘金莲的主意办,“当下凑了十数两银子,典得县门前楼上下两层四间房屋居住。第二层是楼,两个小小院落,甚是干净”。县门前,就是在县衙门大门前的地段,闲杂人等不敢肆意妄为。有了院落,可以隔离街路行人。两上两下,下面会客起居,楼上为卧室。
看来,《金瓶梅》小说作者看来,落魄的市民才租赁房屋居住,供出租的房屋也都是“浅房浅屋”,有点身份的就应该是“典房”居住。
比如第七回薛婆极力介绍孟玉楼给西门庆,很坦白的承认,“我替你老人家说成这亲事,指望典两间房儿住哩”。第七十八回,说西门庆扩大住房,“旁边又典了人家一所房子”,扩大了门面,可以有三开间的客厅摆酒。
最典型的是西门庆的女婿陈敬济的败落经历:由自有住房到典房,然后租房,最后到处流浪。
西门庆死后,陈敬济和潘金莲打得火热,双双被赶出西门家。陈敬济害得西门庆的女儿西门大姐上吊自尽,由此被西门庆的官府吴月娘告到县衙门,吃了一场官司。由一个富家子弟逐步败落。先是“把大房卖了,找了七十两银子,典了一所小房”,这房子坐落在偏僻小巷里。以后没到一个月,坐吃山空,只好又“把小房倒腾了,却去赁房居住”。再下去,“家伙桌椅都变卖了,只落得一贫如洗”,连房钱也付不起了,只好在“冷铺”(原来作为官府治安岗亭及递送公文的交接点)内存身。
“典房”的交易
我们平时知道“典当”,是以物品(法律上称之为“动产”)质押给“典当”铺,获得一笔资金,以后加上利息归还了资金,就可以赎回原来的物品。那么这个“典房”和一般的“典当”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就必须了解一下“典”的原来的字义。
古代典字为“册”置于架子上的象形,原字义当为尊贵、权威的书册,因此后世有“典籍”、“典章”等词语,指重要的书籍文章。典字由“典籍”之意,在古籍中作名词解时又大多指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准则,《左传?昭公十五年》“数典而忘其祖”。《尔雅》将“典”与“彝、法、则、刑、范、秩”等字并列,释为“常也”;又称“典,经也”。后世遂合称“经典”。
作动词解时,古籍中的典字一般指掌管、使用、管理,如《管子?侈靡》:“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因此转而往往成为在表现官职时的前缀字,如《韩非子?二柄》提及有为君主“典衣”之官和“典冠”之官;秦汉以后仍多有以“典”为名的官职,如“典客”、“典属国”、“典膳”、“典御”等等。
古代拿财产质押换钱的,一直是叫“质”。到了唐代中期开始,民间以“典”代“质”就迅速普及。这很有可能是为了避唐高宗李治的音讳。李治于649年登基,683年去世,以后武则天又长期执政至705年,夫妻两人的统治时间长达56年,民间不得使用与“治”同音的字,转而以其他字来表示“质”的交易,经历两代人时间的演变,形成了新的用字习惯。民间逐渐习惯于以“典”作为动词表示财产交易,来表示一方向相对方提交某项财产、并由相对方控制以担保债权的意思,“典”成为与“质”的同义词。
唐代诗人的诗作中,提到提交自己财物换现金的诗句,都是使用“典”,比如杜甫的《曲江二首》之二:“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而白居易《杜陵叟》诗句:“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桑”往往和“桑梓”连称,在古代一般指家宅,可见唐代就已经有了“典房”的交易。
“典房”和“典当”不相同
虽然说起来都叫“典”,可是实际上一般的财物的“典”和房屋的“典”还是有重大的不同点。
首先,“典当”铺“典”的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动产,转移占有不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可是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古代法律对于“典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金瓶梅》故事发生的宋代,出典方要征求亲属及邻居的意见,在同等出价情况下,亲属和邻居有先典的权利;双方要订立“合同契”(有骑缝记号的一式多份交易文书);交易文书要经过本地官府盖印、证明合法性质,并缴纳3%左右的“契税”;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税要转移到典房人这边来承担。明清时期法律没有要求“先问亲邻”以及“合同契”,但是官府盖印、缴纳契税、转移土地税负担还是必须的。总之,“典房”和买房的手续基本相同。
其次,典当财物都是要计算利息的,将来赎回财物的时候要加上利息。可是“典房”是没有利息的,出典的一方在经过约定的“典期”(一般为三到六年)后就可以原来从典房人那里获得资金数额赎回房屋,“原钱还原房”。
第三,典当财物的回赎期是有严格期限的,按照宋朝的法律规定是两年,明清时法律没有规定,但习惯上也是两年“下架”,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可是“典房”不一样,只要书面契约保存完整,出典人在“典期”限满后永远可以原价要求赎回。所谓“一典千年在,卖字不回头”。当然实际上房屋肯定没有千年的寿命,但即便是房屋已不堪使用,出典人还是有权回赎。
第四,“典房”后,“典主”就有经营权利,可以将房屋出租。必要时还可以“转典”,比如前面提到的陈敬济典了小巷里的小房子后又“倒腾”,就是把房子又转典出去换取现金。
“典房”优于买房
为什么《金瓶梅》小说里的人们都热衷“典房”?
很简单的理由是,“典价”一般只是“卖价”的二分之一。这和拿财物到典当铺去典当是一样的,质押财产最多只能得到一半价值的贷款是一样的。这样合算的生意大家都要做。所以在《金瓶梅》里,除了气大财粗的何太监是现金买房,常峙节想从西门庆那里捞好处要西门庆给现金买房外,所有的人都是“典房”。
可是买了房子是自己永远的产业,“典”到的房子万一典期一过,原主要来回赎怎么办?
因为大家都估计到,实际上绝大多数出典房屋的业主,是没有办法再来回赎的。“出典”不过是他们“卖房”的掩护。
那为什么原来的业主要干这赔本的买卖呢?
这就不是简单的经济因素了,而是文化传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家族财产传承的缘故。“败家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句最具有蔑视意义的评语,而出典就可以将收回祖产的希望寄托于下一代、以至于再下一代。子子孙孙是没有穷尽的,有朝一日有能力收赎的希望也是始终存在的。因此尽管出典的经济效果很差,但却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
另外古代立法指导性原则也影响到不动产交易中“典”的频繁。唐宋的法律中,法律并不保护计息债权,另外历代法律也禁止将债务人的房屋土地抵充债务。而“典”就可以逾越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它既没有“卖房还债”,也没有“计息盘剥”。唐以后的历代法律都保护这样的“典房”交易,民间也就习惯以“典”来转移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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