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同情,同理之心,没有办法。

我妈做了手术后,还以为会平静一段时间,结果还是不行,又不能化疗,真也是急死人,好在还有一点医疗手段,我也正在争取中。
参加交流
珍重!
这时,我们再来看胡总的一句话:“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是平实的真理了吧。
我玩命地鼓呼医改已经快20年了,熬夜无数,得罪官员也无数。值!
保重!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这时,我们再来看胡总的一句话:“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是平实的真理了吧。
我玩命地鼓呼医改已经快20年了,熬夜无数,得罪官员也无数。值!
老独步天下 发表于 2011-12-24 01:18
何不把你鼓呼医改的建议简要地贴到燕谈让我们拜读?也许咱们也可以敲敲边鼓哦。
34# 老独步天下
老独步的建议很好的,一致很感谢。
参加交流
我建议亚平把“除迅弟儿之外”之外几个字拿掉,施国英建议迅弟儿先为下跪论道歉。

请大家预测一下,迅弟儿会不会道歉。
本帖最后由 小讨厌 于 2011-12-24 09:45 编辑

亚平是好人。
一般,论坛上胡说八道的人你只当他是屁好了,最多被臭了一下,不必真动气,更不必道歉。这种人现实生活中难说有啥不顺心的事情,然后到论坛上来发泄一通,你当真就输了。
俺滴网站:www.cocophoto.com.cn
亚平多保重,照顾好家人,别生闲气,对那种“下跪意识”很强的人就更不必动怒啦~~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亚平多保重,照顾好家人,别生闲气,对那种“下跪意识”很强的人就更不必动怒啦~~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1-12-24 11:42
抓牢,拍照。
俺滴网站:www.cocophoto.com.cn
这是无可奈何的事,只能看开些!很能理解亚平兄那时的情感状态,老父查出重症,不能手术,只能长期卧病,日日忍受病痛,当时我忍不住痛哭失声!为自己的无能,为老父的病痛!亚平兄,在余下的日子,好好照顾老人吧!
34# 老独步天下  
老独步的建议很好的,一致很感谢。
菜农 发表于 2011-12-24 08:31
谢谢。晚上重贴。
[quote]
何不把你鼓呼医改的建议简要地贴到燕谈让我们拜读?也许咱们也可以敲敲边鼓哦。
老程 发表于 2011-12-24 08:29

大家共同鼓与呼,众人拾柴火焰高。
明天(应该说“今天”啦)大概会见报的一篇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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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在屎溺—也说如何让小人物更有尊严


        西风在12月22日社评《小人物的尊严也绝不能轻易被打碎》里呼吁提高小人物的尊严感,调整尊严权利不平等的现象。2010年初温家宝总理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随后在“五一”劳动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让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高层的连续表态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究竟如何才能够让劳动更加体面,劳动者更有尊严呢?各地政府强调民生至上,要不断提高普通群众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站得高、望得远、虑得全,确系治本之举。唯此举关涉事务极为庞杂,恐一时难收显效。愚意以为,在“民生至上”这个宏大叙事观照之下,也不妨同时从“小道”着手,及时有力地“定点救助”一些深陷窘境而不体面、不尊严的个例,“政府的露珠”,实在是“涸辙之鱼”的甘霖,生死肉骨之后的感喟,也许是微弱的、浅白的,但肯定是真诚的、震撼心灵的,“小人物”的口碑,是“民生至上”执政理念的最好诠释啊。
         例如,各地都有菜农投产失误而菜烂地头的报导。对菜农生产决策的指导和销售渠道的疏导,前者是“治未病”,后者是“救危急”,都是实实在在的送体面、保尊严,政府“有形之手”大概不宜缺位的。及时足量建设和分配保障房,那就是给困难家庭大体面和大尊严啦!再有,全国大城市的大医院,时有异地进城就医“资金链断裂”而困扰救治的危重疑难病患个案。都市的媒体时不时地有所举措,呼吁社会捐助,《快报》也善行不断,一般,就个案而言,效果也都不错。但是,当事患者户籍地政府“接过媒体的枪”,主动担起保障的责任,打款过来,更为合适。因为,《宪法》基本权利部分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利,加之2001年2月21日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尽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也就是说,户籍地政府为看不起病的本籍患者基本医疗部分支付公款送体面、保尊严,就是依法行政,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胡总书记和温总理指示的具体作为。
        当然,从更高、更广的要求来说,“不因经费问题而影响治疗”并进而杜绝“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且在基本医疗需求面前人人平等,关系到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体面与尊严,是社会幸福指数的基础。这样的局面的实现,就得指望医改深入实质,一是全民统一医保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我们欣喜地看到,在22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处长蒋继元介绍,北京市公费医疗改革即将迈出重要一步。元旦起,北京市级公费医疗人员将全部正式并入职工医疗保险。这是统一医保体系建设的信号。二是全国全面推进的公立三级、二级医院的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前者是筹资和付费体系的建设,后者是服务体系的再造,同样十分重要,关乎医改的最终成败。所谓体制与机制改革,本人以为,就是通过财政托底解决其生存与发展的经费需求,从而剥离其“创收”功能,还其公益性、保障性、福利性的本初面貌,全心全意地在基本医疗领域提供公益性服务。
         “小人物的尊严”,不仅是深沉的哲学命题,更是身边的家长里短、柴米油盐、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道,无处不在。
08年的一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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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医改宣言


 “有啥不能有病,没啥不能没钱”,这是普通民众的共同感慨。
   
     成功、幸福的人生、家庭,自然是丰富多采,而不幸的家庭和人生,虽各有其因,但,往往是贫病交加,或者,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疾患伤病的发生有哪些特点?我认为,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并存。

   所谓确定性,是说,每一个个体和家庭,你注定迟早要遭遇疾患伤病,要与医疗服务行业打交道。
  
       所谓不确定性,是说,一个个体或家庭,何时何地罹患何种疾患伤病,需要花费多少钱,会是何样的结局,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测,更无法规划、控制。
  
        这俩特性的挤压,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安定感,削弱人生幸福感,侵蚀社会和谐感,抵消时代进步感。
  
        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17大主报告中阐明:“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可谓一语中的。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0月、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那么,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每一权利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是缔约国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实现的义务,即有义务推行国家健康政策,并将可获得的预算的足够比例用于健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条件使个人有足够和充分的机会享受特别包括保健服务、清洁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备在内的健康服务。
      
        一个国家一旦加入公约,就受到了一种制约,就有了实施公约、推进人权保护的义务。我国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意味着我国承认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诺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意味着我国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公约的情况,接受它的检查监督。
  
        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生存权不仅仅指生命权本身,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须的条件,因此,生存权必然导出生命健康权,也就必然要求政府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

        所以,胡总书记要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这其实就是在政府兴办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去市场化”的宣言。

  何谓公益?公益就是大公无私或先公后私。
  
        公益属性标明了政府兴办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目的、路径;
  
        福利性,是实现这样的公益事业的手段、方法。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行为,不能推向市场。
  
        这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准点。
  
        30年前,我们整个社会经历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场大讨论。
  
        我们追求、辨别、检验真理的目的何在?因为,真理是指导、评判、约束、规范实践的金标准。我们在度过了追求、辨别、检验真理的蒙昧期之后,现在,至关重要的,是尊重和践行真理。
  
        而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域,人类普适的文明准则、伦理规范,即,罹患疾病伤痛的个体不因经济原因而延搁诊治,就是医改领域的真理!
医改三愿

  对医改方案的评价,必须建立在对疾病和健康服务根本规律、属性认知的基础之上。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行为,不能推向市场。
    这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准点,也是评价医改方案的金标准。
    新医改方案比较明确地体现了非市场化的正确价值取向,“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主要改革措施,及明确承诺“3年内政府投入8500亿”,都是17大主报告精神的体现,也是政府勇于担责、体现宪法责任之举,这是本轮医改成功的最可靠保障。
    当然,新方案的出台,还仅仅是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确的价值取向上迈出的第一步,今后,还有一系列配套的重大举措需要缜密论证、精心构思、审慎布局。举其要者,笔者以为,有以下三个目标、愿景,是近期医改深化落实的首要工作。政府必须组织相关部门的力量,有的放矢地筹划。
        第一,国家必须高调地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
    这是医改近期的“锚固性目标”,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分期实现的时间表。
这个目标的锚固锁定,是医改真正成功、快速成功、避免倒退、规避反复的保证。
这个目标,一定要,也一定能够很快达到。理由,只需要以下两点就足够了:
    首先,这是党的十七大的既定方针,也是人类普适的文明准则。
其次,改革开放已经使得社会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实力、获取了足够的财富积累,政府、国家公权力架构与人民共享改革经济成果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必须颠覆性地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具体,有两件事是重点:
      首先,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
    目前政府提供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的现状可谓险种林立、多头管理、制度摩擦、管理成本增加,且缺乏总体规划、缺乏相互衔接、缺乏公平机制、缺乏管理效率,因此,合并山头、诸险合一,促成医保体系由繁杂、低效向统一、高效转变,最终形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当务之急。
        其次,在名称上,有必要对不同性质的两种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以区别。
    政府供给、市场供给的两种疾病风险分担机制,有其一致性和互补性,但是,毕竟也有十多个方面的差异。加之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还不够完美,社会感召力还比较弱小,因此,有必要在名称上,对两者加以区分。
    政府供给的医疗保障机制,可以命名为“社会健康照护”,对应的英文译名可以用Health and Social Care。商业性医疗保险服务仍用“医疗保险”一词,英文译名对应以Social Health Insurance。建议在今后制定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时,注意区分使用。
    第三,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关的一切部门的从业人员,要多读书、勤思考和精辨理,切实把握人类普适文明伦理准则、宪政要义和有关领域的专业科学规律,并以之指导、规范实践工作,不说、少说外行话,不做、少做疯狂事,民主决策、科学作为、依法行政。

                                                                        2009年2月6日,下午
前面,算是“摘要”吧。篇幅大些的本文叫《医改指归》,一并贴出,就教于诸位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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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登于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医界》2010年4月2日


医改指归--有关卫生法学基础课题的思考--

胡晓翔

    [摘要]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宏观政策层面,二十几年来我们的价
值取向,出现了严重的失误,与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
同理念“不贯通”,盲目推行什么“市场化机制”,导致了医改的失败,
衍生了今天医疗卫生界的许多弊端,和社会矛盾的不正当丛集。我们必
须找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正确价值取向。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而且,我国政府有足够的经济实
力在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上有更大的作为。作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
从其固有的特性及担荷的社会重任出发,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其“公益
性福利事业”的根本属性,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促进自身的发展与改
革,坚定恪守非市场化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于“市场经济”
之外,保留一方特立独行的“净土”,这才是对“市场经济”的积极、
主动的“适应”。下一步,最紧迫重要的,是国家必须高调地着手建立
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
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
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
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配套的,我们必须颠覆性
地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
    [关键词]医改  市场化机制  非市场化原则  医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统一全民医保

    “有啥不能有病,没啥不能没钱”,这是普通民众的共同感慨。
    成功、幸福的人生、家庭,自然是丰富多采,而不幸的家庭和人生,虽各有其因,但,往往是贫病交加,或者,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疾患伤病的发生有哪些特点?做为一名老医生,我认为,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并存。
  所谓确定性,是说,每一个个体和家庭,你注定迟早要遭遇疾患伤病,要与医疗服务行业打交道。
所谓不确定性,是说,一个个体或家庭,何时何地罹患何种疾患伤病,需要花费多少钱,会是何样的结局,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测,更无法规划、控制。
面对这俩特性的挤压,我们又“医改基本不成功”,“看病难、看病贵”,于是,每一个公民和家庭对未来没有稳定的安全预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安定感,削弱人生幸福感,侵蚀社会和谐感,抵消时代进步感。⑴医患关系恶化,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两会”,各种民调,这些,都是最热门的话题。
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17大主报告中阐明:“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可谓一语中的。
面对困局和压力,社会各界纷纷议论、积极探索,歧见纷出、新着迭现。但是,由于没有号准矛盾的脉搏,诊断未明而下药,效果自然欠佳。
    笔者以为,造成今天政府基本医疗保障不到位,患者看病难、看病贵,医生满腹怨气,医患关系不和谐尴尬局面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个不贯通”。“不通则痛”,这四个不通,致医患不和谐之痛。
    首先是伦理价值取向上的失误。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宏观政策层面,二十几年来我们的价值取向,出现了严重的失误,与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不贯通”,盲目推行什么“市场化机制”,曾经逼迫公立医疗机构“断奶”,“下海谋生存”。⑵ “民进国退”、“不办医院管医院”、“不找市长找市场,立足自身求发展”成了喧嚣一时的全国性的政治流行语。更有甚者,以改制或出卖的名义“消灭”公立医疗机构,以虚化政府责任。
基本价值理念的失误,直接导致了政府决策的偏差,结果,一来盲目鼓吹“大力发展民营医院”,什么“几个不限”、“与公立医院平分天下”、“让市场决定他们的优胜劣汰” 等违反医学人伦底限也违法的“指示”,居然可以层层用红头文件“贯彻落实”,严重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至今明险隐患比比皆是,尽管卫生部幡然悔悟,于2008年6月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强令各地限期清理整顿,但,习若忘非、积重难返,谈何容易!另一方面,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投入严重不足,公立医疗行业只能“以药养医”、“以医疗服务谋自身生存”。人性劣的共性,经过体制失误的放大器,加之社会各界无意的误导和有意的诱导,衍生了今天医疗卫生界的许多弊端,和社会矛盾的不正当丛集。
    其次,是卫生立法方面的失误。
在卫生立法层面上,我们的卫生法制体系建设,只注重了速度和数量,而没有应有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技术含量。即,我们的卫生立法工作,与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基础法理学规则以及立法技术“不贯通”,失误连连,“制造”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的“残次品”,乃至“废品”,不能正常地规范和服务医疗卫生领域的有关各方。
迄今,关于“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这个卫生法学最最基本的课题,居然被卫生法学理论界忽略,基本上没有认真的研究和见解,轻率地一致认为“当然是民事法律关系”。也没有被实务界注意,医管界和司法界皆不假思索地陈陈相因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并由此导致所谓的“法律适用二元化”的乱相。
替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遗漏溯及力条款,埋下适用的隐患。其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采4要素说,“形式上的违法性”亦作为构成要件,不合理地缩窄了“医疗事故”这个概念的外延。⑶其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居然错漏医源性胎儿\新生儿损伤条款!⑷
而所谓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实却是个既非法、又悖理的条款!⑸
第三,是行业管理方面的失误。
在行业管理层面上,由于改革理念的宏观性、整体性失误,公立医疗卫生体系经历了太多的不应有的干扰,不得不以求生存为第一要务,难以顾及行业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使得行业从业人员与行业的核心制度、规范(技术性规范、伦理性规范)“不贯通”,全国的卫生系统出现了轻重不等、表现各异的“疏于管理”的现象。这也导致了卫生部主导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轰轰烈烈出台和延续。
同时,更加严重的隐患是,由于种种运作的原因,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传统的基本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日益淡化,而华而不实、荒诞不经的许多所谓“新管理理念”在“公款出国考察”和“公款攻博”的背景下被盲目引进、强制推行,工业流水线的机制,与个性化的为人的服务,方凿圆枘、将丝综麻,危机四伏!
    第四,是服务、沟通方面的失误。
在服务层面上,医疗机构内汇聚了社会各个领域的矛盾和冲突,社会矛盾和保障欠缺导致的猜忌、纷争、冲突不合理地丛集于医疗机构,加之我们医患沟通的技巧也不够娴熟,使得医、患之间情感上“不贯通”,原本“同一战壕的战友”互不信赖、互相防范,矛盾龃龉、纠纷抵牾不断。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4个方面的措施,消除上述“四个不贯通”。也就是中医治则的“通则不痛”之理。四个措施相当于“君臣佐使”四味药组成的复方。
    首先,君药当然是,我们必须找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正确价值取向。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基石。当代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都把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作为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我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0月、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中国对此项公约的批准,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普适性的人权观的尊重和承认,意义确实非常深远。⑹那么,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每一权利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是缔约国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实现的义务,即有义务推行国家健康政策,并将可获得的预算的足够比例用于健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条件使个人有足够和充分的机会享受特别包括保健服务、清洁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备在内的健康服务。
一个国家一旦加入公约,就受到了一种制约,就有了实施公约、推进人权保护的义务。我国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意味着我国承认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诺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意味着我国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公约的情况,接受它的检查监督。⑺
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生存权不仅仅指生命权本身,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须的条件,因此,生存权必然导出生命健康权,也就必然要求政府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
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接受《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人权条款,承认和重视人权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中的重要价值。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将尊重和保护人权。
    所以,胡总书记在十七大主报告中一以贯之地要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这其实就是在政府兴办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去市场化”的宣言。
曾经喧嚣一时的“市场论”体现了“政治上的反动”,即,“背离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背离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的方针、政策取向,而且与国际通行价值取向相悖。⑻
“市场论”也体现了“技术上的失误”。
实际上,所谓充分发展、无所不在的市场,并不会发挥神奇的不可见的手的作用去调节资源,达致合理的配置,因为均衡只是在有限范围内出现,市场的本性内含着的正是不均衡的大起大落。⑼由于市场配置机制存在失灵和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社会和政府承担起补充市场配置之不足,纠正市场配置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缺欠的责任。
“市场论”还体现了“文化上的错读”。
西方文化符号体系中的“看不见的手”,是“血淋淋的手”,指涉的是一种对人类有毁灭性的、可怕的、不可知的力量,对应着神秘、乖张与不道德的意象。如,莎士比亚名剧《麦克白》中就有这样的对白:
来,使人盲目的黑夜,
用你那沾满鲜血的看不见的手,
铲除那使我畏惧的大绊脚石吧!(仁慈的国王 班柯)
何谓公益?公益就是大公无私或先公后私。
公益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公众有益的事”。唯如此,卫生事业才能够“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可见,公益性与福利性两者间并无根本矛盾,就“非市场性”、“非盈利性”角度而言,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在外文中,“公共福利”与“公益”是同一个词(组):public welfare(英)、das Gemeinwohl(德)。 ⑽
  公益属性标明了政府兴办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目的、路径;
  福利性,是实现这样的公益事业的手段、方法。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行为,不能推向市场。
 这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准点,也是评价医改方案的金标准。
面对市场经济,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固然有个“适应”的问题,但那种不问基本卫生工作本身的伦理特点及任务,简单化地视卫生工作为“市场经济”的“适应”法,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适应,其实质为“迷信、迎合、取媚”,这种“适应”,集中体现了“政治上的反动”、“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化上的错读”,害莫大焉,必须立即拨乱反正!
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而且,我国政府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在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上有更大的作为。作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从其固有的特性及担荷的社会重任出发,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其“公益性福利事业”的根本属性,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促进自身的发展与改革,坚定恪守非市场化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于“市场经济”之外,保留一方特立独行的“净土”,这才是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主动的“适应”,⑾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2006年10月18日)精神、胡总书记2006年10月23日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葛延风调研组《关于中国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2005年7月29日)精神,尤其是17大主报告(2007年10月15日)精神的必然要求。
令人欣喜的是,09年4月6日公布的《**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地体现了非市场化的正确价值取向。
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在《基本原则》上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在《总体目标》上定位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主要改革措施,及明确承诺“3年内政府投入8500亿”,都是17大主报告精神的体现,也是政府勇于担责、体现宪法责任之举,这是本轮医改成功的最可靠保障。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医改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然,新方案的出台,还仅仅是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确的价值取向上迈出的第一步,今后,还有一系列配套的重大举措需要缜密论证、精心构思、审慎布局。举其要者,笔者以为,有以下3个目标,是近期医改深化落实的首要工作,政府必须组织相关部门的力量,有的放矢地抓紧筹划。
最紧迫重要的,是国家必须高调地宣示着手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愿景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⑿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⒀
这是医改近期的“锚固性目标”,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分期实现的时间表。这个目标的锚固锁定,是医改真正成功、快速成功、避免倒退、规避反复的保证。这个目标,一定要,也一定能够达到,因为,这是人类普适的文明价值取向的要求和17大精神的深刻内涵、深远意旨。同时,改革开放已经使得社会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实力、获取了足够的财富积累,政府、国家公权力架构与人民共享改革经济成果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政府、国家公权力架构向权源----人民大众的反哺与报恩,就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来讲,是拨乱反正之举!
为此,配套的,我们必须颠覆性地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目前政府提供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的现状可谓险种林立、多头管理、制度摩擦、管理成本增加,且缺乏总体规划、缺乏相互衔接、缺乏公平机制、缺乏管理效率,因此,合并山头、诸险合一,促成医保体系由繁杂、低效向统一、高效转变,最终形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当务之急。⒁
    在名称上,也有必要对不同性质的两种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以区别。
    政府供给、市场供给的两种疾病风险分担机制,有其一致性和互补性,但是,毕竟也有多个方面的差异。⒂加之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还不够完美,社会感召力还比较弱小,因此,有必要在名称上,对两者加以区分。政府供给的医疗保障机制,可以命名为“社会健康照护”,对应的英文译名可以用Health and Social Care。商业性医疗保险服务仍用“医疗保险”一词,英文译名对应以Social Health  Insurance。建议在今后制定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时,注意区分使用。⒃
同时,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关的一切部门的从业人员切实提高执政能力。要多读书、勤思考和精辨理,切实把握人类普适文明伦理准则、宪政要义和有关领域的专业科学规律,并以之指导、规范实践工作,不说、少说外行话,不做、少做疯狂事,少些唯上、多些唯实,少些盲目跟风、多些民主决策,少些朝令夕改、多些科学作为,少些一意孤行、多些依法行政。
其次,“臣药”是在正确的医疗体制改革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严肃、认真、慎重地着手卫生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打造高质量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这是卫生法学事业在正确轨道上大发展的黄金时机。这方面最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就是明了“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建立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定位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者产生认识偏差,则一切卫生法制工作就都是无的放矢的“迷踪拳”和“醉拳”。本人15年来力排众议,顶住各方压力,始终坚持认为,这个关系应当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⒄它的法律属性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⒅这种服务过程中的医事损害侵权赔偿,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佐药”是,在行业“温饱”有财政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医疗卫生行业要集中精力,狠抓行业内部的管理,切实落实核心规章、制度,提供规范、安全的高质量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使药”是注重和讲求人性化服务,注意掌握医患沟通技巧,与患者和社会各界情感互通、换位思考的同时,提供便捷、节省、合理的人性化服务,与社会各界一道,营造良好的医患共处环境。
    30年前,我们整个社会经历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场大讨论。
  我们追求、辨别、检验真理的目的何在?因为,真理是指导、评判、约束、规范实践的金标准。我们在度过了追求、辨别、检验真理的蒙昧期之后,现在,至关重要的,是尊重和践行真理。
而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域,人类普适的文明准则、伦理规范,即,罹患疾病伤痛的个体不因经济原因而延搁诊治,就是医改领域的真理!
    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转折点已经出现,卫生法学大发展的历史机遇也已经到来。
总之,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当代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都把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作为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我国在此国际大背景和大环境之下,必须把医疗卫生工作视为一个“大的政治问题”而抓紧抓好,否则,就会如鲁迅先生所言:“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⒆也惟有大力发展保障性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才能够厘清卫生法学最基础课题—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定位思路,重构卫生法学体系,政府依法办医、部门依法管医、行业依法行医、医患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与人的协调全面发展,和科学地可持续性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晓翔.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发展方向与模式的探讨.见:本书编委会编.构建与完善现代医疗保障体系.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10.
2. 胡晓翔.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公益性福利事业.见:胡晓翔、姜柏生编著.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19.
3. 胡晓翔.浅析《条例》贯彻实施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法律与医学,2002,(4):193.
4. 胡晓翔.关于医源性“胎儿(新生儿)”伤害的医疗事故鉴定定级问题的探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128.
5. 胡晓翔.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评议.医学与哲学,2002,(10):37~38.
6. 邓科.中国在人权领域采取重大举措----人权专家解析全国人大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南方周末.2001-3-15:第2版.
7. 同⑹.
8. 胡晓翔.在人权保障背景下的思考.见:胡晓翔、姜柏生编著.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24.
9. 罗永生.从开放社会到全球资本主义危机.读书,1999,(5):57~59.
10. 胡晓翔.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6,12(6):287.
11. 同⑽.
12. 胡晓翔.再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兼驳两个错误观点.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36.
13. 胡晓翔,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见:胡晓翔,姜柏生编著.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215.
14. 胡大洋.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制度选择.见:本书编委会编.构建与完善现代医疗保障体系.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2~3.
15. 王建翔.政府、市场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见:本书编委会编.
构建与完善现代医疗保障体系.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27~28.
16. 胡晓翔.关于《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制度选择》的点评.江苏保险,2009,(1):
39.
17. 同⒀:209.
18. 胡晓翔.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中国医院管理,1996,16(4):13~14.
19. 鲁迅.鲁迅全集•准风月谈•外国也有.卷5.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345.
老独步天下:这里不适合讨论你贴上的文作。把它贴到经济版,我可以和你交流交流。
老独步天下:这里不适合讨论你贴上的文作。把它贴到经济版,我可以和你交流交流。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12-26 01:40
好的,现在得睡觉了,晚上赶了仨小稿。得空再说吧。
亚平老弟,你这样做是很了不起的  致敬
好久没有跟这个帖子,每次看都很纠结……
为楼主的母亲祈祷!
和我大哥一样。他年轻时在大庆市政府办公室当秘书,但他“不务正业”,偏偏要搞什么文学创作,总是跟省文联作协的人来往。惹的办公室主任很不满意。但因他笔头子硬,主任也不敢怎么奈何他。他也不懂得靠拢组织,也不写入党申请。大庆成立文联时,他非要从市政府调出来,办公室主任说什么也不同意,气得他和办公室主任大吵了一阵。后来由省作协的人出面,通过大庆当时主管文教的书记干预,才使他如愿以偿。
后来文联、作协改革,他有点混不下去了,没办法,只好调到秦皇岛燕山大学去教书。
他当时在市政府的同事,出来后都当官了,有权有势。人都说他傻,但他自我感觉很好!
他现在信佛食素了!这也是一种境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