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晓梦
那请你提供网友A不是"朽木之一"的证据.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2-1-28 15:16 编辑
证据就是朽木之一拿不出方私信的截图。

如果仅仅是没有私信截图倒还罢了,也许是他删之前忘了留截图。可是截图在其它地方冒出来了,这就弄巧成拙了。就是我说的,韩粉团伙作案,有人(朽木)编故事,有人伪造截图。群策群力。


晓梦 发表于 2012-1-28 14:13
话说过头了吧。
方舟子主动联络的就是朽木之一,而不是你癔想出来的网友A。至于私信截图,微博上是看不到的。
196# 佛手瓜
〉〉〉〉〉  哦,图好像是网上来的,您有空可以找找看。当然,您也可以认为这图是ps的,跟方无关。

废话,当然是网上来的。问的是具体地址。你不敢拿出来对吧?因为拿出来更恶心。说方舟子给他写私信的是朽木之一,所以只有朽木之一才会有该私信的截图。但朽木之一的围脖上恰恰没有。而其它任何地方出现那个截图都只能是伪造的(也就是韩粉团伙作案,有人编故事有人伪造截图)。这个道理你很清楚,但你还是把伪造的截图放上来,而且故意和朽木之一的那张说明图放一起,企图给人该截图是出自朽木之一之手的真货的印象。根本就是到这儿涮人玩来了。自己拿出的东西不给出处还有脸让人家自己找找“也可以认为这图是ps的”,真够无耻的。

我在137楼是怎么说的?“该人根本没有(方的私信截图),无中生有编造而已,韩粉的水平可见一斑。” 那个朽木之一不是方文中提到的人,冒充陷害而已。施国英说的 “传播未经核实的谣言” 大概指的就是这事。朽木之一是造谣者,你是在“传播未经核实的谣言”,施是跟着未经核实的谣言起哄的。就你们这些废物还想诬陷姓方的,
晓梦 发表于 2012-1-28 13:09
立此存照。
我改那玩意干吗?莫名其妙。你想说明什么? 幸亏改帖是有记录的。现在燕谈时间应该是28号下午了吧?我看了一下,188楼帖注明最后编辑是27号22点。
晓梦 发表于 2012-1-28 15:20
我看错日子了,原帖已改。
可重点是你一口咬定朽木之一不是方舟子联络的人。如果不是,方自己完全可以出来澄清,可事实是,他被钓鱼,有苦难言。
还有,方轻信为海岩代笔者的谣言,也说明他太想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了。
168楼有两张图,上面是私信图,下面是说明图。但微博里只有下面那张图。谁也不知道上面那张是哪来的。按道理在朽木微博上也应该在一起的,而且只有朽木才有。但实际上却并非来自朽木。明白了吗?跟你说话很费劲,还什么微博上看不到图,最基本的问题都不清楚,还有什么好争的。
晓梦 发表于 2012-1-28 15:20
168楼的2张图片来源说明朽木曾经和方对过话,但后来删去了私信图,只留下说明文字。而那个笑面虎是在朽木删去私信图之前已经下载的人。

这就像韩寒修改博文,有人把他的第一稿下载了,可后面的人,没机会看到第一稿,看到的是他修改过的第二稿。“按道理”就是你和方的共同思维模式,遇到特殊情况就不管用了。
218# 李苗
不需要粉丝,有点常识的人都明白。

我在8楼贴的小韩老师的三个版本的博文,就是从下手快的网友那里看到的。韩本人的博客网址,我一年都不会上去几次。
现在的情况是,韩方非常愤怒,著名文化人路金波在博文里公开操了方舟子的奶奶两次,这显然不是一般的愤怒了。
为什么会如此愤怒呢?据说因为这是事关人品的质疑其实就是诽谤。
但如果确实可以认定这个质疑就是诽谤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28 19:55
老童看帖不仔细,说的是姑奶奶,如果方没有姑奶奶,那就不成立啦。
这个露齿大笑让人齿冷。
李苗 发表于 2012-1-28 21:06
你找表情设计者去说,谁叫他/她没有设计不露齿的笑脸。
株连九族殃及人家无辜的远房女性亲戚,不但不厚道,也很下作,路金波是纯属给韩少帮倒忙。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1-28 21:00
我也觉得那句问候多余。可方粉在这里破口大骂网友,这也是在给方老师帮倒忙啊。
现在韩寒需要证明《三重门》等等是他自己写的吗?需要吗?真的需要吗?
假如我说周泽雄的《文人三才》是别人代笔的,周泽雄需要出来证明那书确实是他自己写的吗?
不需要的啊,需要的是质疑者提出证据,证明那不是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28 21:38
现在老周说可以质疑《三重门》,如果你质疑《文人三才》是别人代笔的,也请你提供证据。
《文人三才》没有任何疑点,我为什么要质疑?《三重门》有疑点为什么不能质疑?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28 22:24
是你拿老周举例,我顺着你的话题乌搞党一下。
说实话,这2本书我都没看过。
266# zoufeng_1234
好,小韩老师要提起诉讼了。在法庭上,推理是不能成为证据的。方老师现在人到底在国内还是美国呢?
才要10万人民币赔偿太少了吧。如果在国外,新浪网会是第一被告,方老师第二,新浪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可以狠狠敲它一把的。
告新浪?扩大化了吧?有法理依据吗?
10万是个适中的数字了,方出得起,但已可以让他肉痛一下。若韩少再要多些,甚至来个诉讼保全的法子冻结对方的资产,就要被人骂仗钱多欺负人了。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1-29 11:01
方的文字是通过新浪这个媒体平台传播出去的,新浪虽然是新型电子媒体,但还是媒体。国外同类案例,出版方基本都是第一被告,作者是第二被告。这类案子,通常赔偿金额巨大,超出个人能力,但商业媒体却大都有赔偿能力。实在赔不起的,最后还可以宣布破产。我也就是这么一说,知道在中国不可能告新浪,它的前总裁可是涛哥的女婿。

韩少也许比方有钱,可方老师家的背景后台比小韩老师强多了,方爸原是政法系统的高官,法院院长的干活,方妻还是新华社的人。
楼上的笑老师也太好笑了,你是何方神仙,上不上法庭轮得到你来反对?连方老师本人都欢迎起诉呢,你表错情啦。
拿老毛和韩少比,也亏你想得出。
就凭你“不争理,也争个勇了!”那句话,我都不好意思评价你。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2-1-30 10:31 编辑

萧翰的论述很精辟,梦子也有类似的看法,并顶。
争论刚开始时,我去天涯,凯迪那里望了几眼,看得我心惊肉跳,原来文革的土壤一直丰沛,群众运动的神经始终亢奋。

至于现在到了打官司阶段,我倒觉得韩少应该感谢那些支持方老师的网民,正是他们的存在,才是韩少名誉受损的有力证据。因为名誉受损,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依据,而是要看客观上有没有达到这个效果,现在有不少人因为看了方的文章而相信韩寒造假,这才是名誉受损的客观依据。
韩少的手稿,只能证明他没有人代笔,方的言论有否对韩造成名誉伤害,才是这场官司的关键所在。
邹峰372楼的转帖前面已经有了。还有李苗也是,在这里重复转帖。
“韩少的手稿,只能证明他没有人代笔,”

这个论断是很让人惊讶的。有手稿可以肯定证明的是:这份手稿确实是他一笔一划“写”出来的,如此而已。举例:张小三拿出来一份手稿,查验笔迹确为张小三所书,由此可以肯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30 10:43
在法庭上,你那种抬杠没意义的,除非你拿出张大三的手稿来证明张小三的手稿是抄写稿。
俺不是律师,也暂时没人告我,所以不“在法庭上”。不知道你是替法官说的。

对中国(也就是张绍刚说的“咱们这儿”)法律长期嗤之以鼻斥为垃圾的人们终于准备相信咱们这儿的法庭能给出公平的判决了。政府应该感谢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30 11:06
我在说官司的事,官司是不是在法庭上打?现在韩寒已经出示自己手稿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杜撰的其他人的手稿在哪里?

中国是严重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但不代表每个个案的判决都是不公的。

至于韩方案如何,我不知道法官会不会判方输,我可以预言的是,如果方输,一定会有方粉说司法不公,上面有人帮韩。
光有张大三的手稿也不能证明代笔,
1.得证明张大三的稿件先于张小三,因为理论上张大三也可以抄一遍张小三的。
2.张大三得亲自指证张小三曾经要求张大三帮他写一篇文章,张大三的手稿就是他交差的东西。
3.如果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1-30 11:09
我当然知道,问题是如果有人会拿杜撰的小四,小五。。。继续抬杠,你愿意陪他玩吗?

我小时候最擅长玩这种游戏了,当时家人邻居管我叫总有理。可人总要长大~~
382# 施国英

请你预言一下,如果韩输,是否会有韩粉说司法不公,上面有人帮方?

如果有,那你上一贴就没有意义了,反正谁赢了对方都不服。半斤八两。

如果没有,那岂不是说明方比韩强太多,如果他赢了连对 ...
晓梦 发表于 2012-1-30 11:32
在法治国家,很多官司的判决都有人服,有人不服。服不服都得接受。

也许还有一个大家意向不到的结果,法庭认定韩寒没有代笔者,而方的“质疑”也未构成名誉侵权,皆大欢喜。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2-1-31 11:49 编辑

直到我开始看署名韩寒的作品,看到了这篇《书店(一)》,就认定了它肯定是别人写的,因为一个14岁初二学生绝无可能写出这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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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谓“质疑”变成了“一口咬定”,方老师真的以为自己是上帝。
偶怎么觉得越来越有喜感了呢,方老师要当面对质,彭老师晓云也要当面对质,那位住在美国的李作家波还愿意自费飞回来介入比赛,共同点都是要见到韩老师本人,太好玩鸟~~
韩寒则向新华社记者独家透露,如果需要证明自己的写作能力,他可以在一个密闭的无人空间里,接受方舟子现场出题及独家监考。

佛手瓜 发表于 2012-2-1 08:42
即便这样,如果方老师说小韩写的作文像初中生的水平咋办呢?他已经说了小韩近期的博文就是初中生的水平,所以是没有人代笔的。

方老师永远伟光正滴。小韩还是该干吗干吗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