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写的文章非常好,我也非常赞同这个观点。

如果是这个认识水平,那么以前那件事可以反思了,以前我在燕谈提出一个建议时,有些人并不对建议进行批评与反驳,而是启动弹劾动议,当然弹劾也是权利,有人要弹劾也是可以的,只是对照老周这篇文章,我们是否觉悟到了那么一点小鸡肚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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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泽雄兄的文章,总是令俺受益。

俺在另一个贴子说过,何兵教授评论韩寒五蠢,可谓说到点子上了。韩寒起诉方舟子真的不明智,借用俺们编剧写人物的规矩,你笔下写了英雄人物,就得让他干点英雄的事,方显英雄本色。也就是说,英雄都是自己解决问题,英雄担心的是,对方是个狗熊,那样会有损英雄的尊严。所以,巴顿一直想和隆美尔干一场,福尔摩斯面对手法拙劣的笨蛋,也会抱怨。
方舟子和韩寒比,在俺看来就是两个英雄(尽管方舟子很不招人待见,比如俺就瞅他不顺眼)过招,方舟子放了几个冷箭,韩寒这个大英雄就借助法院对打,这不是英雄干的事,官司赢了,英雄也成了庸人。
真希望韩寒能看到泽雄兄的这篇文章,放弃起诉,硬碰硬的干掉方舟子。
韩寒这个大英雄就借助法院对打,这不是英雄干的事,官司赢了,英雄也成了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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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怎么就是个大英雄啦?借助法院又怎么就不是“英雄干的事”?官司赢与英雄成庸人,怎么会有因果关系?不大看得懂!
63# 老独步天下
抱歉,让您看不懂了,呵呵。
63# 老独步天下  
抱歉,让您看不懂了,呵呵。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2-2-3 23:41
哪里,应该是我道歉,我的智力不够啊。
62# 猪头猪智慧

绝对顶猪头最后一句话,英雄决斗就该扔下手套,举起刀剑来说话,挑场子也是送给对手的权利,哪还会需要找一块皇家地盘呢?

除非,韩寒自认文坛是认栽之地,全盘礼让给方舟子称王称霸,这种委屈对于一个文学天才来说,可能吗?
62# 猪头猪智慧  

绝对顶猪头最后一句话,英雄决斗就该扔下手套,举起刀剑来说话,挑场子也是送给对手的权利,哪还会需要找一块皇家地盘呢?

除非,韩寒自认文坛是认栽之地,全盘礼让给方舟子称王称霸,这种委 ...
test 发表于 2012-2-3 23:52
莫名其妙!
67# 老独步天下

不复杂啊,论“戏剧性”,的确方韩之战在文坛上解决为妙,也好看些。若靠法官来仲裁,结果总是大煞风景的,你以为呢?除非大家都认为文坛角斗,没法定死活与胜负,相信这就要看文学批评家的裁决水平了。是这个理吗?
……英雄都是自己解决问题,英雄担心的是,对方是个狗熊,那样会有损英雄的尊严。所以,巴顿一直想和隆美尔干一场,福尔摩斯面对手法拙劣的笨蛋,也会抱怨。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2-2-3 23:15
有意思。一个好汉三个帮,符合现实原则;单打独斗,符合审美原则。佐罗不需要帮手,除非是奥登西娅小姐。
67# 老独步天下  

不复杂啊,论“戏剧性”,的确方韩之战在文坛上解决为妙,也好看些。若靠法官来仲裁,结果总是大煞风景的,你以为呢?除非大家都认为文坛角斗,没法定死活与胜负,相信这就要看文学批评家的裁决 ...
test 发表于 2012-2-3 23:59
愚意以为,假如是学术之争,流派之别,作品之论,那当然是在文坛上解决的事。可要是指责抄袭之事,自当是另一回事,诉诸法律,才是明智的。
    ……先把他标签为“公知”,再说他不够格,要打下神坛,怕是误伤了吧?……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3 22:40
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俺在本坛还曾先被人说成“自封大佬”,再被人以“不该自充大佬”的名义教训一顿呢。好在证据不足,就以花絮视之了。因此,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道理,我还懂一些。
但韩寒,情况迥然不同。不扯远,一个月前《南都人物周刊》上有个韩寒专题,韩寒还是该期的封面人物。请小苗去核实一下,根据那篇报道,实在难说韩寒没有以公知自居。还有什么“人民公敌”、“屠戮公众”之类字眼,反正,对一位作家来说,如此称呼他的读者,是奇特的。别的作家,顶多称他们为“读者”或“朋友”称之,哪里敢泛化为“公众”或“人民”啊,这魄力都毗邻中南海了。在韩寒今天那篇《2月3日》的博文里,他不仅承认自己是公众人物,还对自己的“粉丝”(用的词正是“粉丝”)叮嘱了几句。
那篇文章我没有读过,只在网上浏览时见到,转述或有不准,但不会差太多吧。博文尚在,小苗移步即可核实。
70# 老独步天下

您的法制立场可以理解。但这件事牵涉当事人的“角色性格”有所不同,两个中国舆论平台上最富盛名的口水英雄之间,彼此的亮剑,还是在文坛上决斗一番,更具有观赏性。若要异步法坛,方舟子不愿献身,韩寒即便口水功夫了得,也未必气壮,何况法理所限,言语更为拘谨。

我猜想,猪头感兴趣的首先是角色的戏剧性张力。想想也有道理,好戏可看,如我们这般平凡的俗人们,谁不愿意在“法网”之外,仰望“天网”的威慑力呢?

这里只有一个题外之意:就是这类貌似以“学术批评”为名的争斗(尽管有可能是名誉侵权案),能否在法庭之外学术之内,或大众舆论的擂台上,双方之间的决斗能立马分出胜负?好像还没有人举出相同的案例。
文人的笔既是吃饭的工具,也是表达主见的工具,也应该是自卫的工具。既然是文人或文士,首先靠他自己的笔折服论敌、说服天下才是王道。如果对手没有事实根据胡搅蛮缠,最后则诉诸法律亦未尝不可,亦为时不晚。

因此,泽雄兄的主意可以认同。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12-2-3 22:05
再谢陆东兄认同。
小文未曾探及但理应包含的另一层意思是:一个充满生气的现代社会,应该为法律划定边界,禁止它随意越界。法律不必负责解释那些原则上不归它管、技术上它又管不好的事,同时,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又应显示一种自信:媒体足以通过自身的运作,达到澄清事实、纠正谬误的功能,该功能还同时包含着对公众理性的正当信赖。
将那些不应交付司法裁决的事轻易诉诸法庭,在成熟的民主社会也许影响不大,法官大不了拒绝受理,而在一个执法部门永远唯恐自己的权力不够大的地方,如此行事,极端地说,等于主动申请一副镣铐。
我猜想,猪头感兴趣的首先是角色的戏剧性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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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彼此,大家都喜欢看闹热,并不稀奇。但是,既然事涉”抄袭“与否,且轰动天下,“私了”其实“不了”,那么,一纸诉状的干活,快刀斩乱麻,节约自己的宝贵时间,也节约公众资源,非明智而何。
至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是否家家和人人不堪到是非不分、毫无业务能力的地步,是否案案都是葫芦案,我想,自有公论吧。
方:司马南“其实很正直”

2月1日晚,凤凰网深度对话方舟子。

在谈到被众多网友称为“著名反美五毛党首领”的司马南问题时,方舟子说:“很多人看不惯司马南,司马南其实是很正直的一个人,但不能说因为跟他政治观念不一样,就说这个人是小人,就一直撺掇我要跟他断绝关系。奇怪了,交朋友还要看他有什么样的政治观?那是找政治同盟不是交朋友。所以我给司马南的书写序,有这样一句话,‘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你不要去怀疑他的真诚’。”

他还说,中国是一个“多灾多难一点也不可爱的民族”。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俺在本坛还曾先被人说成“自封大佬”,再被人以“不该自充大佬”的名义教训一顿呢。好在证据不足,就以花絮视之了。因此,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道理,我还懂一些。
但韩寒,情况迥然不同。不扯远,一个月前《南都人物周刊》上有个韩寒专题,韩寒还是该期的封面人物。请小苗去核实一下,根据那篇报道,实在难说韩寒没有以公知自居。还有什么“人民公敌”、“屠戮公众”之类字眼,反正,对一位作家来说,如此称呼他的读者,是奇特的。别的作家,顶多称他们为“读者”或“朋友”称之,哪里敢泛化为“公众”或“人民”啊,这魄力都毗邻中南海了。在韩寒今天那篇《2月3日》的博文里,他不仅承认自己是公众人物,还对自己的“粉丝”(用的词正是“粉丝”)叮嘱了几句。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4 00:23
措词"人民"、“政府”的"公众人物"="公知"?
    迈克尔·杰克逊的歌词不仅常有“people",还有“world”、“earth”等更大的字眼,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一百个韩寒乘在一起,可能都赶不上,MJ算“公知”吗?
     遵泽雄老师指点,狗狗了一下,找到这篇《韩寒转型——青年先锋韩寒成熟转型引发的公知论战》http://luo.bo/19745/,好像是去年底韩三篇发表后做的专访,不知道是不是周老师所指的那一篇。文中对韩寒有“青年先锋”、“骂为公知”、“成为公知”等描述,但都是作者给的标签,并未看到韩寒的直接或间接引语称自己为“公知”,恐怕不能作为韩寒自标“公知”的证据。愚以为,该文“青年先锋”的描述是相对准确的,“骂为公知”或“成为公知”的表述,就拔苗助长了。
    以前,台湾名嘴陈文茜曾批评韩寒“没文化,说话像放屁”,韩寒一句“喜欢陈文茜,不跟女生争辩”一笑置之,承认自己只是“初中毕业”……
    唉,不就是因为他发了韩三篇吗?但“革命”、“民主”、“自由”什么时候成为唯有公知才能染指的禁脔呢?引车卖浆者流,不能加句嘴吗?如果被认为不够格谈论者谈论了,该棒杀之?那,“民主”、“自由”的意义何在?
     一句话,韩寒年少轻狂,毛病不少,不喜欢他很正常,批他骂他都很正常,仅居于价值判断的层面,怎么批怎么骂,都不为过,在这层面上,俺认同泽雄老师高标言论自由的价值。但,指人“代笔”不属文艺批评,不属思想争鸣,是最简单的事实判断。如无可靠证据(须可呈堂的人证、物证,翻捡别人作品,推理出别人字面外意思得来的不能算),愚以为,还是慎重为好。这该是一个宽容社会应有的善意。
     这些天,敲了这么多字,正经事都耽误了,仅仅是出于“韩粉”(俺早已澄清不是韩粉)的热情吗?如果韩寒以同样的方式构陷方是民,难道我会装聋作哑扮瞎子?不,我也会同样不吝鄙陋,同样敲出这多的字为方是民呼吁他应得的一份善意对待。窃以为,审慎指控,善意待人应该成为一种美好的氛围,这不仅仅关乎方、韩,当然也关于我自己,或者还有更多的人。
边走边看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2-2-4 11:45 编辑
这个要和杨兄商榷一下。私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要求一个人为了所谓“群体自由空间的大小”而牺牲个人私权,那还是集体主义的思维模式,类似于要个人为集体的利益而牺牲。

中国言论自由空间的大小,从来就不是像韩寒这样的人能决定的。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都不能保证每个公民行使,韩的一次诉讼也不可能真的起到打压言论自由空间的作用。何况这次诉讼无关言论自由,而是个人名誉权之争。

经常有人说维权从自己做起,维护私有产权大家比较认同,其实,名人的名誉权也是他/她私产的一部分,这就好比一个品牌,一旦声誉受损,必然会影响其营销收益。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3 17:12
私权当然是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这个国家尤其应该得到重视,因为这是我们这个所谓的公民(人民)社会中最受忽视的权利之首,以前的非公民社会就不用说了,但那是造成我们这个伪公民社会的根源,谁都知道我们社会真正的性质是什么。我没有说韩寒通过法庭证明清白的行为有什么错(周泽雄似乎也没说他错或者没这个权利,而只是觉得这种做法业余,还远不到这一步),我是支持韩寒这个行为的,起码我觉得适时提出来是对的,至于实施的时间那要看情况再说,韩寒现在也是这样掌握火候的。我对于牺牲个人利益成全集体利益的行为从来都是钦佩的,甚至包括金训华舍命捞电线杆子的事。现在很多人会把这看成笑话,当然我也知道这是时代政治开的玩笑。吊诡的是,在人类文明史上为争取公共自由空间,不少人是牺牲了个人自由和利益甚至生命的。

对于私权利的约束,也就是审慎使用,我不认为会缩小我们的自由空间,当然也不会扩大自由空间,但在一个等级社会里(看不到什么时候会消除)会使自由空间明晰呈现。别的例子不举,就说范曾诉郭庆祥案,范增当然有这个权力,他也获胜了,他也更加臭名远扬了。他其实不如借此事自嘲一把,就说:我本来就是个画连环画的,流水作业是我的良好工作习惯。那会使他赢不少分,当然他是不敢这样做的。他也失去了一次叫人另眼相看的机会。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两百公斤的胖子乘公共汽车,足足占了三个人的空间,难道五十公斤体重的小姐非要起诉他侵占了自己的空间吗?我觉得她确实有这个权力,要求他多买一张票,或者减肥后再乘公交车。唔,例子有点鹿唇不对马嘴。

中国言论自由的空间的大小当然不是有韩寒这些决定,也肯定不是由法律来决定。但大的前提条件现在不具备的情况下,不等于说别的条件就不可以谈了,法律保证以及对于言论自由的社会共识,我个人认为都是保证这个空间的前提条件。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是不是只有法律解决一个渠道,当然不是,韩寒与麦田之间就解决得很好。与方舟子当然不可能像与麦田那么轻松,可这也正是展现韩寒才能的机会。一开始韩寒被方舟子气蒙了,言辞失当,话说的太满,这都没什么,后来接二连三进退失据,就有点令人扼腕叹息了。

施MM说到个人名誉好比一个品牌,如果仅从商业角度出发我是同意的。比如如果有人质疑韩寒开车前要服用兴奋剂,那一定要马上第一时间打官司。如果从韩寒作为一个作家或知识分子的角度出发,我是不能完全同意的。因为韩寒不是娱乐界明星,不是文化快餐或艺术消费品的制造者。这件事上,他的身份是一个作家,同时还是一个不良文化现象的质疑者,一个对体制不良行为的批判者,或简然为公知,因此你不能把混同乘公交的小女生,孩子气十足地嚷嚷你的嘴太臭、样子太难看,快滚下车。你应该是那个胖子,对女孩说声对不起,我这么大个不是虚胖,我尽量避免踩着你的脚。韩寒心里不妨嘀咕一下,我也还是个孩子。虽然我个人认为方舟子这次的样子确实很难看,诛心论地说,动机也有问题,或者他本能就是一种见血就上咬住就不放的鬣狗本能。只不过这次看见的真的不是血,可能就是块红墨水。
    措词"人民"、“政府”的"公众人物"="公知"?
迈克尔·杰克逊的歌词不仅常有“people",还有“world”、“earth”等更大的字眼,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一百个韩寒乘在一起,可能都赶不上,MJ算“公知”吗?
遵泽雄老师指点,狗狗了一下,找到这篇《韩寒转型——青年先锋韩寒成熟转型引发的公知论战》http://luo.bo/19745/,好像是去年底韩三篇发表后做的专访,不知道是不是周老师所指的那一篇。文中对韩寒有“青年先锋”、“骂为公知”、“成为公知”等描述,但都是作者给的标签,并未看到韩寒的直接或间接引语称自己为“公知”,恐怕不能作为韩寒自标“公知”的证据。愚以为,该文“青年先锋”的描述是相对准确的,“骂为公知”或“成为公知”的表述,就拔苗助长了。
以前,台湾名嘴陈文茜曾批评韩寒“没文化,说话像放屁”,韩寒一句“喜欢陈文茜,不跟女生争辩”一笑置之,承认自己只是“初中毕业”……
唉,不就是因为他发了韩三篇吗?但“革命”、“民主”、“自由”什么时候成为唯有公知才能染指的禁脔呢?引车卖浆者流,不能加句嘴吗?如果被认为不够格谈论者谈论了,该棒杀之?那,“民主”、“自由”的意义何在?
一句话,韩寒年少轻狂,毛病不少,不喜欢他很正常,批他骂他都很正常,仅居于价值判断的层面,怎么批怎么骂,都不为过,在这层面上,俺认同泽雄老师高标言论自由的价值。但,指人“代笔”不属文艺批评,不属思想争鸣,是最简单的事实判断。如无可靠证据(须可呈堂的人证、物证,翻捡别人作品,推理出别人字面外意思得来的不能算),愚以为,还是慎重为好。这该是一个宽容社会应有的善意。
这些天,敲了这么多字,正经事都耽误了,仅仅是出于“韩粉”(俺早已澄清不是韩粉)的热情吗?如果韩寒以同样的方式构陷方是民,难道我会装聋作哑扮瞎子?不,我也会同样不吝鄙陋,同样敲出这多的字为方是民呼吁他应得的一份善意对待。窃以为,审慎指控,善意待人应该成为一种美好的氛围,这不仅仅关乎方、韩,当然也关于我自己,或者还有更多的人。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4 11:17
对呀,当年姚明也曾在美国休斯敦向中国人民拜年。姚明是公知吗?不过,这样质疑没有意思,你置换了比较的核心条件。牵扯娱乐界明星,水就浑了。成龙再怎么说中国人欠管,别人也不会把他当公知看。
如果站在言论自由角度,韩寒是否“年少轻狂、毛病不少”,不值得考虑,正如方舟子是否别有动机或有别的什么前科,同样必须过滤干净。我们谈论的是对名人的质疑、批评权,这种权利显然不应该根据名人自身的个性、爱好或长相来转移。现在那些对韩寒体贴入微的网友,批评起(比方说)芙蓉姐姐或凤姐起来,可能一个比一个狠。难道芙蓉姐姐没有感触,难道凤姐活该被嘲?如果他们强调的若干理由,只是因为被批评者是韩寒的话,那么,他们就不是一个理性的讨论者,他们的观点也必然会对言论自由有害——尽管他们的本意不是如此。
小苗的换位法,我非常欣赏。任何社会都会鼓励健康、与人为善的批评,但这份鼓励不应达到这种程度,将凡是没有端出一张菩萨脸的批评者一概视为犯规。如果当真注重批评权利,那么,只有同时注意保护批错的权利、不甚雅观的批评,批评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只会保护让你瞧了顺眼的批评,客观上等于对批评权利来了个釜底抽薪。
刚才看到,萧瀚与何兵正在微博里互掐,那倒是决斗式的,萧瀚是攻方,何兵是守方。萧瀚连续提了五六个问题,何兵一一回复或批驳。至少,从阵势上讲,我欣赏这种以笔为剑的批评切磋。
不过,萧瀚的表现确实比较差劲,不是态度,态度倒不错,而是问题的提法,颇为业余。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去围观一下。

     一句话,韩寒年少轻狂,毛病不少,不喜欢他很正常,批他骂他都很正常,仅居于价值判断的层面,怎么批怎么骂,都不为过,在这层面上,俺认同泽雄老师高标言论自由的价值。但,指人“代笔”不属文艺批评,不属思想争鸣,是最简单的事实判断。如无可靠证据(须可呈堂的人证、物证,翻捡别人作品,推理出别人字面外意思得来的不能算),愚以为,还是慎重为好。这该是一个宽容社会应有的善意。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4 11:17

对滴,对滴,对滴。愚以为,燕谈两派最大滴分歧就在这里:指人代笔到底是文艺批评还是别的什么?小苗在这里说得很清楚了。愚纳闷的是: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道理还有如此大的争议?
将卖萌进行到底
回阿吕:
你的2,与1存在相关性,我先就2说两句。
我认为是文人笔战,你认为不是,这很难说服。这是观点、看法,不是事实。在观点、看法上存在异议,也是多元的体现。差异也可能是这样形成的,由于职业不同,我对文人笔战较之阿吕,具有更强些的关切。
我没有说文人笔战“不该”诉诸法律,我说的是“不明智”,也可以解读成“不妥”。任何人(包括阿吕)非要在此时诉诸法律,我拦得住吗?我也说了,那是权利。
若试图与阿吕达成讨论的共识(不是结论的共识,后者我不追求),必经之路是,我们先得确认:当方舟子才写了五六篇博文质疑之后,按照笔墨场应有的承受度,是否已经达到了韩寒单凭文字回应无法解决的地步。我的判断是,远远没有达到。而阿吕的判断,从逻辑上讲显然是:已经达到了。对阿吕的这种判断,我视为对文本批评的蔑视,而阿吕或许会认为,这是对法律的捍卫。——差别比较大,而你的1,实际上与这份差别有关。
循环论证的说法,怪怪的。说别人循环论证,说者最好用精确的逻辑推演,把这份循环展示出来。否则,“循环论证”只是一个听上去有点力度的词,但没有落到实处。比如,我也可以说,足球场上的裁判最好不要轻易罚红牌,这是否也会陷入循环论证呢?如果前者会而后者不会,区别在哪儿呢?
——————————————————————————————————————
很遗憾,我所概括的老周所说韩寒不明智的理由——这是我们共识的基础——老周如果认可的话,我没看到老周的批评在哪里。

韩寒不该起诉,韩寒起诉不妥,韩寒起诉不明智,大概意思差不多吧?这里没有人强调权利的理由。

为何老周认为我蔑视文本批评?

循环论证说得有点简单,那是因为我同意:真正的文人论战是无需通过法院来解决的。但你要证明那是文人论战,否则就抛出一个“文人论战”的理由再得出起诉不妥的结论、那么结论已经在前提中了。例如,因为泰森和霍利菲尔德是拳击比赛,所以霍利菲尔德通过法院来解决在比赛中被泰森咬掉耳朵的事是不明智的。在这里,将泰森的行为定性为“拳击比赛”在我看来与定性“文人笔战”具有同构性。所以理由还得从其他处找。

文人笔战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双方用笔来较量,当一方开始质疑,对方的笔是不是还拿在对方手里时,已经不再是笔战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萧翰和何兵的笔战想必是难得一见的刀光剑影。不知有哪位热心人可贴上来让我们大快朵颐。先谢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文人笔战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双方用笔来较量,当一方开始质疑,对方的笔是不是还拿在对方手里时,已经不再是笔战了。”
——阿吕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成:文人笔战值得鼓励,但必须把“质疑”排除在外?——按照你的表述,似乎只能这么推论。我哪儿理解错了?
再说我的观点:否定了质疑的合法性,也就同时否定了文人笔战本身。——这里的合法性,专指“质疑是否受到言论自由保护”来说的。因此,阿吕上面这句话,具有自我否定的趣味。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2-2-4 13:31 编辑
我觉得,等着韩寒的一个巨坑是这样的:当他忙着向法院展示自己1000页手稿时,方舟子突然宣布,不再质疑韩寒了。理由不是代笔是否成立,而是,一部极度缺乏天才性的作品,是否“代笔”不值得探讨。这当儿,韩寒就等着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3 19:37
没看出来这是个巨坑. 只要方舟子表示愿意停止质疑, 韩寒的主张就已经部分得到支持.  韩寒还可以继续要求他赔偿, 发文道歉并消除以前说他代笔的文章的影响. 韩寒从来没有要求方舟子承认他的作品是天才性的的作品, 更无所谓极度不极度.
私权当然是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这个国家尤其应该得到重视,因为这是我们这个所谓的公民(人民)社会中最受忽视的权利之首,以前的非公民社会就不用说了,但那是造成我们这个伪公民社会的根源,谁都知道我们社会真 ...
杨林 发表于 2012-2-4 11:30
谢谢杨兄认真回复。观点部分就存异好了。

郭庆祥和范曾的案子,我是站在郭一边的,因为他提供了流水线说法的证据,照片。可方的所谓文本分析,考据方法的推理,方向就错了,80年代的人无法预知90年代的场景,可90年代的人笔下出现80年代的场景再正常不过。这是常识,更是虚构文学的元素。和一个不懂文学ABC的人打笔仗,而且对方是一个永不放弃的钢铁战士,在我看这才是最不明智的。小韩一开始用打笔仗的方法,事后证明他失策了,当然,他用力过度,不够冷静都是败笔。

作为喜欢看热闹的观众,也许更喜欢看笔战而不是法律程序。但韩寒没义务陪方无边无际地玩下去娱乐大众,何况还有那么多趁机的各路人马,他应付得过来吗,有必要应对吗?我觉得他早就该干嘛就干嘛去。作家也好,知识分子也好,在这个私权被屡屡侵犯的国度,被逼用法律自证清白其实也是一种悲哀。至于起诉是否明智也许要等判决出来之后才能说。
文人笔战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双方用笔来较量,当一方开始质疑,对方的笔是不是还拿在对方手里时,已经不再是笔战了。
阿吕 发表于 2012-2-4 13:00
宇航,我也读不懂这段话,你来帮我解读一下,行吗?感觉您还挺行的。
“郭庆祥和范曾的案子”说明:判了也没用。
说个题外话了,我粉韩寒,因为我高考语文也不及格,后来还不是拿过小小稿费么,这种烂教育体制,所以韩寒有今天的成就,我就挺。
俺滴网站:www.cocophoto.com.cn

唉,楼上。

韩寒若真是“他一个人的”成就,当然该挺,没不挺的道理。该强烈地挺,没日没夜地挺。现在的焦点是,“代笔”,若(!)韩寒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根本就是个群体和包装的结果呢?挺这个壳,还合适不合适?想想这些年韩粉的挺,痴迷地挺,各位,难道就没点愚人节的感受?
本帖最后由 小讨厌 于 2012-2-4 15:28 编辑
唉,楼上。

韩寒若真是“他一个人的”成就,当然该挺,没不挺的道理。该强烈地挺,没日没夜地挺。现在的焦点是,“代笔”,若(!)韩寒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根本就是个群体和包装的结果呢?挺这个壳,还合适不合适 ...
笑笑书 发表于 2012-2-4 14:18
出名的谁不靠炒作啊,只要文是他写的,包装又怎么了呢,现在哪里来一个人单打独斗自己炒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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