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所里学习会上,我提出方韩之战的诉讼策略问题。认为韩寒律师如果拿出韩寒的手稿作为证据材料提交,那等于门户洞开,让方舟子大展拳脚直至逼死韩寒。
真的想知道立案时是否提交了。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霍世杰2月10日消息:记者刚刚从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获悉,韩寒父子的委托代理人以需调整起诉状内容为由,取回了二人起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起诉材料。

在收到韩寒诉状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上备受关注的“骂战”正式立案。2月9日下午,普陀法院方面表示,收到韩寒诉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及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已正式立案。

就当所有人以为此事暂告一段落时,陶鑫良10日中午发布微博称:“将依最高院名誉权纠纷管辖规定,撤换至金山区法院集中起诉。”相关法律人士解读,如果要从普陀法院撤换之金山法院起诉,则需先从普陀区法院撤诉,再走正常起诉程序。

2月6日,韩寒父子代理律师向金山区法院递交了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的起诉状。金山法院方面10日中午告诉东方网记者,仍在对之前收到的诉状进行审查,暂未立案。10日晚上,东方网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获悉,韩寒父子的委托代理人以需调整起诉状内容为由,取回了二人起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起诉材料。  

怎么搞的,两个案子都熄火还是~~这蛮搞笑吧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怎么就撤了,撤了燕谈也就冷清了。

这几天我还真在想怎么才能取得实证来证明韩寒有或没有代笔。有一个方法,违法有效,即搜查韩寒的手机计算机。韩和代笔不会像影子一直在一起,查一下,什么时候收到哪些东西就清楚了,这不用高科技,就是有点违法。
捆绑刘明泽这个普通网友,为避免管辖权争议。这个说法是通的

单独起诉方舟子,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应在方舟子所在地起诉。

韩律师团队,够歹毒。
笑笑书 发表于 2012-2-9 22:26
韩寒的律师陶鑫良在他的微博里也是这样说:

今上午代理韩寒向普陀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后,已经接到多多电话询问。但本人确凿授权有限,实在无可奉告,敬请各位朋友尤其是新闻界朋友的见谅。但可以报告的是:1、起诉的是侵害名誉权与著作署名权。2、我仅是韩寒律师团队的一位代表。3、希望大家以平常心、寻常态积极配合法院受理或审理本案。谢谢。
2月3日17:19

经韩寒同意说明如下:将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是律师为争取著作权案管辖权的考虑,网上搜索并至市公安局人口办核实后,对刘先生提起的诉请只要求删除,不追究任何责任。对此韩寒初未细究,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故决定撤案及集中起诉于金山法院。翌日律师即向普陀法院申请撤诉
12-2-13 09:51

然而这个绑架网友的做法实在很蠢。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可见,韩寒状告方舟子侵权,既可以在上海就地起诉,也可以向方舟子所在的北京法院起诉,最先受理的法院拥有管辖权。

韩寒的律师仅凭想当然就冒然建议韩寒绑架转贴方寒之争的网友,令人不齿。
受韩寒委托作如下说明:韩寒一直明确只追究方舟子的侵权责任。不起诉麦田。不会追究第二被告刘先生,也不会有具体网友受困扰。将依最高院名誉权纠纷管辖规定,撤换至金山区法院集中起诉。谢谢大家关心。
-------------------
如果陶大律师说的是真话,那么,律师起诉刘是违背委托人意志的错误行为;--问题是,已经起诉了刘,说明韩寒是签字确认过的。所以,说韩寒一直只针对方舟子这句话是假话。
如果陶律师说的是假话,那等于给自己和韩寒同时扇了嘴巴。
兮兮 发表于 2012-2-10 18:16
恐怕不是表面上那么简单,陶是上海大腕级人物,这很可能是应对普陀区法院微博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得已时,只有壮士断腕了。
律师怎么敢擅自确定被告人呢?我估计是为了挑选管辖法院给韩寒支的招儿,韩寒也没怎么琢磨就答应了,后来发觉不合适才撤诉的。从这点上看韩寒的律师很是失职,官司还没开始就给韩寒造成这么大的负面影响,换了算了。
金秋 发表于 2012-2-10 14:26
如果韩寒真这么打算,估计是正中陶某的下怀。
下午所里学习会上,我提出方韩之战的诉讼策略问题。认为韩寒律师如果拿出韩寒的手稿作为证据材料提交,那等于门户洞开,让方舟子大展拳脚直至逼死韩寒。
真的想知道立案时是否提交了。
兮兮 发表于 2012-2-10 22:00
兮兮提出了这个手稿问题,不知道“……那等于门户洞开……”的看法是兮兮个人的还是同时得到了所里其他律师的认可?

如果有相当多的法律界人士有此看法,则可以推断韩寒最初意气风发地坐在手稿上的行为只是韩仁均、路金波们的主意,并未深入咨询法律人士的意见。
兮兮提出了这个手稿问题,不知道“……那等于门户洞开……”的看法是兮兮个人的还是同时得到了所里其他律师的认可?

如果有相当多的法律界人士有此看法,则可以推断韩寒最初意气风发地坐在手稿上的行为只是韩仁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2-14 18:08
对韩寒来说,这是一场输不起的官司。

兮兮律师或她们事务所从专业的角度上推测,手稿对韩寒胜诉极为不利,那韩寒“明智”的做法就是全部撤诉。虽然撤诉也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总比打输了强。
确实,这场官司是方舟子输得起而韩寒输不起。很明显,方舟子最多赔10万,然后继续质疑,最多是在结论之前多加点“好像、可能、似乎、也许”之类的词语。法院制止不了方舟子说话,而且,方舟子一旦输了,必然激起倒韩阵营的更大反弹,后果同样堪忧。

我还是那个意见,韩寒从14岁开始发表作品直到新概念大赛、《三重门》、博客文章,如果确实在“代笔”的问题无懈可击,韩寒当然不妨把官司打到底的,而且还应该扩大“自证”范围,甚至可以拿出所有手稿、试卷、笔记本、书信等,我让你质疑个够,看你能证明我有代笔不,从而让对手输到彻底。这样做的前提就是:老子没做过的事情我就不信你能载到老子身上来。

但是如果把握没有百分之百,就像俗话说的人无完人啥的,比如,万一那手稿不是第一稿,万一之前还有个小草稿之类,那方舟子即便不能证明有代笔,也证明了韩寒的不诚实,名誉之损害,大矣。这一类的漏洞究竟存在不存在,韩寒父子应该最清楚,所以一定要想好了再决定。我也说过支持韩寒起诉,那是从权利的角度的表态;而一些朋友对韩寒起诉的支持,不仅是权利的,同时也是策略的,就是说这个起诉无论战略上还是战术上都是明智的选择。这是我与他们的分歧。为什么有这个分歧?当然是由于老童倾向于认为“无代笔”不是那么百分之百有把握,疑点太多了。事实恰恰是,起诉的反复已经说明战略战术上的问题还真不少呢。

现在韩寒撤诉有无可能?确实是有点骑虎难下了。如果上一段的分析有点道理,那我就主张韩寒撤诉,对于他自己来说,能够实现“止损”也不是不能接受的。当然,如果这样,那很多人希望得到的“真相”就只能交给未来的专家们去做研究课题了。
对韩寒来说,这是一场输不起的官司。
兮兮律师或她们事务所从专业的角度上推测,手稿对韩寒胜诉极为不利,那韩寒“明智”的做法就是全部撤诉。虽然撤诉也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总比打输了强。
玻璃球 发表于 2012-2-14 19:04
……
现在韩寒撤诉有无可能?确实是有点骑虎难下了。如果上一段的分析有点道理,那我就主张韩寒撤诉,……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2-14 19:49
楼上二位用词不当。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普陀区法院2月9日正式立案,2月10日,韩寒的律师向该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审查后于2012年2月13日裁定准许韩寒撤回起诉。这是撤诉。

金山区法院2月6日收到韩寒、韩仁均起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的起诉材料,尚在审查而未立案期间,2月10日,韩寒的律师以需调整起诉状内容为由,取回了起诉状。这是中止起诉。

所以,现在不存在韩寒、韩仁均从金山区法院撤诉的问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韩氏父子需做出是否继续以权益受损为由起诉方舟子的决定。
本贴标题已点出刘明泽,就不另开新贴了。

韩寒律师团成员之一张一君律师的博客截图(http://weibo.com/u/1456453713#1329288390578):
张一君律师
我是调查刘明泽身份信息的律师。经办过程:1、网上广泛搜索找到昵称为“我爱包子AT” (下注“上海普陀区”)的新浪微博用户,其微博主页右边“他的标签”栏下标有“刘明泽”等字样(网页已公证如图)。2、赴市公安局人口办依律师权限调查上述“刘明泽”,得到唯一对应结果,并查明其地址等信息。



2月14日 15:10 来自新浪微博

部分评论(2)

LED雾灯:回复@别问我是谁好不好:普陀法院的证据链是:经过公证的@我爱包子AT 的截屏,这个截屏中需要包括身份说明有 刘明泽的名字,普陀区(见本人微博中的@我爱包子AT 被迫删除转发微博前的截屏),公安局出具的的普陀区刘明泽的身份信息即可立案!至于@我爱包子AT 是否一定是刘明泽不是立案庭审查的范围! (今天 10:36)

张一君律师:回复@冶人越:韩寒不愿意累及普通网友。谢谢1 (今天 00:21)

冶人越:我是上海市民,户籍在浦东新区。我在新浪微博转发大量质疑韩寒的微薄,并有若干质疑言论。既然贵方曾有意起诉刘明泽,根据公平原则,我同样应该被贵方起诉。欢迎你们! (今天 00:19)

张一君律师:回复@不睡觉的猫2010:所以原先的诉请仅仅是要求普通网友删除。后来表示不愿意诉及普通网友。谢谢 (2月14日 23:58)

不睡觉的猫2010:按照韩寒这个做法, 名誉权 著作权案的管辖权还有什么意义, 热门话题谁不会在网上评论几句, 这不你们想在哪儿告都可以随心所欲了嘛, 哪里还有一点约束? 普通网民真正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2月14日 23:56)

张一君律师:回复@不睡觉的猫2010:我们没有作出你这样的判断。 (2月14日 23:48)

不睡觉的猫2010:我想问一句张律师, 你们怎么就知道在上海一定赢,在别处就一定输呢? 为达此目的不惜绑架普通网友, 你们有没有想过要是吓死这个刘泽明要你们偿命啊?! (2月14日 23:47)

张一君律师:律师的底线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执业权利。请参见《律师法》。谢谢。 (2月14日 23:19)

豆腐渣渣H14_十七小賤:回复@局放星辰:別人卻不會呢 (2月14日 23:17)

豆腐渣渣H14_十七小賤:回复@局放星辰:現時的中國雖然有法可依,但依法行事的人有多少呢,你以為社會沒底線、恐怖是韓寒和律師造成的嗎,管辖权我相信韓寒律師不是第一個這樣用的人,是嗎,為什麼他們用這方式卻引起爭議呢? (2月14日 23:16)

张一君律师: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在诉讼过程中抗辩。我们在诉前判断的依据是网页记载和公安局档案查证,没有进行IP地址求证。谢谢 (2月14日 23:16)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水流一脉清:lvshi律师去公安局通过刘明泽查到普陀区只有一个人,而且查到了住址,其实这根本不足以证明此微薄为刘明泽所写 (2月14日 23:15)

张一君律师:法院对于立案的要求是《民事诉讼法》108条,是否构成侵权,等到进入实体审理后确定。我们现在解决的是审理的必要要求,不是充分条件。 (2月14日 23:14)

江洲一陆:回复@张一君律师:同意,但‘我爱包子AT’前几天已经删除有关内容了,表明他已经认识到不妥当了。何必再去起诉。我倒是希望官司在北京打,体验我们南方律师的实力,一定会赢的。 (2月14日 23:13)

水流一脉清:回复@别问我是谁好不好:确实的,我之前详细看过刘先生的微博,虽然留有好多信息,但是要做到网上和现实对应恐怕要确认IP或者手机号,这个就不知道以律师的查询权限,能不能合法完成? (2月14日 23:13)

局放星辰:回复@张一君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另外如果这种方法可行,是否可以解决将来大量的管辖权问题? (2月14日 23:09)

张一君律师:律师的执业操守中最重要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知你是否认同? (2月14日 23:05)

豆腐渣渣H14_十七小賤:回复@局放星辰:其實這和律师操守也沒什麼大關係,律師的工作就是要用法律去維持社會,或者最多只能說方法不同吧。每個人都有不同方式做事,總不能要求每一個人都以一樣方式。 (2月14日 23:03)

局放星辰:请问为了争取管辖权,随便拉个转发微博的网友进来起诉,无辜的网友要付出精力来应诉还要花钱请律师,这个符合律师的职业操守吗? 那以后类似案件是不是想在哪起诉就可以在哪起诉了... (2月14日 22:29)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张一君律师:您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您本身的起诉此网友就是非常不严谨的,难道一帮豪华律师想不到这种可能性吗,凭什么去起诉人家刘明泽呢 (2月14日 22:28)

张一君律师:回复@别问我是谁好不好:所以我们在得出结论之前是要经过法庭审理的,我们会尊重法庭的结论。我们目前做的是起诉前必要证据的收集。 (2月14日 22:25)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亲爱的大律师,还有一个问题想问您,就是我爱包子AT的标签是刘明泽,您也查了刘明泽的具体信息,由于该微薄不是实名认证的,请问你如何保证这个微薄就是刘明泽的呢,万一是一个也在普陀区的和刘明泽有仇的人刻意贴的这个标签呢,这不会造成冤家错案吗 (2月14日 22:25)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张一君律师:张一君律师,希望您认真看看我的问题,挺有现实意义的 (2月14日 22:24)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比如,我可以在自己的标签贴个自己同城的同事同学的名字,您确是去公安局核查出来了本地就一个叫这个名字,可是您如何保证这微薄一定是贴这个标签的人发的呢,您应该没查ip之类的,谢谢 (2月14日 22:23)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亲爱的大律师,还有一个问题想问您,就是我爱包子AT的标签是刘明泽,您也查了刘明泽的具体信息,由于该微薄不是实名认证的,请问你如何保证这个微薄就是刘明泽的呢,万一是一个也在普陀区的和刘明泽有仇的人刻意贴的这个标签呢,这不会造成冤家错案吗,谢谢 (2月14日 22:21)

囍郎郎:回复@张一君律师:谢谢! (2月14日 22:18)

张一君律师:回复@囍郎郎:《律师法》35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执业权利 (2月14日 22:17)

囍郎郎:请问你有什么权利查别人的身份? (2月14日 22:13)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波折2010:这帮大律师肯定觉得自己特聪明,拉个网友进来,其实蠢死了,这根本是想把韩寒和更多的人对立起来,起诉本身就是很蠢的行为,韩寒要做的应该是平息,起诉相当于火上浇油,会吸引更多的目光 (2月14日 22:02)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请问如果根本就没有搜到刘明泽这个网友,你们将如何在普陀起诉呢,而且很多网友分析了刘明泽转发时间以及他曾经转过韩寒01这个微薄的文章,有的网友怀疑这是提前做好的局,请解释,谢谢 (2月14日 21:54)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张一君律师:看来告网友也是韩寒的主意呀,他授权了吗,还有,快点起诉欧,现在网友又搜到新概念大赛涉嫌违规的证据了,到要看看那帮人怎么说 (2月14日 21:39)

张一君律师:回复@别问我是谁好不好:1.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披露以得到当事人授权为先决条件;2.和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请向其他律师咨询。谢谢 (2月14日 21:37)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还有一个问题,韩寒拿出2000万悬赏,后又起诉,是否涉及欺诈,望大律师解惑,谢谢 (2月14日 21:19)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请豪华团大律师解惑,谢谢,非常感谢 (2月14日 21:15)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亲爱的大律师,非常诚恳地向问您两个问题:1、为什么非要在普陀法院起诉,这法院和别的法院最大的区别在哪 2、金山法院的起诉材料什么时候能改好,什么时候重新起诉 (2月14日 21:14)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张一君律师:还有,请问韩寒在金山法院还会起诉吗,现在不是已经取回来起诉材料了吗,希望尽快起诉,我们还等着看戏呢,还有,我也转发了方舟子的微薄,而且很同意他的观点,如果你们也想起诉网友,不要忘了我,不过我是北京的,来北京吧,而且本人拒绝受威胁删掉微薄 (2月14日 21:10)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张一君律师:好怕怕的权利,弱弱的问您一句,为什么非要争普陀法院的管辖区呢,上海法院多了亚 (2月14日 21:08)

张一君律师:回复@别问我是谁好不好:这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调查权 (2月14日 21:06)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亲爱的大律师,为什么豪华律师团非的要在普陀法院起诉呢,还如此大费周折的绑架一个网友,您可不可以给解释下 (2月14日 21:04)

张一君律师:回复@兵器研究:《律师法》第35条第2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月14日 20:27)

张一君律师:回复@新微2012:因没有实名认证,所以需要赴公安局调查取证。 (2月14日 20:20)

兵器研究:你的文字比韩寒写的清楚,看明白了。这样做对刘明泽网友是不是一种侵权?他能以什么名义起诉你们?求科普。@何兵 @吴法天 (2月14日 19:42)

新微2012:一个未经认证的微博,标签栏“下标有‘刘明泽’等字样”,就能证明博主是“刘明泽”?这是律师办的事儿? (2月14日 19:01)


部分评论(1)

慧之兰溪:微博转发需谨慎。韩寒把普通网友刘明泽都给起诉了,以后做个非实名的普通用户,也要小心啊。 (今天 09:38)

-常乐之州-:?//@上海刘明泽: 经过@张一君律师 说明:刘明泽是@我爱包子AT ,不是上海刘明泽,请网友不要再误会,特此说明。//@上海刘明泽:一声叹息!真相大白!//@陶鑫良:张一君律师确是调查刘明泽身份信息的经办律师。 (今天 07:58)

冶人越:回复@土豆牛肉高粱:他的意思是,韩寒在这件事曝光后才知道,之前在起诉书上签字韩寒没看到被告有两个,也就是说,张律师的意思是,韩寒是没有文字阅读能力的文盲,所以签字时候看不出问题,曝光后看出问题。要么张律师就承认韩寒知道这无赖手段,但这又和韩好公民形象矛盾了。 (今天 00:53)

小屁孩大王:回复@NKLiang:同意,那个包子转发的是在韩寒说要起诉前还是后?总之很可疑。 (今天 00:53)

土豆牛肉高粱:回复@张一君律师:感谢您的回复。我的阅读能力有限,希望您能用“是”或者“不是”回答,谢谢。 (今天 00:50)

张一君律师:回复@土豆牛肉高粱:请参见我们以前的所有声明和回复,谢谢 (今天 00:44)

土豆牛肉高粱:张律师你好,也就是说代理律师擅自作出起诉一般网友的决定后,被韩寒制止了。是这样吗? (今天 00:44)

NKLiang:回复@张一君律师:是不是也取决那个“我爱包子AT” 的真诚配合? (今天 00:42)

张一君律师:回复@银鲛:所以律师的求证是有价值的工作,好律师不会被假象迷惑。如果人家冒用你的名义对别人进行侮辱,你可以提出不适格抗辩。 (今天 00:41)

银鲛:下次是不是可以如法炮制,把一个我讨厌的人的名字加在标签上,然后去大骂该律师? (今天 00:38)

NKLiang:有一个词叫做“越描越黑”。 (今天 00:36)

张一君律师:这取决于律师的智慧,经验,和求证的过程。 (今天 00:36)

远文堂:经办过程:1、网上广泛搜索找到昵称为“我爱包子AT” (下注“上海普陀区”)的新浪微博用户,其微博主页右边“他的标签”栏下标有“刘明泽”等字样(网页已公证如图)。2、赴市公安局人口办依律师权限调查上述“刘明泽”,得到唯一对应结果⋯⋯——为什么最初就明确地搜索“我爱包子AT”?? (今天 00:35)

老余呀:未经物理定位,没有身份证明,怎样将刘明泽和那个微薄ID联系在一起,这个有意思。从新浪微博还获得了其它信息吗? (今天 00:34)

冶人越:右边的道德就是通过起诉普通网友选择管辖法院,起诉又撤诉,滥用司法资源,哗众取宠。这样的律师界败类还是少说道德两字。 //@张一君律师:回复@LED雾灯:请参见法理学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相关理论。法律有唯一性,道德有多样性。审判的过程是法律至上,不应是道德至上。感谢和你探讨。 (今天 00:31)

陶鑫良:张一君律师确是调查刘明泽身份信息的经办律师。 (2月14日 22:20)

LED雾灯:兄弟:摘自@陶鑫良 “大成所律师具体代理韩寒父子(总所来的吕良彪,上海分所的我、刘逸星、商建刚律师等)”原来你就是那个“等”呀!没有认证,陶老师也没有证实,您哪来的呀?别以后变成‘临时工’呀?您大言不惭的在这儿介绍你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 的先进经验呢?就这么保护当事人的信息? (2月14日 21:34)

张烽公证员:回复@兵器研究:转发的贴子中不是有指名道写吗?有些还有评论。当然,具体是否侵权由法院确定。 (2月14日 21:30)

兵器研究:回复@张烽公证员:哦,那么刘网友只是转发别人的帖子,刘网友也没有指名道姓的文字,韩寒起诉刘网友,法庭就能立案?@何兵 @吴法天 (2月14日 21:28)

张烽公证员:回复@兵器研究:此并非指名道姓,从私法角度难以确认个体的诉权。 (2月14日 21:21)

兵器研究:回复@张一君律师:请教一个问题,韩寒在博客上说“中国的官员,上午进会场,晚上进会所”,是不是中国境内任何一位公务员均有权起诉韩寒诽谤?@何兵 @吴法天 (2月14日 20:54)

兵器研究:回复@张一君律师:哦,明白了,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个炮灰开路。韩寒这种做法和13年前先抓篇作文去获奖如出一辙。@何兵 @吴法天 (2月14日 20:44)

张一君律师:回复@兵器研究:是否实质侵权由法院公断。但是否实质侵权与是否有起诉权在法律上是两码事。 (2月14日 20:31)

兵器研究:回复@张烽公证员:刘网友转发一个帖子就是“侵权”了?@何兵 @吴法天 (2月14日 19:52)

张烽公证员:回复@兵器研究:在网页侵权中,要确定被告,应该可以依据相关权限去核实相关信息。 (2月14日 19:49)

兵器研究:你的文字比韩寒写的好,逻辑清楚,能看明白。这样做对刘明泽网友是不是一种侵权?他能以什么名义起诉你们?求科普。@何兵 @吴法天 (2月14日 19:47)
张一君律师
这取决于律师的智慧,经验,和求证的过程。 //@枫林仙:回复@张一君律师:律师,这个人也自称刘明泽在普陀区http://weibo.com/u/1080558247 ,你们为什么确定“唯一对应”的是“我爱包子AT”?

今天 00:36 来自新浪微博

部分评论

张一君律师:回复@爱疯方寒:费再大劲调查,也要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愿。谢谢 (今天 00:48)

爱疯方寒:最后为什么不告他了呢?是因为舆论压力,还是别的原因? (今天 00:47)

爱疯方寒:回复@张一君律师:那既然决定告了,最后为啥又撤诉不告刘泽明了呢,费那么大劲调查? (今天 00:46)

张一君律师:回复@老子把你伴了吃了:1,通过网页信息确定被告姓名,2, 通过人口信息中的照片和网页中的照片进行比对,进行最终确定。感谢你有质疑精神,我们求证的过程是严谨的。 (今天 00:43)

老子把你伴了吃了:怎么这句话略有中医耍无赖的感觉啊,我医术高,能治活人,你就不行,嘿嘿。找这个刘明泽肯定要有原因吧? (今天 00:38)
————————————————————————————————————————————————

张一君律师
请就查证和起诉的过程是否合法请教李国斌律师。如果得到回复,请告诉我,谢谢!//@简哲: 看过李国斌律师之前的评论,起诉一个普通网友不厚道。//@李国斌律师: 律师助理的干活

2月14日23:52 来自新浪微博

部分评论

三思柯南:回复@张一君律师:既然你都贴了一页公证截图,不妨把有照片的公正截图也拿出来吧,不费事的。 (今天 00:40)

Leo乙:回复@张一君律师:对,还有照片 (今天 00:38)

张一君律师:回复@Leo乙:网页信息是有照片的,可供比对。 (今天 00:37)

Leo乙:回复@三思柯南:“自称”不一定是真的。好像@我爱包子AT 的微博里还有别的信息,比如工作单位、星座等信息,加在一起,就能比对出“唯一对应结果” (今天 00:37)

Leo乙:回复@张一君律师: 审判的过程是法律至上,不应是道德至上——刚才去查看你说的《律师法》,第二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你们可能觉得,为了管辖权而起诉刘明泽对韩寒来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对刘明泽呢?请别忘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 (今天 00:34)

张一君律师:回复@LED雾灯:那好,请以你的判断为准。 (今天 00:32)

LED雾灯:回复@张一君律师:目前我们不是在逻辑推理您是不是好律师。换个角度,按照您的逻辑角度,我认可您是好律师,没有问题,但在我心目中,以我的的道德观念判断,您是讼棍! (今天 00:31)

三思柯南:回复@张一君律师:律师,这个人也自称刘明泽在普陀区http://weibo.com/u/1080558247 ,你们为什么确定“唯一对应”的是“我爱包子AT”? (今天 00:30)

张一君律师:回复@LED雾灯:请参见法理学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相关理论。法律有唯一性,道德有多样性。审判的过程是法律至上,不应是道德至上。感谢和你探讨。 (今天 00:25)

LED雾灯:回复@张一君律师:讼师是让韩寒能够昂头挺胸做人,讼棍是建议韩寒用如此龌龊的方法来起诉刘明泽,当然最后的做决定的人应该也是龌龊的。讼棍和是否是好律师不矛盾,和社会伦理矛盾!先学学怎么做人吧! (今天 00:22)

张一君律师:回复@LED雾灯:我的理解是好律师的标准是1,合法,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参见律师法中律师社会定位,谢谢! (今天 00:16)

LED雾灯:律师中有讼师和讼棍之分!年轻人,别走歪了! (今天 00:10)

张一君律师:回复@李国斌律师:谢谢李律师高见 (今天 00:04)

李国斌律师:回复@张一君律师:律师之所以为“师”,除了精通法律之外,还要运用法律指导当事人诉讼,不能迁就当事人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尊重你的专业指导,那么立即解除合同,哪怕他是韩寒! (今天 00:03)

张一君律师:回复@李国斌律师:希望李律师能理解合法性前提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谢谢回复 (2月14日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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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君律师
脱离本案而言,原告对被诉的对象有选择权。但在本案中,我们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希望你能理解我的回复//@楽豆子: 回复@别问我是谁好不好: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回复@张一君律师:天涯社区有非常多的网友等着韩寒起诉呢,你们加油欧

2月14日 23:30 来自新浪微博 |举报

部分评论

LED雾灯:关于@张一君律师 的“但”:事后张再三强调此句语法没有用错,那只有理解原告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个人,即韩寒授权委托人来律师事务所进行此案的法律委托的!//@绍芸:回复@三思柯南: 破朔迷离的"但"啊//@张一君律师:脱离本案而言,原告对被诉的对象有选择权。但在本案中,我们尊重委托人的意见。 (今天 12:34)

LED雾灯:从@张一君律师“但”得出结论:1韩寒是原告,但不是韩寒和律师事务所直接签订的合同,委托人我分析最有可能的是韩妻,韩父或路金波,当然韩寒有授权书给委托人。2委托人决定起诉刘明泽。3如果韩寒没有将被诉对象的选择权授予委托人,那委托人及@大成律师事务所 @陶鑫良 背黑锅,如果授予了,那韩寒负责 (今天 12:21)

雍容LHY:回复@三思柯南:他是要表示他用的是文言,不教胡马度阴山咩~ (今天 00:55)

绍芸:回复@三思柯南: 破朔迷离的"但"啊 (今天 00:55)

三思柯南:回复@张一君律师:没错,那么请律师告诉我,在你的那句“但在本案中,我们尊重委托人的意见”里面,“但”表示的是什么意思,而这个用法是否符合汉语的规范。 (今天 00:50)

张一君律师:回复@三思柯南:逻辑和语文都很重要。 (今天 00:49)

三思柯南:回复@张一君律师:律师,干这一行首先要语文过关啊。@雍容LHY //@张一君律师:回复@三思柯南:但不是仅表示转折。 (40秒前) (今天 00:49)

张一君律师:回复@三思柯南:但不是仅表示转折。 (今天 00:47)

三思柯南:回复@张一君律师:律师,“但”表转折,“但在本案中,我们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是对上一句“脱离本案而言,原告对被诉的对象有选择权”的转折,如果后一句没说错,那么可推出“通常原告没有选择权”//@张一君律师:回复@三思柯南:希望进行文意解释,不要误解。谢谢 (3分钟前) (今天 00:44)

张一君律师:回复@三思柯南:希望进行文意解释,不要误解。谢谢 (今天 00:38)

三思柯南:意思是这个刘泽明是你们自作主张挂路灯上的?不对,第二句话的“但”似乎是对前一句的否定 ,即如果前一句是“脱离本案而言,原告对被诉的对象没有选择权”,后面的“但”就通顺了。//@张一君律师: 脱离本案而言,原告对被诉的对象有选择权。但在本案中,我们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希望你能理解我的回复 (今天 00:36)

Leo乙:回复@张一君律师: 哦,谢谢回复 (今天 00:04)

张一君律师:回复@Leo乙:委托人撤回诉讼对象的权利。谢谢 (2月14日 23:40)

Leo乙:你的意思是委托人希望在普陀法院起诉? (2月14日 23:39)

张一君律师:请参见陶律师原先的微博 (2月14日 23:38)

别问我是谁好不好:看来这个网友就是韩寒自己选的吗,陶律师还说韩寒不完全知情,呵呵呵呵呵 (2月14日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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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君律师
所以这就需要法庭的求证过程,就象方是民先生对韩寒的“质疑”必须要经过法庭求证一样。

2月14日23:04 来自新浪微博

评论
混沌分形跃迁:质疑居然要法庭求证,以后还有谁敢说话! (今天 10:08)
先捏造个结论:方舟子这回死定了。1000页手稿+1000盘DV,能把他埋起来。
再感慨一句:太疯狂、太恐怖、太戏剧化了。为了证明作品系自己所写,竟然要未雨绸缪地预先录像,以便将来能用以自证清白,而且1000盘2000小时
还要声明一下:下面这个转帖的网页不知道是否真实,本人不为山寨负责,但不反对因转帖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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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nt.cn.yahoo.com/07-06-/400/299wv.html
回应“枪手”事件 韩寒有1000盘DV带证清白
2007-06-28 08:32 天府早报 我要参与(0)

早报讯 (实习记者赵聪)26日圈内有消息称,80后作家韩寒找“枪手”帮忙写作已长达3年;而韩寒昨(27)日在博客里对“枪手”事件做出回应,希望读者和媒体都不要相信一些所谓的爆料。

据韩寒表示,雇“枪手”写作的消息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种事情要背很多年黑锅的,因为‘韩寒被爆雇3年枪手’这样的新闻,肯定是在显眼的地方,而‘韩寒澄清没有枪手’自然就在角落里。”而对于自己为宣传新书拿“枪手”事件炒作一说,韩寒更是觉得委屈,他认为除非自己脑子进水了,否则绝不会拿这样毁声誉的事情来炒作。

韩寒说早就料到会有被人怀疑的这一天,所以每次动笔写作,他就会摆个DV在后面拍着。“我已经拍了1000盘DV带了,总计也就2000个小时,我准备先用一年的时间核实一下里面有没有我写作时,姑娘来探望我的画面,然后就举行记者招待看片会,届时参加会议的记者务必要带好帐篷和干粮,因为会看很久。”而韩寒的经纪人路金波也表示,“枪手”事件只是一场闹剧,所谓的“枪手”马日拉只是经常与韩寒在一起踢球的朋友。
“回应“枪手”事件 韩寒有1000盘DV带证清白 ”
——这个,太疯狂了,我不信。没法相信。
不过,有位叫朱健国的作者,有个习惯:任何人给他打电话,他必全程录音。这不是传闻,而是他自己在法庭上亲口说的。与之配套的是,他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稿,也必详细注明大量信息。经典样式如下:
深圳龙华人民北路125#玉华花园玉永阁306#  邮编:518109
     电话(传真):0755-27746908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字数:1839           2005年 2 月 18 日
(这是我刚刚在朱健国的新浪博客上摘录的,地址在此: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93f1a501000dnq.html
74# 童志刚

这是天府早报根据韩寒的一篇博文编写的垃圾报道。

韩寒《杂的文》一书中收录了这篇文章:

《此文枪手所写,慎入》
作者:韩寒

2007-06-26 21:31:11

今天看到新闻,说某网友猜测我三年用了枪手,而且枪手是我博克链接里的朋友马日拉。这些新闻都是以“被爆”为标题。我这样明显的文字风格都能被说有枪手,那些没风格的大作家们怎么办啊。于是我就去看看是谁爆的,找到了那个同学的新浪博克,BLOG的名字叫“狂想”,已经表明了他的类型。第一篇就是写我找枪手的文章,他说他自己是一个资深的出版界的圈内人,第二篇就是《我很喜欢收集班上女同学的腋毛,怎么办?》,资深出版人还在上学呢,真有为。再往下还有《我的美丽外教女老师是否想迷奸我?》《去参加林志玲的见面会后我感觉她爱上了我,怎么办?》《泽塔琼斯曾经瞒着老公来中国找我》《我喜欢把偷来的班级里女同学的内裤套在头上睡觉》,基本上我就不用解释了。

所以,记者一定要弄明白小说和新闻的区别,不能随便论坛里找一个帖子就拿来当新闻,然后不负责的写道是网友爆料,自己就没责任了。如果这样,新闻就太好写了,我注册个帐号可以说全天下的作家都是找枪手写的,一天换一个作家爆料,想必用电脑写作的作者也拿不出证据来反驳吧。一个作者写东西挺花脑子的,记者论坛上随便整理一个帖子当新闻就可以把人家逼到跳到黄河洗不清的境地,而且现在的读者还都特别相信这些“爆料”,当事人走到哪都要背黑锅,这个已经和娱乐精神完全不搭界了。别逼的中国的作者们以后只能在公证处写小说啊。

但好在,和海岩留的1000万个字的手稿向记者展示来澄清自己没有枪手一样,我是有证据的,我早料到有那么一天,于是每次动笔写,我就摆个DV在后面拍着,到现在,我已经拍了1000盘DV带了。总计也就2000个小时,为了避免自己成为黄健中,等我用一年核实一下里面没有我写作的时候姑娘来探望我的画面的时候,我就举行记者招待看片会。请参加会议的记者带好帐篷和干粮,善意的提醒参加发布会前不要购买电器或者汽车,等发布会完估计都已经改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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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韩寒这篇文章的文笔也很垃圾,但是以垃圾报道作质疑依据是证明不了什么的。
按照“署名原则”,那报道虽然可以称为“垃圾”,但所述内容似乎并无编造。

可不可以这么说:韩寒确实说过他“拍了1000盘DV带”以便将来证明自己的写作“没有枪手”?

如果可以这么说,那就确实“太疯狂了”,这个还不能算质疑,只能算“震惊式感慨”。

韩寒真的有那些“DV带”吗?或者韩寒此文又是小说?
本帖最后由 马甲 于 2012-2-16 17:46 编辑

77# 童志刚
该文最后一句:

请参加会议的记者带好帐篷和干粮,善意的提醒参加发布会前不要购买电器或者汽车,等发布会完估计都已经改款了。

韩寒会像这次悬赏一样地说:“开了个玩笑。”

另一篇报道:
http://news.sina.com.cn/c/2007-07-05/113513382320.shtml
77# 童志刚
该文最后一句:

请参加会议的记者带好帐篷和干粮,善意的提醒参加发布会前不要购买电器或者汽车,等发布会完估计都已经改款了。

韩寒会像这次悬赏一样地说:“开了个玩笑。”

另一篇报道:
...
马甲 发表于 2012-2-16 17:44
在这个“另一篇报道”中仍然又“1000盘DV带”的说法,而且是韩寒亲口所说,对记者是这么说(记录对话或书面采访),韩寒写博客也这么说,出书(?)还是这么说,那就可以认定他确实未雨绸缪地录下了那么多带子。我想,这个结论该不算是捏造的了吧?

      青周:如果你没找到这个人,怎么办?海岩还能拿出千万字手稿证明清白。
  韩:要写书的人拿出证据是让人特别头大的事情。海岩有手稿,但很多人都是电脑打字,不能说,我要写书了,你们来看。
  好在我早就担心会有人造谣,每次动笔写,我都摆个DV拍,到现在已经拍了1000盘DV带了,差不过2000个小时。
在这个“另一篇报道”中仍然又“1000盘DV带”的说法,而且是韩寒亲口所说,对记者是这么说(记录对话或书面采访),韩寒写博客也这么说,出书(?)还是这么说,那就可以认定他确实未雨绸缪地录下了那么多带子。我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2-16 20:36
有DV也说明不了他没代笔,只能说明他在拍戏而已。,
边走边看
本帖最后由 马甲 于 2012-2-17 05:10 编辑

79# 童志刚
不管韩寒是怎么说、怎么写的,就当他“开玩笑”好了。
原因很简单:
无须1000盘,只要1盘DV带,能自证无人代笔,方舟子的所有质疑就烟消云散了。
何苦还要大费周章地折腾手稿、家信、诊断书之类。
方舟子:一开始锁定的骑墙派两个领袖@林楚方 和@刘戈 先后下墙,“倒韩战争”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但是《南方周末》等媒体还在混淆视听,不能就此收手。下一步同时要针对韩寒背后的势力,就先从《萌芽》开始。
十几天了吧,收回重改的诉状怎么还没改好?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83# 花间对影
2月18日,韩寒对成都商报曾这样表示:对于起诉方舟子一事,韩寒称诉状拿回来后准备得差不多了,但还要看怎样的诉讼更好,更简单。他透露,准备下周先写一篇文章来描述和反思一下自己。
“怎样的诉讼更好,更简单”,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最简单的方法是不诉。
从看到成都商报那天的报道起就一直在等待着韩寒“描述和反思一下自己”的文章,到今天已经一周过去,忽然醒悟,一韩年是500天,那么一韩周应该是……失忆失忆,他忘了。
要不,大伙儿再耐心等等?
转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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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韩寒把童版也告了,燕谈可在沪组成燕友律师团:有刀、阿吕、何萍,还有湖北同乡师太帮办。估计开庭后眼球不会在方韩二人身上,会集中到燕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