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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3-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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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OJ就是无罪释放了。全世界人民心头雪亮,都知道他就是凶手,那又怎么样?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这就是最生动的表现。这是错判不假,但同样是错判,到底是“冤埋城阙暗,血染战旗红”好,还是宁纵勿枉好?再完美的制度,都要靠人去执行。既然是人干的事,出错就是不可避免的。司法也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尊重人性、敬重生命的大慈悲、大智慧,就是尽可能避免犯下不可挽回的错。在西方,没有什么比轻忽人命更大的罪孽了。人家最后之所以要废除死刑,就是因为一旦错判,就再也无法改正了。前苏联有个政治笑话:“基督教相信死人复活,GCZY相信为死人平反。”此乃典型的红色幽默,其中透出的无穷辛酸,非过来人不足以领会。我那青年时代横死的同窗老巫,他母亲几乎哭瞎了眼,苦撑苦熬十年多,最后终于盼到了一纸盖了橡皮图章的组织结论。我至今一想起他母亲在追悼会上的模样来,就禁不住老泪涔涔。
与OJ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两刻》里的一个故事,忘记得差不多了,大致情节如下,如果记错,欢迎网友更正:张三跟李四吵架,李四怒骂道,哪天老子宰了你,把你扔到枯井里去!没几天张三果然失踪了,有人想起他与李四的口角,就去报官。官府派衙役到那枯井一看,张三的死尸果然在里面。请问那些形形色色的“民福”(民间福尔摩斯)们,诸位要的“间接证据”不都齐全了么?是不是李四就是杀人犯?尔等要在中国做官,还能干出什么好事来?
这说的当然是刑法,但民法诉讼的出发点是同一个——尽最大可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而名誉权就是基本人权的一条。像方舟子那样,利用传媒尤其是播散极广极速的微博,在网上高效散布败坏他人名誉、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物质上、社会地位等等一系列严重损失的虚假信息(所谓真假是靠证据的有无来判别的,这不需要我再提醒各位民福了吧?),他本人自然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诸位跟着打太平拳,当然无惊无险,反正韩寒绝无可能起诉每一个在网上跟着传谣的人,只是诸位心里怎么就会那么平安舒坦涅?
杰弗逊说,个人自由的范围,是由他人同等的权界圈定的。质疑他人当然是诸位的天赋人权,但这种人权不能捞过界,侵犯到他人的权界里去。如果“民包” (民间包青天)阴天大老爷们动辄去“勘破三春景不长”,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那还有哪个作家能享受免于诽谤构陷的自由?任何作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因为得罪了某个小人,被对方泼上无从洗刷、越抹越脏的污泥,那算是什么自由社会?
最后想请教诸位:十多年来,方舟子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孜孜不倦地剽窃抄袭。上次我在《我看所谓“人造韩寒”的闹剧》中给出了铁证之一。像这样的证据,亦明编的《方舟子抄袭剽窃年谱》里多的是,都是直接证据,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推理,识字的人看一眼就知道是怎么回事。诸位何以会对这种明目张胆、而且是已被多人多次反复举报的盗窃犯罪行为毫无兴趣?莫非是“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那案情过于简单,无法显示诸位“民包”“勘破”疑案的大智大慧,所以才兴致缺缺?只是诸位既然如此急公好义、迫不及待地出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那为何要庄敬自强,处变不惊,坐视这种赤裸裸的盗窃行为就在诸位眼底下发生涅?
当然,这世上有的是糊涂人。在敝人开的那个沙龙里,有位网友看到我上次贴出的方舟子在《大象为什么不长毛》里偷盗的证据,竟然说什么那“根本不说明问题”,因为那不过是方舟子“忘记说明出处”而已。我这才告诉他:
第一,“忘记说明出处”乃是方舟子及其老婆一以贯之、持之以恒、“坚持数年,必有好处”的优良习惯。
第二,任何文明人都知道,你要在营利出版物里使用他人的东西,事前必须取得人家的同意,出版时还必须特地说明并致谢。
第三,他偷盗的对象,乃是国外学者为了改善全人类福祉做出的非营利学术成就,而他却把它们化作了滚滚流入自家荷包的金元。这不但是盗窃犯罪,而且是偷盗全人类的财产。
第四,方舟子这么做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偷得格外理直气壮,多次声称他写的是科普文字,而科普就是抄来抄去的,无剽窃罪可言。
方圣人当然总是有理,在下何人,岂敢怀疑?但我的问题是,本人出版的也是历史普及读物,是不是也不必遵守版权法?我上次出《野蛮的俄罗斯》,就严格遵守了美国的版权法。原来搜集了大量插图,包括斯大林格勒大血战的精彩照片,赫鲁晓夫在联合国发飙的照片,叶利钦在全国人大当面羞辱戈尔巴乔夫的新闻照片,突击队员进攻俄国“白宫”的照片,等等,但后来都没敢用。因为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是70年的限期,所以我只敢用70年前的照片。我上次就专帖请教过方圣人(记得好像是在《从“抄袭门”看朱学勤与方舟子的道德品质》一文中,但记不准确了,因为我是请人代笔哦),既然普及读物就不必遵守版权法,那我下次再版该书时,是否可以插入那些图片。他照例是装作天聋地哑(当然也不能排除他现在是“打假英雄”、伟大的名人了,咱们屁民的文字无福得近天颜)。诸位既然是他的近卫军或起码是他的义勇队、敢死团,这就请诸位代我向方圣人打听打听。这可是关系到芦某买米下锅的大事,是所望于诸公。拜托!至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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