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彻底服了。败了。
这么恶俗,且齁滥的词语说话。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逻辑么?即使A是”事实“,用来表明B,就说明,B不是见证到的,是”表明“来的。明白么?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历史背景么?文革用语,现在所有法律判决都说,”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3:54
又来过度引申了。真是啰嗦啊。

问你,那些事实看了没?有事说事,你认为我说“客观事实”未必为真,欢迎找茬。那贴还在呢。
本帖最后由 irving 于 2012-3-29 14:57 编辑
违背合约的所得就是债!这不是我的定义,是财务准则中的规定。读读资产负债表,再下自己的定论。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4:40
现在是合约也没说要公开明细。如何?而且,方舟子只是受益人,即便资金的管理约定要公布明细而未公布,关方舟子什么事?

不看事实,就知道扯远。
是”资金“还是”基金“,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不要玩花样,究竟只有方舟子是受益人,还是方舟子只是受益人,不要玩文字游戏。

方舟子授名,就要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出了问题就说与自己无关?流氓是也。...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5:10
李大苗,以你之心度我之腹,累不累? 在隔壁帖谈及nEO时,就怀疑我举nEO为例的真实性。似乎别人都试图藏着掖着说不诚实的话。

谁和你玩文字游戏?我说方舟子只是受益人,是相对于管理者而言的。事实上他不是唯一的受益人。你理解成“只有方舟子是受益人”,那是你的曲解,还怪我玩文字游戏?你可真有意思。

方舟子授名了吗?

什么叫“承担道义和法律的责任”?是你玩文字游戏吧?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是两回事。现在方舟子根本没有法律责任。
昨天非常乐见的是,捐款人和捐款额都快速上升,均有汇款凭证影印件为凭。我看到的单笔最高50001元整。数千的很多。

李剑芒这个不屈不挠的方黑,在最近的文章中说“难道中国人真的会越丑越捐?打死我都不信。”

这下,他是否可以自行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