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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讼师与讼棍
平时话语里,好像讼师就是讼棍,讼棍就是讼师,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就明清时代的人们来说,讼师与讼棍实际上却有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讼师,名称里带有“师”字,具有教导、“发踪指示”的意思,因此还算是读书人。单纯“讼师”,只是一种位于灰色地带的职业,并不当作罪犯来处罚。
“讼棍”这个称号里的“棍”字,来自于“光棍”,这在古代是一个极度贬义的称呼,到了明清,就是一个专门的罪名。
就笔者所见到的资料,好像在唐宋的文献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固定搭配的词组。元代杂剧中开始大量出现“光棍”一词,主要是指无赖汉子,说谎骗钱、不务正业者。
从字义上分析,“光棍”意思就是指没有了树皮的木棍,喻义就是“没脸没皮”、“不要脸的人”。比如刘唐卿的《降桑椹菜顺奉母》里的两个丑角自称,“我两个一生皮脸无羞耻”,“至交的好兄弟,绝伦的光棍,平日之间别无什么买卖,全凭着舌剑唇枪,说嘴儿哄人的钱使”。秦简夫《东堂老劝破家子弟》里败家子扬州奴,把祖传的房屋卖了,得了钱钞“又被那两个光棍弄掉了”。郑廷玉《崔府君断冤家债主》,两个和尚的帮闲给人办丧事,顺手就拿走了台盏,那死人不闭眼,“被那两个光棍抢了我台盏去,我死也怎么舍得?”徐田臣《杨氏女杀狗劝夫》里,丈夫孙大“信着这两个光棍,搬坏了俺一家儿也”。那两个光棍则自称:“不做营生则调嘴,拐骗东西若流水。”无名氏《郑月莲秋夜云窗梦》,妓女郑月莲迷恋上秀才张生,气得老鸨要把她卖了,并和买家说明:“这妮子缠光棍,不挣钱。你将到家中,着意管束,不要惯了他。”
另外元代杂剧里还有“棍徒”的说法,应该是从“光棍”发展而来,是“没脸没皮之徒”,也有一定“活该挨棍抽打”的意思。比如《梁山泊李逵负荆》里宋江要李逵下山“拿得这两个棍徒,将功折罪”。
从明代起,“光棍”成为一项法定罪名。明太祖在他亲自编撰的特别刑事法令《御制大诰》里,已经将“光棍”与他最讨厌的“无籍之徒”(无赖)并列,往往有处死刑的。以后明代的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有十一条列入“光棍”的罪名,比如搅乱市场、收税环节中欺诈农民等等,主要还只是非暴力的犯罪。处罚的力度也不算很重,轻则枷号(每日在街头戴枷示众,一般为期一个月),重则充军(充当军户,平时耕种官府的屯田,定时操练,战时征集出战),最重的是“近边充军”(在接近边疆地区充当军户)
到了清朝,“光棍”更是成为一项重罪罪名。在刑事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光棍”罪,为首者处斩立决,为从者处绞监候,光棍成为严重的死罪。在清代条例中先后有光棍的罪名四十多处,到了清末废除为止已有近二十项死罪。而且“光棍”罪也不再仅仅是欺诈之类的行为,而是用来指很多暴力性犯罪,比如拦路抢夺、劫持人口、强奸妇女、强行鸡奸少年等等,其共同的主要特征是“聚众”。比如聚众四、五十人以喊冤为名闯进衙门的,就作为光棍处理,为首者斩立决,为从绞监候;如果超过了四、五十人,或者在喊冤时“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者就要枭首示众;有过动手殴打官员行为的,都一律斩立决,所有从犯绞监候,被胁从的处杖一百。保留了明代“光棍”特征的罪名反倒不多,比如有一项是故意写他人名字来“卖身”,以图陷害良民的,也是要按照光棍罪处罚。
清朝雍正皇帝办的文字狱里有一件曾静案。湖南读书人曾静写了本《知新录》,其中说道“皇帝合该是吾学中儒者做,不该把世路上英雄做……甚者老奸巨猾,即谚所谓光棍也”。后来雍正皇帝亲自审讯他,就问他“光棍应得何罪”?怎么可以用来称呼历代贤君明主?并驳斥说,周以后的各代皇帝都是光棍,那么明太祖也是光棍,“曾静不但是本朝之叛臣贼子,亦即是明之叛臣贼子”。可见,“光棍”是一个很罪恶的称呼。
“讼棍”实际上是个简称,在清代法律用语里,完整的说法叫做“唆讼棍徒”,是光棍的一种,因此“讼棍”本身已是一个罪名。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的条例:“积惯讼棍”,要按照“棍徒生事扰害”罪名,发到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而且其他条例还特意明确,凡是这样被判“积惯松棍”充军的,不能援引“存留养亲”的法律规定,即便是独子独苗、家中老人已过七十的,仍然要发去充军,不得改换其他刑罚、留在原籍。法律还特意规定,被判处了充军、在充军地点落户的“积惯讼棍”,和“积匪猾贼”一样,其子孙永远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可见法律对“讼棍”处置之严。
讼师和讼棍都是吃帮人诉讼这碗饭的,什么情况下讼师就变成了“讼棍”了呢?清代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只是说“积惯讼棍”就是一贯教唆词讼、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的讼师。而一般法律解释上,也将“讼棍”等同于“讼师”,最多也就是将“讼棍”作为“讼师”的贬义称呼。
不过在当时人的心目中,“讼棍”还是和“讼师”有区别的。大概而言,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诉讼的咨询、代为起草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的,不出头露面、不亲自到公堂的,还是属于“教导”之列,一般称之为“讼师”。但如果经常挑唆当事人打官司的、和官府里的书吏衙役有勾结的、恐吓当事人来骗钱;尤其是经常顶替当事人姓名去代为打官司,结果被官府“杖责”、打过了屁股的,就会被当作“讼棍”了。这是由于《孝经》里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犯了罪过被官府责打、毁伤并侮辱了父母赐予的身体,这就违反了中国最基本的传统伦理“孝道”,也就失去了“为人师表”的“师”的身份,成为“棍徒”,就下降为“讼棍”了。
清朝人王有孚就曾经试图区分“讼师”与“讼棍”之不同。他在自己的笔记《一得偶谈》里说:凡是为了钱财目的去向诉讼当事人挑拨是非、愚弄乡愚、恐吓良善的,“乃讼棍耳,安得以师字加之!”他认为“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他说,如果是民间安分良民,有的被“豪强欺压”,有的被“仇盗扳累”,有的事情搞大连身家性命都要完结,有的事情虽小却关系到为人的“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没有办法伸冤。如果仅仅依靠“庸碌代书”来写诉状,不是草草敷衍,就是言不达意,没有办法引起官府的注意,甚至使得官员一看就厌倦。在这时,能够获得一个“智能之士”的帮助,帮助他写诉状,能够突出重点、揭发罪犯,“惊心动魄”,使案件顺利受理;并且还教导当事人在庭审时如何应答,“理直气壮,要言不繁”。使得“寃者得白,奸者坐诬”,这难道不是大快人心的事情?非但无害于人,实在有功于世。
总的来说,讼棍是个明显的贬义词,而讼师基本上还是属于中性的。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讼师还做上了官。比如明朝王世贞写的《皇明异典述》里,说明朝的永乐皇帝,用人不拘一格。淮安山阳县有个讼师丁珏,告发本村的一家富户“妖言惑众”,害死了十余人。可是在那个鼓励告发的时代,当地官府认为这位讼师“忠直”,推荐给朝廷。永乐皇帝非常高兴,立刻“特拜刑科给事中”。这是一个监察官职,官品为从七品,虽然官品不高,但职责很重要,专门监督刑部各司审判事务。一个讼师成为法官的监督者,也是绝无仅有的事。
又比如《清稗类钞》里搜集的一件奇事。嘉庆十三年(1808年),顺天乡试,有个昌黎“狂生”杜奎炽,在考卷后面洋洋洒洒写了上千字的政策建议,说直隶地方的官员没有贯彻朝廷的“德意”,旗民买汉人田免除田赋,汉人买旗民田的就要没收土地,还要治罪,“非普天下王臣王土之意”。又说民众逃荒不准出山海关,“非古人移民移粟之道”。尤其是指责皇帝“不以一权与人,大小事必从中覆。臣下皆无所作为”,结果皇帝要承担失败的责任。实际上皇帝又管不了,都是书吏在那里操作。“与其权出于吏,无宁分其权于臣。”这些话都严重触及到满清统治者能够容忍的底线,杜奎炽因此被抓,由朝廷大臣审讯。主审者看杜奎炽年纪很轻,为了追查背后的“主谋”,就想诱使他招供,说只要供出背后的指使者,就免他的罪。想不到这个狂生说:“我所说的,都是忠孝事,天生之,孔孟教之,哪里要谁来指使?我活了十八年了,现在才知道孔孟是千古忠孝讼师。”主审者都被他的话吓坏了,只好以杜奎炽是个疯子结案,也没有兴起大案。这位狂生不久也就病死了。从杜奎炽说的“孔孟是千古忠孝讼师”来看,讼师一词还是属于中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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