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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年华 于 2014-9-25 19:52 编辑 “宋代法律严酷,《宋刑统》中规定,偷盗满五贯足钱的就要判死罪,当时最小的县令每月俸禄是十贯,就是说偷了一个县令半月工资就要判死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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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华 发表于 2014-9-22 22:03 转载搜到的学术文章节选
“……三、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云:“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不满十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满二二周年偷盗者,一准凡人断遣。”
当时的法律处罚原则是,依附关系越强烈,家庭关系越亲近,则处罚比起常人来,就越轻。敕文对伏事主人满二年的随身及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规定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而一般外人赃满五贯文足陌,便处以死刑。显然对前者的量刑处分要轻得多,其量刑赃物是后者的两倍。同时敕文还规定在主人身边服务未满两周年的,则以凡人论处。……”
——戴建国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无斋主人的这句,对了解《水浒》这部作品挺有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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