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哲学的角度,根据古典政治哲学的观点,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重要内容就是人民让度一部分自有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接受这些让度来的权利用来形式国家职能,为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为公民的正常生活创造条件。在公民让渡的这些权利里,有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人身生命权的让渡构成国家执行死刑的基础,人身自由权的让渡构成国家行使刑事徒刑权和行政拘留权的基础,个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权的让渡构成国家行使经济规制和经济调控权的基础。而财产权却构成国家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财产权的让渡,国家就不会有经济基础去行使任何职能。公民财产权的让渡有多种形式,如罚款、罚金、税收等等,在这些财产让渡的形式里,税收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形式。税收构成国家一切活动开展的最主要的经济基础。

  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9]”洛克也指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10]”

  这样来看,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一个契约,在达成这个契约的过程当中,税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税收,这样一个公民让渡权力、然后获得保护的社会契约就没办法达成。在整个社会契约的形成和运转过程中,税收是一根不可缺少的纽带。

  现代宪政的建立基本上就是在社会契约学说里找到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社会契约思想为宪政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运行机制: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个契约就是由各种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税收是社会契约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也就是宪政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税收构成宪政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产品,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我们使用消费的物品大部分属于这类产品。这类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生产和交换。另一类是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或者说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例如国防、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效用只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某人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并不排斥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其享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不论某人是否为公共产品支付费用,都可以从中受益。公共产品的这种特点使其的没有办法从私人市场获得,而只能有政府提供。面对这种情况,哈耶克就说:“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6]”这样一来,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也可以说国家公共产品的提供建立在纳税人税收的基础上。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用税收债务关系来描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7]。这样一种关系在任何政治形态和社会形态里都存在,而在现代宪政里,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就更加体现得经济化和对价化。这样,宪政和税收的关系就显得非同一般,没有税收,国家就不可能也不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宪政的物质载体的很大一部分就是一个国家的公共产品,离开公共产品的存在,宪政也就没有了依托。可以说,没有税收,也就没有宪政,税收是宪政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不仅如此,在现代经济下,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国家不仅仅要提供传统的公共产品,还要提供一种特别的公共产品,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刘剑文老师就说,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对于私人生活必需而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由国家(政府)来提供,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便是公共财政,而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8]。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公共产品是宪政的不可缺少物质载体,从而,税收就是宪政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税收就没有宪政。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在现代经济条件和现代宪政环境下,由于出现了民主的进一步化和经济上的市场失灵现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是朝对价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在现代宪政社会和现代经济里,我们更加可以说,税收就是文明的对价,更是宪政的对价,税收就是宪政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