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想说就说在2007-07-03 23:23:55的发言:泽雄兄理智的诚实与心胸的豁达让人钦佩。 论坛是说理的地方,而不是叫卖个人信仰的地方。我说我就信这个东西,不管你怎么说,我就信,你怎么着?如果你不信,你就是……。呵呵,这似乎太过霸道一些了。如此也就没有说理的可能与必要了。Pommy兄所言无非就是打孩子是不正当的,为什么是不正当的,他却没有提供论证。不正当和兽行可是有着本质的差异,为何不正当的就是兽行,Pommy兄也未提出证明。诚邀Pommy兄能够给出论证,以便使问题的讨论得以深入。 本不想再涉足此贴了,因为争论已经伤害了一位(他反对我提及他的网名),对给他带来的伤痛,我实在不知怎样表示歉意,当他最终说出问题时,我非常震惊,因为已涉及社会问题了,同时,我也很难过。 我们掐的最厉害,他却对我表示了谅解,这倒使我无地自容。 本想忘了此事,今早无意发现此争论仍在继续,且想说就说网友把问题说得很具体,因此,再多几句嘴,冒犯之处,请你及其他被认为得罪的众人海涵。 我说过,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任何行为都是对人生实践,没有不犯错的孩子,而孩子的是否犯错仅仅取决于家长的认识水平与容忍程度,也就是说评判标准是家长,这个标准的高低对某一特定的家长在某种程度上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心情的好坏就是常见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其实随意性很大。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打孩子甚至都没有理由,引起此争论的那个帖子就是属于这类的。 无缘无故把孩子打成这样,令所有看到此贴中所附照片的网友都表示了愤慨,我嘛,我认为我对这一行为的定义更具体化和形象化,那就是“兽行”。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对这一定义有异议。 由于该贴中所谴责的家长是把孩子“打”成那样,而“打”成那样被我定义为“兽行”,那么“打”孩子的这一行为也就是“兽行”,而不论施“打”者是否将孩子打死、致残、打伤,甚至无大碍。 我清楚地明白,在观念中同意将“打”作为所谓的“教育”手段的人不是少数,“棍棒下出孝子”就是这些人琅琅上口的理由,而现实中持上述观点,哪怕是可能会不同意上述观点的,再包括随意打孩子是天经地义者,人数就是绝对的大多数,据称有80%,我认为至少在90%,甚至可能达到95%。但即使如此,即使我将面临“他们每人吐泡口水也能淹死我”的可能,我还是坚持了这一定论。 我分析过绝大多数的人有这样观点和这样行为的人的原因,实际上是私心作祟,当然,这是好听的。 对那些以“教育”名义施“打”的人,我说过:教育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在现时文明下,“打”的方式应彻底被排除在教育的方式范畴,更何况,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犯法! 如果说对孩子的过错都不能正确对待,棍棒齐上,这样能被你称为“心胸豁达”,我就不知道你这个标准是如果确定的了,是相对于宇宙、海洋还是小河沟? 我以个人的实践,说出来与大家交流,要么被说成是“布道”,要么被说成是“叫卖个人信仰”,既是“卖”,请告诉大家我叫卖的价钱几何?除了为大家的家庭和睦和孩子进步外,我能有什么好处? 部分网友,包括吴校长、流星雨等都讲得很清楚了,我不知道还要证明什么及如何证明,这样问题的判断显而易见,既有法律的限制,又有现代文明的界定(详见吴校长最近的帖子),其中的好和歹都不知道吗?你们硬要装成鸵鸟,我一个绝对的少数人,又是平常人,奈之如何? 哥德巴赫猜想想必大家都知道,可是这个猜想至今还没有人证明出来,然而,所有的数字结论均以此为计算原则,怪吗?你们的思维非常严密,我请问你:你是否一直在使用这一原则?你为什么不置疑计算结果?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打孩子不正当,自始就说是“兽行”,不能因为大多数人有此“兽行”而质问少数人的“兽行说”,“人多”是“势重”,可遗憾的是,真理却不看这个!当年布鲁诺因其日心说被教廷烧死,结果怎样? 知道你们会撇嘴,我的“兽行说”能与上述例子相提并论吗?我说是不行的,我的“兽行说”是微不足道。然而,当我有法律的依据以及道德文明的后盾,同时,我又是极少数人,那么,这就是你们绝大多数人成全的,对这样的意外结果我是该苦笑呢,还是该对你们表示谢意呢?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3514173[/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