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流星雨在2007-06-22 00:04:55的发言:

崇尚打人的人会有这么多语言吗?哈哈。打人是不讲逻辑的,讲逻辑的必定无从下手。人家周泽雄好心提醒你要有现实感一点,你倒好,反口就是一句“兽行”,哈哈,你老人家也太激越了三。

裂石面对顽劣,也就是萌发了一点滔滔不绝的“恨不得屁股上给他一脚”的哲学情绪而已,你倒好,又是一句“兽行”,嗬嗬,你要把人气死哈?乌龙茶更绝,提供一块新场地的说,“兽行”看来只好继续。哈哈。

[em01]

真是一句话提醒梦中人,你们打的是自己的孩子,又是如此愚昧与食古不化,我着的是哪门子急哟!哈哈哈哈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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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裂石在2007-06-21 23:50:18的发言:
老实说,我现在非常之愤怒。你pommy自以为生了个听话的孩子,你能理解多少那种孩子去做了坏事的父母的痛苦?你在这里说什么风凉话?你知不知道有些父母因此痛苦得去自杀?前不久广东抓住的一个小偷,他的母亲因为他在年幼时一再行窃不改而喝毒药自尽,一家人从此反目成仇,支离破碎,你那轻飘飘地几句什么绝对不能动手是一种人道?如果你的孩子在九岁时就开始盗窃数额巨大得可以进刑法的财产,你是把他拿去法办?你的孩子并且不是一次两次而是多次,你是拿嘴巴去说?我已经用多少话告诉过你,我举这些例子不但有活生生的事例,而且有亲身的经历。孩子一次表皮的疼痛如果能挽回无可挽回的结局,作为父母难道恪守绝不动手还算是个人吗?起码的是非你都不知道,你还有脸说自己能教育孩子,你简直连良心都没有,连眼睛都不长,你除了知道出了法规要遵守你还知道什么?你以为这里全是不开化的野蛮人,要你这个圣人教育开化不能随便殴打自己孩子,你以为别人都是野兽就你是个人?你也太看得起自己了吧?如果这种简单的道理不是已经足够尽人皆知还可能变成法律吗?你自己弱智还想启迪别人?你就不知道凡事都有个适用尺度?你就不知道法律也是人制订的?这条法律如果又被废除了你又要如何?有多少法律条文来了又去,它们有父母对孩子的爱来得持久吗?它们有父母对孩子的职责持久吗?它们有父母要对孩子长成一个正直的人而不是一个罪人的职责来得持久吧一?你这个父母光想着自己不能当动手的禽兽,连孩子去犯罪都可以不管,你算个什么人?你也就是说说风凉话因为你的孩子还没有犯法。你的孩子要是突然犯法了呢,你马上把他抓去法办?OK,算你正义听话,但你的孩子要是这时才9岁呢??????????你该如何?你的嘴巴就那么管用?你以为你是神啊,能用嘴巴管住孩子的无意识冲动?对于你这种满嘴人道心里却凉薄愚蠢至极的人,我搭理你半天可真正算是瞎了眼。

你当然认为是瞎了眼,因为你留下了证据,否则,我还没有足够的素材,谢谢!
哦,道德圣人,我留下什么证据了?说来听听,俺这没文化的人真的不懂。
以下是引用裂石在2007-06-22 09:02:20的发言:
哦,道德圣人,我留下什么证据了?说来听听,俺这没文化的人真的不懂。

道德圣人不敢当,我只是在努力遵从人人平等的理念,你也别糟践自己,你有文化,不过,你的文化在本贴中体现的是对愚昧的盲从与对文明的无知,这样的思想在中国比比皆是,这就是我一开始就意识到我将要面对的是什么的原因。
      本来以为,另开一个贴,能平心静气讨论些问题,看来我高估了些什么。算了吧,到此为止吧。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其实很多只是细节分歧,甚至单纯的语言争执,文人意气,实在没啥意思。

本人用语有些激烈,在此向pommy兄道歉,这个话题本不该上升到道德层面,pommy再怎么也算不上“坏人”。本人对于争个输赢没啥胃口,自己的观点说完就算完了,这个问题已经无意再发什么言,此后再有什么相关争执,俺一律视而不见。

[em04][em04][em04][em04][em04][em04]

看着文字都能争论到动怒的呀?。。。写字时不是留了时间给理智地么(降温降温。。。)。要是面对面争,想象一下下?会不会不管大人小孩早就动手打pp了?(“叫你不讲理!!!打烂你地小pp!!!”结果就互相打pp了。)

哈哈,看大家这么严肃,很害怕,来点玩笑的。不要打我。

[em10][em10][em10]
我从西天来,将到西天去,遥远的路程经过这里。
裸露的都是受伤的,裂石兄可以说是连内裤都脱掉了裸身上阵,呵呵,惺惺惜惺惺地说!!![em24][em24]
我现在都学乖了,再怎么着都要挂件小裤头,呵呵,看谁还能伤我,中国特色的自我保护主义地说。哈哈。[em04]
收费开始了 梦游到此
太阳照常升起,世界的和平在吾辈的善念中。多吃素,多锻炼。少开车,少熬夜。   

Pommy兄讨论的是父母打自己的孩子,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这归根到底是讨论打孩子的正当性问题。父母打自己的孩子,能否收到教育的效果?这是泽雄诸兄讨论的问题。这是讨论父母教育孩子手段的有效性问题。毫无疑问,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然又是有联系的问题。在我看来,正当的未必是有效的,有效地也未必是正当的。这是两个不同的路向。更深一步说,Pommy兄主张的是儿童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既然如此,就不能够随意加以侵犯和僭越,即便是有一个很好的理由也不行。这是典型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不过,值得疑问的是,儿童是未成年人,儿童享有权利当然是没有错的,但是儿童权利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当儿童出现越界行为时,如何限制儿童的权利?如果存在限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举措,那么,打也就有可能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从根本上看,与其他矫正方式并无重大差异。一种正当性如果要得到论证,可以有多种参照。仅仅就打儿童来说,这当然是对儿童的身体施加一种规训的权力,它可能违背儿童的真实意愿,甚至给儿童的心灵带来伤害,如果这样,打孩子当然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一种正当性还可以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考虑,这就当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功利问题,而且这个功利问题与正当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一味把正当与权利当作王牌,而不顾功利和效果,那么,我们在很多事情上将会被束缚住手脚。这里的问题是复杂的,这也是争论的意义所在。我一时还没有多少精力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其实,我想,任何一种权利(包括儿童的权利)都不能离开它们所服务的那个目的的道德重要性而得到证明和辩护。这样,正当和有效,又不只是两个问题,而似乎又变成了同一个问题了。我们常常在学理上讲求正当,在实践上讲求有效。至于说打孩子的行为是一种兽行,打孩子的人禽兽不如,这就可能推而其极了。事实上,也没有见到Pommy兄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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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高人,我怎么觉得像是与我同一个办公室的兄弟?

说得好呀。希望楼上的一席话,能促使大家多多思考,免争一时之气,让讨论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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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茶兄是否能够用逻辑的方法予以证明或者证伪呢?呵呵!

想兄说得清清爽爽,佩服。

就我来说,“让讨论继续下去”的前提是,确保话题的开放性、可辩性及道德上的相对中立性。其核心是,让观点接受理性的质疑、事实的掂量,而不是道德的评判。一旦话题的焦点不再是谁对谁错,而是谁善良谁邪恶,谁君子谁小人,谁文明谁野兽,讨论将立刻中止。因为明摆着,如果还要掐,双方非得把各自的命给豁上。一方为了证明只有自己才是善良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对手朝邪恶的属性上归类;而另一方为了反击,看来也只能操起道德的板斧向对方砍去。双方都输不起(谁输谁就是“禽兽不如”),那还怎么玩?说实话,POMMY兄就是这么玩的,俺不陪他玩。我对他毫无敌意,犯不着。他其实也没有和我讨论,他从头到尾只是扔出一个简单至极的结论:打孩子就是兽行。留给辩友的路也只剩下两条:要么认同他,那好,大家都是文明人;一旦反对他,就必然是“野兽”,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

通常,我遇到这类具有强调敌我阵营、划分阶级成份性质的话题,就决计开溜。——不为别的,仅仅是嫌它没趣。虽然选择开溜,但也并非自己这方面被人拿住了短处,比如,我没有孩子,当然更谈不上打孩子了,不管POMMY兄如何“兽行”不离嘴,都没有说到我的头上。我只是不喜欢这种方式而已。

以下是引用想说就说在2007-07-02 21:57:15的发言:
    茶兄是否能够用逻辑的方法予以证明或者证伪呢?呵呵!

        呵呵,俺已经知道你是谁了,相信不久就可以证实。早就请你来了,看到你真高兴,愿你玩得开心。这里能人很多,以后我慢慢给你介绍。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想兄有关正当与有效的辨析,十分精彩。顺着他指的路向,我也说两句,算是抛砖引玉吧。

一般地说,打孩子这种行为肯定侵犯了儿童的某种权利。没有人愿意挨打是一个心理上的事实。如果打可以被赋予某种教育目的,那无非是打所引起的疼痛使儿童产生了恐惧感,这促使他下一次面对相同情境时不敢再发生类似的错误行为。当然,“错误的”是由打人的人——即教育者来界定的,于是对这个行为可以有一系列质疑。例如,“错误的”(或“正当的”)应该是由教育者单方面来判断吗?打人这种行为本身错不错呢?如果打的结果是疼痛,疼痛导致恐惧感,那么即便儿童真的出于恐惧感而不再做错事,被改变的到底是什么?如果被改变的还有儿童的自尊、人格,而且有证据表明这种改变是不幸的或伴随着不幸的(发展上的),那为什么要打?为什么不用别的方法?

但是,实践上,确实有可能除了打之外,再找不到其它更有效的方法。对根据什么来判断是否有效这个问题,首先要求澄清是否正当这个问题。但这在教育实践上往往是不可行的。比如,我不能保证我的知识都是正确的,我也不能保证我在道德上是无可挑剔的,假如有人问我:那你有什么资格做父亲?有什么资格做教师?我将说:我比我的受教育者更年长、更有经验,这就是资格。但我确实不能保证我用来教育人的知识和道德都是正确的或正当的。不过,这并不构成对我的教育资格的有效的怀疑。因为父亲这个角色是我在有了孩子以后所无法不接受的,教师这个角色是我在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后所无法不接受的。简单地说,在这里,责任先于资格,履行这种责任,是与我拥有使用包括奖惩在内的各种教育方法相一致的。这意味着,作为教育者,我的角色要求我承担判断正当与否并决定使用什么教育方法的责任。我可能是错的,但避免错误的责任将主要由我来承担。

这对儿童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我作为教育者,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强制的方法,即使大家都认为强制不是好办法,但在没有别的更好方法时(至少对我来说是这样),我将只能选择强制。打孩子是一种强制,而且是所有强制中最严厉的一种。这并不单纯是出于有效性的考虑,例如,如果我坚信偷窃是不能容忍的行为,那么当我对偷窃行为施加体罚时,我并不只是在追求有效,我更是在追求正当或善。我这么做的唯一的合理的理由是:儿童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或缺乏克服错误的意志力。如果儿童在判断力和意志力方面的欠缺是一个事实,那么问题将转向:是否有针对较低的判断力和意志力的更好的教育方法,这种更好的教育方法能确保儿童的人格和自尊不受或少受伤害?这时,有效性这个问题看起来是独立于正当性的问题的。但这是一个错觉。严格地说,我只是不能证明有效背后的正当,但不能说我的有效后面没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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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泽雄兄理智的诚实与心胸的豁达让人钦佩。

    论坛是说理的地方,而不是叫卖个人信仰的地方。我说我就信这个东西,不管你怎么说,我就信,你怎么着?如果你不信,你就是……。呵呵,这似乎太过霸道一些了。如此也就没有说理的可能与必要了。Pommy兄所言无非就是打孩子是不正当的,为什么是不正当的,他却没有提供论证。不正当和兽行可是有着本质的差异,为何不正当的就是兽行,Pommy兄也未提出证明。诚邀Pommy兄能够给出论证,以便使问题的讨论得以深入。

    茶兄的逻辑非常严密啊,嘿嘿,偶还需要消化消化呢。正当当然不意味着有效,有效当然也不意味着正当。就是说,正当并不必然有效,但是可能有效;反过来,有效并不必然正当,但是可能正当。对于一种理想的选择来说,毫无疑问,既正当又有效,当然是首选。回到现实生活中来,家长打孩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既是正当的且是有效的。其一,有效并不难以证明。茶兄所举后母教子便是明证,但这尚且只能作为例证,不能作为论证。我想,有效性的证明最终离不开行为改变的心理学。其二,正当也不难以证明。儿童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常常具有强势的意义,这意味着倘若没有道德上更高的理由,侵犯这样的权利就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儿童个体理想化,也不能将儿童权利绝对化。个体是会犯错误的,而且有些错误是很危险的。同时,个体也是有差异的,儿童是成长中的个人。如果把儿童权利绝对化,那么面对两个儿童甚至多个儿童权利之间的冲突,又因其权利具有绝对意义,教育者该如何行动?权利不能离开权利所服务的目的的道德性而得到证明。这就意味着如果儿童依仗自己的权利做不正当的事情,尤其是一种强势意义上的不正当的事情,那么,对于儿童权利的适当限制和必要惩戒就具有道德的正当性。这是因为,儿童的权利所服务的特定且具体的目的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性,就此而论,这是否能够算得上是儿童的权利还成为问题。反过来,成人的惩戒和教育行动在目的上却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这种惩戒和教育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收效显著。这就说明,打孩子既是正当的又是有效的,在理论上是存在着可能性的,而且在经验中也有着现实性。相比于那种正当但无效、有效但失当、无效且适当的情形而言,有效且正当有着多么苛刻的条件。
任何一种权利(包括儿童的权利)都不能离开它们所服务的那个目的的道德重要性而得到证明和辩护。
这是反对将儿童权利绝对化的理由,也是想兄在理论层面分析打孩子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是正当的根本论据。
[em17]
友谊是一朵生长的异常缓慢的花儿。

倒是想兄在41楼的辨析很清晰,结果拿给乌兄在46楼一搅,味道又变了,再到48楼49楼(伊来MM恕罪:),呵呵,整个又回到一个大浑阵了。

按照“有时候打孩子是正当的”这个思路,那么,必是这时的孩子违反了某种“禁则”,但如果“打孩子”本身也是一种禁则,为什么同一时刻同时也违反另一“禁则”的大人就不该同时被“打”涅?惩罚打人的大人也同时是正当何必要的山。

只习惯于要求孩子服药,自己却孩子一样的强烈反感“也该服药”,甚至大人生病孩子服药,并不正当哈?呵呵。[em64]
以下是引用想说就说在2007-07-03 23:23:55的发言:

泽雄兄理智的诚实与心胸的豁达让人钦佩。

论坛是说理的地方,而不是叫卖个人信仰的地方。我说我就信这个东西,不管你怎么说,我就信,你怎么着?如果你不信,你就是……。呵呵,这似乎太过霸道一些了。如此也就没有说理的可能与必要了。Pommy兄所言无非就是打孩子是不正当的,为什么是不正当的,他却没有提供论证。不正当和兽行可是有着本质的差异,为何不正当的就是兽行,Pommy兄也未提出证明。诚邀Pommy兄能够给出论证,以便使问题的讨论得以深入。

本不想再涉足此贴了,因为争论已经伤害了一位(他反对我提及他的网名),对给他带来的伤痛,我实在不知怎样表示歉意,当他最终说出问题时,我非常震惊,因为已涉及社会问题了,同时,我也很难过。

我们掐的最厉害,他却对我表示了谅解,这倒使我无地自容。

本想忘了此事,今早无意发现此争论仍在继续,且想说就说网友把问题说得很具体,因此,再多几句嘴,冒犯之处,请你及其他被认为得罪的众人海涵。

我说过,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任何行为都是对人生实践,没有不犯错的孩子,而孩子的是否犯错仅仅取决于家长的认识水平与容忍程度,也就是说评判标准是家长,这个标准的高低对某一特定的家长在某种程度上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心情的好坏就是常见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其实随意性很大。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打孩子甚至都没有理由,引起此争论的那个帖子就是属于这类的。

无缘无故把孩子打成这样,令所有看到此贴中所附照片的网友都表示了愤慨,我嘛,我认为我对这一行为的定义更具体化和形象化,那就是“兽行”。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对这一定义有异议。

由于该贴中所谴责的家长是把孩子“打”成那样,而“打”成那样被我定义为“兽行”,那么“打”孩子的这一行为也就是“兽行”,而不论施“打”者是否将孩子打死、致残、打伤,甚至无大碍。

我清楚地明白,在观念中同意将“打”作为所谓的“教育”手段的人不是少数,“棍棒下出孝子”就是这些人琅琅上口的理由,而现实中持上述观点,哪怕是可能会不同意上述观点的,再包括随意打孩子是天经地义者,人数就是绝对的大多数,据称有80%,我认为至少在90%,甚至可能达到95%。但即使如此,即使我将面临“他们每人吐泡口水也能淹死我”的可能,我还是坚持了这一定论。

我分析过绝大多数的人有这样观点和这样行为的人的原因,实际上是私心作祟,当然,这是好听的。

对那些以“教育”名义施“打”的人,我说过:教育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在现时文明下,“打”的方式应彻底被排除在教育的方式范畴,更何况,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犯法!

如果说对孩子的过错都不能正确对待,棍棒齐上,这样能被你称为“心胸豁达”,我就不知道你这个标准是如果确定的了,是相对于宇宙、海洋还是小河沟?

我以个人的实践,说出来与大家交流,要么被说成是“布道”,要么被说成是“叫卖个人信仰”,既是“卖”,请告诉大家我叫卖的价钱几何?除了为大家的家庭和睦和孩子进步外,我能有什么好处?

部分网友,包括吴校长、流星雨等都讲得很清楚了,我不知道还要证明什么及如何证明,这样问题的判断显而易见,既有法律的限制,又有现代文明的界定(详见吴校长最近的帖子),其中的好和歹都不知道吗?你们硬要装成鸵鸟,我一个绝对的少数人,又是平常人,奈之如何?

哥德巴赫猜想想必大家都知道,可是这个猜想至今还没有人证明出来,然而,所有的数字结论均以此为计算原则,怪吗?你们的思维非常严密,我请问你:你是否一直在使用这一原则?你为什么不置疑计算结果?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打孩子不正当,自始就说是“兽行”,不能因为大多数人有此“兽行”而质问少数人的“兽行说”,“人多”是“势重”,可遗憾的是,真理却不看这个!当年布鲁诺因其日心说被教廷烧死,结果怎样?

知道你们会撇嘴,我的“兽行说”能与上述例子相提并论吗?我说是不行的,我的“兽行说”是微不足道。然而,当我有法律的依据以及道德文明的后盾,同时,我又是极少数人,那么,这就是你们绝大多数人成全的,对这样的意外结果我是该苦笑呢,还是该对你们表示谢意呢?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3514173[/lastedittime]编辑过]

未成年人的世界再真实,毕竟都有很大的“模拟性”,成年人的世界才是真正真实的,也即成年人的世界才是真正决定现实真实形态的决定性力量,我们一代又一代地把“改变世界”的希望寄托在下一代身上,却对现实世界中真正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的成年人听之任之,这算什么教育涅?真正有效的教育难道不是言传身教吗?[em116]

退一万步说,未成年人即便再混账,他终归会长到18岁,跨过18岁,那就是成年人的“真实教育”在规范他的行为了,一种实际偏于针对成年人的教育将会告诉他,以前的教育都还是“模拟”的,那时候你还小,没有完全跟你当真,从今天起,所有的“模拟”都将过去,请学习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堂终身的不在是模拟的“社会课”。[em115]

所以,这里的有效性是从时间跨度上来算的,严格地将它限定在成年之后,即限定在行为人能够全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那个时候,请比较之前(假设还有之后的话)的教育思想,把所有的严格、所有的未来、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一群并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未成年人身上,反倒对生活在同一时间段的成年人网开一面,实际的教育效果会是什么涅?——孩子,你使劲忍吧,等你也为人父母(师表)的时候,你就自由了,那时候,你就可以跟我一样,说啥是啥,指东就绝不会有西……[em136]

逃避现实的而已哈?[em130]

 ……

[em73]

想说就说兄的分析比较细腻入理。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手段与目的的同异问题。小孩被打,出于本能天然会抵拒,你问一百个,基本一百个都会说“不要打我”;等稍大一点,被打后也会有抵拒,但也会认为自己有“该打”之处——这是因为成熟点了,有了理性的反思。这种反思,也就是认为打乃作为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正常的小孩,一般不会把父母打自己理解成是纯粹找乐子玩(你只消问他一句:父母“为什么”打你,十有八就都能说得上一些事儿因),他能够逐渐理解这么一种行为的用意究竟何在。反过来说,正常的父母,也不会在打孩子时夹杂着什么刻骨铭心的仇恨;个别例外的,也不能当作普遍现象看待。

POMMY兄爱孩心切,操持教育只看程序是否公正,一句“兽行”,吓倒一大片,过激之言,心情可谅。然对小孩一味柔婉,所谓“方便出下流”者,亦不少见。因此,菩萨低眉,全凭慈心服众;金刚怒目,何妨权且之宜。“因以何身得渡者,即现何身为之说法。”

所谓正常和非正常的标准是什么?孩子都是我们的骨肉,是社会的希望,难道还有等级或类别之分的吗?

孩子不会把父母打自己理解成是纯粹找乐子玩,那时孩子天性善良,你忍心利用孩子的善良为所欲为吗?

既然孩子知道错,就说明孩子并无恶意,不能给处于童真的孩子多些解释吗?上帝都允许成人犯错,孩子的那点无意的错就不能容忍吗?无意的错是错吗?你给他讲明白了吗?你又是如何以身作则的呢?

不论打孩子时是否夹杂着什么刻骨铭心的仇恨,我承认打孩子的父母在中国是正常的父母,否则,一个“兽行”怎能吓倒一大片?如果真有部分人给吓醒喽,倒不枉我被误解,反而怕某些人因此而赌气,那孩子可就因为我而遭殃了,这个说法则完全可以吓倒我。

强烈要求大家去看看http://sznews.oeeee.com/a/20070704/485148.html

看完后请用“是”或“不是”回答:

这是不是兽行

    Pommy兄言重了。我非常高兴众位高人引出了这个话题,给我很多思考。真诚地希望这个话题能够继续讨论下去。我是一个儿童权利和儿童尊严的坚决捍卫者。不过,我时常会怀疑,如果把儿童权利上升到一个绝对优先和强势的地位,对于儿童教育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不一概反对家长对于儿童的惩戒,更不愿意把所有出于道德正当的目的(我承认并非所有家长实施惩戒行为时都怀此目的)而施行的“打”称作“兽行”。“兽行”在我看来乃是反映了一类为常识的道德标准所不能容忍的错误至极的行为,通常与手段残忍、令人发指相关联。家长打孩子可能是出于“教训”,也可能是为了“教育”。也许,“教训”更适合与“兽行”相联系,想到“教训”一词,脑海中忍不住浮现出一个面目狰狞的形象:“老子/老娘今天就是要教训你!”出于“教育”目的施罚则应当是理智的,尽管很多家长通常难以做到。

    Pommy兄几次提到那些图片,遗憾的是我没有看到,不过我能够想象。如果就那些残忍的行为来说,称之为“兽行”应该是能够接受的。但是,Pommy兄讨论的恰恰是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如果把这个一般性的讨论建基于这个具体的前提之上,则有商榷的必要。再则,哥德巴赫猜想不能证明或者至少目前无人能够证明,并不能证明Pommy兄的论断如同哥德巴赫猜想一样,是不能证明的,两者之间并无逻辑关联。正因为哥德巴赫猜想没有能够证明,人们要在“哥德巴赫”后面再加上“猜想”二字,以示对于真理的尊重和对于未来的开放。Pommy兄所言是否仅仅是一种“猜想”呢?可是,看Pommy兄的言辞可谓笃笃定定啊!如果不能够证明或不试图去证明,抱定我信的就是正确的,如何能够有讨论的空间和余地呢?也许言不尽意,实在没有攻击之意,得罪之处请Pommy兄海涵。

看完了,我不得不说,这种打孩子的行为,这种残忍的行为,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的确是兽行

所谓正常和非正常的标准是什么?

抱歉,一般情况,这只能作常识判断,如果非得较真,那只能请专门机构诊断。但我想,假如POMMY兄看到某为人父母者打了一下小孩,你不会就此判断其为“非正常”吧?如果那样的话,看来我们又要引出另外一个话题:什么是正常人行为。

既然孩子知道错,就说明孩子并无恶意,不能给处于童真的孩子多些解释吗?上帝都允许成人犯错,孩子的那点无意的错就不能容忍吗?无意的错是错吗?你给他讲明白了吗?你又是如何以身作则的呢?

终于看出来了,POMMY兄,你把孩子也看成上帝了。

不论打孩子时是否夹杂着什么刻骨铭心的仇恨,我承认打孩子的父母在中国是正常的父母,否则,一个“兽行”怎能吓倒一大片?...。

既然“不论...”都是正常的父母,那“打”也就是正常的行为(意识),对吗?否则,你如何理解“正常的父母”,难道就在“打”的时候,成了“不正常”了吗?

总之,“兽行”一词,用来作某些形容可以,用来作普遍的定义就成问题了。

嘿!m兄,你没看出来POMMY兄用的是反语:我承认打孩子的父母在中国是正常的父母,这句话的言下之意是中国这样的正常父母实际上是不正常的。

友谊是一朵生长的异常缓慢的花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