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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8-4-2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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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收到浦东新区立案庭4月21日的一份不算正式裁定的信:
周熙:
你要求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拆除车内广告或改装多媒体设备的诉状收悉。经审查,我院认为,广告的设置及其内容的发布,属行政管理的范围,不属法院主管。至于你对出租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锦江出租车公司提出。现将诉状等材料一并退回,查收。
我认为,法院这次不受理基本属于合理。我上次诉请确有贪功之嫌,想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没有集中一点先受理再说为好。
所以,我这次改变策略,诉请只说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1元,理由中不针对广告,而是多媒体节目播放方式,也就是说,即便广告是经过审批的,但这种播放方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我考虑过根本不提广告,就是对节目比方方式不满。
但立案庭窗口马上示意我去办公室找领导,庭长不在,一个很帅像刘德华的年轻法官接待我,和颜悦色。我在赞同前次他们的不受理合理前提下,谈了上述观点。他只是微笑说,从来没碰到过你这样的案子,新情况,肯定得商量下,庭长出差下周一回来,一周内肯定给你答复。我要求他给收据,他指着桌上一撂诉状说从来没有打过收据,不过你放心不会故意漏掉。他给我写了电话纸条。看他真诚的笑容,我没有为难帅哥。不过,这次如果还不受理,我真要上诉了。
昨天的诉状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周熙 男,1970年10月生,汉族
职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
电话:021-58879631 手机:13916355102 邮编:200120
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杨原平
电话:021-68755659,68751717 邮编:200336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 6日上午10时许,原告自浦东新区东绣路乘坐被告车号为沪D•N0015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原告上车后就座于车辆右后座,被告出租车司机按下计价器后,前座后靠背上镶嵌的多媒体显示屏旋即启动,播放多媒体节目。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在半个多小时车程里,原告被迫忍受该出租车内重复播放的各类节目,包含流行音乐、旅游推介及多宗广告(如化妆品、摩托车、药品等)。该车于10时40分左右到达浦东机场,原告支付车资人民币108元。
被告利用乘客的乘车时段,让乘客被动接受车内各种节目播放,从一上车就自动播放多媒体节目且无法停止直到乘客下车,实行强制收视的霸王式服务,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强迫消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多媒体节目里含有相当的广告内容,被告因此而获得广告收入,这种受商业利益驱使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被告出租车内赫然张贴的“全国令消费者满意企业”标识形象相去甚远。
鉴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消费自主选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元。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无处不在的信息骚扰,还市民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4月25日
附:
1、诉状副本1份;
2、被告出租车内多媒体节目照片复印件4张、当值车辆照片复印件1张、驾驶员证照片复印件1张。
3、原告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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