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我要打一起公益官司!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周熙

男,197010月生,汉族

职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电话:02158879631
手机:13916355102
邮编:200120


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7
法定代表人:杨原平
电话:6875565968751717

邮编:20033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车内广告或改装多媒体设备,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4 6日上午10时许,原告自浦东新区东绣路乘坐被告车号为沪D·N0015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原告上车后就座于车辆右后座,被告出租车司机按下计价器后,前座后靠背上镶嵌的多媒体显示屏旋即启动,播放多媒体节目。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在半个多小时车程里,原告被迫忍受该出租车内重复播放的各类节目,包含流行音乐、旅游推介及多宗广告(如化妆品、摩托车、药品等)。该车于1040分左右到达浦东机场,原告支付车资人民币108元。
据悉,被告在所属不同车内除张贴有如丰胸美容、康复器械、桑拿洗浴等广告牌外,还统一安装有多媒体显示屏。该多媒体设备对乘客具有多种潜在危害性如噪音、近距离辐射、晃动收看影响视力、紧急刹车时后座乘客头部容易碰触液晶屏幕而受伤等等,被告未能尽到应给乘客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之法律义务。尤其是,被告利用乘客的乘车时段,让乘客被动接受车内各种广告,从一上车就自动播放多媒体节目且无法停止直到乘客下车,实行强制收视的霸王式服务,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强迫消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多媒体节目里含有相当的广告内容,被告因此而获得广告收入,这种受商业利益驱使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被告出租车内赫然张贴的“全国令消费者满意企业”标识形象相去甚远。
原告认为,出租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车体,在乘客付费的车程时段,乘客在车内有一定私人空间,不受外界干扰,享有较在一般公交车辆内更多的消费自主权。乘客在合理范围内有权选择是否开空调、是否开车窗、是否收听电台节目等等,理所当然也包括有权选择不收看车内广告。被告应充分尊重乘客接受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拆除车内各种广告(包括广告牌和多媒体),至少应改装车内多媒体设备,设置有乘客可以选择关闭屏幕播放的装置。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无处不在的信息骚扰,还市民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熙


2008415

附:
1、诉状副本1份;
2、被告出租车内广告牌照片复印件2张、多媒体节目照片复印件4张、当值车辆照片复印件1张、驾驶员证照片复印件1张;及含有上述照片及视频的光盘1张。
3、原告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4月 1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核时,认为他们不能受理;我认为必须说明理由,并给我书面裁定,我好进一步上诉。他们同意7日内裁定。
在我要求下,立案庭开具了接受诉状材料收据。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支持阿厚!
声援兮兮大哥
这类事情是应该有人站出来说句话的,广州出租车也存在这种现象,无孔不入的信息垃圾!
支持一哈
总有一天,我会遇见我内心的生命,会遇见藏在我生命中的欢乐,尽管岁月以其闲散的尘埃迷糊了我的道路。
。。。。。。。。。。。。。。。。
通报给以前的同事了,近期也许可能有记者打电话。
没骗你。。。。
支持
俺滴网站:www.cocophoto.com.cn

回复 6楼 的帖子

支持,支持,铺天盖地的广告无可逃遁!
春听鸟声,夏听蝉声,秋听虫声,冬听雪声,白昼听棋声,月下听箫声,山中听松风声,水际听“欵乃”声,方不虚此生耳。
希望随时通报官司进展。
作为曾经的法律从业者,坚决的支持下兮兮;虽然诉讼有时实在劳心伤肺
严重支持,每天北京地铁里也都是奥运广告,审美严重疲劳。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不支持也不反对

我乘坐过一辆有广告的出租车,里面好笑的动画片让我渡过了寂寞的时间,广告也看了,欣赏了里面的美女和诉求构思,但是做什么产品已经忘记了。
参加交流
非常关注结果。为兮兮的投入叫好。平时人们常常也会遇到很多类似反感事,但有几人能想到要去较劲?
原帖由 菜农 于 2008-4-15 18:00 发表
我乘坐过一辆有广告的出租车,里面好笑的动画片让我渡过了寂寞的时间,广告也看了,欣赏了里面的美女和诉求构思,但是做什么产品已经忘记了。
菜农思路不对。
上海类似出租车还是蛮多的,有些是手摸屏互动设计,操控权完全掌握在乘客手上,就没有问题。有几回俺和我小外甥一起坐车,他就乐不可支,一路上操纵不停。兮兮质疑的关键,在于那是一种强制性设计,对乘客具有骚扰性。如果菜农自己想看,那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当你菜农不想看的时候。而兮兮显然不想看,他可能想睡一会儿,或思考一下燕谈上的掐架问题,却苦于没法子关掉它,于是,权益就被侵犯了。
广告扰人,该告。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支持!
欢迎光临燕谈
支持熙熙为乘客争取操控权。
我想当初安装这个多媒体显示屏的初衷肯定不是为了播放广告,好像是和公交车的移动电视的功能差不多。我记得05年我陪教育部财政司的同行坐大众去科技馆,当时播放的是上海文艺频道的节目,广告很少。同行还夸上海出租在这方面的服务很人性化,比北京好。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就全部变成了广告,而且几乎都是扰人的垃圾广告。
总有一天,我会遇见我内心的生命,会遇见藏在我生命中的欢乐,尽管岁月以其闲散的尘埃迷糊了我的道路。
支持兮兮!
广告现在是无孔不入,太泛滥。
跟垃圾短信一样,该治治了。
轻听夜雨 水绵绵 琴隐隐  
仰望星空 光灿灿 月悠悠
对于认真的人,我除了敬佩之外,还有内心无限的支持。
事情就是从小事做起,文明也就一点点进步。
严重支持。。。
不过一直以为“兮兮”是为MM,今天方知,原来是位老大哥。。。
就想好好挣钱:孝敬父母、宠爱妻子、教育孩子、关心朋友、捐助慈善、实现梦想。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uyklj
支持支持!!!!!!
23日收到浦东新区立案庭4月21日的一份不算正式裁定的信:
周熙:
你要求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拆除车内广告或改装多媒体设备的诉状收悉。经审查,我院认为,广告的设置及其内容的发布,属行政管理的范围,不属法院主管。至于你对出租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锦江出租车公司提出。现将诉状等材料一并退回,查收。

我认为,法院这次不受理基本属于合理。我上次诉请确有贪功之嫌,想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没有集中一点先受理再说为好。

所以,我这次改变策略,诉请只说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1元,理由中不针对广告,而是多媒体节目播放方式,也就是说,即便广告是经过审批的,但这种播放方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我考虑过根本不提广告,就是对节目比方方式不满。
但立案庭窗口马上示意我去办公室找领导,庭长不在,一个很帅像刘德华的年轻法官接待我,和颜悦色。我在赞同前次他们的不受理合理前提下,谈了上述观点。他只是微笑说,从来没碰到过你这样的案子,新情况,肯定得商量下,庭长出差下周一回来,一周内肯定给你答复。我要求他给收据,他指着桌上一撂诉状说从来没有打过收据,不过你放心不会故意漏掉。他给我写了电话纸条。看他真诚的笑容,我没有为难帅哥。不过,这次如果还不受理,我真要上诉了。
昨天的诉状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周熙      男,1970年10月生,汉族
职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
电话:021-58879631  手机:13916355102   邮编:200120

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杨原平
电话:021-68755659,68751717     邮编:200336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 6日上午10时许,原告自浦东新区东绣路乘坐被告车号为沪D•N0015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原告上车后就座于车辆右后座,被告出租车司机按下计价器后,前座后靠背上镶嵌的多媒体显示屏旋即启动,播放多媒体节目。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在半个多小时车程里,原告被迫忍受该出租车内重复播放的各类节目,包含流行音乐、旅游推介及多宗广告(如化妆品、摩托车、药品等)。该车于10时40分左右到达浦东机场,原告支付车资人民币108元。
被告利用乘客的乘车时段,让乘客被动接受车内各种节目播放,从一上车就自动播放多媒体节目且无法停止直到乘客下车,实行强制收视的霸王式服务,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强迫消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多媒体节目里含有相当的广告内容,被告因此而获得广告收入,这种受商业利益驱使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被告出租车内赫然张贴的“全国令消费者满意企业”标识形象相去甚远。
鉴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消费自主选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元。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无处不在的信息骚扰,还市民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4月25日

附:
1、诉状副本1份;
2、被告出租车内多媒体节目照片复印件4张、当值车辆照片复印件1张、驾驶员证照片复印件1张。
3、原告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一如既往做兮兮的粉丝,不过面对这个险象环生的世界,要经得住之乎也者的磨损.
原帖由 铁矿石 于 2008-4-27 09:53 发表
一如既往做兮兮的粉丝,不过面对这个险象环生的世界,要经得住之乎也者的磨损.
铁矿石变成粉丝,那是铁丝。

世态万象,能奈铁心何?
支持兮兮,但兮兮似乎状告的对象有问题。应当状告出租司机,并将其公司和广告公司作为连带被告。因为你支付了乘车费,但司机却将你部分享用权益卖给了广告商。而设备的设置却又不得自由关闭,所以就要扯进其公司和广告公司。

再或者,下次乘车现拒付,然后一并去派出所之类的地方,做下笔录并要求派出所出具强制支付决定。据此,向法院起诉。当然,这样做比较麻烦,费一些精力了。
大苗恶毒哇,俺觉得应该先求得广泛民意,强势出击,名利双收


大苗:
司机是没有责任的,他是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司机也未因此获得任何收益。广告公司每月支付出租车公司20元,节目由终端控制,司机没办法。
广告公司设置广告,八成是经过工商局备案审批了 ,如果我告它就先要行政诉讼工商局,成本大了点。
关于拒付车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不是合同之诉。出租车公司履行客运合同并没有问题,安全将我送达目的地。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这里有个技术小问题,兮兮关于广告公司设置广告,八成是经过工商局备案审批了一说与前面“原告要求司机关闭屏幕以免影响休息,被告司机无奈地表示一旦计价器启动,他也无法使显示屏停止播放。”相呼应,这就意味着兮兮如果要把八成证明成十成,还是需要一个证人的。平白无故要司机作证人,肯定不会有人愿意为了作证,而与自己的饭碗头开玩笑。怎么办?大苗的拒付车钱的毒计还是可以达到取证的目的,试想梗着脖子五斤恨过六斤地吵到派出所,就可以让司机对这警眼子说出广告不是他能掌握的冤屈。兮兮这边呢,要的就是这份司机的冤屈写进笔录,然后付账,要求警眼子给以笔录复印件,那时,八成就变成了十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