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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已被光亚学校正式解聘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17420.html
本博主朱光兵报道: 

6月14日晚上20时左右, 博主朱光兵致电成都市都江堰市光亚学校, 一名办公室值班女教师接受了本博主的电话采访.

据其介绍, 光亚学校已在本周正式发文不再聘用范美忠. 附电话采访光亚学校详细内容:

朱光兵: 光亚学校吗, 请问有没有范美忠老师的联系方式.

光亚老师: 对不起, 范老师已经离开学校了. 不再属于我们光亚学校的老师, 联系方式我们也无从告知.

朱光兵: 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范老师离开呢?

光亚老师: 范老师的离开是学校正式发文解除继续聘用的通知.

朱光兵: 之前媒体报道, 校长说不会因言而开除范老师, 为什么还是与他解聘了呢?

光亚老师: 是因为教育部门已经正式通知我们, 将范老师的教师资格取消, 范老师无教师资格, 就如司机没有

驾驶证,所以我们也不能再聘用他了.

朱光兵: 请问范美忠是何时离开学校的?

光亚老师:范老师在5月12日当天晚上8时多就离开学校了.

朱光兵: 我听说他在地震后还协助学校做了一些工作, 怎么是当天晚上就离开学校了?

光亚老师: 确实是这样的, 范老师自从当晚离开学校后就一直没有回学校了.你看他自已的博客里也是这样写的.

朱光兵: 光亚学校现在放假了吗?

光亚老师: 现在还有普通班在上课,大概要在本月底放假. 范老师的国际班早就放假了.

朱光兵: 也就是说范老师在网上发表言论之时根本就不在学校了.

光亚老师: 是的, 从他离开学校至今都没有回过学校.

朱光兵: 学校老师及学生怎么看他,

光亚老师: 老师大部分认为他言论不当, 不配作一个老师了.学生当中, 也有说他好, 也有说他不好的.但主要是学

家长反应强烈, 表示不希望我们学校有这样"连母亲都不顾"的人来教他们的孩子.

朱光兵: 听说范老师之前工作了几个学校都是很短就离开了, 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光亚老师: 你应该也看到了他的一些言论, 主要是言论的原因, 其实他在教学上,工作上倒是没有什么的, 基本都

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认可.

朱光兵: 那范老师现在的去向你们知道吗?

光亚老师: 这个我们不知道, 反正当天离开学校坐学校的车回成都后就再没有回学校了.

朱光兵: 范老师回成都了, 他是不是家在成都?

光亚老师: 是的, 范老师家是成都.

朱光兵: 好的, 谢谢您!
不太象真的
如果是真的,那真是一种悲哀。

因言获罪的历史在这块土地上从未绝种。偶有例外,也只是因为不得已而转作了彰显开明的牌坊。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17:34 发表
如果是真的,那真是一种悲哀。

因言获罪的历史在这块土地上从未绝种。偶有例外,也只是因为不得已而转作了彰显开明的牌坊。
主帖的真伪待考,不过讨论问题,不妨先假设其真,以便和阿吕兄讨论,什么叫“因言获罪”。
依我的理解,因言获罪,特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涉,它一般不涉及具体部门对属员的处罚。某个机构判定某人不适宜从事某种职业进而收回其相关资质证书,与“因言获罪”无关。假如由司法机构出面,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限制,对范美忠日后的就业途径(比如进入媒体)进行封杀,我将坚决站在范美忠一边,为他声援。
任何职业,都有其相关的素质要求,有的高些,有的低些;有些可以原谅,有些不能通融。范美忠的老师资格遭到剥夺,即使尚存可议之处,也与“因言获罪”无关。
中国存在令人愤慨的“因言获罪”,对此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还一片言论自由的蓝色天空。但把扯不上的事也说成“因言获罪”,则无助于这份努力。
如果这是真的,李大苗应该满意了吧?他期待的是不是就是这个结果呢?
书生的事归书生,流氓的事归流氓。
应该说是李大苗们。
书生的事归书生,流氓的事归流氓。
原帖由 铁蛋 于 2008-6-15 19:26 发表
如果这是真的,李大苗应该满意了吧?他期待的是不是就是这个结果呢?
偶认为铁蛋这话大错特错了,范生跑跑行为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可能的,他的行为得为自己这一结果买单。

回复 4楼 的帖子

支持则雄!
我觉得,教师职业的素质要求应当高于一般社会职业。
春听鸟声,夏听蝉声,秋听虫声,冬听雪声,白昼听棋声,月下听箫声,山中听松风声,水际听“欵乃”声,方不虚此生耳。
俺很满意,俺觉得范跑跑受到了公正的对待。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这种特殊行业,是人类社会中接近圣域的地方,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的加以保护。哪怕是人才不够,也决不能把渣滓留在里面。
否则,引起的祸害性后果将会是永久性的。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原帖由 铁蛋 于 2008-6-15 19:26 发表
如果这是真的,李大苗应该满意了吧?他期待的是不是就是这个结果呢?
铁蛋,希望你不要为唱反调而唱反调了,这毫无价值。
范美忠能不能再当老师,我真希望有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包括官方校方那些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我个人虽然倾向于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教师资格,我更希望的是过程合理合法。


原帖由 歪弟 于 2008-6-15 21:18 发表
范美忠能不能再当老师,我真希望有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包括官方校方那些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我个人虽然倾向于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教师资格,我更希望的是过程合理合法。
这个是要顶的。
否则,又变成某种“民愤极大”的玩意了。既然此事已变成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出示剥夺范美忠教师资格的法律或行业规矩,就很重要了。
具体到处理一个人,“顺应民意”是个不应成立的理由。
呵呵假如这是教育部门的通知所致,则教育部门需要大批痛批。
尽管我不断的提醒区分权利判断和道德判断,但很多人仍然会搅混这些。大苗总是忌谈道德,殊不知这个话题只能限定在道德范畴之内,这样才能避免权利的受损。

回复 4楼 的帖子

我认为如果他是被辞退的,即使表面的理由不是他在网上的言论,但背后的原因也是可想而知的。美国影片《费城故事》好象就讲如何制造合法理由开除一个员工,因其为爱滋病患者(依此原因不能解雇)。这类事在我们这里就更多了。如果与范有同样行为的教师没有被取消教师资格,那么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范是因为发表了为自己辩护的意见而被取消教师资格的。其逻辑可简单到:说出这种话的人没有资格做教师。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也是对言论自由原则的践踏。

我说的因言获罪是泛知因为言论原因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形,可以与公权力有关,也可以无关。如果你说话得罪了上司,他因此给你穿小鞋,在我看来,也是一种因言获罪。更何况吊销教师资格证书是一种行政处罚,是颁证部门行使公权力的一种表现。而其依据范的言论作出其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判断就更是如此了。

任何职业都有可能高一些可能低一些的要求,但这种要求都不能剥夺从业者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如国家安全部门或保密部门。

你说如果他的就业权利受限制,你会为他声援。你不认为,取消他的教师资格就是对他就业权利的一种限制吗?

这也不叫因言获罪,我们国家就没有因言获罪了。一如我们国家没有失业率一样,因为那叫待业。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回铁蛋:

对范美忠的处置,实话讲,我心里颇有恻隐。因为这意味着,他很可能再也找不到体面的工作了,这对于他和他的家庭是非常残酷的困难,尤其也影响到他尚幼小女儿的生活状态。范美忠将不得不永远纠缠在这个事件中,不断地向所有人解释自己,比祥林还要更嫂地解释自己,很难想象他未来的精神状态会如何。

他背弃的东西是信任,其实呢,人们对本能的不善还有一个称谓,那就是“过失”。过失的本意就是非故意的,非理性的。人人都可能有过失,所以过失永远会比故意受到宽容。珍惜人们的宽容,这是信任的条件。但范美忠把这个人性原则给无情且冷静地践踏了。这才是范美忠境遇的根本所在。

信任这东西,另一个说词是义气,连流氓都讲究的。这在另一个侧面说明,即使不论高尚与卑鄙,作为人际原则也是非常普适的。信任,所以人们才能有感情拜托,甚至生命拜托。即使认定人人都是伪君子,但信任依旧是无处不在的。信任使得我们获得安全感,而这不仅仅是尊严,自己的或者别人的尊严。
原帖由 迅弟儿 于 2008-6-15 19:39 发表
俺很满意,俺觉得范跑跑受到了公正的对待。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这种特殊行业,是人类社会中接近圣域的地方,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的加以保护。哪怕是人才不够,也决不能把渣滓留在里面。
否则,引起的祸害性后果将会是永久性的。
的確,這次由教育部門來對范跑跑進行處理是一種公正。他失去的是做教師的資格,而不是做人的資格,特別是做范跑跑式的人的資格,他還是有的。但是,要繼續做范跑跑式的教師那就是對公正的蔑視。教師的工作特點就是言傳身教,對於范跑跑能不能勝任,我想,教育部門作出了公正的判斷,如果這一切都是真的話。
阿吕关于言论自由的解释,非常通俗地牵强。言论自由是言论者以自己的言论向法律也向他人负责。不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不是言论自由。

与言论不自由对比,言论自由就是言论后审,且为相对人的诉求经法律程序,在言论之后的审判;言论不自由,在于非法律程序的预审,是按照言论者的动机而不是言论的后果判决,没有权利相对人,也没有诉讼请求。
如果范跑跑因为逃跑行为被开除,1,请拿出相关的法律。2,对临阵逃跑的其他教师也一并开除。3,范在网上写帖子,他是以一个网友的身份和网友敞开心扉探讨自己的思想,而不是一个课堂上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他在网上的言论与他是否是教师这个职业无关,怎么能凭在网上的言论开除他?

[ 本帖最后由 橙橙 于 2008-6-15 22:28 编辑 ]
把教师这个职业神圣化是极为可怕的,我们不需要圣人,教师也是人,他只要遵守职业道德就好。
原帖由 橙橙 于 2008-6-15 22:17 发表
如果范跑跑因为逃跑行为被开除,1,请拿出相关的法律。2,对临阵逃跑的其他教师也一并开除。3,范在网上写帖子,他是以一个网友的身份和网友对话,而不是一个课堂上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他在网上的言论与他是否是教师这个职业无关,怎么能凭在网上的言论开除他?
开除,也可能是解聘的另一个说词。解聘与否,不一定经由法律程序,而按照聘用合同办理就可以了。

当然,就教师而言,如果学生和家长们用手或脚来表决,无论什么结果都对教师的聘用有决定性的效用。这样的表决,不一定非要什么确切的理由,“不信任”,只有这一个理由就足够了。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5 22:25 发表


当然,就教师而言,如果学生和家长们用手或脚来表决,无论什么结果都对教师的聘用有决定性的效用。这样的表决,不一定非要什么确切的理由,“不信任”,只有这一个理由就足够了。
请问经过了这个 程序了?恰恰相反他的很多学生都很喜欢他,而且在腾讯上,他的校长也说,没有接到任何家长要求开除他的电话。
原帖由 橙橙 于 2008-6-15 22:32 发表

请问经过了这个 程序了?恰恰相反他的很多学生都很喜欢他,而且在腾讯上,他的校长也说,没有接到任何家长要求开除他的电话。
这个不是我能回答的问题,而且,我还看到有说法是范美忠没有被开除或解聘呢,并做出辟谣。
企业解聘员工,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就可以了。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是哪个教育部门取消范的教师资格?根据什么取消?
   假定这是真的,亚光辞退范就是不得已的,否则违法。
   事情不是发生在地震时范丢下学生跑了,而是发生在事后范为自己的逃跑行为进行辩护以后。
   如果这个结果是真的,应该能证明范是个笨蛋。出于恐惧而逃原是本能反应。这与在可以深思熟虑的情况下逃跑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原本属于勇气方面的问题,竟然弄成了职业道德、人品、操守方面的问题。但是不要忘了,所有这些指责都指向范对自己的本能反应所做的解释,而不是那个本能反应本身。
    这件事与范是否真诚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范可以在事后真诚地说出他的想法,这是他的自由。可以批评他的想法,但不应认为他有这种想法,他的逃跑行为就比其它人的逃跑行为更恶劣一些。
和蝈蝈先生商榷一下:
“可以批评他的想法,但不应认为他有这种想法,他的逃跑行为就比其它人的逃跑行为更恶劣一些。”
依你之见:行为是行为,动机是动机,应该分开来谈,是不?
举例来说,过失杀人与蓄意杀人,所谓区别,不就在那个动机上吗?结果倒是一样,反正人被杀死了。
我发现,有些朋友都有一个错觉,他们把言与行截然分离,以为言是言,行是行。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言就是行,行就是言。范美忠的分辩,并非寻常的写作,只是谈论一个道理,他是在解释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该解释还为他日后的行为做了声张,即,日后他还会这样做。即使在所谓的道歉里,他都特地强调,他不为自己的观点道歉。而他的所谓观点,正是那个指导他逃跑的东西。他等于在告诉你,如果有下次的话,我照跑不误。
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把他的辩解仅仅视为“言论”或“想法”,并沿用“言论自由”的原则为他辩护,是否太迂腐了?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5 22:16 发表
阿吕关于言论自由的解释,非常通俗地牵强。言论自由是言论者以自己的言论向法律也向他人负责。不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不是言论自由。

与言论不自由对比,言论自由就是言论后审,且为相对人的诉求经法律程序,在言论之后的审判;言论不自由,在于非法律程序的预审,是按照言论者的动机而不是言论的后果判决,没有权利相对人,也没有诉讼请求。
大苗兄好!
恕我没能看懂你这里的大部分话。
我并没有对言论自由作过解释,要作个简单解释的话就是,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说话。可能你从我的贴子里读到了类似意思,只是不知何故让你有”非常通俗的牵强“的感觉。

你说”不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不是言论自由。“我理解,你是想说,说了话就要负责任的意思吧?我以为这和言论的内容有关,例如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那就是失信,那就涉及到我前面说的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了。这是滥用了权利的情况。欺骗和辱骂也是如此。但如果只是发表意见,我看不出,要承担你说的什么责任?如果你是想说,可以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不是言论自由,那我是赞同的,但我也看不出这和我所说的有何关系?除非你告诉我范的言论确实侵犯了某人的利益。

我揣摩你后面一段话的意思大概是想说所谓言论自由就是先让人说话,再依法判定说的话有没有违规,而言论不自由就是不让人说话?如果按这个标准,那么文革中逼人表态也可算言论自由了?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也就是可以放弃的。如果我误解了你的本意,请谅解。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迅弟儿和梦子,这个时候就是警惕公权力的时候啦,别犯糊涂。
权利和道德的界线一定要分清楚。
蝈蝈则偏向了另一极,————不应认为他有这种想法,他的逃跑行为就比其它人的逃跑行为更恶劣一些————这句话可是大有问题,如果作道德评价,“主观动机”是非常重要的。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8-6-15 23:38 发表
和蝈蝈先生商榷一下:
“可以批评他的想法,但不应认为他有这种想法,他的逃跑行为就比其它人的逃跑行为更恶劣一些。”
依你之见:行为是行为,动机是动机,应该分开来谈,是不?
举例来说,过失杀人与蓄意杀人,所谓区别,不就在那个动机上吗?结果倒是一样,反正人被杀死了。
我发现,有些朋友都有一个错觉,他们把言与行截然分离,以为言是言,行是行。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言就是行,行就是言。范美忠的分辩,并非寻常的写作,只是谈论一个道理,他是在解释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该解释还为他日后的行为做了声张,即,日后他还会这样做。即使在所谓的道歉里,他都特地强调,他不为自己的观点道歉。而他的所谓观点,正是那个指导他逃跑的东西。他等于在告诉你,如果有下次的话,我照跑不误。
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把他的辩解仅仅视为“言论”或“想法”,并沿用“言论自由”的原则为他辩护,是否太迂腐了?
周先生是否认为:如果有个教师在网上实名发表赞同范的言论,并表示遇到类似情况他也会跑,也足已构成取消他教师资格的理由呢?
言就是言,行就是行。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8-6-15 23:38 发表
和蝈蝈先生商榷一下:
“可以批评他的想法,但不应认为他有这种想法,他的逃跑行为就比其它人的逃跑行为更恶劣一些。”
依你之见:行为是行为,动机是动机,应该分开来谈,是不?
举例来说,过失杀人与蓄意杀人,所谓区别,不就在那个动机上吗?结果倒是一样,反正人被杀死了。
我发现,有些朋友都有一个错觉,他们把言与行截然分离,以为言是言,行是行。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言就是行,行就是言。范美忠的分辩,并非寻常的写作,只是谈论一个道理,他是在解释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该解释还为他日后的行为做了声张,即,日后他还会这样做。即使在所谓的道歉里,他都特地强调,他不为自己的观点道歉。而他的所谓观点,正是那个指导他逃跑的东西。他等于在告诉你,如果有下次的话,我照跑不误。
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把他的辩解仅仅视为“言论”或“想法”,并沿用“言论自由”的原则为他辩护,是否太迂腐了?
同意周兄的观点,考量一种行为是否犯罪,不能不考虑这种行为的动机。但范的逃跑行为出自本能反应,这个行为本来不涉及动机问题。不能因为他在事后对自己的动机做了自以为高明的解释,就认为这种解释真的是他逃跑的动机。至于下一次范是否逃跑,以及如果逃跑是出于什么动机,应该等到下次他有逃跑行为后再下定论。我批评教育部门因为范的事后解释而取消他的教师资格(还不知道是真是假),并非赞成他为自己的逃跑所做的辩护。在这件事上,范其实是很蠢的,他不外乎是想给自己的怯懦找点理论根据,结果弄巧成拙。他应该得到的是嘲笑——不是嘲笑他的怯懦(这没什么可笑的),是嘲笑他试图给自己的怯懦贴金。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23:53 发表


周先生是否认为:如果有个教师在网上实名发表赞同范的言论,并表示遇到类似情况他也会跑,也足已构成取消他教师资格的理由呢?
言就是言,行就是行。
是的。
以阿吕兄为例,你若发表类似言论,不会影响你的饭碗。但是,假如身为律师,你发表言论表示自己喜欢并擅长唆使当事人做伪证(只是假设哦),我认为,你的律师资格应该被吊销。
所以,言与行的关系,不宜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