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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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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人都在说,本来不想参合了的,我觉得产生争议最根本的概念没有分离出来:抄袭问题是不是学术问题? 我觉得首先要把抄袭与学术两个概念要分开,不能互相交织在一起夹缠不清。我的看法是:抄袭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抄袭本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可能出现在任何一种文本中,这和学术没有必然关系。 事涉汪晖,那么抄袭问题在他这里不是他学术水平高低的问题,不是他的新左派立场问题,不是他是否担任《读书》主编的问题,他的水平、立场和身份,都与抄袭没有任何关系。 验证是否抄袭的方法并不复杂,就是指控方进行文字的对照,如果使用了他人的文字而没有任何说明,那么抄袭的指控就应该成立,剩下的就是来分析抄袭了多少,在整个作品中的比重。 我一个小见是,即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构成对学术水平的根本性否认——如果抄袭的文字不多,比重不大的话,但这也不能否认抄袭存在与否,因为道德和学术水平本来就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从来没有说谁的道德好,他学术水平就一定高的。不是这样的因果关系。 这里还有个概念上的区分,就是抄袭与雷同的关系,所谓雷同,无非是指说了意思相近的话,但雷同不是抄袭。抄袭有自身特定的含义:使用了别人的文字不进行任何说明。 有的时候分析一个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太复杂的技术,分析抄袭与否也是如此,只要依据常识我们就应该懂得,两个不同的作者,不论怎么写,都写不出一段一模一样的文字来,尤其在学术著述方面,哪怕两个作者的观念非常接近,一旦落实到文本上都会显得大相异趣的,这是人自身对文本构造能力决定的。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5-9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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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童: 抄袭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照抄,让编辑和读者误将别人写下的文字当成抄袭者作品的一部分,至于不抄文字抄意思的做法,可不可以也称作抄袭,则有不同看法。有刀个人认为改换了文字之后表达与别人相同的意思,是不宜算作抄袭的,也就是说,我主张对抄袭的认定主要从文字表达形式对照着眼。乌龙茶的选择是先把抄意思归入抄袭的范畴,再说对具体的文字作品要认定是否抄了前人著作中的意思很难,除非由尚不存在的权威机构来认定,普通人是不能指责谁谁谁抄袭的。我觉得这既把别人绕晕了,也把自己绕晕了。假定硬要把抄意思也算作一种复杂的或高级的抄袭,不是不可以,但问题在于,汪晖抄袭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和高级,现在被揭露出来的汪晖抄袭,可以说主要是简单的、低级的,通过普通人目测就能判断的。汪晖的抄袭行为,是不能算作“脱注”的。 我们可以说抄袭有多种方式,其中有些方式比较隐蔽,认定起来不那么简单。但具体到汪晖抄袭事件,我一点也看不出对汪的抄袭有什么认定困难,以至于有刀这样的读书人也必须谦虚谨慎到放弃判断和自行噤声。把并不复杂的事实假设成复杂,肯定是不对的。及时地表达对抄袭者的鄙夷,比向揭露抄袭者致敬更为紧要。 再回过来说王彬彬,他这次批汪晖抄袭时有没有提供证据?显然提供了,而且提供得还非常具体。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至于王彬彬本人学问是否比汪晖差,他的批判文章能不能再写得漂亮些,倒是与跟汪晖是否构成抄袭无关的题外话。不能因为汪晖看上去水平高,王彬彬对汪的抄袭行为就丧失批评资格了。抄袭他人文字,本质上是偷。如果一个大学教授有盗窃行为,小学生或文盲都绝对有见义勇为的权利。 茶兄虽然多次讲他无意为汪晖辩护,但这样标榜没有用,因为看来看去,他的基本观点是说王彬彬批评汪晖抄袭的方法是错误的,王彬彬的学术水平也很差劲,进一步的结论则是不仅王彬彬无权讲汪晖抄袭,除了那至今尚未成立的让茶兄无条件服气的权威机构可以认定抄袭外,普通人谁都没有资格去判断张三是否抄袭了李四——请恕有刀坦率,茶兄显然就是在为汪晖抄袭作辩护,当然,辩护得不成功。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8 23:37
恩,有这句话这就够了,你不懂假药就别参与假药的鉴定工作了,那需要专业人员。 补充一句:你可以参与鉴定巧克力。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9 21:45
你们把巧克力送到药物专家那里去鉴定,就不怕专家笑话吗?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12
王铭铭的抄袭也是学术著作吧,不知道是属于假药还是巧克力。不过,周叶中的显然属于假药了,判决写的也很漂亮,很能支持乌龙茶的观点。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5-9 22:13
你已经试图在做了,而且关键问题是还没找到愿意鉴定的公正权威机构。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18
有些抄袭方式,就如同把巧克力装在药袋里当药卖那么低级。对于这么低级的方式,是的。不必麻烦权威机构。不是不相信权威机构,而是权威机构做鉴定也是需要成本的,是需要消耗社会资源的,特别是药物有效性试验,特别费时费力。 抄袭者用低成本的偷窃方式为自己赢得名利,而整个社会却要为他们付出巨大的鉴定成本,合理吗? 对于企图把巧克力当高价药卖给你的人,最好的办法是告诉他:你的巧克力味道不错。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32
我谈的就是类似于把“梁启超牌巧克力”装在“鲁迅牌救心丸”袋子里的抄袭方式。 你好像用了传说中“反讽”方式来加强逻辑上的力量。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51
二十年,不算太长,中国人吃巧克力的历史也没有很长,很多人可能到现在还没吃过呢,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就觉得有一股药味。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55
在前面讨论中,你认为抄袭问题要依靠专业人士,我认为依靠普通人的常识就可以。然后大家谈到了司法和程序正义。我就结合美国的法庭谈谈其实专业权威的意见和普通人的常识判断是需要结合起来的。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1:39
第一步的关键是不能以专业的名义把常识排除在外。而是当人们觉得常识不够用的时候,去向专家求助。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3:57
其实你我作为普通人已经参与了,只是你想找的专家还没找到,而你认为你的常识不足以判断,所以你投了弃权票。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1:06
茶兄: 你一直试图把“抄袭”这个概念神秘化,好像对于汪晖是不是有抄袭行为,普通人是没有资格论说的。这是你和大多数网友(当然包括有刀)的一个重大分歧。那么多人在那么多帖子里翻来覆去地争,难免有些话会意思重复,但我觉得仍是有意义的。 你一贯注重逻辑性,因此有刀就从逻辑角度反驳你的论证。你强调学术著作与非学术著作不同,所以抄袭学术著作和抄袭非学术著作也就不能等量齐观,这是不成立的。有刀以对盗窃犯定性为例,认为盗窃的对象可以有男女之别,但我们却不可以因此而认为这两种盗窃行为必须通过不同资格的人来作认定,好像其中一种必须依靠专家鉴别才能认定。你觉得有刀的这个反驳还是没有触及你的思维方法和论证,还是等于白说,我只能表示遗憾了。 茶兄重视专家和呼唤专家,初看似乎不无道理,但在认定抄袭这个问题上,恐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借这个机会简单聊聊专利侵权吧,可能对理解认定抄袭不需要专家有帮助。一般来说,专利分三大类,一是发明专利,二是实用新型专利,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所谓专利侵权,也就有针对三大类别专利侵权之分。应该承认,对一部分发明专利来说,由于涉及专业技术(比如某种化工产品的制造技术),法官也罢,律师也罢,的确不得不重视专家鉴定结论,但对于仿冒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却总是由法官直接作判断和认定的,法庭从不请专家作鉴定,因为对外观设计的仿冒是诉诸视觉的,如果法官看不出涉嫌侵权产品仿冒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原告会败诉。写作领域(或著作权保护领域)中的抄袭,就相当于专利法领域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必须诉诸视觉对照的,而且还只能是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来进行视觉对照和判断,在这里,不仅可以说专家是多余的,甚至可以说专家是不应该出现的。张三写的一本物理学教材是不是抄袭了李四的同类著作,绝对不需要请物理学权威来鉴定。茶兄自己杜撰出了一个所谓“学术抄袭”的概念,并用它去排斥普通人的肉眼鉴别,这个做法是错误的,也不符合王汪事件的本质。即使把剽窃他人思想的那部分指控暂撇一边,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王彬彬先生揭露了汪晖对国内外多位作者、学者的大量抄袭行为,那些抄袭行为是原始的、低级的,毫无智力含量,也毫无让人疑惑之处。借用泽雄兄讲过的妙语,可以说:汪晖构成抄袭,乃是青铜铸就的事实! 正如很多网友已经提及的那样,抄袭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有时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兼涉道德和法律。众所周知的是,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要求普通人遵守的行为规范,有赖于普通人的认知和信守。很显然,对普通人而言,不抄袭和反对抄袭的前提都应该是知道什么叫抄袭,对不对?如果在中国,是不是构成抄袭竟然只能由一家尚在云里雾里的权威机构——不知设在哪里,由哪些专家成员组成——来认定,执业律师无法判断,职业法官也没资格作结论的话,抄袭恐怕真的会蔚然成风。 在法治文明程度比较高的社会,法的特征是易知易守,而非神秘莫测。公众都能知法守法,社会才能安定和良性发展。请茶兄明鉴,有刀此言断不是为了呼唤文革幽灵。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14 04:49
偶赞同茶兄学术领域的高级抄袭须谨慎认定的结论。 但茶兄一方面承认抄袭有高级低级之分,同时又认为,对于学术领域的低级抄袭是不能靠常识来判断的。这一点恐怕有逻辑上的错误。学术领域的抄袭同样有赤裸裸的低级抄袭跟“偷意”的高级抄袭之分。对于低级抄袭,不管是在学术领域或者非学术领域,判断不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常识就足够了。比如就汪晖的抄袭来讲,假设汪有十五处被人指责抄袭,有一两处常识能判断的低级抄袭,抄袭就成立了。至于余处算不算抄袭,可以由“专家”或者传说中的“权威机构”来认定。 但茶兄认为,不清楚什么是高级抄袭,就不清楚什么样的算是低级抄袭,继而认为如果“权威机构”缺位,则学术领域的抄袭是不可认定的。偶认为这里同样有逻辑问题。一个人不懂相对论,难道就不知道1+1=2了吗? 茶兄“治病救人”“文化大革命”“酒后失言”这样的语言,呵呵,貌似有些情绪化啦。佛手瓜 发表于 2010-5-14 11:24
茶兄: 我说你把“抄袭”概念神秘化,是因为你主张对是否构成抄袭只有权威机构才能鉴别,而且这个机构在哪儿,由哪些专家组成,又不得而知。我并没有“‘神秘’这个词本身就很神秘”的意思,正如我从不认为普通人不能判断什么是抄袭。 回到你我都谈到的盗窃的例子上来,我很愿意就你假设的案情给出我的分析。茶兄问,“假设警察怀疑某女偷了东西,但在现场没找到赃物,因此怀疑她把赃物藏在自己的内衣里,现在警察想从她身上把赃物搜出来,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男女警察都可以执行这个任务,还是女警察更合适一些呢?”在这个设定的例子里,盗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男是女,显然对那个涉嫌盗窃的女子究竟是否构成盗窃无关,认定涉案女子身上有没有藏着赃物,也无须考虑被侵权的对象是谁,报案人是男的,应该由女警去搜身,报案人是女的,同样也应该由女警去搜身。也就是说,在追究那位涉案女子盗窃罪责的时候,绝不会因被盗窃的对象的区别而产生认定方法上的区别。 茶兄对举上面这个例子的目的作了说明,是“希望刀兄能意识到,当嫌疑犯有性别差异时,调查、收集证据、审讯,是有所不同的”,让我很吃惊,这意思相当于说,因为现在被指控抄袭的是汪晖,汪晖是个特殊人物,所以,认定汪晖是不是抄袭就不能用寻常方法,一般人是否抄袭可以按常识判断,要定汪晖抄袭,只能让专家出报告——茶兄这样为汪晖辩护,肯定是不行的。 回到对抄袭的讨论上来,结论应该是,不管被抄袭的著作是学术著作还是非学术著作,对什么是抄袭的认定方法只能是同一的。 专利有三种类别,是专利法规定的,相对应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中,有些对发明专利的侵权因为涉及技术判断(例如是否构成等同替代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审案的法官会根据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作认定,但抄袭行为跟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缺乏共性,而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近似,在判断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仿冒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法官确实是通过自己的视觉判断下结论的,从不委托专家鉴定,这是法律实践中的客观状况,不是有刀编出来的论据,我觉得茶兄没必要想不通。你说“要判断当一个人和一条狗站在一起时,哪个是人,哪个是狗,这任何人都能看得出来”,是对的,但你紧跟着说“(这)并不需要法官来判断”是不对的,因为如果在诉讼中,碰到这样的问题,法官不能因为任何人都能看出来,自己反而不作判断,有刀要补充的是,当面对这种情况时,茶兄认为只能由专家来作判断,我坚决不同意。 最后再啰嗦一举,我说过“法的特征是易知易守,非神秘莫测”,句中的“法”,本来就是泛指的“法律规范”。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15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