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人都在说,本来不想参合了的,我觉得产生争议最根本的概念没有分离出来:抄袭问题是不是学术问题?

我觉得首先要把抄袭与学术两个概念要分开,不能互相交织在一起夹缠不清。我的看法是:抄袭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抄袭本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可能出现在任何一种文本中,这和学术没有必然关系。

事涉汪晖,那么抄袭问题在他这里不是他学术水平高低的问题,不是他的新左派立场问题,不是他是否担任《读书》主编的问题,他的水平、立场和身份,都与抄袭没有任何关系。

验证是否抄袭的方法并不复杂,就是指控方进行文字的对照,如果使用了他人的文字而没有任何说明,那么抄袭的指控就应该成立,剩下的就是来分析抄袭了多少,在整个作品中的比重。

我一个小见是,即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构成对学术水平的根本性否认——如果抄袭的文字不多,比重不大的话,但这也不能否认抄袭存在与否,因为道德和学术水平本来就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从来没有说谁的道德好,他学术水平就一定高的。不是这样的因果关系。

这里还有个概念上的区分,就是抄袭与雷同的关系,所谓雷同,无非是指说了意思相近的话,但雷同不是抄袭。抄袭有自身特定的含义:使用了别人的文字不进行任何说明。

有的时候分析一个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太复杂的技术,分析抄袭与否也是如此,只要依据常识我们就应该懂得,两个不同的作者,不论怎么写,都写不出一段一模一样的文字来,尤其在学术著述方面,哪怕两个作者的观念非常接近,一旦落实到文本上都会显得大相异趣的,这是人自身对文本构造能力决定的。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5-9 00:17
蟑螂兄可能是怀疑我受到了特殊对待。所以我们两个——既是版主,又是同乡——要争论一下,给他做一个示范。
      网兄说抄袭问题是道德问题(更严格地说,应该是学术道德问题),不是学术水平问题,这个界定是正确的,我非常赞同。
      但是我还想提请网兄注意:正如你所说,抄袭“可能出现在任何一种文本中”,所以,存在着不同文本领域的抄袭,也就存在着如何对不同文本领域的抄袭进行出认定的问题。而这正好说明,验证是否抄袭的方法是复杂的,而不是“并不复杂”。这个道理也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其它领域。比方说,认定一包烟或一瓶酒,我们尝尝就可以知道了。但认定一盒药是假的,却不是我们尝尝就能知道的。认定某个古董是不是仿造的,也不是普通人看看就能识别的,这可能需要专业人士,可能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老童:

抄袭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照抄,让编辑和读者误将别人写下的文字当成抄袭者作品的一部分,至于不抄文字抄意思的做法,可不可以也称作抄袭,则有不同看法。有刀个人认为改换了文字之后表达与别人相同的意思,是不宜算作抄袭的,也就是说,我主张对抄袭的认定主要从文字表达形式对照着眼。乌龙茶的选择是先把抄意思归入抄袭的范畴,再说对具体的文字作品要认定是否抄了前人著作中的意思很难,除非由尚不存在的权威机构来认定,普通人是不能指责谁谁谁抄袭的。我觉得这既把别人绕晕了,也把自己绕晕了。假定硬要把抄意思也算作一种复杂的或高级的抄袭,不是不可以,但问题在于,汪晖抄袭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和高级,现在被揭露出来的汪晖抄袭,可以说主要是简单的、低级的,通过普通人目测就能判断的。汪晖的抄袭行为,是不能算作“脱注”的。

我们可以说抄袭有多种方式,其中有些方式比较隐蔽,认定起来不那么简单。但具体到汪晖抄袭事件,我一点也看不出对汪的抄袭有什么认定困难,以至于有刀这样的读书人也必须谦虚谨慎到放弃判断和自行噤声。把并不复杂的事实假设成复杂,肯定是不对的。及时地表达对抄袭者的鄙夷,比向揭露抄袭者致敬更为紧要。

再回过来说王彬彬,他这次批汪晖抄袭时有没有提供证据?显然提供了,而且提供得还非常具体。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至于王彬彬本人学问是否比汪晖差,他的批判文章能不能再写得漂亮些,倒是与跟汪晖是否构成抄袭无关的题外话。不能因为汪晖看上去水平高,王彬彬对汪的抄袭行为就丧失批评资格了。抄袭他人文字,本质上是偷。如果一个大学教授有盗窃行为,小学生或文盲都绝对有见义勇为的权利。

茶兄虽然多次讲他无意为汪晖辩护,但这样标榜没有用,因为看来看去,他的基本观点是说王彬彬批评汪晖抄袭的方法是错误的,王彬彬的学术水平也很差劲,进一步的结论则是不仅王彬彬无权讲汪晖抄袭,除了那至今尚未成立的让茶兄无条件服气的权威机构可以认定抄袭外,普通人谁都没有资格去判断张三是否抄袭了李四——请恕有刀坦率,茶兄显然就是在为汪晖抄袭作辩护,当然,辩护得不成功。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8 23:37
刀兄这段给老童的回复,因为涉及到我,所以我要申辩几句:
      我是否在为汪晖辩护,这个我说了不算,所以刀兄可以坚持自己的看法,我也不打算在这个方面为自己辩护。但刀兄认为我为汪晖所作的辩护是不成功的,这个是必须要申辩的。我并没有承认我是在为汪晖辩护,所以刀兄不能把我辩护是否成功,与汪晖联系在一起。关于我的辩护动机,因为我不可能提出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所以刀兄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可以是完全自由的,也就是可以完全主观的,对此我无能为力。但我辩护得是否成功,这涉及我的辩护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逻辑,这却不是刀兄可以自由地、主观地做出个人鉴定的。刀兄和我可以相互反驳、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最后谁是谁非,要看我们各自说出了什么道理。
      刀兄批评我是“先把抄意思归入抄袭”,结果“既把别人绕晕了,也把自己绕晕了”。按刀兄的意思:抄意思是抄意思,抄袭是抄袭,抄意思不是抄袭。认定抄袭就是可以“简单对照、简单判断、简单定性”,因为抄袭的定义就是简单的:只要你的著作或论文中出现了与别人的著作或论文中相同的文字,那就是抄袭。
     刀兄无视我一再指出学术著作与非学术著作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在学术著作中,涉及到公共知识。在学术研究中,哪些知识是可以共享的,哪些知识是属于个人的,这并不是普通人能判断的事情。对于刀兄一定要把一件复杂的、有专业难度的事情,交给普通人来判断,对此我也可以提出一个怀疑,刀兄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觉得法官的权力还不够大,还是觉得律师的权力不够大?
     上面是开一个玩笑,刀兄别介意。我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如果我们的争论不是从事实和说理出发,这样的怀疑就难免要产生。但这不是一个好的趋势,也不是一个好的习惯。我说过,我已经给出不能按相同或相近的字数来认定学术著作或论文中的抄袭行为的理由。我希望刀兄的反驳能指向我给出的理由,而不是指向我的动机。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恩,有这句话这就够了,你不懂假药就别参与假药的鉴定工作了,那需要专业人员。

补充一句:你可以参与鉴定巧克力。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9 21:45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你们把巧克力送到药物专家那里去鉴定,就不怕专家笑话吗?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12
这种傻事我是不会做的。但你会不会做,我不敢说。因为你的回答让我感到,你有可能把假药当假巧克力来鉴定。不过你放心,我不会笑话你的,我只会同情你。多聪明的人,只是因为固执,就变得。。。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王铭铭的抄袭也是学术著作吧,不知道是属于假药还是巧克力。不过,周叶中的显然属于假药了,判决写的也很漂亮,很能支持乌龙茶的观点。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5-9 22:13
你转的那个贴我看了,但我的印象与你相反:不是支持了我的观点,而是支持了你的观点。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你已经试图在做了,而且关键问题是还没找到愿意鉴定的公正权威机构。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18
因为不相信权威机构,所以你觉得不如自己来好?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存在。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有些抄袭方式,就如同把巧克力装在药袋里当药卖那么低级。对于这么低级的方式,是的。不必麻烦权威机构。不是不相信权威机构,而是权威机构做鉴定也是需要成本的,是需要消耗社会资源的,特别是药物有效性试验,特别费时费力。

抄袭者用低成本的偷窃方式为自己赢得名利,而整个社会却要为他们付出巨大的鉴定成本,合理吗?

对于企图把巧克力当高价药卖给你的人,最好的办法是告诉他:你的巧克力味道不错。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32
如果你把“有些抄袭方式”,改成“所有抄袭方式”,那么你在逻辑上会显得更强有力一些。但为什么你不这样说呢?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我谈的就是类似于把“梁启超牌巧克力”装在“鲁迅牌救心丸”袋子里的抄袭方式。

你好像用了传说中“反讽”方式来加强逻辑上的力量。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51
反讽不是用来加强逻辑力量的,是用来治病救人的。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二十年,不算太长,中国人吃巧克力的历史也没有很长,很多人可能到现在还没吃过呢,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就觉得有一股药味。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55
你的舌头咋得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算了,不和你开玩笑了。直接说吧,你不能一边说有些抄袭就是你所认识的抄袭,所以用你的鉴定方法就可以鉴定出这类抄袭,一边又说,没有其它抄袭,我鉴定抄袭的方法普遍适用于一切抄袭。
    这件事也应该能提醒你注意另一个问题,你的相对主义是怎么悄悄地变成了绝对主义的。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先回邹峰:
     你既然承认,有些抄袭是你不清楚的,那你就应该承认,有些非抄袭也可能是你不清楚的.明白了吗?
     另外,低级的和高级的这种区分,对你没有用处,因为既然你承认自己并不清楚高级的抄袭,那你就也应该承认自己并不清楚你所看到的抄袭是不是低级的.OK.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再回蟑螂:
  本来我们都是少数派,现在你加入到批判我的阵营中,你就不再是少数派了,你的等级显著提高,我的等级显著下降了。呵呵。
  你引用我的那个说法,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起床说,那个断言是有问题的。简单地讲是这么回事:中国的《著作权法》在认定学术抄袭方面是无所作为的。你可以从佛手瓜转的那个贴子中看到。这个《著作权法》声称,它能保护表达思想的形式,也就是文字表述,但不能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学术观点和知识。我在你转的那段文字里说,学术抄袭不涉及经验赔偿,所以对惩治学术抄袭的办法不是打官司,而是学术界内部的制裁。但我却做了一个过分的断言,我说学术抄袭没有打官司的必要。后来经夫人提醒,我发现过于绝对了。因为虽然学术著作和论文不具营利性,因此无法在这方面提出经济赔偿,但是因为有可能涉及名誉侵权,所以针对名誉侵权的赔偿还是有可能的。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和推断。我不是学法律的,实际情况是什么,还是要请法律界专业人士来判断。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最后网兄:
  我的观点经过你的概括后,我不认识它了。我所说的“学术问题”是什么问题?我好象说了很多的学术问题,却不知道网兄说的哪一个?
  关于吐痰的那个比方,我百思不得其解。说有一个人吐痰了,然后这个痰让另一个人生了病。于是生病的人要告吐痰的人。据网兄说,这种情况下先要确实有没有吐痰。这说明什么呢?说明生病的人并不清楚吐痰的人有没有吐痰?那他告什么呢?
  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从上面这个比方,怎么能得出这一结论:“因此,在汪氏这个案例中,是否抄袭是个‘真命题’,而‘学术问题’则是个假命题,如果抄袭问题不存在,那么‘学术问题’也不存在。”网兄说的学术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
  网兄又问:“抄袭问题可能出现各种文本中,要是出现在小说中,是不是抄袭就变成了‘文学问题’?出现在诗歌中,是不是又成了‘诗歌问题’?出现在历史中,是不是又成了‘历史问题’?”是啊,我也觉得奇怪,抄袭问题怎么能变成文学问题、诗歌问题、历史问题了呢?
  网兄后面的观点我都能看懂,而且举双手赞成拥护。我概括一上:第一,在学术著作中,如果某个观点是抄来的,则很有可能整个著作或论文都是抄来的,因为这个观点就是整个著作和论文的核心观点。第二,学术著作中的抄袭要比文学作品中的抄袭更难界定,所以对学者的自律有更高的要求。第三,学术著作有更严格的规范,因为抄袭更难被发现。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谢谢何萍纠正了我在抄袭(或剽窃)是否涉及名誉侵权问题上的误解和不正确的表述,也谢谢何萍对我的两个主要观点的支持,以及所举的例子。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10 19:36 编辑

蟑螂兄209楼的回帖我没看懂。老周所说的“个性化表述”,在文学作品、散文和杂文中是常见的。但在学术著作或论文中,个性化表述应该是指学者(主要在人文社会领域)个人的语言风格、语言习惯以及推理或分析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品质或特征,这些东西不是一部学术著作和论文的主要价值所在。比如,晦涩是某些哲学家的语言特征,但晦涩不是知识,也不是一部学术著作或论文的价值所在。如果我想模仿康德或黑格尔的深奥,我可能在我的论文中追求一种晦涩,但不会有人说我抄袭或剽窃了康德、黑格尔的晦涩。只有在我抄袭了康德和黑格尔的观点却没有注明那是康德或黑格尔的观点时,才会有人指责我抄袭或剽窃了。
    因此蟑螂兄建议对抄袭的定义应兼顾“个性化表述”的问题,我以为是不必要的,也没有说到点子上。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学术研究领域的抄袭与非学术研究领域的抄袭,其间的关键差别何在?蟑螂兄提议抄袭的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细化,这我非常赞同。但我不能赞同蟑螂为这个提议所贡献的理由。麦当劳和肯德基的食品很好吃吗?也许蟑螂兄很喜欢,但我觉得一般化,和中国菜相比,它既不更细,也不更美。重要的是,因为麦当劳和肯德基能标准化,所以中国菜也能标准化,这种想法很可怕。如果还进一步认为,对抄袭的认定也能像麦当劳和肯德基的标准化一样标准化,那就更可怕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10 22:27 编辑

回泽雄兄:
    如果我得到了何萍肯定的那两点,也能得到你的认可,还能得到其他网友的认可,则我可以感到心满意足,无需更高的企求了。一开始我就说,汪晖是否抄袭,我没有资格做出判断。我所判断的,是王彬彬指控汪晖的证据和方法。我相信,如果我的那两点都得到多数网友的认可,那么我对王彬彬的证据和方法的质疑和批评,也应该能得到多数网友的肯定。因为我确实是从那两点,来质疑和批评王彬彬的。
    从回贴看,泽雄兄所说的“个性化表述”,不仅指表述的方式,还指表述的内容。我觉得这个定义运用于学术研究领域,会有一个困难,那就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如果一种表述的内容被引用了,它首先是作为知识或思想来看待的。比如,以“天底下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为例,它是属于莱布不尼茨的,但我们在一篇学术论文或论著里引用这句话,却不需要注明这是莱布尼茨说的,因为它已经成为常识性的知识。同样,诸如“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些名言各有其主,但我们在写论著或论文时也不需要注明这是谁说的或哪一本书上说的。这就像,一个数学家在他的论文里运用了勾股定理,他并不需要说明勾股定理的出处一样。一句哲学家说过的话,原本只是个性化地表达了他个人的思想。但当我们引用这句话时,我们是把它作为公共知识来引用的。其中,有些因为已经是常识的,不需要再注明,而有些不是常识的,是需要注明的。
    在王彬彬对比汪晖与柯林伍德、汪晖与李泽厚的那些文字里,有这样一种情况,某些话是柯林伍德说过的,或者李泽厚说过的,但却不是只有柯林伍德或李泽厚才能说得出来的。旧苗曾举证过汪晖与李泽厚极为相似的一段话,我在回帖中表达过这个看法,那段话并不是只有李泽厚才能说得出来。让我们先假定那段话确实是李泽厚第一个说的(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这需要考证)。但由于那段话的意思很平常,其它学者同样能想得到,那么把那段话看成是属于李泽厚的个性化表述,则以后的学者为了避免一不小心就说了一句或两句李泽厚已经说过的话,他们就必须熟读李泽厚的所有著作,而且还要记得非常清楚。这样,李泽厚写的书越多,属于李泽厚的话就越多,我们要看和要记的东西也越多。由于李泽厚之前还有无以计数的其它学者的其它论著,所以,后来的学者除非能把所有在他以前出版过的书都看过并且都记住,否则他什么也不能写,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说了别人已经说过的话,成了抄袭者,自己还不知道。
    关于低级抄袭,我的看法是,如果低级抄袭是指抄别人的文字,那么这个定义就只适合非学术领域。因为这样定义的结果,是凡与别人文字相同,就可以定义为抄袭,而这不适合学术研究领域。当然,邹峰等网友一再提出这个问题:你能保证学术研究领域没有低级抄袭吗?对此我的回答是,不能!但这并不等于说,因为学术领域可能有低级抄袭,所以我们用来鉴定低级抄袭的简单方法——文字相同,是适合学术研究领域的。如果大家能看到,把这种定义用于学术研究领域将会带来怎样的恶果,那我们就不难达成一个共识,要紧的不是维护抄袭的定义,而是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先回佛手瓜兄:
    如果我们的根本分歧,如你所说:对待高级抄袭就应用“高级”的标准辨识,对于低级抄袭就用“低级”的标准辨识。为何鉴定低级抄袭的方法就不适合学术领域了呢?则我认为,这个分歧并不难消除。
    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把抄袭分成低级的和高级的,这不是我的发明。我在回复邹峰时说过,如果把抄袭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并且我们有识别和认定低级抄袭的标准,却没有识别和鉴定高级抄袭的方法和标准,那我们就在事实上不可能识别和认定抄袭。因为不能识别高级的抄袭,意味着我们也不能识别摆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不是低级的抄袭,除非我们也知道什么是高级的抄袭。
    这就是说,在同一个领域(学术研究领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套识别和鉴定抄袭的标准。如果有人辩解说,高级和低级之分,只是就抄袭的手段而言的,则我的回答是,能用来识别和鉴定高级手段的抄袭标准,一定也能用来识别和鉴定低级手段,如果不能,那就说明我们并没有掌握能识别和鉴定抄袭的方法和客观标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再回泽雄兄:
    中国的《著作权法》对学术抄袭问题是无能为力的。我在前面的某个回贴里提到过这个问题。由于我们的《著作权法》明确表示它只能保护表达思想的形式(语言文字),不能保护思想本身,所以它只能根据字数相同的多少来鉴定有无抄袭。但它不承诺它能用这个标准鉴定学术研究领域的抄袭。
    泽雄兄特意为我复制的那段发言,我先前是认真看过的。这里我要表示不同意见的是:汪晖既然在著作里引用了柯林伍德和李泽厚,他当然就不能说,他没有看过柯林伍德和李泽厚,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并不表明,汪晖在他自己的著作里表述了与柯林伍德或李泽厚的著作中相似或相同的见解,就是在引用属于柯林伍德或李泽厚的见解。因为并不是柯林伍德或李泽厚写过的话,都属于柯林伍德或李泽厚。
    在学术研究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学者们在自己的论著或论文中引用某人的观点,只是作为旁证性的资料,即引用一个与我的观点相似的观点。这不是无意义的重复,因为有这样的可能,从另一个不同于我的立场的立场,也能得出同样的观点。所以,在我引用了这个观点后,我还对这个观点的不同于我的立场的另一种立场提出批评或批判。在这种情况下,被引用的那个观点是不作为对方的观点来看待的,而是作为共同观点来看待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分析或讨论的要点根本不是这个观点,而是得出这个结论的过程,亦即它是怎样的前提推出的。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邹峰究竟想说什么?
    “前面乌龙茶兄多次提到专业权威机构。认为针对论文抄袭问题,非专业人士没有发言权,普通人企图依靠常识来判断是危险的。”
    专业问题应该由专业人士来处理和判断。邹峰是想反对这个吗?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在前面讨论中,你认为抄袭问题要依靠专业人士,我认为依靠普通人的常识就可以。然后大家谈到了司法和程序正义。我就结合美国的法庭谈谈其实专业权威的意见和普通人的常识判断是需要结合起来的。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1:39
怎么结合呢?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第一步的关键是不能以专业的名义把常识排除在外。而是当人们觉得常识不够用的时候,去向专家求助。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3:57
“这一步”你是怎么想出来的?它为什么是关键的?
还有,人们怎么会觉得常识不够用呢?如果人们觉得他们的常识足够用了——比如根据常识,太阳是围绕地球转的,地球当然就是中心,谁要是不这么说,谁就违反常识——那该怎么办呢?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辛普森案不是我提的,我也没问你这事,你和蟑螂去谈吧。
    如果你不能说明,在学术抄袭问题上,普通人怎么才能和专家才能结合起来,那我只好当你是酒后失言。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其实你我作为普通人已经参与了,只是你想找的专家还没找到,而你认为你的常识不足以判断,所以你投了弃权票。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1:06
你我参与了什么?你在哪里看到我投过一张弃权票?你怎么知道我想专家?你这句话里只有一句符合事实,那就是,我确实认为,常识(不管是你的还是我的还是别人的)不足以判断。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给你这么一说,天下哪还有什么专家,全都成了蟑螂,连耗子都变成蟑螂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13 11:59 编辑

回刀兄:
    在你引的那个贴子上,我已经告诉你,是因为你断定我的目的是要汪晖辩护,所以我顺着你的怀疑,指出你的目的也可以怀疑为:试图扩大法官的权力,或者试图扩大律师的经营范围。但紧接着我就说,这是和刀兄开一个玩笑。现在刀兄非常认真地问我:“茶兄,你发现自己怀疑错了吗?”我觉得这个错误应该是由刀兄自己来纠正。
    关于为什么学术抄袭必须由同行专家来鉴定,道理我已经说了多遍。对于相反的观点,即认为普通人根据常识就能判断,以及连带的,根据相同字数的多少就可以判断学术抄袭,这种观点为什么是错误的,理由我也说了多遍。刀兄既没有正面反驳我的观点,也没有为我所反驳的相反观点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所以再说下去,无非是把前面已经说过的话再重复一遍或N遍,这是没有意义的。
    这里仅就262楼刀兄的一些说法提出我的反驳意见:
    刀兄认为,不能因为男女有别,就认为偷男人的钱和偷女人的钱是不同的偷,这两种偷有不同的鉴定方法。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个观点并不能用来说明,鉴定学术抄袭和鉴定非学术领域的抄袭,方法是相同的。
    另外,刀兄执意要把鉴定学术抄袭,变成是普通人用肉眼就能鉴别的事情,这个想法是很危险的。因为这相当于说,法官是多余的,律师也是多余的。因为只要不是瞎子,大家都长了一双肉眼,所以任何人都能判断法律事务,应该把交给法官和律师来办的事情,交给普通大众来办。我记得文化大革命时这个观点曾经很流行。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茶兄:

你一直试图把“抄袭”这个概念神秘化,好像对于汪晖是不是有抄袭行为,普通人是没有资格论说的。这是你和大多数网友(当然包括有刀)的一个重大分歧。那么多人在那么多帖子里翻来覆去地争,难免有些话会意思重复,但我觉得仍是有意义的。

你一贯注重逻辑性,因此有刀就从逻辑角度反驳你的论证。你强调学术著作与非学术著作不同,所以抄袭学术著作和抄袭非学术著作也就不能等量齐观,这是不成立的。有刀以对盗窃犯定性为例,认为盗窃的对象可以有男女之别,但我们却不可以因此而认为这两种盗窃行为必须通过不同资格的人来作认定,好像其中一种必须依靠专家鉴别才能认定。你觉得有刀的这个反驳还是没有触及你的思维方法和论证,还是等于白说,我只能表示遗憾了。

茶兄重视专家和呼唤专家,初看似乎不无道理,但在认定抄袭这个问题上,恐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借这个机会简单聊聊专利侵权吧,可能对理解认定抄袭不需要专家有帮助。一般来说,专利分三大类,一是发明专利,二是实用新型专利,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所谓专利侵权,也就有针对三大类别专利侵权之分。应该承认,对一部分发明专利来说,由于涉及专业技术(比如某种化工产品的制造技术),法官也罢,律师也罢,的确不得不重视专家鉴定结论,但对于仿冒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却总是由法官直接作判断和认定的,法庭从不请专家作鉴定,因为对外观设计的仿冒是诉诸视觉的,如果法官看不出涉嫌侵权产品仿冒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原告会败诉。写作领域(或著作权保护领域)中的抄袭,就相当于专利法领域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必须诉诸视觉对照的,而且还只能是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来进行视觉对照和判断,在这里,不仅可以说专家是多余的,甚至可以说专家是不应该出现的。张三写的一本物理学教材是不是抄袭了李四的同类著作,绝对不需要请物理学权威来鉴定。茶兄自己杜撰出了一个所谓“学术抄袭”的概念,并用它去排斥普通人的肉眼鉴别,这个做法是错误的,也不符合王汪事件的本质。即使把剽窃他人思想的那部分指控暂撇一边,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王彬彬先生揭露了汪晖对国内外多位作者、学者的大量抄袭行为,那些抄袭行为是原始的、低级的,毫无智力含量,也毫无让人疑惑之处。借用泽雄兄讲过的妙语,可以说:汪晖构成抄袭,乃是青铜铸就的事实!

正如很多网友已经提及的那样,抄袭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有时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兼涉道德和法律。众所周知的是,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要求普通人遵守的行为规范,有赖于普通人的认知和信守。很显然,对普通人而言,不抄袭和反对抄袭的前提都应该是知道什么叫抄袭,对不对?如果在中国,是不是构成抄袭竟然只能由一家尚在云里雾里的权威机构——不知设在哪里,由哪些专家成员组成——来认定,执业律师无法判断,职业法官也没资格作结论的话,抄袭恐怕真的会蔚然成风。

在法治文明程度比较高的社会,法的特征是易知易守,而非神秘莫测。公众都能知法守法,社会才能安定和良性发展。请茶兄明鉴,有刀此言断不是为了呼唤文革幽灵。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14 04:49
刀兄:
      你批评我把“抄袭”概念神秘化了。由于“神秘”这个词本身就很神秘,为了避免继续涉嫌“神秘”,我就不讨论这个问题了。如果刀兄批评我“神秘”,只是因为我和这里的大多数网友意见不同,那么我很乐于戴上这顶“神秘”的帽子。
     上次你举例,说盗窃对象可能男女有别,但对盗窃行为的认定不存在性别区分。这个问题我上次已经回复你了,我说这“并不能用来说明,鉴定学术抄袭和鉴定非学术领域的抄袭,方法是相同的。”我以为我的这个回复会使刀兄想到,除非你能证明学术抄袭和非学术领域的抄袭,就像男人和女人一样,否则这个例子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可刀兄并没有像我所期望的那样,意识到你给自己揽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要证明这二者是一回事,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刀兄对于这个例子未能触及我的“思维方法和论证”,感到非常地遗憾。那么我只好请刀兄设想这样一个情况,假设警察怀疑某女偷了东西,但在现场没找到赃物,因此怀疑她把赃物藏在自己的内衣里,现在警察想从她身上把赃物搜出来,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男女警察都可以执行这个任务,还是女警察更合适一些呢?
     如果刀兄对我上面这个例子有兴趣,我必须声明在先,这和我们现在正在讨论的如何鉴定学术抄袭的问题,二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我举这个例子只是希望刀兄能意识到,当嫌疑犯有性别差异时,调查、收集证据、审讯,是有所不同的。
     另外,刀兄认为我“重视专家和呼唤专家”,但我只说过在鉴定学术抄袭问题上应该由同行专家来判断,如果这叫做“重视”,那也绝不是什么“呼唤”。当然刀兄可能就是这么想象的,想象我正在为汪晖被“冤枉”而大声呼唤专家。对此我实在无力辩解,也不想去纠正什么。不过刀兄一面说,有三种专利,且某些专利不得不重视专家意见,一面又说,外观设计专利上的侵权,是法官诉诸视觉就能判断的。这真让我不知说什么是好。为什么刀兄不说,当一个人和一条狗站在一起时,哪个是人,哪个是狗,这任何人都能看得出来,并不需要法官来判断呢?刀兄究竟想辩明什么?
     最后,刀兄指出:“抄袭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有时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兼涉道德和法律”。这个我非常赞同。还有,刀兄说:“法的特征是易知易守,非神秘莫测”,我想这句话中的“法”如果改成“法律规范”,我也会表示非常赞同。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回旧苗兄:
    “两个作者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形下不可能写出连续40字相同的句子”,这个论断并不是我提出来的,而是你提出来的,为什么我要花力气来证明一个不是由我提出、而是由你提出的主张?因为你提出的这个主张是由一个全称判断来表述的,它就变成我的义务了?旧苗兄的逻辑学,学得可是真好啊。
    何萍已经给你提供了一个反例,为什么你不谈谈你的全称判断有没有被证伪呢?难道因为你逻辑学课程曾经考过100分,你就必然正确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14 21:58 编辑
偶赞同茶兄学术领域的高级抄袭须谨慎认定的结论。
但茶兄一方面承认抄袭有高级低级之分,同时又认为,对于学术领域的低级抄袭是不能靠常识来判断的。这一点恐怕有逻辑上的错误。学术领域的抄袭同样有赤裸裸的低级抄袭跟“偷意”的高级抄袭之分。对于低级抄袭,不管是在学术领域或者非学术领域,判断不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常识就足够了。比如就汪晖的抄袭来讲,假设汪有十五处被人指责抄袭,有一两处常识能判断的低级抄袭,抄袭就成立了。至于余处算不算抄袭,可以由“专家”或者传说中的“权威机构”来认定。
但茶兄认为,不清楚什么是高级抄袭,就不清楚什么样的算是低级抄袭,继而认为如果“权威机构”缺位,则学术领域的抄袭是不可认定的。偶认为这里同样有逻辑问题。一个人不懂相对论,难道就不知道1+1=2了吗?

茶兄“治病救人”“文化大革命”“酒后失言”这样的语言,呵呵,貌似有些情绪化啦。佛手瓜 发表于 2010-5-14 11:24
回佛手瓜兄:
      把学术抄袭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这并不是我的主张。但我的确不反对这种区分,如果这种区分只是为了表明存在着不同手法的抄袭,则我觉得这是符合事实的,也是便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学术研究领域中的抄袭行为的。我所不能同意的是,试图把抄袭的定义也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进而,试图把鉴定抄袭的方法也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因为这等于说,存在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抄袭,所以即使我们不认识其中的一种,但仍能认识另一种。我认为这只会导致一个后果,那就是驱使所有的低级抄袭都向高级抄袭的方向发展。
      难道不是这样吗?由于在中国,鉴定学术成果的权力,掌握在那些不学无术的官僚手中,所以他们坚持地采用了一种任何人或任何普通人都能运用的鉴定学术成果的办法,那就是只看数量不看质量。根据这种方法,大学老师在每年的科研工作量统计时,必须向上面汇报自己今年发表了几篇文章或写了几部专著。至于写了什么,我们的领导是不会去看的,因为他们根本看不懂。为了能把这种鉴定方法弄成任何一个不学无术的领导都能运用的方法,他们甚至把对学术成果的质量的评价,也转换成了数量评价。那就是,你除了要向他们报告今年发表了几篇论文,你还要注明是在核心期刊、或权威期刊、或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如果你出的是一部专著,你还要注明你是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还是在普通出版社出版的。这样,我们那些不学无术的领导,只需给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省级刊物乘上不同的系数,就可以给你的科研工作量打分了。
     为什么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平日益下降呢?为什么今天摆在书店里的中国学者的著作,基本上都是垃圾呢?
     我估计我很难说服所有反对我的人,但我估计你是有可能被我说服的一个。所以关于抄袭问题,我只说到这里。另外,“治病救人”不是情绪化的语言,而是反讽术的目的,“文化大革命”也不是情绪化的语言,而是我在陈述一个事实。但我承认,写“酒后失言”时,我是有点情绪了。事实上,我本来想写的词要比这个词难听得多,但理智告诉我,邹峰不是坏人,我不能那样对待他。所以,是克制了情绪之后的语言。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茶兄:
     我说你把“抄袭”概念神秘化,是因为你主张对是否构成抄袭只有权威机构才能鉴别,而且这个机构在哪儿,由哪些专家组成,又不得而知。我并没有“‘神秘’这个词本身就很神秘”的意思,正如我从不认为普通人不能判断什么是抄袭。
      回到你我都谈到的盗窃的例子上来,我很愿意就你假设的案情给出我的分析。茶兄问,“假设警察怀疑某女偷了东西,但在现场没找到赃物,因此怀疑她把赃物藏在自己的内衣里,现在警察想从她身上把赃物搜出来,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男女警察都可以执行这个任务,还是女警察更合适一些呢?”在这个设定的例子里,盗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男是女,显然对那个涉嫌盗窃的女子究竟是否构成盗窃无关,认定涉案女子身上有没有藏着赃物,也无须考虑被侵权的对象是谁,报案人是男的,应该由女警去搜身,报案人是女的,同样也应该由女警去搜身。也就是说,在追究那位涉案女子盗窃罪责的时候,绝不会因被盗窃的对象的区别而产生认定方法上的区别。
     茶兄对举上面这个例子的目的作了说明,是“希望刀兄能意识到,当嫌疑犯有性别差异时,调查、收集证据、审讯,是有所不同的”,让我很吃惊,这意思相当于说,因为现在被指控抄袭的是汪晖,汪晖是个特殊人物,所以,认定汪晖是不是抄袭就不能用寻常方法,一般人是否抄袭可以按常识判断,要定汪晖抄袭,只能让专家出报告——茶兄这样为汪晖辩护,肯定是不行的。
    回到对抄袭的讨论上来,结论应该是,不管被抄袭的著作是学术著作还是非学术著作,对什么是抄袭的认定方法只能是同一的。
    专利有三种类别,是专利法规定的,相对应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中,有些对发明专利的侵权因为涉及技术判断(例如是否构成等同替代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审案的法官会根据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作认定,但抄袭行为跟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缺乏共性,而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近似,在判断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仿冒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法官确实是通过自己的视觉判断下结论的,从不委托专家鉴定,这是法律实践中的客观状况,不是有刀编出来的论据,我觉得茶兄没必要想不通。你说“要判断当一个人和一条狗站在一起时,哪个是人,哪个是狗,这任何人都能看得出来”,是对的,但你紧跟着说“(这)并不需要法官来判断”是不对的,因为如果在诉讼中,碰到这样的问题,法官不能因为任何人都能看出来,自己反而不作判断,有刀要补充的是,当面对这种情况时,茶兄认为只能由专家来作判断,我坚决不同意。
     最后再啰嗦一举,我说过“法的特征是易知易守,非神秘莫测”,句中的“法”,本来就是泛指的“法律规范”。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15 01:01
刀兄:
     你不认为普通人不能判断抄袭是对的,但你不认为普通人不能判断学术是错的。
     我一再提醒刀兄,关于鉴定偷窃有没有性别之分这种问题,是刀兄提出的,不是我提出的,我也一再提醒刀兄,这个问题和鉴定学术抄袭与鉴定非学术抄袭的方法有无区别,是不相干的。不知为什么,刀兄一再忘记这一点。现在,你又说:“盗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男是女,显然对那个涉嫌盗窃的女子究竟是否构成盗窃无关”。可那个例子中,把赃物藏在内衣里的嫌疑犯是女的,如果刀兄认为这个案件的定性不需要人赃俱获,大可不必又绕到盗窃侵害的对象是男是女的问题上。你就直接说好了。
     可能刀兄不仅具有做律师的天赋,还具有做中国法官的天赋,所以很喜欢下这种结论:“茶兄这样为汪晖辩护,肯定是不行的”。对此我也一再提醒刀兄,我并没有接受这种结论,也不想因为刀兄喜欢下这种结论就忙于为自己辩护。如果刀兄希望把自己射击准确率提高到100%,我建议刀兄自己扎一个稻草人(买一个也行),再用不同颜色在稻草人的不同部位涂上不同的标记,然后放得离自己近一点,我估计这样射击的准确率是能达到100%的。
     同样,专利有三种类型是刀兄对我说的,其中有些专利侵权纠纷需要专家来鉴定,这也是刀兄对我说的。然后刀兄又告诉我,对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侵权,法官可以诉诸视觉判断,不需要专家。接下来,刀兄好象立刻就忘了自己刚刚说过,有些专利侵权是需要专家来认定的,斩钉截铁地向我宣布结论:普通人就能鉴定学术抄袭,不需要专家。刀兄怕我想不通,还特意关照我,这不是刀兄自己编出来的论据。刀兄真是料事如神。不过你放心,没有什么是我想不通的。我会慢慢想,等我想通的时候,这场辩论也就该终止了。
     哲学上有各种诡辩,我即便不敢说全都知道,至少敢说大致知道一点,但我从没见过一个哲学上的诡辩论者,把别人没说过的话硬塞给别人来辩论。当然,刀兄是律师出身,辩论自然不必死守哲学上的教条。但刀兄在第四段里所补充的、然后刀兄表示坚决不同意的,我想还是留给刀兄自我欣赏吧。如果需要我喝一声彩,给刀兄助个兴,那我在这里给吆喝一声:“刀兄真了不起啊!”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