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男子捡到钻戒后随手扔掉 被判赔失主4.6万元

新京报7月28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声惊呼
初看不相信,看完觉得法律规定是对的。谁知道你是真当假戒指丢掉的,还是藏匿不交。普法意义重大呀!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证明”张某私自保留了戒指”,或者张某在”认为戒指是假的“上说谎,那么就不能判定他有罪。
以前燕谈有个帖子讨论“言论自由的目并非为寻求真理”,我赞同这样的看法,这个案件能不能转变成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的目的是给每个人一个公平的审判机会,还是追求正义?
你有权保持不沉默,但我们很快会让你沉默的。
本帖最后由 爬坡王 于 2010-7-29 08:47 编辑

东西不能随便捡也不能随便交公,前两天俺们这嘎有人捡到一个女包交了警局,来认领的人说,东西基本都在就差一条金项链,肯定是被交来的人吞了,把这拾金不昧的人气得想砍人了,如此无凭无据的,费了警察好多口水,失主最后不甘不愿的走了,连个谢都没有!ddnessd" />

现在是走在路上人倒了不敢扶,视若无睹,以后连东西都不敢乱捡乱扔了,要是不小心捡了一块香蕉皮丢垃圾桶,突然有人冲出来说这是我在搞行为艺术大地布景艺术,艺术无价啊你乱扔,或者说这是我千方百计哪里求来进口高端香蕉皮,要搞尖端科研用的,不小心丢了正寻觅呢,却被你扔了,赔得起嘛俺??!
有证据证明这枚戒指就是4.6万的那枚?录像上能看清么,这个案子判决太奇怪了。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判决是荒唐的。
从人性的角度,我相信那司机是私吞了钻戒不愿归还。
这事本来应该私了,失主可以答应给司机一笔酬金,作为归还戒指的条件。
这案子判的!凭什么相信那个钻戒值4.6万元?她若是拿一张8万元的钻戒发票来,非说这就是丢失的那个钻戒发票,难道也认了?
俺是灭绝师太
判得好,我多这样判,更好
一个国家之所以落后,往往不是由于其民众落后,而是在于其精英落后。精英主义应受到公平竞争的约束,以防止精英走向特权垄断;民粹主义应受到法治的约束, 以防止民众走向极权暴力——这才是一条造福中国之路,这才是中国未来的光明之路。
不日将出现钓鱼新招~~
侵权?什么权被侵了?遗失权?遗失钥匙圈有这个遗失权不?还说是主观故意,nnd,这样就判出了弯一下腰的价格:4.6万!南京不能扶人,北京不能弯腰捡物,天朝是要造成一付道不拾遗的和谐新气象啊,我呸!
今天,我就是高瑜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7-29 19:46 编辑
新京报7月28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shen 发表于 2010-7-28 22:52
北京二中院对这件案子的判决从定性部分来看是正确的,正如法官所解释的那样,“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法院在判决时凭什么认定那枚戒指的价值?从现有的审案经过叙述来看,警方的现场录像最多证实张某捡到一枚戒指的情形,但不可能证明那枚戒指的价值(或价格),那么审理中,法官凭什么相信原告的单方主张,认定那枚当庭不曾出现,也无法核价的戒指竟然值4万6千块钱呢?

我看不出有什么根据。实际上需要法官解释的,恰恰是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判决是错的。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从一般感觉上来说,有些离谱。
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单凭一个语焉不详的新闻报道就下判断无论如何不靠谱吧。
王女士自己应当负主要责任,她对自己的贵重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好,是自己的过失,不能怪别人。
按照16楼的逻辑,被抢劫者、被盗窃者、乃至被性侵犯者是不是也要“负主要责任”呢?
按照16楼的逻辑,被抢劫者、被盗窃者、乃至被性侵犯者是不是也要“负主要责任”呢?
三苗 发表于 2010-7-29 21:49
遗失财物跟被抢劫在一个逻辑上吗?
照17楼的逻辑,他走路摔一跤,也是制度的责任。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7-29 21:59 编辑

18# 李小玩


王女士的钻石,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资料,是被张先生捡到后又扔掉的,这是“遗失”吗?有刀律师也指出,判决在法理上并没有错。
18# 李小玩  


王女士的钻石,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资料,是被张先生捡到后又扔掉的,这是“遗失”吗?有刀律师也指出,法理上并没有错。
三苗 发表于 2010-7-29 21:57
她没有先遗失,张先生何来“捡”,你把张先生的捡当作“偷”不成?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7-29 22:04 编辑

21# 李小玩


对啊,按照这种逻辑,如果不是女性穿着太漂亮又缺乏防卫能力,进行性侵犯的人如何产生欲望?又如何得手?


王女士遗失东西后,这个东西就不再是她的了吗?就是赠送或者卖给张先生了吗?
在国外好像没有拾金不昧之说,捡到归自己是完全可以占的住脚的。
王女士自己应当负主要责任,她对自己的贵重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好,是自己的过失,不能怪别人。
李小玩 发表于 2010-7-29 21:46
这话说得太好了!拾到者没有保管好遗失物要负责赔偿,可是失主自己没有保管好遗失物怎么不赔偿呢?这到哪儿都说不通啊!
俺是灭绝师太
23# 李小玩


恰好相反吧,有招领和公告的义务,只是经过一定期限之后才能处理。
24# 金秋


失主没有保管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吗?
24# 金秋  


失主没有保管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吗?
三苗 发表于 2010-7-29 22:06
拾到者把钻戒又扔回去不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吗?那个钻戒本来就在地上。
俺是灭绝师太
27# 金秋

是“扔回去”还是扔掉使得失主找不到?金秋你看报道这么不认真啊。
18# 李小玩
王女士的钻石,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资料,是被张先生捡到后又扔掉的,这是“遗失”吗?有刀律师也指出,判决在法理上并没有错。
三苗 发表于 2010-7-29 21:57
三苗,我认为法院判定拾得遗忘物者对遗忘物有合理保管的义务,这个定性意见合乎法理,不过我同时认为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犯了错误,最终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对的。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7-29 22:36 编辑

29# 心中有刀

法理对而事实依据不对,这是你的观点吧。李小玩不认可的,恰好是拾得者有义务保管遗失物的法理。


当然仅凭这个报道似乎难以全面了解审判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