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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0-7-30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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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自觉的梦游人 于 2010-7-30 07:08 编辑
施妹妹说到了此案的一个可能性,即张男可能私吞了戒指。这个可能性是整个审判最想说的,但是,说不出口。于是借着常理忽悠法理,常理虽然也是不能明说的,但一个基本假定还是在的,那就是张男是认识戒指的价值的——按常理,谁会扔掉一个价值4.6万的戒指呢?这个假定既然已经语焉不详地放在那里了,于是,就进入了法理的忽悠,既然张男知道戒指的价值,扔掉了怎么解释?这就忽悠出了本案的关键词:主观故意。尽管张男说到了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但是法庭既不能说他私吞了戒指,又不能说他确实不知道戒指的价值,这就只能按照王女说的价值判决他的随手一扔造成的损失,不过呢,随手一扔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刻意造成他人损失是有距离的,怎么办?关键词出来了,主观故意地造成他人损失,也就是说,随手一扔,因为判决书中的这个关键词,忽悠成了刻意一扔。法理说捡到遗失物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这是有前提的,即该遗失物的价值必须是捡物人有所认识的前提下,这个义务才得以成立。对于不认识所捡之物的价值的人来说,扔掉一颗价值连城的戒指也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戒指对于王女来说,价值是双重的,如果她真是在停车场遗失的话(注意:这个如果很重要。)第一,是戒指买进时的价值;第二是对她个人来讲作为订婚戒指的价值。第一个价值与时俱减,第二个价值对于她个人来讲,可能与日俱增(如果她将来能够和她的订婚人厮守到底的话)。但是,要一个随手一扔的张男认识这个第二个价值,他又不是王女的订婚人,怎么可能知道这个价值呢?回到第一个价值,张男已经认为是假的,即使他认为是真的,作为一枚别人使用过的戒指,是不是该按照原销价来定价呢?这就是说,按照戒指的售出价来判决张男赔偿4.6万也是不合理的。现在是法庭置张男的认为是假的陈词于不顾,又不能说他私吞,就把刻意一扔忽悠出来了,于是,朗朗乾坤之下,随手一扔,就扔出一个“主观故意”来。
相关的讨论,私下看来,都不如施妹妹一语破的。可能的私吞不能说,戒指的价值却任由王女不是主观故意地说。她一口千金,说值多少就值多少。还有那个如果,她说在哪里丢的,就是在哪里丢的,绝对排除在别地丢的可能。录像显示了张男捡物的过程,是不是有王女丢物的过程?怎么就能根据王女的可能丢在停车场的假设,就认定张男捡的就是这枚戒指呢?怎么就能这么轻易地拒采张男认为是假的陈词,判他一个主观故意造成他人损失呢?总起来讲,这通忽悠怎么能够不让人感到其中必有的猫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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