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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楼
发表于 2010-8-4 12:36
| 只看该作者
还很想听听何萍对此案的专业意见。
施国英 发表于 2010-8-4 07:56 被点名了,要回应一下的。
法官判处被告承担那赔偿责任是对的,因为《物权法》中有规定,对于拾得遗失物应负有一定的义务。初看案件时,也觉得法官有草率、主观的一面,凭什么说摄像头下的戒指就是价值4.6万元的钻戒,而且让被告全额赔偿!
但是仔细想想,法官的判决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案件中有些事实已经明朗,如失主丢失戒指与被告拾得戒指。争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戒指的价格;二、戒指的去向。
一、关于戒指的价格,报道不是很详细,但是我估计,通过一系列关联证据(如报失记录、发票证明、摄像资料、双方当事人包括证人陈述等)以及庭审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法官采纳了4.6万元一说。
二、关于戒指的去向。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提出了“扔了戒指”这一主张,但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扔了,大概都语焉不详了。法官根据良心、理性、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内心确认被告应该私藏了钻戒,被告拾金而昧,是不诚信的表现,“不能因错误行为而获益”这也是一条法理。在这样的自由心证下,根据《物权法》判处了被告全额赔偿。
但是,我认为,失主过失丢失戒指,拾得者或过失抛弃或故意隐匿,使失主有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鉴于此,全额赔偿不是很妥当。
掐一下有刀:为什么说法官的这个判决败坏了社会风气?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在倡导拾金不昧,告知大家贪图小便宜是偷鸡不着蚀把米。
掐一下阿吕:公平责任是指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分担责任。我认为本案双方都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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